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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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新奥生产安全标准化手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手册管理 ..................................................... 4 第三章 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5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5 二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 14 三 安全生产投入 ................................................................................................... 16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 16 四 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 28 五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 33 六 消防管理制度 ................................................................................................... 39 七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 52 八 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 54 (ZJGA-ZD1007A-2012)注:其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 ............................. 54 九 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安全检查制度(ZJGAZD1001A-2014) ..................... 54 十 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危险作业许可管理规定(ZJGA/ZD1005B-2012) ... 54 十一 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定(ZJGA-ZD1011A-2012) 54 十二 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三违”现场监察管理办法(ZJGA/ZD1202A-2014) ......................................................................................... 54 十三 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制度(ZJGA/ZD1201A-2013) ....... 54 十四 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治安管理规定(ZJGAZD1006A-2011) ................. 54 十五 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办公区管理办法(ZJGA-ZD0417A-2011) ................... 54 十六 湛江新奥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 54 十七 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事故、事件管理规定(ZJGAZD1004A-2014) ..... 54 十八 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1版) ............ 54 十九 《工程管理手册》 ......................................................................................... 54 二十 《湛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手册》 ................................................. 54 二十一 《设备管理手册》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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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新奥集团、能源控股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员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根据《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本手册。

1.目的:本手册旨在明确公司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职责、安全制度、安全培训等,以确保员工的人身、公司的财产安全。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县区公司,以及相关方。 3.相关文件:公司相关的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员工培训、安全标准化台账等相关规定。

本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工作负总的责任;各部门、县区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县区公司安全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负主管责任;各站、所长负责人为管辖区域安全事务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各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事务直接责任人;各岗位员工(包括职员)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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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手册管理

1.目的

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是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中的主要文件,公司员工要熟悉文件中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内容,保证在用文件版本现行有效。原则上每三年更新完善。 3.本手册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4.本手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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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各级组织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每位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各尽职守、各负其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县区公司。 3.说明

3.1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2 在实际工作中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3 本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3.4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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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湛江新奥燃气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管理部(安委会办公室) 市 场 部 工 程 部 管网运行部 客 服 部 总 经 办 财 务 部 绩效管理 部 人力资源 部 县 区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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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职责 1.安全职责 1.1 安委会职责

(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方针政策; (2)制定中长期安全工作规划; (3)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4)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 (5)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理;

(6)履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企业制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公司人员安全职责

2.1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1)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

(3)负有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职责;

(4)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5)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6)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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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有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职责; (9)负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责;

(10)负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职责;

(11)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落实应急准备工作职责;

(12)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职责; (13)负有追究事故责任人员责任的职责。 2.2 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1)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

2.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经理) 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1)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2)负有协同人力资源、绩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

(3)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负有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职责;协同调度管理部门承担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5)负有协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设安全管理队伍、提升安全管理人员能力职责;

(6)督促和指导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7)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三违”行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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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人员实施查处;

(8)负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职责; (9)负有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职责; (10)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1)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协调安全事故调查技术专家组工作; (13)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14)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基础管理台帐,定期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并报告的职责; (1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4 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经理)及分管领导的安全职责 (1)明确本单位所适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2)执行“三同时”,避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或次生安全事故隐患; 保障竣工资料完整、准确,避免因竣工资料问题而导致管损或次生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及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现场 安全、质量隐患,并对“三违”行为实施查处;

(4)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预防措施; (5)负有对本部门(模块)管辖业务范围内危险作业进行管理的职责; (6)参与组织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和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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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制定并指导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技术措施(方案); (8)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负有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职责;

(9)负有对危险作业进行协同管控的职责;

(10)组织开展安全科技攻关,应用技术创新解决安全事故隐患; (11)负有“四新”技术应用过程规避安全事故隐患职责; (12)负责物资性能符合规范、标准要求,避免因物资的性能或质量问题而导致或次生安全事故隐患;

(13)负有对物资储运、装卸安全管理及“三违”行为实施查处的职责; (14) 履行职能或业务范围内其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5)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5 管网运行部门负责人(经理)及分管领导的安全职责

