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第六人民医院新建综合楼项目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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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第六人民医院新建综合楼项目

配套医疗设施项目

代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代建单位:

二○一八年 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由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 xxxxxxxxxxxxx (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南沙区第六人民医院新建综合楼项目配套医疗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处理一切相关的事务,代建单位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委托内容。

一、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发改投资[2005]30号)等法律法规。

二、委托服务事项

业主委托代建单位,按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的业主委托服务内容和相关职责详见本合同条款。

三、业主委托代建单位组织工程管理的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南沙区第六人民医院新建综合楼项目配套医疗设施项目 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大岗镇兴业路7号 工程总投资:11707.1万元。

工程工期:2018年8月进场开展设计管理及报建报批等服务,工程拟定于2019年1 月开工,定于2019年 9 月工程全面建成与投入使用,并通过工程竣工初验收。

工程内容:

1、新综合楼的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五官科、检验科、功能科、麻醉手术科等诊疗科室和供应室、ICU、放射科、医疗数据处理中心等医技科室的医疗设备购置和安装;

2、新综合楼的麻醉手术科、供应室、ICU、放射科、医疗数据处理中心等医技科室特殊的洁净、防辐射、防静电、电磁屏蔽等专业装饰装修和安装; 3.新综合楼的医用洁净空调工程、医用气体集中供应系统及对讲系统、医技科室电气工程、医技科室弱电工程、医技科室给排水工程(含纯水系统)、 医技科室消防工程、医技科室电梯工程。

项目购置安装专业医疗设备520台(套),专业医技装饰装修面积为3682平方米及相关公用工程7项。。 四、工程建设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目标:确保投资控制在经南沙区发改局批准的总投资11707.1万元以内。

如因规划调整或业主要求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或标准等导致项目投资变化的,则以区发改局、区财局、区建设局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后的项目投资额为基础,双方重新核准后的项目投资作为本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

进度控制目标为: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期结束止,工期 14 个月。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安全生产目标:无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 五、代建单位服务报酬:

该工程代建服务费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整),最终服务报酬以财政部门审定的代建单位管理费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计取。

六、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业主将向代建单位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若有的话),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附件1、业主的要求。附件2、代建单位工作大纲。附件3、工程变更设计控制及处理程序。附件4、激励约束机制与监督考核办法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八、业主和代建单位严格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九、本合同期限自签订日起始,在以下的条件均完成后终止:

1、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并结清所有费用款项;

2、按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保期期满,并办理完毕工程的移交工作;

3、通过财政部门的结算评审; 4、交付相关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档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壹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与代建单位各执伍份。

业主: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 代建单位: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一章 定义及解释

下列名词和用语,在本合同中定义如下:

1.1 “合同”是指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补充与修正文件。

1.2“服务”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服务。 1.3 “工程”是指业主委托代建单位实施建设管理的工程。

1.4 “业主”是指“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 “代建单位”是指接受业主委托具体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单位主体,本合同指“ ”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 “项目管理经理”是指代建单位指定的全权代表,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职员。

1.7 “监理单位”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公司,接受业主和代建单位委托提供服务的施工监理等及其合法继承人或允许的受让人。

1.8 “承包商”是指在合同中被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承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9 “一方”和“双方”是指业主和代建单位。“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2.1 业主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代建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权。

2.2 对代建单位所做出的违法违约行为,业主有进行否决的权利。 2.3 业主有权对工程成本变化控制及处理程序等提出变更要求,有关变更的处理程序按照南沙区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2.4 业主可按合同规定,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代建单位进行奖罚。

2.5 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工作周报与月报,以及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2.6 在日常工作中,业主有权向代建单位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如代建单位不及时提供资料、办事不力、互相推诿者,业主有权更换相关人员,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2.7 业主有权对代建单位的日常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考核,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2.8 如代建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或履行合同不力而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或与承包商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主要的相关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2.9 代建单位调换项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须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 2.10 业主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代建单位支付服务报酬和其他有关费用。

2.11 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代建单位提供与工程管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以及提供办公场所。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保证工程正常交接。

2.12 为了保证本合同顺利执行,业主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2.13 在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90天内,未征得代建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3.1 代建单位有权在按合约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获得合同约定的各项报酬。

3.2 代建单位有权要求业主提供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工程资料。

3.3 代建单位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1的要求和约定,认真负责履行业主的委托服务和相应职责,代表业主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按时向业主交付合格工程。

