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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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设立及管理职责 1

第三章 主要制度与办法及其修订 3

第四章 对外会计报表的编制 3

第五章 财务检查与监督 4

第六章 附则 4

附件 5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河南***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其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子公司是指河南***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关联公司是指河南***集团公司不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河南***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必须依法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及授权制度规定合理配备合格会计人员,任命财务负责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设立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财务管理中心,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下设财务部或设项目会计。

第六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指标管理和财务风险预警与调控、融资决策;负责集团整体资金投资安排与调剂;负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的修订、完善;负责汇总、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与集团财务分析;指导、检查、监督分子公司的所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对外财务资料的审核报送;外部审计的支持、配合;负责集团及分子公司主要财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及调度。

财务管理中心对所属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定并确保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财务部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管理办法;拟定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分子公司经营结果及财务数据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部主要负责其本公司的财务风险预警,财务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经营业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贯彻落实集团财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部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在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框架内制定本公司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送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审批后执行且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各公司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和科学的内部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财务管理的主要制度与办法及其修订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的制度、办法主要有:

1、集团会计核算制度

2、集团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3、预算管理与管控办法

4、资金调配与管控办法

5、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6、往来账管理办法

7、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8、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条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对各公司进行一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一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修订调整,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拟定,经集团公司总经办会议讨论通过,集团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对外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十二条各公司须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上报。

第十三条外部投资者需要的会计报表应以中国会计准则的会计报表为基础,按照外部投资者需要的会计准则进行转换。

第十四条各公司的会计报表必须及时、准确和真实的反映本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有权对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经营成果真实、合法。

第十六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应对各公司进行一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并提出书面检查意见。具体时间可根据公司业务实际进行安排,检查内容包括各分子公司会计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财务预决算会议,对需结转的收入和成本进行提前的规划计算;各公司每季度应对大额的资产、负债和往来挂账的费用进行清查、清收,确保财务预算的可靠性和会计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1、集团会计核算制度

2、集团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3、预算管理与管控办法

4、资金调配与管控办法

5、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6、往来账管理办法

7、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8、资产管理办法

附件1

河南***集团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制度,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会计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会计机构设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财务会计工作,并对集团公司负责。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设财务部或财务岗,根据公司和项目规模配备财务经理、主管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财务行政管理模式自上而下纵向管理、横向配合的财管形式开展具体工作。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格财务人员的任命、使用、配备归属集团财务中心财务总监和董事长直管,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财务部的业务受财务管理中心授权、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财务会计人员须严格履行会计岗位职责,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二章中国会计准则下的主要会计政策

第五条本公司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等。

第六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记账原则和方法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

第十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出租开发产品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十二条公司对应收款项按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十三条置业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并根据具体经营特点选用会计科目。非置业类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应行业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各公司财务部在具体账务处理中必须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二级、三级或四级科目,做好辅助核算。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十五条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原始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一)从外公司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公司印章;

(二)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名或盖章;

(四)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五)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公司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七)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八)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第十六条按规定应该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的必须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科目填制的记账依据。记账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一)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填制记账凭证应包括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填制人、稽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等内容;

(四)除结转损益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公司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内部往来通知单并进行结算;

(六)内部往来通知单必须具备通知方和接收方的名称、通知方的记账凭证号、通知金额、业务内容、附件名称和附件复印件等基本内容;

(七)当年内发现已登账的凭证填写错误时,应调整相关科目;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损益类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蓝字更正。

第十八条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台账、出租开发产品台账等账册。

第三章资产

资产是指由以前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拥有和控制、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公司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二十条货币资金指公司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公司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并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实际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付息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成本);

(二)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将投资者投入作为短期投资;

(三)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做为短期投资的投资成本;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做为短期投资成本。

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设置核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公司发生的债转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收到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等业务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三)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含应收票据)按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

坏账的确认标准: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公司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与其为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由财务部提出核销申请,确认为坏账,;审计、法务部审核,经集团公司总经办会计讨论,报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经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审核签批后,确认为坏账。

(四)待摊费用。按收益期分为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待摊费用指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承担、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费用,如广告费、租赁费等;长期待摊费用指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承担、分摊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含五年)以下的各项资本性费用,如装修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收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二十三条存货包括库存材料设备、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低值易耗品等。

(一)公司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二)公司发生的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接受捐赠的存货及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取得存货等业务均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三)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价格;

