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心得
更新时间:2023-10-25 07: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广州市粤储物流有限公司 bg008
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日志 单位(盖章): 2.此表后应附加当期的现场照片、签到表等资料。篇二:2014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学习心得1
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心得 近日我参加了由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举办的安全生产管理我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
学习时间虽然很短,但我感觉确实是受了很大的启发,受益匪浅。 黄炳钜老师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统一规范”的讲解加深了我对安全生产法规的理解;梁文杰老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更是深深在理解到自己的责任感和危机感;陈穗光老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让我更深层次的了解到如何按照各项措施达到如何标准去做好各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近几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领域事故频频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安全事故主要集中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人和触电及其他伤害。造成建筑业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是高空、露天、劳动密集型作业有关,还与近年来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有关。以下谈
谈发生事故原因几种情况。 一、施工人员素质低 目前我国建筑从业人员大多是民工,这些民工普遍未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
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安全事故。 二、建筑市场不规范 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
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意识淡薄,根本谈不上对安全进行统一管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野蛮施工 非机械动力工擅自操作机械,造成机毁人亡。非电工乱拉扯电线,不通过漏电开关,发生漏电事故时,漏电开关不起作用,造成触电身亡。民工在绑脚手架和支外墙模板加固时,不系安全带,加上临边防护不严,时有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为抢工程进度,造成民工疲劳
过度,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头昏眼花不慎坠楼而亡。 四、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 塔机吊钩失灵,吊斗失控落下,砸伤地面施工人员,塔臂组装螺栓强度不够,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断,造成塔臂失控,扯断钢索落下,砸伤地面工作人员。安全网
质量差,不能有效拦截高空坠物,造成地面人员伤亡。 五、防护设施不全 临边不搭设防护栏杆,安全网搭设低于施工作业层面高度,作业面没有实行全封闭。有的电梯井口无护栏,电梯井内不隔层设置防护。预留洞口,采光井,通风口不设防护盖,造成坠落事故发生。 针对以上分析,加上通过各位教授的讲解,结合我公司在安全生产中为有效减少安全事
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 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参与各方对安全管理的具体分工,安全岗位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
对大型项目必须安排专门的安全总负责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进行安全管理,建立 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档案。实行项目负责人对全施工现场负责,专职安全员对部位负责,班组长,班组安全和施工技术员对各自的施工区域负责,操作者对自己的工作范围负责的“四负责”制度。 加强安全法建设,对存在违章指挥,不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强令民工冒险作业,长期连续作业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在目前已有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适合本公司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使公司
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加强安全教育 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实现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做到1、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2、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3、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体验;4、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5、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三、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与协调 工程中标后,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要有施工技术员编写的书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向工人交代,特别是高空、有毒作业,必须有相应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急救处理方法。每日有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对当天工作操作工序提出的安全要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加强条条、条块、块块之间的协调配合。
四、加强现场安全监督 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对违章指挥、操作,冒险作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规范项目的施工安全行为。安全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对人员的伤害,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人,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在施工作业面上设固定的安全管理员,对危险性大的脚手架,起重机搭设和拆除,机械设备吊装,
用电设备工作,基础土方开挖等进行监督和控制。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所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管理进程,它包括安全组织和安全意识,企业只有综合利用这些手段,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加强安全管理,首先必须建立科学的安全规章制度,而且这些制度要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使之与新的施工技术相配套。同时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使之与生产能力相吻合,使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人头上。并经常性的开展和利用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建筑职工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切实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2014年10月20日篇三:安全生产条例学习总结 中冶天工天津钢管工程项目部 《安全生产条例》学习总结 《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本市企业员工有了安全生产“护身符”。《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职工在生产中享有安全待遇保障权、安全风险知情权、
劳动防护权、安全教育权、职业健康检查权、安全建议权、违章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经济保障权等10项权利。 《条例》共六章七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为监督管理,第四章为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培训行为,具体规定企业要对员工进行4类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对歇工半年以上 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条例》还规定,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条例》还规定特殊性质的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演练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谎报、瞒报、破坏现场致事故无法查明,可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情况,可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
《条例》 目的在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和防止生产 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条例》是适应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由于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松弛,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性能下降,缺乏强有力的监管网络和手段,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约束。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增多,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管理,以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了生命的至高无上,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对规范企业行为,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义务。《条例》实现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而预防或减少事故发生的关键又在于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从主、客观条件上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才能取得实效。篇四:《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解读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解读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第十二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已高
票通过了修订,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修订必要性 2002年10月13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继国家《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后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加强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搞好依法行政,促进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条例》实施以来的十年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国及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一些内容和条款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当前广东省改革发展形势下安全生产的需要,而且与现行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 (一)与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相衔接
1.国家新制定、新修订了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 - 1 - 月31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13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50多部。 2.国家新制定、新修订了有关部门规章。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上百个部门规章。 3.国家和广东省的安全生产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安全生产的理念发生了变化。2005年安全发展被写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报告,并经过八年的安全生产实践后,2012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安全发展战略。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从“安全发展理念”
提升为“安全发展战略”; 二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发生了变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1989年11月9日,在中共中央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议”的
第30条正式提出。2002年6月29日,被写进了《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即在2005年10月11日十六届五
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 - 2 -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正式提出。 三是国家和广东省相应出台了有关重大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明确规定在我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把这些制度、精神上升为法规条文,
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地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规保障。 (二)适应改革发展形势需求 1.政府机构改革。10年间,国家和广东省已进行多次的机构改革,旧《条例》的起草部门、实施部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监管,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对煤矿的安全监察。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4年广东省
安全监管局独立升格为省政府直属机构。随之,全省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独立升格。 2.政府职能转变。2002年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 - 3 - 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确立,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进行了职能转变调整,政府职能由微观管理向宏观指导,向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转变。为适应职能转变,
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已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多管齐下。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2年以来特别是2012年以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广东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至去年底,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共取消了5项行政审批职能,下放了11项行政审批职能;承接国家安监总局行政审批职能1项;转移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4项。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仅4项。但是,取消、下放和转移行政审批事项后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下放后市、县安监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还需及时加强和提高;二是取消后,监管存在一定的真空,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工作不断、监管到位,不漏管、不失管;三是部分企业及企业主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取消行政审批后,容易忽视安全生产必
要投入,甚至降低安全生产标准条件;四是当前安全生产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滞后,政府职能转移后,出现职能承接“真空”的现象;五是目前安全生产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行政化,竞争意识、自律意识还较差。这些问题也需要
通过修订《条 - 4 - 例》来解决。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 1.安全生产形势较严峻。2002年事故达到最高峰值,当年全省各类事故达到近11万起、死亡1.3万多人,2004年初广东省安全监管局独立升格到2012年的8年里,广东省平均每年少死亡近730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广东省是全国的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和化工大省,经济总量大、企业多、人口多、公路里程长,各类生产、经营、交通运输活动频繁。一些地区和领导“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红线”的意识还不牢固,重生产、重gdp增长、轻安全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欠账较多,各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和违规作业、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禁而不止。事故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全省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高居全国第一位。2012年,各类事故死亡6300多人,比排在第二位、第三位的浙江、江苏分别多约700、1100多人。近年较大以上事故多发,近年每年发生
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近100起,发生一次死亡10-30人的重大事故2-3起。 2.安全生产面临新挑战。随着广东省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推进,一批石油化工、城市轨道、高铁、输油气管道、工业园化工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陆续开工建设,项目大型化、
设备设 - 5 -篇五: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7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 — 1 —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
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
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
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 2 — 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
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
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
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
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
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
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 — 3 — 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 4 —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
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
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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