3.4 代建单位应具有履约的相应资格,并认真全面履行约定义务。 3.5 代建单位按本合同约定派出满足本工程服务需要的机构及人员,主要人员的资格应报业主备案认可,向业主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其他派出人员名单、服务工作大纲(详见附件2)与工作计划,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服务各项业务。

3.6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按双方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有关工作情况。代建单位在完成本合同主要工作量的80%后,代建单位在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的管理人员进行适当的调整。

3.7 代建单位应根据业主的要求,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和本工程的目标成本,组织工程的实施建设;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接受业主委托,办理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实行投资目标成本控制。

3.8 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工程变更事项如涉及工程投资、建设标准等问题的,应按附件3处理。如涉及工期、质量等重大问题的,应在充分维护业主权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并及时报业主备案核定。

3.9 代建单位必须客观全面的报送各类报表及各种数据资料,在此过程中若出现迟报、漏报、重报、错报等违规违约行为,业主有权在代建费中扣减一定数额的款项,若代建单位上述的违规违约行为涉嫌触犯刑律或应受行政处罚,则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3.10 在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90天内,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章 业主的职责

在本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业主应当积极配合与支持代建单位的工程管理工作,业主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1、工程组织工作

1.1 负责工程的立项,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审。

1.2 负责审查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及建设管理工作大纲。 1.3 负责审查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 1.4 负责筹集工程建设资金。 1.5 确定建设管理模式。 2、工程前期阶段工作

2.1 配合代建单位进行工程外部协调,配合代建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负责提供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2.2 配合代建单位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必需的施工许可、交通、施工、消防、道路照明、环保、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及施工图报建工作。负责统筹与本工程同步实施的各种市政配套设施(如供水、电力、电信等)的信息交流及建设管理工作。

2.3 配合代建单位做好本工程实施需涉及到的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防辐射职业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性评价,进口医疗设备专家论证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配合与上述有关部门的报批、协调及联络工作。

2.4 负责协调工程前期工作中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新建综合楼项目与新建综合楼项目配套医疗设施项目各参建方关系。

2.5 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3、工程招标工作

3.1 审定代建单位审核的招标项目、招标计划(方案)、招标方式等。 3.2 负责审定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含评标、定标办法),审定评标委员会业主专家名单。

业主可视实际情况派员出席评标等会议,业主对违规操作的评标结果和中标人有最终否决权,并根据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并核发中标通知书。

3.3 参与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条件。 3.4 负责签发招标信息和投标邀请书。 3.5 定标并核发中标通知书。

4、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4.1 审定本工程的相关合同管理办法,并监督履行。

4.2 审定并签订本合同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

4.3 审定代建单位提交的合同付款方式,审核签认付款凭证,并负责与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4.4 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管理工作

5.1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工程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财务、会计要求归档。

5.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工程的财务决算工作。 6、工程设计阶段工作

6.1 负责组织工程概算、预算、结算以及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6.2 负责本项目工程量的最终审定。

6.3 负责组织工程技术攻关和相关课题研究。

6.4 负责组织不同工程项目、不同设计单位之间的技术协调工作。 7、工程实施阶段工作

7.1 负责审定涉及工程投资、建设规模与标准、建设工期等重大问题及其变更事项。

7.2 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7.2.1 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期间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7.2.2 审定工程量和工程款项的支付,并负责协调支付工程款项的财政

等相关部门,并按照广州市南沙区有关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规定办理审批程序与付款手续。

7.3 审定工程建设计划和工作进度表,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落实。 7.4 参与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控制。

7.4.1 及时核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

7.4.2 负责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4.3 积极参加有关工程会议,并配合工程实施各参与或相关单位、部

门(含施工、监理、设计、实施现场相关企事业单位、交通等)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

8、工程竣工阶段的工作

工程的竣工验收受业主的监督检查。 8.1 业主应积极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

8.2 负责提交工程验收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8.3 审定代建单位审核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4 审批甩项工程的实施。 9、工程竣工后阶段的工作

9.1 负责委托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调试,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地投入使用。

9.2 作为国家规定的工程审计主体一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该项目业主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工程审计责任。

9.3 负责审定本工程的竣工结算,组织财务决算工作。 9.4 监督工程档案的编制与交付。

第五章 代建单位的职责

代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附件1),在正式接受业主的委托至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期限内,认真履行本章合同条款的职责和约定,具体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 1、工程组织工作