(四)存货每半年盘点一次(具体按公司盘点细则执行),盘点结果如与账面记录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报批后进行业务处理;

(五)存货按房地产开发产品和非开发产品分类。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和拟开发土地;非开发产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

(六)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一次性摊销;

(七)出租开发产品为本集团意图出售而暂以经营方式出租的物业,应在预计可使用年限之内(20xx年~50年)分期摊销;

(八)在建开发产品为尚未建成、以出售为开发目的的物业;

(九)拟开发土地是指所购入的、已决定将之发展为出售或出租物业的土地;项目整体开发时应全部转入在建开发产品;项目分期开发时,应将分期开发用地部分转入在建开发产品;后期未开发土地仍保留在本项目。

(十)公共配套设施按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应在完工时分清属于营业性配套和非营业性配套。非营业性配套摊销转入住宅等可售物业的成本;但如有经营价值且拥有收益权的营业性配套设施按照可售物业的收益范围分摊单独计入“出租开发产品”或“配套开发产品”。

第二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依照集团低值易耗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五条长期投资包括公司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它债权投资和其它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长期投资在取得时按初始投资成本(含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入账,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

第二十八条长期投资应根据持股比例分别采用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公司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如空调、复印机等。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 (含买价、运费和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入账。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建、报废、调入、调出、租出及对外作为投资等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并应设置明细账核算。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应每半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本公司行政人事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以原值减累计折旧记入资产负债表内。

第三十五条在有关建造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与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有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成本(包括在购建期间利用专门借款进行购建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对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以前年度折旧年限与此不相同的旧固定资产,按照原折旧年限进行会计核算和折旧计提。

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分别为:

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xx年摊销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征用土地的使用权费用是为建造商品房的支出应列入商品房成本中,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负债

负债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一节流动负债

第四十三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小于或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差额的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六条债务转为股本的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作为实收资本,债务账面价值与转作实收资本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第二节长期负债

第四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四十八条各项长期负债应分明细进行核算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四十九条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和债券面值、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并按用途分别计入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条所有者权益为公司投资者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益。

第五十一条实收资本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规定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

第五十二条企业实收资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三)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四)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五十三条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第五十四条盈余公积金按照规定或经股东大会批准从净利润中提取,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可以用来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六章收入

第五十五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五十六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七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第五十八条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第五十九条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第六十条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一)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销售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销售合同,购房款已全额收讫;

(二)工程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已通知业主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三)与实测面积相对应的房款已经确定,可以开具发票。

(四)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二条出租物业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具有承租人认可的租赁合同、协议或其他结算通知书;

(二)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开具销售发票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三)出租开发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三条经营租赁收入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为收入。

第六十四条劳务收入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确认为收入。

第六十五条资金使用费收入在合同规定的计息日或收款日确认为收入。

第六十六条其他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合理加以确认。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七条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六十八条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开发成本和开发间接费用。开发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资本化利息。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第六十九条对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利润计划、销售预测、成本预测等资料确定目标收入、目标利润、目标成本,作为项目规划、设计的根据;

(二)严格审核各项工程支出,按照公司授权、合同办理业务,对于不符合合同、付款节点的事项不予支付,并需查明原因;

(三)对成本支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掌握各成本项目的发生额及余额状况,准确核算各项产品的成本,进行成本项目分析;

(四)各公司财务部负责应同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完成竣工决算工作,正确核算各项完工产品成本。

第七十条材料设备采购成本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对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投标;

(二)所购置的材料设备必须到货并且审验无误后才能凭合同、验货报告、入库单、货运单据等有效原始凭证办理付款手续。合同约定有预付款的按照合同执行,同时及时取得合规发票。

第七十一条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期间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二条公司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项目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十三条购买烟酒及其他礼品,单件金额在500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事先询价、比价,比价单签批至董事长,营销推广费、广告费金额在20xx年应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战略目标、生产经营任务等编制年度利润计划、确定目标利润,并建立利润分析制度、明确利润的考核指标以及权责归属。

第七十五条各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等。

第七十六条各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

第七十七条各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第七十八条利润分配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各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拟订并提请股东会批准;

(二)各公司应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计算确定的当期净利润与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扣除公司当期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最大限额,在该最大限额内进行利润分配;

(三)以前年度的亏损没有弥补完,不得提取盈余公积金;