(1)参与制定并负责执行管网运行、场站运行等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作业指导书);

(2)参与制定管网运行、场站运行、非正常供(停)气的安全保障等应急预案并演练;

(3)负有保障管网巡线(检)、场站巡检、充装作业等工作质量的职责; (4)负有对本部门(模块)管辖业务范围内危险作业进行管理的职责; (5) 按规定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对“三违”行为实施查处; (6)组织制定并落实设备安全技术指标,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 (7)负有规避因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或次生安全 事故隐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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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与事故(含特种设备)调查、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预防措施; (9)履行职能或业务范围内其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6 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人(经理)及分管领导的安全职责

(1)参与制定并负责执行置换、点火、安检、维修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2)参与制定并负责执行本单位户内应急预案;

(3)负有保障入户安检、安全培训、安全宣传、隐患整改等工作质量,并对“三违”行为实施查处的职责;

(4)负有对本部门(模块)管辖业务范围内危险作业进行管理的职责; (5)履行职能或业务范围内其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7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经理)及分管领导的安全职责 (1)负有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持证上岗及对 “三违”行为(如违反劳动纪律)实施查处的职责;

(2)参与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3)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组织、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4)负有组织职业危害健康体检,妥善安排职业禁忌员工工作责; (5)负责组织按规定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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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履行职能或业务范围内其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8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经理)及分管领导的安全职责

(1)负有对现金、有价证券防火、防抢、防盗(落实“三铁一器”措施)职责;

(2)负有对安全投入费用审核、提取、发放,并监督有效使用职责; (3)履行职能或业务范围内其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9 绩效管理部门负责人(经理)及分管领导的安全职责

(1)负有落实安全事故等绩效考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与战略绩效关联考核职责;

(2)履行职能或业务范围内其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 10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经理)及分管领导的安全职责

(1)负有制定并落实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职责; (2)负有对车辆安全性、驾驶员(押运员)合规性管理职责; (3)负责对专、兼职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4)负有运用车载 GPS 系统等监督监视交通违章职责;

(5)对内参与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对外负责协调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6)履行职能或业务范围内其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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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作业)的安全职责 (1)履行职能、业务、岗位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各单位应根据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履行职责、 “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并落实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3.2 各单位应逐级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可量化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3.3 各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方案)。

3.4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包括“三违”处罚、事故责任追究在 内的安全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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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目的

安全生产目标指生产安全各类控制指标,目标为了明确安全生产任务,将安全生产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落实安全责任。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和考核。 3.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

3.1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集团和能源控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结合公司实际分解、细化制定。

3.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应包括事故伤害、隐患排查治理、员工教育培训、作业规范等指标。

3.3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要体现持续改善的原则。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

4.1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修订后,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量化、分解成安全指标,以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形式与各部室、县区公司签订。

4.2各部室、县区公司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进行量化、分解,以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形式与下属各站、所长、班长等负责人签订。

4.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实施

4.1 公司各级通过安全例会向本部员工宣传教育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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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目标和指标,及其实施计划。

4.2各级负责人组织落实与本部门相关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实施计划。 5.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评审和考核

5.1安全管理部门每月统计和监测各职能部门上月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将考核和评估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并向分管安全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5.2若发现不符合情况时,要求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以防目标和指标产生过度偏差。

5.3分管安全领导在每季度安全生产专题会上,对上季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实施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小结,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5.4安全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及其实施计划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将考核和评估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6.公司主要安全生产目标

6.1“三个零”,即“零责任事故、零人身伤害、零环境损害” 6.2挂隐患牌督办项100%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率在95%以上

6.3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超过1年期限的100%通过培训和资格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达到100% 6.4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100%

6.5GPS车载设备安装率100%,巡线员持GPS率100% 6.6特种设备超期检测小于5% 6.7集团、能源控股下达安全生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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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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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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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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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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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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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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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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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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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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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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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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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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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考核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为加强对安全文件和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县区公司所有安全文件、档案的管理。 3.职责

