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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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江钨安字?2009?219号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重新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财[2009]110号)的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原下发的《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江钨安字[2009]90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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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和谐、持续和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的从事矿山开采和危险品的生产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开采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藏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

(一)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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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井下矿山每吨8元,露天矿山每吨4元。

(二)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井下矿山每吨2元,露天矿山每吨1元。

前两款所指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三)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4%提取。 2、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到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2%提取。

3、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到100000 万元(含)的部分,按0.5%提取。

4、年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2%提取。 (四)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费据实列支。

第八条 公司对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原则上按2%的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企业应按公司确定的上缴金额一次性足额上缴,并将资金划转到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矿山和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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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安全检测仪器配备及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7、安全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及应用支出。 8、其他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其他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参照本条第一款的使用范围执行。

(三)公司集中管理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要求

公司集中管理的安全生产费,主要用于统筹考虑企业安全生产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等;具体由公司安环部提出安排计划,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查,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得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

(一)虽然与安全有关,但主要目的和效果是生产直接所需的技术措施项目。

(二)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列入工程项目内,在投入使用前加以解决,由基本建设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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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器设备的检修费。

(四)企业采取新的技术措施或采用新的设备时,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视为该项技术措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得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

(五)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交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列支。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的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财务核算应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提取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比照下述有关规定执行,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等时,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借记“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科目等,贷记“4301.01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科目。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购建不需要安装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建设安全工程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应先在“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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