(四)各公司不得预分利润,即无盈利年度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五)各公司应谨慎选择适当的利润分配政策,要保证公司今后有充足的资金以进一步发展;

(六)各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发放,如现金、股票、财产等。

(七)各公司决定是否分配利润以及以什么形式分配利润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负债契约、现金支付能力、税收政策等的制约。

第九章财务报告

第七十九条各公司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八十条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和其他有关附表。

第八十一条各公司应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设计编制内部管理报表,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报表种类,调整报表内容、报表格式。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的设计、编制、报送须经财务管理中心的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财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数据。

第八十二条财务报表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

(一)各种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对应、准确;

(二)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据必须相互衔接;

(三)报出的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本公司留存报表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公司,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四)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的签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由总会计师、CFO审核、签字。

第八十三条合并会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编制。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子公司指本公司通过直接及间接占被投资公司50%以上(不含50%)权益性资本的公司或本公司虽然占被投资公司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只有在本公司对子公司占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虽占其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期间,其经营成果才反映在本集团的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应占的权益和损益作为独立项目记入合并会计报表内。合并时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包括集团间未实现利润及往来余额均已抵销。

第十章附 则

第八十四条此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国家制度变化及时修订,并有解释和监督权。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2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保障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执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中心、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四条非置业类公司的财务岗位分工由其公司根据业务特点及本办法要求,拟定其本公司财务人员的分工与岗位责任要求。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任命、聘用与培养

第五条各公司财务经理的任职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提名,经集团财务总监报审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报备集团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正式委派。

第六条各公司的会计核算人员由各公司财务部按照岗位标准要求报审集团财务中心进行统一招聘,各公司财务经理参与招聘工作。初选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财务总监进行复试,财务中心同意后,报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由各公司聘任。

第七条新进财务人员按集团新员工辅导制度的要求,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指定辅导员,安排学习企业文化。

第八条岗位交接时原岗位会计应向接替人员进行基本系统使用方法和具体业务操作的培训。

第九条集团财务中心拟任命的经理级管理人员需在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相应的会计岗位进行为期1~3个月的业务学习,根据相应的业绩与能力表现,适时委任。

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所有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政策法规和信息操作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每月进行不低于1次的业务学习。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对各公司财务部提供上报的各类管理报表和财务信息进行考核,评价其及时性、准确性和核算方法的合理性,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

第四章财务人员的轮岗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和各公司财务部应在保证部门工作稳定的前提下定期进行人员轮岗。

第十三条各公司财务部经理原则上任职一年内不调动工作,任职满两年后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调换。各公司的财务核算会计原则上在一个岗位上任职不得超过两年,满两年后根据个人职业规划和公司培养计划进行合理的岗位轮换。

第十四条财务核算会计的轮岗由各公司财务部经理拟定方案,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财务人员的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离职或岗位轮换必须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岗位移交时,移交人员应编制移交清册,交清自己负责的各项业务明细,接收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当面清点,双方无疑义后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财务部副经理及以上级别的财务人员移交时,还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岗位移交时,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章财务人员业务处理及报表的上报时间安排

第十九条出纳

(一)安全保管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网银盾。

(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日常收付款、银行转款工作应在当日完成;

(四)每月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

(五)每周及时更新各公司应付未付款明细表,上报本公司财务经理。

(六)每日录入、跟踪核对按揭房款到账金额并编制销售日报表。每周五与营销部内业核对房款销售金额;第周出具销售均价和销售周报,报给财务经理,及时配合营销内业核对录入房管局监管资金。

(七)每月二十五日前编制下月按揭到账金额明细表以确定下月按揭任务;

(八)收到银行按揭扣款单据的次日登记违约台账并进行账务处理,每周应对月供违约客户进行催收。

(九)每月核对银行对账单,并于20xx年度现有项目的资金预测表,并报送给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待财务中心在每月12日前把集团公司的整体资金预测反馈后,及时更新当期及未来6个月的现金流量表(各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三)每月20xx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3

集团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及控制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增强集团公司的竞争力,保证集团公司运作的计划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管理及控制是指通过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与考核,有效保障集团公司完成目标任务,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提高集团公司战略管控能力的系统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确定与分解、预算的编制与分析、预算的执行与控制、预算的反馈与考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中心、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附件4