1.1 协助业主的立项工作。积极协助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组织相应的评审工作。

1.2 负责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及建设管理工作大纲。 1.3 负责制定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 2、工程前期阶段工作

2.1 在业主的配合下,负责组织接收新建综合楼工程有关移交手续,向承建单位移交工程部位,并在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作为主要参与方开展需涉及到的协调和监管工作。

2.2 负责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所需的交通、施工、消防、道路照明、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及施工图报建。

积极主动地参与与本工程同步实施的市政配套设施——自来水、电力、通讯等相关工程信息交流及协助配合建设工作。

2.3 负责组织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防辐射职业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性评价,进口医疗设备专家论证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积极配合业主与上述有关部门的报批、协调及联络工作。

2.4 应有专人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积极参与协调工程前期工作中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3、工程招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所规定的质量终身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并遵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文件相关规定以及有关要求负责具体开展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3.1 负责审核招标代理完成的招标计划(方案)、招标方式(方案)、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等,并报业主审核确认。

3.2 负责根据对选定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进行管理,督促招标代理单位按照业主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项目招标工作。

3.3 负责开展具体项目招投标工作

3.3.1 负责组织招标代理编制并审查项目的招标申请资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业主审定。

3.3.2 负责组织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编制项目招标限价,并对限价进行认真审核计算,出具审核意见后,报业主审定。

3.3.3 负责督促招标代理单位做好项目招标工程中的一切上报备案工作,做好与业主单位、上报单位(南沙区财政局、南沙区招标管理办公室、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的沟通协调工作。

3.3.4 代建单位务必认真严谨为业主单位把关项目招标工作,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招标程序。

3.3.5 项目招标结束后,负责督促并配合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做好项目招标资料汇编、整理、存档等工作。 4、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4.1 代建单位对各类合同应负有管理、审核及跟踪协调的责任;要建立各类合同台帐,做好对合同核对工作,定时向业主报送有关合同签订情况的报表。负责研究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管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使其发挥作用。

4.2 负责编制本合同涉及的土建和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规避合同风险。并作为代建单位方参与签订上述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工程合同。

4.3 负责提交合理的合同付款方式给业主审批,审核签认付款凭证,要建立有效的支付台帐,定期主动与业主方核对支付情况。

4.4 跟踪和审查工程总投资的变动情况。

4.5 负责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5、工程设计阶段工作

5.1 负责对设计单位设计进度、咨询单位的咨询进度和设计质量的管理、咨询质量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5.2 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与评审及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等工作。 5.3 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和施工预算的编制进行审查和修正;

积极配合业主组织做好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5.4 负责本项目工程量的审核认定,负责出具工程技术规划与计量支付细则。

5.5 协助业主组织工程技术攻关和相关课题研究。

5.6 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评审意见,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优化修正。

5.7 负责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工程概预算等)的规范管理工作。

5.8 负责工程设计咨询审查单位的管理工作,督促咨询单位的投资结算、施工概算与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工作。

5.9 负责协助业主的施工许可证申请工作。

5.10 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的配合,特别是设计人员现场到位的管理。

5.11 负责督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竣工验收的质量评估工作。 6、工程实施阶段工作

6.1 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工程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6.1.1 负责将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目标成本内,重大的成本变更须严格

按照《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附件3)处理;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工程施工期间的变更设计管理。

6.1.2 遵照业主及广州市南沙区有关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规定的付款手续

和审批程序,负责审查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并报业主最终核定。向业主提交的各项工程款申请支付表,应认真审核和核对,确保数据无误。

6.2 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进度、计划控制。

制订工程建设计划和工作进度表,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修正。指导和检查工程的进展情况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按计划组织实施,动态跟踪,及时纠偏,完成工程进度目标。

6.3 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控制。

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使之有效运转;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目标,与工程质量、安全有关的全部工作均应处于受控状态。

6.3.1 督促承包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6.3.2 配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6.3.3 积极配合与协助业主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请有关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6.3.4 督促承包单位制定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

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书面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承包单位落实执行。

6.3.5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

6.3.6 负责对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质量进行控制,对监

理工作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监督。

6.3.7 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加强对质量行

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检查,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检测和原材料的检测。对在工程实施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必要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3.8 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广州市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制》(穗建筑[2001]75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要求监理单位对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度的落实贯彻进行检查监督与考核,代建单位与业主协同监督检查监理、施工方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6.4 负责召开有关协调会议,负责工程实施各参与或相关单位、部门(含施工、监理、设计、实施现场相关企事业单位、交通等)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等协调工作,确保交通顺畅。

