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保安法律法规及案例培训

更新时间:2023-06-09 11:3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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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法律法规及 案例培训

物业保安工作涉及法律法规 民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法 刑法

民法基本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 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 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民事主

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 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民法上称之为 “人”。民法上的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主体,因此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因此 通常所称“权利人”、“义务人”均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但成年人、未成年人特指自然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 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存在。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

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 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相互联 系,相互依存的。而且在民事法律关系 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许多民事法律 关系类型、性质的划分,往往就是根据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而民 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是民事主体参 与民事活动所达到的目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因种类不 同,可以有不同的客体。因此对于民事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物权的 客体是物(但担保物权的客体除物以外, 还可以是权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 的行为,即给付。人格权的客体,为人 格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 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 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 民法通则》 条规定: 条规定

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始于出生。基于出生这一事实, 能力始于出生。基于出生这一事实,自然人当 然取得主体资格。 然取得主体资格。 出生时间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 出生时间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以下简称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条规定: 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 条规定 自然人“ 没有户籍证明的, 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 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 定。”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 力高于出生证明, 力高于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 明。

胎儿利益的保护 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

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 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 规定,以保护胎儿的的利益。我国《继承法》 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 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 照法定继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给予 胎儿的一种特殊保护,并非承认胎儿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 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处的“法定继承” 是针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而非针对 “胎儿”的法定继承。

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

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两种。公民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 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 消灭,其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 定发生移转,人身权消灭。需要指出的是,自 然人死亡以后,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 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 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该自 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

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 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 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 的

精神病人。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 法律确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力状态, 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因此年满 18周岁的自然人没有经济收入的,仍然 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校学习 的大学生。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 要承担责任的,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责 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根据《民通意见》第2条的规定,指 “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 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将这些人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于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 是,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应当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 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 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 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

能力。他们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 物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因此他们 可以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由于 他们的智力水平和判断能力的影响,因 此法律对他们的行为能力给予必要和适 当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 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 进行的民事行为,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 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后独立进行。法定代理人 由监护人担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 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区别在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 为取得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 要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由监护人担任。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特别程序宣告 制度。《民法通则》第 19条规定:“精 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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