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标志应用基础知识.doc

更新时间:2023-05-08 14:3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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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 标志应用基础知识

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 )的含义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 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 政监督管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二、集团公司肉制品申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类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 的包装肉类加工产品(不包括水产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类制品只 含包装品,这里“包装“指使用非食用性材料作为外包装物,即不包括食用性材 料如动物肠衣及胶原肠衣等。也就是说散装产品不在本认证范围内。

三、集团公司总部通过的QS 认证单元: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 煮香肠火腿制品)及罐头(畜禽水产罐头)两大类四个认证单元。

其中腌腊肉制品中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 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酱卤肉类、白煮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畜禽水产罐头包括肉类罐头、禽类罐头、水产罐头等。

注:经逐一审查集团公司现有100个类别产品标准,其中符合QS 认证范围 的产品类别有68个,另酒店鱼类制品、酒店发酵香肠类及酒店发酵火腿类、生 鲜香肠类不在国家要求的QS 认证范围内,即无需张贴QS 标志。

四、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对不具备自检条件的企业必须实行委托检验。

五、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 标志;没有加贴QS

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

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

1、坚持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必须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因此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尚需事后监督相结合。

2、实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按照食品的安全要求程度、生产量的大小、与老百姓生活的相关程度以及目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轻重缓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分批确定并公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逐步加以推进。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公布了两批目录。首批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醋等5类;第二批自2003年下半年起,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至此,已对GB/T7635-1987中的17类实施市场准入,将近占所有28类食品的三分之二。

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组织管理原则

七、违反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的相应处罚

1、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

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1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1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1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1销售无证产品的。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

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3、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

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kv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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