3.1工程技术部、管网运行部、县区公司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竣工资料、设备设施随机资料以及技术类书籍等资料和文献的收集、保存。 3.2管网运行部、县区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料的管理,公司安全管理部、县区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管理。

3.3公司安全管理部、县区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监部门及主管局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及其他要求等文件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安全图书、杂志、报刊等的订购及管理工作。

3.4工程技术部、管网运行部、县区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安全规程、工艺规程、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发布、评审、修订、存档等工作。 3.5公司各部下属站、所、班组等负责涉及安全类通知、隐患整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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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等的传达、学习及使用。

3.6其他单位或部门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类文件档案的日常管理(包含收集、学习、使用、归档等环节)。 4.管理内容

4.1 为便于安全工作开展,规范基础资料管理,统一模式,要求各单位安全基础资料建立以下模块:

a. 组织体系建设。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必须以正式文件成立。包括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组织机构图、专兼职安管人员基本情况等。

b. 制度管理。包括控股公司制度、本企业制度等,要按年限分类保存。 c. 计划与总结。包括年度、月度计划与总结和大项活动总结、简报等。 d. 台帐管理。公司规定各单位应按照下发的台帐范本建立各项台帐。公司应及时建立与完善以下必备台帐,包括安全会议台帐、安全活动台帐、安全检查台帐、安全培训台帐、安全三级教育台帐、安全事故台帐、安全隐患治理台帐、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帐和消防器材台帐。 e. 安全教育、宣传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宣传记录、参训人员签到记录、

考试成绩单、培训教材及教育评估等。

f. 事故管理。包括调查报告、处理结果、事故报表、案例分析材料等。 g.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包括重点要害部位评估确认、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建立要害部位档案等。

h. 消防、保卫管理。包括应急事故处置预案、消防抢险紧急疏散预案、消防保卫检查及培训活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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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管理。包括控股公司及本企业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

j. 车辆管理。包括车辆台帐、车辆检查记录、驾驶员安全教育记录等。 4.2 基本建立要求

a. 此十个模块为安全考核范围,要求各单位必须建立。

b. 归档采用大小一致档案盒,建立分类标题和检索目录。按要求将基础资料归入相应档案盒中,归档后及时填写检索目录。 c. 安管部门应监督指导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台帐建立情况。

d. 各单位在公司规定的十种安全台帐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安全台帐。 4.3 安全基础资料内容规定 a.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计划编写要求切合企业实际情况,并结合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及要项工作,并分解到月,落实到责任部门(人)。 月计划

根据年度计划分解到月严格落实,并补充公司安排的重要工作,日常工作可不列入计划。 b.工作总结 年度总结

包括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年度工作重点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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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总结

包括月计划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事故情况;下月计划三个部分。 安全形势分析

包括事故形势分析;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下年度(季度)工作重点四个部分。 c.检查报告

包括检查方法、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整改完善情况等部分。 4.4 安全基础资料格式标准 a. 纸型:A4 纸

b. 页边距:上下 2.54 厘米,左右 3.17 厘米。 c. 年份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应标全称。 d. 每自然段左空 2 字,回行顶格。

e. 标题采用三号加粗字,正文采用四号常规字,字体为仿宋-GB2312,行距为 1.5 倍行距,双面打印。 5.管理要求

5.1对档案分类、分级管理,档案管理应本着整齐、规范、便于查阅的方针。

5.2 存于档案的所有文件、图件应编写目录或清单,以便于查阅。 5.3公司日常安全档案,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编制、管理,重要安全档案,一般当月内存公司档案室管理。

5.4档案管理应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火、防潮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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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企业安全生产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企业安全生产在一定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是长期和短期保存;

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6.附则

6.1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6.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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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目的

1.1制定本汇编的目的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相关特种设备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在用的特种设备。 2.岗位责任制度 2.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2.1.1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 2.1.2应当根据单位特种设备情况和相关要求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2.1.3确保特种设备必要的经济投入和人员保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检查方案、内容和情况要记录在案。

2.1.4加强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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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制定涉及特种设备方面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组织开展演练。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完善措施。

