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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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酉阳县苍岭等七个乡镇场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编制人:陈建君 证书编号:渝建[招]201100434 审核人:刘吉民 证书编号:渝建[招]2005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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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卷 ............................................................................................................................................................... 2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 5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18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22

1.评标方法 ........................................................................................................................................... 26 2. 评审标准 ......................................................................................................................................... 26 3. 评标程序 ......................................................................................................................................... 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29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30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4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50

1.工程量清单说明 ............................................................................................................................... 50 2. 投标报价说明 ................................................................................................................................... 50 第二卷 ............................................................................................................................................................. 53 第六章 图纸 ................................................................................................................................................... 53 第三卷 ............................................................................................................................................................. 5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55 第四卷 ............................................................................................................................................................. 5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56

一、投标函部分 ..................................................................................................................................... 58 二、商务部分 ......................................................................................................................................... 6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66

三、资格审查部分 ................................................................................................................................. 67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酉阳县苍岭等七个乡镇场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酉阳县苍岭等七个乡镇场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已由重庆市酉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酉阳发改投[2012]172、173、175、176、177、178、179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县级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酉阳县苍岭等七个乡镇场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位于酉阳县境内。共分为三个标段,其中一标段位于苍岭镇场及宜居乡,各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一座,占地面积共1.15公顷,设计污水处理能力各600M3/d,一级B标准水质排放,安装排污管道共7.5公里,总投资约454.91万元;二标段位于清泉乡、后坪乡及万木乡,各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一座,占地面积共1.55公顷,后坪乡及万木乡设计污水处理能力各600M3/d, 清泉乡设计污水处理能力500M3/d一级B标准水质排放,安装排污管道共10.5公里,总投资约581.81万元;三标段位于南腰界乡及木叶乡,各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一座,占地面积共1.21公顷,南腰界乡设计污水处理能力800M3/d,木叶乡设计污水处理能力600M3/d,一级B标准水质排放,安装排污管道共8公里,总投资约444.19万元。本工程的招标范围为设计施工图所示的全部内容。各投标人只能对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

3.1.1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以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凡近三年内被各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企业的不能参与本次投标;参加投标的单位无围标串标、行贿受贿等不良犯罪行为记录。

3.3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按《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规定执行。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11月23日起,在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youyang.gov.cn)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图纸、答疑、补遗、最高限价等开标前的有关资料,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事宜。

4.2在公告期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招标文件及相关修改内容。

4.3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1000.00 元,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售后不退,不交招标文件资料费视为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并按废标处理。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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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酉阳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酉阳县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2幢9楼 联系人:冉先生 联 系 人:王女士 电 话:13609495791 电 话:67765981 13996328277 传 真: 传 真: 67767197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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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名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重庆市酉阳县 联系人:冉先生 联系电话:13609495791 名称: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2幢9楼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23-67765981 13996328277 酉阳县苍岭等七个乡镇场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酉阳县 建设资金来自县级财政资金 / 已落实 酉阳县苍岭等七个乡镇场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位于酉阳县境内。共分为三个标段,其中一标段位于苍岭镇场及宜居乡,各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一座,占地面积共1.15公顷,设计污水处理能力各600M3/d,一级B标准水质排放,安装排污管道共7.5公里,总投资约454.91万元;二标段位于清泉乡、后坪乡及万木乡,各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一座,占地面积共1.55公顷,后坪乡及万木乡设计污水处理能力各1.3.1 招标范围 600M3/d, 清泉乡设计污水处理能力500M3/d一级B标准水质排放,安装排污管道共10.5公里,总投资约581.81万元;三标段位于南腰界乡及木叶乡,各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一座,占地面积共1.21公顷,南腰界乡设计污水处理能力800M3/d,木叶乡设计污水处理能力600M3/d,一级B标准水质排放,安装排污管道共8公里,总投资约444.19万元。本工程的招标范围为设计施工图所示的全部内容。 1.3.2 1.3.3

1.1.2 招标人 1.1.3 招标代理机构 1.1.4 1.1.5 1.2.1 1.2.2 1.2.3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 出资比例 资金落实情况 计划工期 质量要求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5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以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外地施工企业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及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2.财务要求 2009、2010、2011近三年财务状况稳定、良好,无保留性或否定性意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财务状况无亏损。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业绩要求 2009、2010、2011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在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业绩1个。须提供每项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应具有贰级及以上建筑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高级职称;项目经理不得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按废标处理。 (2)项目经理应具有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等相当的近3年1个及以上类似工程业绩。 注:1、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应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并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交易中心应配备网络及电脑实现开标时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及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查询功能。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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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其他要求 (1) 技术负责人: ①应具有高级职称; ②应具有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等相当的近3年1个及以上类似工程业绩。 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持有有效证件的质检员不少于1人,安全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施工员不少于2人。 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身份证和养老保险复印件。 (3)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 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众退还投标文件。 注:1.投标人应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身份证除外),评标委员会审查资格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视为资料审查不合格。 2.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有投标人投诉并经查实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或合同谈判过程中有投标人投诉或经招标人核查并经查实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不接受 不组织 不召开 1.4.2 1.9.1 1.10.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踏勘现场 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2年11月28日11时00分前书面通7