6.5 负责工程的知识和信息管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制定完善高效的工程建设信息的采集、分析、归纳、处理、共享、决策和反馈系统,以利于各方掌握最新的工程建设情况。工程实施后建立工程建设档案,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6.6 负责与其他建设工程交叉作业的协调管理,在工程实施期间,若本工程与其他工程在工作面上存在交叉、重叠问题时,代建单位应及时、主动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好交叉施工中的工作。 7、工程竣工阶段的工作

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负责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7.1 验收依据:

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南沙开发区制定的有关验收规范与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承包合同、供货协议、现行的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7.2 验收程序:

按照南沙开发区制定的有关验收规定与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3 负责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办理验收的一切相关手续,并向竣工备案部门备案。

7.4 代建单位要确保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全部整改工作,使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

7.5 甩项工程:

因各种原因,一些零星工程不能按时完成的,但不影响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或运营)时,经业主批准,可同意对主体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代建单位应妥善处理甩项工程的继续实施与主体工程验收、使用(或运营)的关系,加强管理,限期完成。

8、工程竣工后阶段的工作

8.1 协助业主委托的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调试,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地投入使用。

8.2 作为国家规定的工程审计主体一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建设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工程审计责任。

8.3 负责组织本工程的竣工结算,配合业主的结算评审工作。 8.4 负责工程档案的编制与交付。

8.4.1 代建单位应按照第8.4.5条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完整地收集、积

累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系统的工程档案,全面负责档案规定资料的管理、编制、验收及移交工作。

8.4.2 代建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网络,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应有一名技

术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指定有责任心、懂专业技术的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设计、施工、设备供货单位应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8.4.3 代建单位应制定出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确保工程档案

工作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与系统性。

8.4.4 代建单位应负责工程档案编制过程中的检查、督促和验交工作,

负责工程档案的国家验收工作。

8.4.5 代建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1996]8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2002年 6月)及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和南沙档案局的相关要求,负责编制工程档案(原件)。应在规定竣工验收后的六个月内及时向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和业主送交相应的工程档案。向业主移交工程档案时应提供广州市城建档案馆的验收合格证明。

8.4.6 代建单位必须向业主提交工程档案管理负责人、管理员名单和档

案管理办法;并在设计、施工、设备供货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中标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名单和实施办法。

8.5 完成本工程建设和使用(或运营)的移交工作。 9、计划和统计工作

9.1 做好本工程所有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工作。对业主所需的工程资料,代建单位应及时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9.2 按照规定的格式采用书面形式(附电子文档)向业主报送与工程建设实施有关的信息与问题建议。建立工程建设的日常汇报制度。

9.3 按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业主编报有关计划统计报表和工程资料。 9.4 负责做好本项目的支付财务统计工作,每月的第五个工作日报上一月份支付台帐报表给业主。

9.5 向业主提交的各项工程资料及工程款申请支付表,代建单位应认真审核和核对,确保资料和数据无误后再递交业主。 10、其它授权内容

10.1 在规定的工程质保期限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

10.2 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服务报酬与资金的支付使用

11、服务报酬与支付

11.1 服务报酬是代建单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正式接受业主的委托至本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期限内,组织本工程的建设与项目管理工作应获得的薪酬。

11.2 业主向代建单位支付的服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最终服务报酬以财政部门审定的代建单位管理费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计取。报酬的支付程序为:

11.2.1 在本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代建服务人员驻场开展设计阶段的招

投标管理、设计管理、报建报批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服务报酬 万元(即服务报酬的20%);

11.2.2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后30天内支

付服务报酬总额的20%;医技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施工招标完成后30天内支付服务报酬至财政部门概算评审报告中项目代建管理费的50%(扣除已支付的服务费);医技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开工,完成工程量达到50%后30天内支付服务报酬至财政部门概算评审报告中项目代建管理费的60%(扣除已支付的服务费);医技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施工完成及医疗设备采购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服务报酬至财政部门概算评审报告中项目代建管理费的90%(扣除已支付的服务费);

11.2.3 当累计支付的服务报酬达到财政部门概算评审报告中项目代建

管理费的90%时,业主将暂停支付;余款待项目审定代建管理费结算价且工程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以代建管理费结算价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扣减已支付款项进行结清(质保期为1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12、建设项目相关资金的支付使用原则