2.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2.2.1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 2.2.2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2.2.3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分层次、分类别地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2.4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2.5编制常规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日常的特种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按时申报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2.2.6根据规定,配合有关机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和统计工作。 2.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职责

2.3.1操作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不脱岗、不离岗,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3.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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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2.3.4拒绝违章指挥。

2.3.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2.3.6在交接班时,做好设备卫生和例行保养工作。 3.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3.1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 3.2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内容:

3.3.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资料(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3.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3.3.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3.4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状况记录。

3.3.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4借用、调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应要有记录,并做到及时归还,做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4.1每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为应当填写《登记卡》或《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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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4.2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固定特种设备,均由产权单位向设备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移动式(或流动式)特种设备,均由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4.3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向原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5.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报验制度 5.1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报验的定义

5.1.1验收检验是指: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或重大维修竣工后,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检验。

5.1.2定期检验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的周期检验。

5.1.3报验是指:由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所委托的安装维修保养单位向设备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法定检验的行为。 5.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6.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易损件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维修保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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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修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6.3维修保养要求严格执行《设备管理手册》相关要求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

7.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岗位、员工换岗和调动情况,制订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计划。

7.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7.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做出记录。

7.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前3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予以重新复审。 8.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8.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编制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年度检查计划,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8.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8.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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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力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9.1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9.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9.2.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9.2.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9.2.3事故设备名称。 9.2.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9.2.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9.3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9.4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9.5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10.附则

10.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新奥集团、能源控股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0.2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10.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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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消防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的消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1.2 消防工作原则

1.2.1 坚持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1.2.2 切实将消防工作贯穿于生产过程中,实行与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

1.2.3 消防基建设施要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 2.消防体系

2.1公司消防体系由公司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县区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成员及义务消防队组成

2.2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公司消防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部门消防工作的指导、支持、监督、和控制。

2.3 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本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

2.6 总经理消防工作职责

2.6.1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消防管理工作负全责。

2.6.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令、法规,将消防工作纳入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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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日程,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6.3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2.6.4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6.5 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 2.6.6 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总结教训,表扬先进,交流经验,布置工作。

2.7 各部室、县区公司负责人消防工作职责 2.7.1对本部门消防管理工作负全责。

2.7.2 组织落实和实施公司关于消防工作的各项指示和规章制度,具体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7.3 消防检查与安全检查同时联合进行,每月一次。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凡有能力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无能力解决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

2.7.4 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考核,对外单位实习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 2.8 安全管理部消防工作职责

2.8.1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2.8.2 将消防工作计划纳入公司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8.3 制订公司消防工作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8.4 负责保安消防业务的指导及检查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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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负责企业消防人员的业务交流及培训工作。

2.8.6 组织公司消防工作的检查评比以及隐患整改的督促工作。 2.8.7 对消防工作中的突出贡献者和事故责任人提出奖惩意见。 2.9 保安消防工作职责

2.9.1 负责本企业重点防火部位的巡逻及重要作业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

2.9.2 熟悉本企业生产运营和物质储存中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预防措施。

2.9.3 宣传、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2.9.4 熟悉所需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 2.9.5 经常进行消防演练熟悉火灾扑救措施。 2.9.6 闻讯即到,听从指挥。 2.10 义务消防队职责

2.10.1 熟悉本企业生产运营和物质储存中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预防措施。

2.10.2 宣传、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2.11.3 熟悉所需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 2.10.4 经常进行消防演练熟悉火灾扑救措施。 2.10.5 闻讯即到,听从指挥。 3.重点消防部位的管理

3.1 根据燃气公司的特点,主要的重点防火部位有:天然气各类场站、汽车加气站、重要库房、重点办公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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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公司的重点防火部位一律实行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各部室、县区公司负责人、站、所长三级联包责任制

3.3 联包人对所承包的重点防火部位负有指导、检查并帮助整改的义务。

3.4 联包人对所承包的重点防火部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3.5 重点消防部位的管理参照附录消防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4.消防安全教育

4.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消防知识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

