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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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和《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通过新建、购买、调剂、调拨、装修、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这些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按配置标准核定单位资产配置量,对资产配置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有关资产配置标准,按配置标准或核定的单位资产配置量对资产配置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包括以配置标准或核定的资产配置量及相关规定为依据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第七条 建立资产配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资产配置工作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资产配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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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配置原则与条件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在保证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九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未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备。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新增机构、新增人员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以存量资产制约增量预算,建立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挂钩的机制。

配置标准与配置量核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分不同的资产类别逐步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配置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人均建筑或使用面积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对租赁的办公用房,应按不同的租赁年限适当降低装修标准。

第十四条 办公家具配置应以经济、实用、美观为原则,杜绝奢华、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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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一般以正式在编人员为计算依据,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可根据办公条件及业务工作需要配置。

临时及借用人员需要使用资产的,原则上由单位自行调剂,特殊原因需配置资产的由资产配置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依据资产配置标准,逐步、分批核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量,作为编制资产预算的依据。

市财政部门在核定时,应严格控制在资产配置标准以内,资产配置量核定后,若遇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量核定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正式在编人数及实际情况,按资产配置标准,提出各项资产配置的需求数量,按要求填写《资产配置量核定表》(另行发布)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对单位提出的配置需求数量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财政部门核定。市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单位人员、职能、资产存量状况、相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单位资产配置量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对在资产配置量核定中因特殊情况需超配置标准核定资产配置量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资产配置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标准和核定资产配置量是部门预算中单位配置资产的依据,市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单位某项资产实际配置量未达到配置标准或核定的配置量的,市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利用效率和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配置;单位某项资产实际配置量超过配置标准或核定的配置量的,市财政部门视情况可给予三年的过渡期,三年内,采取“减二增一”的措施予以控制、压缩,即报废二件更新一件,三年后,超标一律不得购置。

第二十条 列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对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内的资产,应根据核定的资产配置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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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资产计算出下一年度可配置资产的数量,即缺编数,缺编数报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单位在缺编数范围内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编入部门预算。

配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通过部门预算购置资产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单位应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存量及人员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的资产购置预算,内容应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购置车辆、房屋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批文。单价五十万元以上资产购置事项应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常更新除外)。列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单位,需购置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内的资产的,应在缺编数范围内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资产利用效率等对资产购置预算进行审核。对列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单位需购置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内的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在缺编数范围内,考虑资产利用效率等因素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时,认为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利用效率、缺编数等对资产购置预算进行审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结合预算年度财力情况作出是否列入部门预算(草案)的决定。对列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单位需购置纳入资产配置量核定范围的资产的,在部门预算“二下”前,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上年12月人员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数量,对原核定的资产配置量进行调整,同时调整原缺编数,并据此调整、确定资产购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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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下达后,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事项需要追加预算资金或调整预算配置资产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的规定依次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购建资产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购建资产的理由,列明需要购建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量、规格、用途等,依次报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中购建属本单位使用的资产,应严格按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超过配置标准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不予审批。经批准购建的,纳入单位存量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省级及以上部门(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省级及以上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的配置价格参照当年市政府集中采购及预算标准。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上述规定购置的用于市本级以外单位的资产,应在完成购置后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有关资产调拨手续。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应将资产调拨文件清单抄送调入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登记、入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有权进行调剂。

本部门内实行同一财政经费补助形式的单位间的资产调剂,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不同财政经费补助形式单位间的资产调剂,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由市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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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用资产调拨的方式配置资产的,应由资产调出、调入单位提出调拨资产的申请,列明需要调拨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价值、数量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资产调拨事项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资产调出、调入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原有办公用房进行重新装修的(零星维修除外),应提交房屋装修的申请文件,列明需要装修的理由,房屋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功能,原装修的使用年限及使用情况,需装修的部位及面积等具体情况,测算经费额度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租赁资产的(零星租赁除外),应提交租赁资产的申请文件,列明需要租赁资产的理由,资产名称、坐落地址、规格、数量、功能等具体情况,测算经费额度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临时性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借用、市场租用等方式解决;确实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购置的,纳入单位存量资产管理范围。

其他

第三十三条 为鼓励节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市财政部门对节约配置资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可给予奖励表彰。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入账,同时应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于信息化建设等成套建设或采购项目,应将可独立使用的终端硬件设备单独登记,确保资产数据信息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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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存量资产的统计报告工作,保证存量资产清晰、完整。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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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jr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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