攀枝花律师对萧某职务侵占案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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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李明华律师对萧某职务侵占案的成功辩护

2012年初,涉嫌职务侵占罪嫌疑人萧某(由于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故此处用化名)的家属来到位于攀枝花宾馆的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据其介绍,萧某系攀枝花市某集团公司的保卫人员,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占单位巨额财产,于2011年被攀枝花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现该案即将起诉到法院。由于萧某涉案的金额高达四十余万元,其家属听说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希望能聘请律师为萧某进行辩护,争取能得到从轻处理,以维护萧某的合法权益。 李明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到检察机关查阅、复印了相关案件材料,随后到攀枝花市看守所会见了萧某。会见过程中,李律师向萧某详细询问了有关其参与案件的具体情况,向萧某提供了相关法律咨询,向萧某介绍了在法庭上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的一些基本技巧和注意事项。

会见萧某后,李律师仔细研究了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发现《起诉意见书》中指控萧某的犯罪情况与萧某本人的陈述并不完全一致,部分嫌疑人的交待存在矛盾,其他证据材料也有一定的瑕疵。由于案件涉及金额巨大,要争取从轻处罚,只有根据萧某参与犯罪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否则,辩护目的将难以实现。为此,李律师确定了以下主要辩护思路:

一、对涉案财物的鉴定金额提出异议。除了当场抓获的六万余元赃物外,涉及萧某的其余三起职务侵占金额,是根据各嫌疑人交待的大概数量估算出的金额。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仅有口供没有查获赃物的,均不能认定(该辩护意见不会被法院采纳,但有利于放大存在的问题,争取法院从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从轻认定涉案金额)。

二、萧某不但系从犯、而且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其他从犯更轻。即使萧某不参与犯罪,其同伙一样能够完成职务侵占行为。本案中,根据公司门岗的

分工,由外聘保安负责检查车辆,外出厂区的车辆只要有出门票证,保安就放行。萧某涉嫌的案件中,其同伙提供了虚假的出门票证,萧某没有事先给保安打招呼,保安在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放行了涉案的车辆。萧某虽然收取了其同伙给付的好处费,但没有实施参与检查并放行车辆的行为,其同伙不与萧某勾结,也有可能完成犯罪行为。

三、萧某自愿退还收取的六千余元款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

四、萧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难等等。

本案起诉到法院后,李律师在法庭上讲事实、摆道理,为被告人萧某据理力争。关于涉案金额,法院最终认定为32万余元;关于萧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积极退

赃等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2012年6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以职务侵占罪从轻判处萧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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