4.2 根据消防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通报消防事故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4.3 对工作在重点要害部位的员工,部门主任要结合工作情况对其进行遵守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的教育。

4.4 对新上岗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其进行遵守消防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

4.5 安全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员工防火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防火责任,使员工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培训员工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火险事故。 5.消防基本措施

5.1公司要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安全管理部组织下进行防火和灭火训练,不断提高防火业务能力。

5.2 公司都应备有适当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施,并且要布置在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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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位置上,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器材设施的完好无损。

5.3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5.4 公司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等划定禁火区域,在禁火区域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到主管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专人监护下方可施工。

5.5 重点防火部位要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可与燃气抢险预案一起进行演练,每年至少两次。 6.消防器材管理

6.1 不准损坏和擅自动用消防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 6.2 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6.3 消防器材附近不准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6.4 灭火器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做到:

6.4.1 有保护装置,在室外放置的灭火器要搭防雨、防晒棚和保护栅栏。 6.4.2 干粉灭火器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防止干粉受潮变质,还应避免日光暴晒和辐射热,以防失效。

6.4.3 干粉灭火器的存放温度在摄氏度之间,不宜过高或过低。 6.4.4 定期检查,如发现外表缺件或有破损现象,应及时检查,进行更换。

6.4.5 一经打开使用,不论是否用完,都必须及时进行充装。 7.消防安全检查

7.1 各重要消防部位的部门主任要定期上岗检查,其中站、所实行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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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班组实行班前检查,重大节假日组织进行全面检查。

7.2 各级防火责任人在消防检查后,均应作出检查记录,对于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8.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8.1 消防组织情况。

8.2 消防教育计划的执行情况。 8.3 消防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8.4 各项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8.5 火源、电源、水源、油源、热源、气源等管理情况。 8.6 物资装备储存的防火情况。

8.7 消防设备、器材工具保养、保管情况。 8.8 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 8.9 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疏散预案。 8.10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情况。 9.火灾事故处理与报告程序

9.1 发生火险时,除积极组织扑救外,必要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反映情况,并向本单位安全部门报告

9.2 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查明失火原因及造成损失情况,确保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损失的准确性。

9.3 按照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即: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具体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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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做好详细的事故处理记录,写出整改措施报告。 9.5 报告时限:按公司事故管理要求。 10 火灾事故的报告

10.1 火灾事故发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数字要准确,防止主观轻率地下结论。

10.2 火灾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失火经过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失火原因;发生火灾的教训;对火灾善后工作和责任者的处理。 11.附则

11.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新奥集团、能源控股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1.2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11.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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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

一、火器的设置要求

1.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及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2.灭火器就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包括不受阻挡和碰撞)的地点。 3.灭火器的设置有得影响安全疏散。 4.灭火器在主要场所设置时应有指示标志。 5.灭火器应设置稳固。 6.设置的灭火器铭牌必须朝外。

7.手提式灭火器的设置位置,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8.灭火器有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9.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灭火器的管理

1、日常管理。灭火器日常管理参见下表。

灭火器 放置环境要求 种类 日常管理内容 1.定期检查储气瓶,如发现动力气体的重量减少10%时,应重新充气,并查明泄漏原因及部清水 1.环境温度应为4-45℃ 位,予以修复; 灭火器 2.通风、干燥 2.使用2年后,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后标明试验日期。 1.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打开筒盖,将筒体和瓶胆泡沫 清洗干净,并充装新的灭火器液; 环境温度为4-45℃ 灭火器 2.使用2年后,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后标明试验日期。 第 46 页 共 5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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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碱 灭火器 二氧化碳 灭火器 同泡沫灭火器 环境温度为≯55℃不能接近火源 1.环境温度为-10-45℃; 卤代烷 2.通风、干燥,远离火源灭火器 和采暧设备,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干粉 1.环境温度为-10-55℃; 灭火器 2.通风、干燥。 1.每年更换一次灭火药液; 2.同于泡沫灭火器1和2条。 1.每年用称重法检查一次重量,泄漏量不大于充装量的5%,否则,重新灌装; 2.每5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标明试验日期。 1.每隔半年检查一次灭火器上的压力表,如压力表的指针批示在红色区域内,应立即补足灭火剂和氮气; 2.每隔5年或再次充装灭火剂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并标明试验日期。 1.定期检查干粉是否结块和动力气体压力是否不足; 2.一经打开使用,不论是否用完,都必须进行再充装,充装时不得变换品种; 3.动力气瓶充装惰性气体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并标明试验日期。

