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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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

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3.08.11 【实施日期】1993.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 (1993年8月11日 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6号文件)精神,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加强宏观调控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业务实际,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中央6号文件精神,增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重大 1 / 2

决策的自觉性。

中央6号文件已扩大传达到党员、干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深入学习、领会。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认清形势,既看到当前总的经济形势是好的,又对前进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采取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当前经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必要性,自觉采取新思路、新办法,处理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根据中央6号文件提出的十六条措施和要求,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加强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企业登记管理,积极配合金融等有关部门整顿好金融秩序。

1、开办各类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凭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未经审批设立的金融机构,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保留的以外,应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应吊销营业执照。

2、开办金融期货经纪公司、属于货款典当业的典当行、风险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企业,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原已设立的上述企业,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坚决取缔钱庄、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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