12.1 建设项目相关资金的支付使用应根据国家、广州、南沙地区有关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12.2相关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使用若要求社会审计,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章 工程建设管理的其他约定

13、项目管理经理及人员

13.1 项目管理经理

13.1.1 为了执行本合同,代建单位应指定一位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职员

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经理。其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必须经业主代表同意。

13.1.2 项目管理经理应被视为已取得了充分的授权,并可全权代表所派

出方(代建单位)。

13.2 人员的更换

13.2.1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承诺(如经公开招标的,则须严格遵照投标

承诺及其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架构表安排项目管理人员,确保人员到位,且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有必要更换,则需提前 30 天向业主申请,经业主审核通过后,代建单位应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资历、专业及级别的人员来替换。

13.2.2 任何人员更换申请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申述正当的更换理由,

并同时附上替代人员的简历、资质证书等个人资料以便进行资格审核,是否符合替代条件。如申请未获业主审核通过,代建单位强行擅自变更人员,代建单位须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 14、工程保险

14.1 由业主安排的工程保险

针对工程实施的具体要求与特点,由业主安排的工程保险应按业主的实际指示要求进行投保,相关工程保险费用由业主支付。

14.2 由承包商安排的工程保险

14.2.1 工程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使用的工程设备、机械和机具的保险由

工程承包商自行投保安排。

14.2.2 承包商所雇员工在工程实施期间的人身意外伤亡的保险由承包

商自行安排投保。

14.2.3 承包商为工程提供的设备运输险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 14.2.4 工程设备承包商应为其供应本工程的设备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

失和损害;该项保险的最低限额不应低于全部重置(包括运至现场)价值。该项保险应保证每项设备运往现场过程中以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

14.2.5 代建单位督促承包商办理上述保险。

14.3 代建单位负责办理业主安排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理赔手续,代建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决定向承包商支付理赔款的金额,实际支付金额与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差额,用于冲抵建设成本。

14.4 业主为鼓励代建单位加强业主安排投保的保险理赔工作,根据上述14.3款所述之差额,酌情给予代建单位适当的奖励,如果代建单位因理赔不力,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将有权主张代建单位赔偿损失。

第八章 合同一般规定

16、一般规定

16.1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简体)书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遵循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合同规定的货币:人民币。 16.2 知识产权

16.2.1 各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另一方有权为工程实施

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此类文件。

16.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技术开发的,由业主

作为技术开发的委托人或委托代建单位与研究开发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支付费用,有关知识产权由业主和代建单位与研究开发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16.3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赔偿有关损失。 16.4 利益的冲突

16.4.1 除非得到业主书面同意,代建单位及其职员不应获得也不应接受

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16.4.2 业主或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泄露另一方申明的秘

密,代建单位亦不得泄露第三方申明的秘密。

16.4.3 业主或代建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约定的另一方利益相冲

突的任何活动。

16.5 通知

16.5.1 本合同的有关通知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并从在本合同写明的地点

收到时生效。

16.5.2 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根据通知中所述内容的紧急

程度,在一合理的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除双方另有约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16.6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公函、指示、同意、批准、证明、办法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商定的方式送达并取得收据证明,且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书面形式指的是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资料,包括商定的电子传送文件。

16.7 出版

在不损害业主权益的前提下,代建单位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除外)。

16.8 不可抗力

16.8.1 本合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16.8.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8.3 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16.8.4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7、合同的生效、开始和完成、变更与终止

17.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17.2 合同开始和完成

除根据合同的有关约定可延期外,服务必须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

17.3 合同变更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进行书面变更或修正补充。 17.4 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依约和依法享有及履行的权利及义务。 17.5 撤销、暂停或终止

17.5.1 业主的通知

17.5.1.1 业主可至少30天前通知代建单位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

本合同,代建单位按通知要求停止服务且将支出减到最小的事宜做出安排,业主方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除应支付已产生的代建服务报酬,还应给予代建单位合同服务报酬总额10%的补偿。

17.5.1.2 非代建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暂停的,业主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

代建单位是否继续驻场服务,暂停期间驻场服务费按5000元/人*日计取。

17.5.1.3 如果业主认为代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

他可通知代建单位并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因。如果在20天内业主未收到满意的答复,则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直至终止本合同,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17.5.2 代建单位的通知