1.10.3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1.11 1.12 2.1 2.2.1 2.2.2 3.1.1 分包 偏离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知招标代理公司,逾期提出的质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答复。 传真:023-67767197 2012 年11月29日16时00分前在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ggzyjy.youyang.gov.cn)上发布所有澄清的内容。澄清的内容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随时关注网站,否则后果自负。逾期提出的质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答复。 不允许 不允许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2012年11月 28 日11时00分前书面通知招标代理公司,逾期提出的质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答复。 传真:023-67767197 2012年12月14 日10:00时 招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2.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1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处理。 3.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价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的规定予以调整或不予调整。如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6条的规定可调整,则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系数或确认基准日期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 4. 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1

“总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以“项”或“总额”为计量单位、以总价计价的子目,一般用于不能按照约定的工程量

计算规则确定数量的子目。总价子目一般按照分期、完成合同价的百分比或完成进度计划的形象进度节点等方式予以分解支付。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17.1.5中明确。 8

5.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 6.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在网上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均不得超过总价最高限价和单价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和按实计算费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汇总时列入“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规费”项前计入投标报价。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渝建发[2010]158号”规定标准计算,“专项费用”暂定金额为 万元(暂定金额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必须按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结算时按照渝建发[2010]158号文之规定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则不计取。 注:并提供完整的Microsoft-Excel格式的商务部分光盘,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日起90日历天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在2012年12月12日下午16时00分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3.4.1 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各标段伍万元整(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 开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酉阳支行 账 号:100150327880010002 联系人:何老师 电 话: 023-75552394 9

注:(1)转(汇)款的进账单上必须清楚地标明酉阳县苍岭等七个乡镇场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标段投标保证金,否则按废标处理; (2)开标时查验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进账单和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收复印件,查验原件),不能提交进账单的,将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3)投标人要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等时间差的因素,对超过时间到账的投标保证金一律视为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和自动放弃本次投标,开标后与其他有效投标保证金一起退还。 (4)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均须从投标人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转(汇)出,否则视为未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无任何投诉或异议5个工作日内向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1、各投标人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时,必须由投标时的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银行票据和投标人加盖公章的领款收据;在退取保证金时不允许代退。 2、保证金必须退到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 3、投标单位要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 4、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和招标人签订的合同交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及酉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后退还。 2009、2010、2011年 2009、2010、2011年 3.5.2 3.5.3 3.6 3.7.3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签字或盖章要求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10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3部分组成。 1、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3.7.5 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及页码。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组成。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后审部分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分别密封加贴封套并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投标人可以按需要分装至多个投标文件大袋。 4.1.2 封套上写明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1.2 (1) 4.1.2 (2) 4.1.2(4) 投标函部分的封装要求 商务部分的封装要求 资格后审部分文件的封装要求 投标函部分装订成册,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后盖投标人法人章。 商务部分装订成册,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后盖投标人法人章。 资格后审部分装订成册,并须编制目录,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逐页小签,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密封后盖投标人法人章。 时间:2012年12月14 日9:30一10:00 地点: 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不退还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2.2 4.2.3 5.1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和地点 5.2 开标程序 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 11

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5.查验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6.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7. 设有最高限价或者标底的,公布最高限价或者标底; 8.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9.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并记录在案; 10.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 开标结束。 1.评标委员会构成:共 5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专家组成。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人 1.履约担保金的形式:转账或电汇 2.履约担保金的金额为中标价的10%。 3.提交时间:中标公示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 4.违约责任:如中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退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招标代理费: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2003】857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计算。 本次招标工作受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023-75550535;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电话:023-75557140和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12

7.1 7.3.1 履约担保 10 10.1 10.2

10.3 局,电话:023-75530274等行政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1.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2.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请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 3.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开标时在渝负责人必须到场,提供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在渝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4.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投标人弃权,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3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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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

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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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由招标人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以澄清招标文件的相同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二、商务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Microsoft Excel格式的光盘。 三、资格审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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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资料。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经年检合格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财务状况”须提供近三年经有资质的单位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类似工程业绩”须提供合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及查询方式。