集团有限公司资金调配与管控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金的合理调度,做好资金的预测与分析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的安全,切实规范各公司银行账户设置、印鉴管理、资金调度、资金计划与预测、集团银行信用与融资合同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中心、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条各公司的银行开户的基本户由总公司统一安排。基本户设置由各公司财务部经理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审核,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设立。

第四条其他账户的设置和使用由各公司的财务部经理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审批后设立。

第五条银行贷款账户的设置由各公司根据与贷款银行的协议设置,同时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各公司的财务印鉴与支票须分开管理。印鉴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印鉴管理办法保管使用。

第七条各公司的支票由出纳购买、保管,会计登记备案。

第三章资金调度

第八条各公司支付工程款须按照公司的授权制度和资金计划执行。

第九条各公司内部自有银行账号间的资金调度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1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经理审批,出纳进行资金划转;

(二)100万元以上,由各公司或项目部财务经理申请,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财务总监或董事长审批,出纳进行资金划转;

(三)内部保证金账户与结算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度,由各公司、项目部财务经理报财务中心财务总监或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各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100%股权的分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配由集团财务中心拟定资金调度方案,集团财务中心财务总监申请,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二) 控股分子公司或非控股分子公司相互之间资金调度根据需求由双方股东商定;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与预测

(一)每周五上午,各公司向集团财务中心上报资金周报。

(二)每月29日前,各公司财务部汇总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上报集团财务中心汇总调配。次月4日前,由集团财务中心汇总,经财务总监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审批后于次月6日前下发给各分子公司执行;

(三)每月29日前,各公司上报后6个月的资金预测,分项目进行销售合同款预测、销售回款预测、工程及费用支付预测、土地款预测和税收预测。

第十二条融资合同与集团银行信用管理

(一)各公司进行项目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银行由分子公司财务经理拟定,财务中心财务总监审核,经董事长审批后进行项目贷款。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报集团财务中心审核、法务审定,待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合同签订;

(二)各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建立银行贷款台账,每月30日前上报给集团财务中心;

(三)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及时偿还银行贷款;

(四)各公司在项目贷款时,必须服从集团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当地银行信用管理的要求,保持集团及分子公司在银行中的优秀等级;

(五)与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进行的融资活动,由各公司财务部拟定或审核合同条款后,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及律师审核,待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集团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调度

(一)各公司在满足项目贷款合同的要求和月度资金需求外的资金余额,必须全部汇集到集团财务中心账号。各公司资金余额(银行贷款下账后)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下;

(二)在满足资金用度的条件下,各公司的剩余资金可以进行银行货币资金的理财计划,以提高资金的收益。货币资金的理财方案,由各公司财务经理拟定,报本公司总经理审核和集团财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集团内部资金使用利息的考核。集团与各公司间的资金划转按类别结算利息(不实际划转利息)。集团给各公司间购买土地的资金,其利息由各公司在考核时进行核算,作为使用土地资金使用的利息支出,各公司不在财务上进行核算。其利率按照资金供给方的银行贷款利率或平均贷款利率计算,计算的期限从该公司的资金全部划转给集团公司开始计算。期间的利息支出以月度为公司核算,不足一月的不计算 ,利息作为当期财务费用的支出。各公司对集团公司的资金贡献,按照以各公司的贷款利率收取使用资金公司的利息,作为对该各公司当期的资金收益。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5

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范货币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防范财务风险,依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坚持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中心、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二章现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公司人员的差旅费报销、交际应酬费报销、电话费报销以及公司福利费的支出。

(二)公司临时雇佣人员提供的短期的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或因工作需要必须筹借的备用金。

(四)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支出。

(五)支付员工宿舍房租。

(六)经审批以后的退个人购房款。

(七)除以上规定以外,出纳支付的结算款项,超过使用限额的应当以银行转账支付。

(八)特殊情况下支付现金,需经财务总监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六条现金收支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纳收到现金时,应认真清点现金,鉴别真伪后,开具收据给交款人;

(二)现场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当日或次日现场出纳将银行盖章后的现金交款单交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或公司出纳将银行卡存款转入公司账户;

(三)支付现金时,可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出纳人员支付现金,从银行提取补充备用金, 应由财务经理或主管会计批准;

(四)支付现金时,出纳应审查单据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现金支付范围; 出纳支付工程结算款项时, 在第七条规定以外的项目应当以支票支付。

第七条现金盘点

(一)现金必须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并按规定进行保管,严禁以白条、票据、债券等顶替库存现金;