2.灭火器的外观检查

(1)检查灭火器的铅是否完好,灭火器一经开启即使喷射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再充装,充装后应作密封试验,并重新铅封。 (2)检查可见部位防腐层的完好程度。

(3)检查灭火器可见零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松动、变形、锈蚀损坏、装配是否合理。

(4)检查贮存式灭火器的压力表指针在红色区域,应查是明原因,检修后重新灌装。

(5)检查灭火器的喷嘴是否畅通,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检查干粉灭火器喷嘴的防潮堵是否完好,喷枪零件是否完备。 3.检修、灭火剂再充装

灭火器的检修以及再充装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进行。灭火器经检修后,其性能要求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灭火器的明显部位贴上(或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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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脱落的标记,标明维修或再充装的日期、维修单位名称和地址。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要求

消防栓是建筑物内的一种固定灭火供水设备,它包括消火栓、消火栓箱、箱内水带、水枪等。消火栓应加强平时保养维护,确保随时好用,具体要求是:

1.定期检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无生锈、漏水现象,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并进行放水试验,试验后及时擦干,在消水栓阀杆上加注润滑油。

2.定期检查消火栓箱门、卷盘、水带、水枪是否损坏,门锁开启是否灵活,拉环铅封、水带转盘框架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和修理。 3.定期检查消防泵供水系统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可采取揿动泵的按钮,看泵是否启动的办法检查,但消防泵房内必须有人,并保持上下联络,防止设备损坏。

四、室外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要求

1.每月或重大节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检查时要放尽管道内锈水,疏通放水阀,排除积水,清除消火栓上沉积的灰尘和污渍,在消火栓轴心上加上润滑油,大小出口上加上牛油,并根据外表保护需要进行油漆。

3.消火栓周围30m内严禁堆物,15m内严禁停车,严禁设栏、设广告而围堵消火栓不能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4.消火栓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5.消火栓上所有部件必须保持良好,平时应做到无漏水、无锈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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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方便、操作灵活。

消防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1.场站消防管理规定

1.1 进入站区人员一律将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交保安或场站管理人员统一保管,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1.2 外部人员到站区参观考察时,必须持有公司介绍信,并在我公司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站。

1.3 参观考察人员必须按指定路线进行,严禁自行浏览,更不得随意开关阀门、开关等。

1.4 参观考察人员 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拍照、录相等活动。 1.5严禁穿钉鞋进入站区。

1.6机动车辆进入站区必须配戴防火帽并接受经警的检查。 1.7站内严禁骑摩托车。

1.8站内不准吸烟,周围50米内不准明火作业。

1.9 施工人员进站作业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站内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安全员的现场监护下方可动火。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规定

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有管理、检测、维护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2.2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3 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应对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组进行外观检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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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2.4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2.5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并应每月对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

2.6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保证消防水泵启动运行正常。 2.7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2.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领导报告,取得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3.消防泵的检查与维护管理规定

3.1 消防水泵是水消防系统的心脏,因此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检查水泵运行是否正常,出水压力是否达到设计规定值。

3.2 每年应对水消防系统进行一次模拟火警联动试验,以检验火灾发生时水消防系统能否迅速开通投入灭火作业。主要试验如下: 3.2.1 打开试验区域内自动喷水灭火管网一只喷头或以接1L/s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该区水流指示器动作并发出信号,该系统报警阀动作,压力开关发出信号,水力警铃发出铃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应迅速投入正常运行;

3.2.2必要时在试验区域内任一选定消火栓箱上的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消防控制中心有显示,并能直接启动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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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ke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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