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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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财〔2006〕73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 六年十月二十日

(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 资产 管理 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工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公司的职权,总公司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工商企业实施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总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根据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依法审批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六、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考核工作。

七、行使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根据总公司的授权,直属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总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本级及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二、组织办理本级及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相关事项。

三、审核申报本级及所属基层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管理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

四、执行总公司关于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五、根据统一部署,组织本级及所属基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条 基层企业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总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总公司关于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第三章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七条 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国有资产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资产统计。

第八条 产权界定。烟草行业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及《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产权纠纷调处。烟草行业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企业国有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财法〔200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产权登记。烟草行业产权登记工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等规定执行,由总公司统一办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kh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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