3.5.4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应附建造师注册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完成类似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复印件;

3.5.5 “其他要求”应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身份证,完成类似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复印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上岗证书、身份证以及以上所有人员社保证明的复印件;投标申请人须提供“参与工程的所有项目班子与资格审查所提供的人员相符,否则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的承诺书。

3.5.6以上所有资料复印件都要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必须带至开标现场,备查(其中除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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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外,其他人员身份证原件不用带至开标现场备查)。如不能提供原件或原件不符合要求,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主要清单项目须单列在商务部分最后一页,否则视为商务部分无效。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未按本章3.7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当场退还。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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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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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按《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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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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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投标函签字或盖章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录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二章3.7.5项的规定。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盖章齐全。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委托代理人为本公司人员,提供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 2.1.2 2.1.3 报价唯一 投标文件的签署 委托代理人 资格评审标准必要合格条件营业 执照 安全生产条件 资质等级 财务状况 附加合格条件类似项目业绩 项目经理资格 其它要求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 审响标应准性评 22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但也不得低于投标人的企业成本。“工程量清单”的光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须贴上印有投标单位名称的标签,并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作废标处理。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投标报价90分 ①投标总报价70分 ②主要清单项目10项(同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总分20分,每一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分。 (2)综合诚信评价10分。 投标总报价、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在所有初步评审合格且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权利义务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求 实质性要求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OO分) 2.2.2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即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在所有初步评审合格且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1OO%×(投标人报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至+3%(含-5%、+3%) -5%至+3%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允许偏差范围 2.2.4 标分评价报标(1) 允许偏差率 23

投标总报价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70分 20分 3 3.2.1 1.综合诚信评价分与项目经理在建情况查询。 2.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第3.1.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的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并对投标人经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按本章前附表3.2.1款规定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4. 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按本章前附表第2.2.4款和3.2.1评款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评分。 标程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和综合诚信序评价得分分值进行汇总,确定总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 6.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7.在评标过程中被认定为废标或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后续评审,并且得分不汇总,不参与最后的排名。 投标总报价超出规定偏差范围的,得零分,其投标文件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在允许范围内的,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70 分。在此基础投标总报价 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 3 分,每减少1%扣 2分,扣完为止。按插入法计算得分。在偏差范围内,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投标 的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报价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超出规定偏差范围 的,得零分,其投标文件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每项得本附表2.2.1规定分主要清单项目 值的满分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扣0.3分,综合单价 每减少1%扣0.2分,扣完为止。 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府发【2012】65号)规定7月1日诚信3.2.1(1) 综合评价得分10分 综合 诚信 评价 开始执行。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 计算公式:(某一投标人的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参加此次投标的投标人中综合诚信评价分最高值)*10*100%。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开标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综合评价应用中查询为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4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印章的; (2)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3)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人同时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内容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并未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5)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的; (6) 投标函中未填报投标工期或者填报的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7)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9)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几个组成部分不完整或其中的任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的; (10)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后审和报名时投标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 (11)经评标委员会询价、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12)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装订、标记、密封、签字、盖章等; (13)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各清单子项排列顺序、各清单子项名称、清单编码、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暂列金额、暂估价等的; (14)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的情形的及依法应当否决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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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得分相等时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商务部分得分再相等时投标总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总报价也相等时,由投标人现场抽签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以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3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违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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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投标总报价得分+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综合诚信评价得分。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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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废标条件

附件A: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招标文件章节号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 条款名称 废标条件 第二章3.2 投标报价 如设置了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投标保证第二章3.4 金 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第三章3.1 初步评审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其他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前附表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项规定的内容提交投标资料,否则为废标。 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的情形的及依法应当否决其它情形。 2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内容同GF-1999-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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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 1.1.2.6 监理人: 填写本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名称。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永久工程 1.1.3.3 临时工程: 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临时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 ∕

1.1.3.1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决定临时占地(道),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办理占地(道)手续中,发包人配合办理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1年。(与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不一致时以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准)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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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肆套。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除通用条款外还包括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提供上述文件后再支付进度款,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

2、承包人收到施工图,技术交底后7天内提供优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在25日前完成并送发包人现场代表,送交工程进度报量一式四份。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不少于该项工作施工前7天 。 2. 发包人义务

2.1 按通用条款执行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开工前完成,满足施工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完成。发包人提供水电接口。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施工条件。