(二)每周六和每月末财务经理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现金监盘并形成监盘记录;

(三)财务部经理每月应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突击性的盘点,并填写盘点表,对差异进行分析并做出处理决定。所有关于现金长短款调账的凭证均需财务经理签字并报集团财务中心总会计师批准。

第三章银行存款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银行存款账户和支票管理

(一)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及核销均须得到财务经理和集团财务中心资金经理的批准,基本户还需经过总经理的审批;

(二)出纳应建立支票的收支备查登记薄,以连号登记的方式准确反映支票的购买、使用及作废的情况,支票登记表需财务经理签字;

(三)结算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

第九条银行收款的管理

(一)出纳收到支票、汇票及银行其他单据应检查其内容是否正确,填入登记薄,并及时填制银行收款凭证,存入银行,经会计复核后,会计记入日记账;

(二)每月末,会计应核对日记账和登记薄的收款款项,确保收到的票据已登记入账;

(三)出纳须及时到开户行领取回单和各种银行票据。

第十条银行付款

(一)对于工程、设备、采购款的支付,应采用银行支付。由出纳根据审批权限审核手续齐全后,准备支票、汇票或电汇,盖上印鉴章,送交付款银行,回单交会计作账。票据交给持票人时,由持票人在票据登记薄上登记;

(二)每月末,应对登记账簿与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确保已付款的票据均已入账;

(三)对于超过付款期限的支票应退回给出纳,由出纳进行登记作废登记并妥善保存,开具新支票。

(四)使用支票、电汇等付款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申请审批权限办理,所有票据的签发必须有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的签章。如果使用收到的承兑汇票支付,须经过财务经理的批准,出纳应对承兑汇票的收支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银行对账

(一)出纳于每月15日前取回各银行对账单;

(二)各公司应指定专门会计人员在每月月初将上月的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交财务经理审核。对未达账要列明时间、原因和金额, 并于次月跟踪未达账,直至账账一致。

第四章备用金和业务借支的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各公司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置业类各公司的日常备用金的总额控制在10000元,非置业类公司的日常备用金的总额控制在3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如有因银行较远需超过规定限额的,须经集团财务中心批准。

第十三条个人备用金借款额度的岗位权限:

(一)借款人借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提前一天向财务部提出用款计划;

(二)每月应对借款人进行一次清款,超出部分借款人需要归还借款或冲销费用。

第十四条个人业务借支范围仅限于现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考核,各公司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本公司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依据集团公司考核标准,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六条根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所属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是本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人。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6集团公司往来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往来账管理制度

为加强集团公司债权债务管理,规范往来对账制度,特制定本制度,制度实施范围: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

一、公司内部个人借支管理

财务部严格执行“前不清后不借”的个人借支原则。公司每月至少与借支人员对账一次,月末催收欠款。每季末结账前出具催款通知单,书面通知借支人员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如有差异要及时查找原因、未入账的要及时入账。

二、外单位债权债务核对管理

1.对未决算的在建工程,每次付款时由工程部门提前2天提出申请,财务部检查工程扣款是否已扣除、履约保证金是否已足额交纳,双方对以前挂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核对不符,要查找不符原因,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后再付款,如核对无误按公司付款流程进行付款,对预付款项要求由收款单位出具收据并签章,对公司各项扣款要给施工单位开具收据并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领取并在收据上签字确认;

2.进行工程结算时,要求在支付95%的结算款之前必须与供应商核对整个工程的付款及票据开具情况(仅一次付款的除外),检查扣款等收据是否全部开具并确认领取,供应商在规定格式的对账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支付结算款。双方核对无误后我公司成本会计出具XXXX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单,当年度不再核对;

3.对已决算未到质保金支付期的工程项目,质保期内仍有业务发生的,在业务发生时要核对以前挂账余额,业务发生当年末要向对方发书面询证函确认挂账余额,有不符情况的,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经对方签章的询证函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对质保期内没有业务发生的单位可不再发函确认;

4.对质保期已到应支付质保金的,在付款前要双方核对,再次确认核对质保金挂账余额,并要求收款单位出具收据并签章。

5.对其他往来挂账,有业务发生的、余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每3个月双方要进行核对确认,有不符情况的,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余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年末发书面询证函确认,对挂账1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要查找原因及时进行催款清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ks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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