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

更新时间:2023-12-15 18: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

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实

施意见(试行) (沪劳保关发(2007)5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实行集中结算的,应当集中缴纳欠 1 / 2

薪保障费。

二、欠薪保障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征收。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所管理的参保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相关工作。

市社保中心每年10月份向各缴费企业发出缴纳欠薪保障费通知书,缴费企业应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缴费通知规定的日期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监察。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垫付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ki5.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