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达标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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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高检监发68号

关于征求对《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 规范化等级评定和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稿)》

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和监所检察“四个办法”,推动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我厅在调研基础上对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附件《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标准和评定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和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稿)》。现将该修改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征求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意见,最后形成正式的书面修改意见,于2009年9月15日前上报我厅。

联系人:尚爱国 电话:010-65209258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

规范化等级评定和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稿)

(根据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厅务会意见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以下简称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等规定,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室实行规范化等级管理。检察室的规范化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第三条 检察室规范化等级每二年评定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评定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评定二级、三级规范化检察室。上级检察院对规范化检察室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检察室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检察室规范化等级的评定与管理,坚持公开、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 检察室规范化等级的评定,根据基本条件与考察评分两方面情况综合衡量确定。基本条件和考察评分根据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工作实绩、执行工作制度、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 对派驻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不同监管场所的检察室,

分别根据其法定职责、工作任务确定相应标准,分别评定规范化等级。

第二章 规范化检察室等级标准 第一节 三级规范化检察室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三级规范化检察室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的规定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完成派驻检察工作任务。

(一)派驻检察人员应当经常深入被监管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进行巡视检察,及时发现违法情况并提出纠正意见;应当认真检察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收监、收押、入所、出监(所)、禁闭活动和其他监管活动。

(二)应当对刑罚变更执行、劳教变更执行活动进行重点检察。 必须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奖惩情况,发现执行机关呈报、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劳教人员减期、延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不当或者违法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提出纠正意见率达100%。

必须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全过程实行同步监督。应当及时审查被呈报、提请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案卷等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发现呈报、提请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收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发现裁(决)定不当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执行机关未呈报、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够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三)应当对羁押期限进行重点检察。必须建立在押人员台帐,及时掌握在押人员各诉讼环节及其羁押期限,及时记录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各项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对超期羁押案件,事前已经履行提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等法定监督职责,事后提出纠正意见率达100%。

(四)发生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脱逃、暴狱等重大事件,在接到监管机关的通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五)对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线索,能够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查或者立案侦查。不存在有线索不查、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严重违法、超期限办案等情形。

(六)依法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依法履行对这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

(七)认真办理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对控告、举报监管机关和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材料,凡实名控告、举报和控告人、举报人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做到件件及时回复。对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控告、申诉材料,应在七天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认真开展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检察,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

提出检察建议,并协助监管场所消除隐患。在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之

前和期间,必须进行安全防范检察。

(九)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对于经办的案件,做到办案程序合法,案件材料齐全,法律文书规范,结案后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八条 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监所检察工作制度。

(一)检察长每半年、分管检察长每二月至少要深入检察室检查、指导工作一次。

(二)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少于16个工作日。 (三)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监管场所重大事件报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建立和落实检察室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必须按照规定内容开展日、周、月检察和即时检察。检察人员每周至少选择1名被监管人进行谈话。

(五)建立与监管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检察室每半年至少与监管机关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应当列席监管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劳教变更执行评审、研究会议、狱(所)情分析会等会议,了解和掌握各种监督信息,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

(六)认真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应当在每个监区、分监区以及监管场所其他适当位置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对所有新收押、收容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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