付款期限在到付期届满后可顺延30天。顺延期满业主仍未付款的,代建

单位可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义务。当暂停的行为已达30天后,业主仍未付款的,代建单位可主张终止合同。

代建单位在主张以上权利时应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

17.5.3 合同撤销、暂停或终止引起的本合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变动的支付原则,依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本合同无约定的,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18、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业主的要求

业主对代建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代建单位人员组织机构的要求 2、对代建单位工作管理大纲的要求 3、对代建单位加强设计管理的要求 4、对代建单位加强投资控制的要求 5、对代建单位加强质量控制的要求 6、对代建单位加强进度控制的要求 7、对代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 8、对代建单位加强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9、对代建单位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要求 10、对代建单位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工作的要求 ll、对代建单位加强设备采购工作的要求 12、对代建单位加强协调管理工作的要求 1、对代建单位人员组织机构的要求

1.1 对代建单位机构的要求

1.1.1 业绩和成效

代建单位应保证现时的管理技术水平和管理力量,与以前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效有良好的继承关系,并且有能力使这些经验运用到本工程的建设实施中。

1.1.2 专业配套能力

代建单位应该配备齐全、稳定、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与管理力量,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1.1.3 管理水平

代建单位应在工程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全面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在与业主及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前,编制有针对性的工作接口文件,使代建单位所有的管理工作,均处于受控状态。

1.1.4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代建单位若对本项目的专项工程有管理分包的需求,应先征得业主的认可,且代建单位应对所有管理分包单位遵守本合同的行为负责。代建单位对管理分包单位的行为或违约一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1.2 对代建单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1.2.1具有与建设管理相对应的学历和多学科专业知识。 1.2.2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1.2.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3 对项目管理部的要求

1.3.1 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代建单位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是项目管理

全部工作的负责人,是代建单位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实现综合目标的主要责任者,代建单位的组织机构应形成以项目管理经理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1.3.2 实事求是: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包括投资、

建设、运营、监管等环节)尚待进一步磨合和完善,在这种环境下,要求代建单位在工作开展中尊重事实,任何指令、判断应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

1.3.3 预防为主:由于本工程的复杂性、重要性,要求代建单位开展工

作时把重点放在“预控”上,在制定工作计划、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预见性和超前的考虑,加强事前控制力度;

1.3.4 诚信服务: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谨慎工作、勤奋

工作,为业主提供诚信的服务,维护业主利益。

为形成本工程高素质的管理队伍,项目管理部配备的人员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和职称结构,并具有充足的高效率的管理人员。

1.3.5 针对本工程建设实施的项目管理部应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制定严格的现场作息与办公制度,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原则上保证朝九晚五的工程现场办公作息时间,并在特殊情况和要求下可作灵活调整。 2、对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大纲的要求

2.1 对代建单位工作大纲的要求

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说明、目标规划、职责关系、项目结构分解、组织结构、代建单位工作义务、目标控制、管理协调工作程序。

工作大纲应具有针对性,对本工程的特殊情况和普遍情况进行剖析,充分领会业主的建设意图,结合本单位的管理体系,真正起到指导代建单位工作的作用。

工作大纲是针对本工程来编写的,而工程的动态性较强,决定了工作大纲具有可变性。所以,要随着工程项目展开进行不断地补充、修改和完善,目的是使工程项目的实施能够在有效控制之下。

工作大纲在编写完成后,需要得到业主的确认或备案。业主将据此监督、检查与考核代建单位的工作。

2.2 工作大纲的内容

代建单位提交的工作大纲内容应精简,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2.1 工程项目概况;

2.2.2 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委托服务范围与职责来开

展;

2.2.3 投资控制,包括投资目标的分解、投资控制的流程与措施等; 2.2.4 进度控制,包括项目总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目标的分解、进度控

制的工作流程与措施、关键进度节点的推进与考核等;

2.2.5 质量控制,包括质量控制目标的描述,质量控制的工作流程与措

施等;

2.2.6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结构、合同清单、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与措

施、合同执行情况的动态分析、合同争议与索赔程序,有关合同管理的表格等;

2.2.7 信息管理,包括工程建设的信息流程及相应的制度、信息分类、

信息管理的工作流程与措施等;

2.2.8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管理; 2.2.9 工程风险管理;

2.2.10 组织协调,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内外单位情况分析、协调程序等; 2.2.11 代建单位的工作机构、职责分工等;