(4)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提交准确完整的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区域内如有地下管线的,由发包人负责移除并承担费用。若因发包人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发包人未及时移除的,造成地下管线毁损或工程停工的,由发包人赔偿损失。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承发包人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清各自应缴纳的费用,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及时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放线办理、现场交验、书面交接。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施工图提交后5日内,由承包方提出。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若有需要,由发包人另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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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按通用条款执行 2.5 按通用条款执行 2.6 按通用条款执行 2.7 按通用条款执行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监理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变更及调整需经发包人核定。

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授权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如下行为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①、质量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屡教不改的; ②、安全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屡教不改的;

具体的处罚办法在承包商中标进场后,经发包人、监理和承包商协商后共同确定并由各方遵照执行。所得的经济处罚收入用于奖励质量、安全行为规范较好的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施工人员。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1、承包人无需为他人(包括其他参建主体)提供便利条件。 2、 \\ 3、 \\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承包人为以上提供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格中。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履约担保为中标金额的10%,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到招标人指定帐

户,以确保履约建设资金的及时投入和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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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无息退还。

4.3.2 分包的内容

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转包工程,分包应按国家、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监理、发包人审核确定。劳务队伍必须到业主单位备案。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1、本招标工程所有材料及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必须保证所采用的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标准,符合发包人要求材质部分的材料品牌、规格及其他技术要求。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十日内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十日内予以确认,经发包人认质、封样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无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无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无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无 5.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无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项目所需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内,中标后不予调整,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布置和搭设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具体方案必须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

临时占地的申请:按专用条款第1.1.3.11条执行。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按专用条款第1.1.3.11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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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完成,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与行政主管部门关系,承包人应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完成,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无。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 开工前7天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承包人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8.1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增加下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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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并按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执行。

2、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工地的要求,且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均按合格标准支付。

3、发包人在监理单位批准开工报告前,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拨付给承包人,其余按施工进度支付。

4、发包人按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综合评定结果,如评定为不合格,承包人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其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结算价中扣除。

5、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安全,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由承包人负责。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由承包人编制,并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安全保卫工作。 9.4 环境保护

9.4.8需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其费用。

9.4.9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或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4.10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方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 9.4.11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

9.4.12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扰民。必须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调整作业时间,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

9.4.13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 9.4.14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统一着装,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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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内容编制总工程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开工前十日内提供。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 11. 开工和竣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支付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索赔。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工期延误五天以内处违约金5万元整,五天以上每加1天处违约金0.5万元整。

11.5.2除不可抗力外,无论何种原因,当承包人当月达不到经承、发包双方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则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将未达到进度的相应工程价款在当月进度工程价款的中扣留,作为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每月以此类推。当总进度达到认定的计划时,发包人将返还扣留的履约保证金。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须发包人确认的书面文字资料为准)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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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增加下列项:

13.1.4 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及标准执行,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13.1.5 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与施工方案同时提交。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本条全文代之以: 变更估价的原则:

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含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前14天内向监理单位、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A.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中标价格中相应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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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B.中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渝建发[2009]2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配套定额,由承包人按上述定额及配套文件编制预算,经发包人进行审核,审核的价款再按中标价格与招标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下浮后的价款作为该子项综合单价结算的初定价款,最终按上述规定审定的金额办理结算。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发包人为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15.8.4 招标时的暂定金额部分:应根据业主指令相关内容进行结算,否则予以扣除。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按月计量 ;总价子目按该项实施进度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总价子目按该项实施进度计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不采用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不采用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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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6)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具体格式在合同实施中约定。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工程进度款拨付: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分三期支付项目工程款,第一期完成工程量的40%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第二期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第三期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审计价款的95%,结算审计价款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用后一次性支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质保金为工程审定总价款的5%。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工程结算时由发包人扣留。 17.5 竣工结算

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8.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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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 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技术档案

竣工资料份数: 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经档案馆验收合格的完整的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技术档案资料一式肆份(含电子文档贰份)。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预验收合格日为准 。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无 18.6 试运行

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 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 按通用条款执行。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 验收合格10天内撤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准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保险费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计入总价。 20.4 第三者责任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保险费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计入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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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其他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自行办理。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施工合同签订后一月内。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执行通用条款。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 战争动乱、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以外的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A.承包人在施工中没有领会发包人意图或不明确施工要求而又不向发包人求证明确,致使施工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B.承包人未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要求以及国家、地方现行规范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每违反一次承担¥10000元的罚金,且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进行整改。

C.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发包将处以本工程承包人中标价总额1%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改正,工期不得顺延。

D、承包人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E.承包人派往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周在现场的时间不少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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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承包人若进行劳务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备案同意。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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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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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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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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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质量保修书格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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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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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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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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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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