2.2.12 代建单位工作内外制度,比如变更处理制度、施工现场紧急情况

处理制度、工程款支付签证制度、日常作息办公制度、上报业主的周报月报制度等。

3、对代建单位加强设计、咨询管理的要求

加强设计管理是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关键和手段。代建单位的职责是加强设计管理,重点检查落实:

3.1 方案阶段

3.1.1 在减少拆迁的前提下确定平面线位; 3.1.2 比选各种软土路基的处理方法;

3.1.3 积极主动征求规划、水利、航道部门的意见; 3.2初步设计阶段

3.2.1 对勘察资料进行核查,确保基础资料的质量、深度和广度满足初

步设计需要;

3.2.2 核查设计原则是否体现方案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

门的要求和批示;是否符合本项目的特点和要求;

3.2.3 跟踪设计全过程;

3.2.4 为配合招标,要求设计深度达到业主招标要求。 3.3施工图阶段

3.3.1 对定测、详勘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基础资料的质量、深度和广度

满足施工图设计需要;

3.3.2 跟踪设计全过程,对设计单位分批提交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

全面核查,对设计文件的说明部分、图纸部分作为重点核查内容。

3.4 施工配合阶段

3.4.1 检测派驻配合施工人员到位情况;

3.4.2 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理性作出评价; 3.4.3 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要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设计进度计划,以便双方能够更有效的进行设计和施工的管理。

在整个工程的设计管理中要充分体现以下几项原则和指导思想:“以人为本,功能合理”的原则,保持该工程的实施建设与周边环境和土地利用开发相融合,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原则,采用先进而又成熟的技术,保证设计可靠安全;工程投资的控制关口前移,优化设计方案,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实现实际的设计管理要求。

4、对代建单位加强投资控制的要求

4.1 建立完善的投资控制保证体系,确保将工程成本控制在业主要求的目标成本内。

4.2 工程设计对项目投资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任何建设工程均应以设计阶段为重点进行工程的投资控制。因此,业主要求代建单位在工程设计和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必须花大力气,认真研究分析影响投资的重大问题,努力调动设计咨询单位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充分发挥设计人员和科学技术的力量,实施价值工程,不断优化设计方案,力求使大量的设计变更消灭在设计阶段,从根本上控制投资。

4.3 征地拆迁、管线迁移等前期工作是影响本工程投资的另一重要环节。要求代建单位加强事前、事中管理及事后审查。优化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减少不必要的征地拆迁,特别是减少不必要的管线迁移,切实把前期费用控制在目标成本内。

4.4 要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主动的、全面的投资控制,要注重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要形成投资控制的运行机制,制订严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程序,做好用款计划,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把投资控制观念渗透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中。 5、对代建单位加强质量控制的要求

质量是工程的根本所在,代建单位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全部管理责任。要求代建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实现本工程的质量目标。

5.1 制订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可能的质量隐患进行事前预测和防范。 5.2 采用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

5.3 应向第三方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有关资料。

5.4 不得明示或暗示第三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5 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6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5.7 如代建单位不履行上述要求的工作,业主将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相关实施细则,对代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如代建单位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相关规定的行为,则交由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6、对代建单位加强进度控制的要求

制订科学、合理、可行的工程总体筹划控制目标,代建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进度保证体系,实观本工程的进度目标。在综合考虑投资、质量、进度三大目标对立统一的基础上,明确本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包括工程总目标,分步、分项工程的分目标。要建立起包括业主、代建单位、承包单位在内的以进度计划体系为基础构成的工程进度总控制实施系统,在实施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以及经济手段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保证进度控制总目标的实现。

7、对代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

代建单位负责对本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要求代建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应使本工程建设期间杜绝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发生。如因代建单位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1 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来认定。

7.2 代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对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管理、沟槽及基坑开挖、现场防火防爆、脚手架安全、起重设备及机械设备的安全、现场电气管理、房屋拆除安全管理、高空作业等采取有效管理手段,杜绝事故的发生。

7.3 代建单位应实施的安全防范行为:

7.3.1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以及各类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7.3.2 督促施工单位事先编制严密的安全控制计划,分析项目在各个阶

段中,会带来哪些不安全因素与隐患,相应的有哪些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7.3.3 配合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建立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网

络,制定安全管理的程序;

7.3.4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

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7.3.5 配合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工程承包商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的

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3.6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所有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交底;

7.3.7 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

施的落实情况;

7.3.8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

卫生防疫等工作;

7.3.9 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检查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

并限期整改;发现违章冒险作业、发现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

7.4 代建单位应负责本工程的治安、综合治理、卫生防疫等安全工作。 7.5 代建单位有义务定期将工程安全生产的动态向业主上报。 8、对代建单位加强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工程招标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涉及面广、程序复杂、是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代建单位要根据业主的授权范围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实行“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把关、审查,精心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在制定评标办法和组织评标过程中努力做到招标、评标、定标的三分离,防止工程招标中腐败观象的产生,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权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招标工作的全过程须对业主公开、透明,并应业主要求向业主提交相关专题报告。

代建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避免下列行为:

8.1 有条件和按有关法规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的,不实行公开招投标,规避招投标;

8.2 在招标文件之外,向业主隐瞒,暗中要求投标单位作其他的不合理承诺;

8.3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正当竞争;

8.4 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5 合同谈判中,暗中抬高合同标的,损害业主利益; 8.6 招投标过程中有其他不合法行为,损害业主利益。 9、对代建单位加强合同管理的要求

本工程建设实施的各方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各方之间的关系均为经济关系和合同关系。在整个工程的建设管理过程中,代建单位的基本任务是对工程的三大目标(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控制,而控制的依据是合同,合同管理涉及到签约各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因此,要始终把合同管理放在项目管理的核心地位。

9.1 要把合同管理与投资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是合同管理的核心,也是投资控制的前提。首先,要求每一个合同中,凡是涉及到投资、质量、进度的内容,都需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尽可能的定量化,避免歧义和争议。其次,在合同中要对合同目标出现偏差后的情况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和措施。

9.2 要把合同管理与招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合同管理并不是在合同签订之后才开始的,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在招投标阶段就要求具有强烈的合同意识,保证合同条件的完整性、准确性、严格性、合理性与可行性。

9.3 要把合同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结合起来。

市政工程建设需涉及到诸多不同部门不同类型的合同。因此,要求改变应用行政手段和方法来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的传统模式,而需要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现代化工具来加强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9.4 代建单位要及时地与各方签订合同,要建立各类合同台帐,做好对合同核对工作,定时向业主报送有关合同签订情况报表。 10、对代建单位加强工程索赔管理的要求

10.1 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

10.2 代建单位尽可能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应避免被承包商索赔,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核实属代建单位失职,业主将追究代建单位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此罚金将在代建单位服务报酬中扣除(罚金最多不超过服务报酬)。

10.3 代建单位应对可能发生的索赔进行预测,及时向业主报告,尽量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补救,及时启动反索赔程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10.4 代建单位必须注意工程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留下书面资料,建立严密的工作档案和日记,以事实和数据来处理索赔事件。

10.5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不使矛盾扩大化和复杂化。 10.6 加强主动管理、事先管理,减少工程索赔。 11、对代建单位加强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若有的话)

设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代建单位要认真总结研究以往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有益经验,探索新思路、新举措,采取科学、严密的招标办法和措施,达到以经济合理的资金成本,高效、及时地采购到工程所需要的高标准、高质量的设备物资。

设备采购的计划要与工程建设进度、设备性质、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周期相适应,并努力遵循以下几条原则:同类设备合并原则;基础设备材料优先原则;非标准设备优先原则;不同类型设备尽可能分包处理原则;

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要坚持有效竞争的原则,要做好广泛的市场调查研究工作,严格审查投标者资格,使投标竞争者在合格的信誉好的供应商之间进行。要坚持竞争性与可靠性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统一地制订技术指标和标准。 12、对代建单位加强协调管理工作的要求

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统一组织协调工作是代建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本工程项目综合性较强、时间紧、技术有难度、工程较复杂,要求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精干、高效、务实、廉洁的作风,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组织模

式,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针对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组织形式协调方式,加强工程前期组织协调、设计协调、施工协调,充分发挥工程建设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程度上满足或超过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各项预定目标。

附件2 代建单位工作大纲

根据业主的委托服务内容、职责及要求,代建单位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结合南沙开发区现时建设模式和本工程的实施特点于 年 月前编制完成代建单位工作大纲(工程建设大纲),报业主审定后组织具体的建设实施工作。

代建单位工作大纲应另卷成册,附在本合同后,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代建单位应严格遵照工作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与履行本工程的建设实施。业主将据此监督、检查与考核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

附件3 工程变更控制及处理程序(按照穗南开管办【2013】12号文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ji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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