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起受贿案件

更新时间:2023-10-09 22:15: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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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一荣(化名)由受贿罪改判为非国

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青岛周海滨律师

一、案情简介:

该 案一审认定事实如下(见2009南刑初字第355号判决),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系国家海洋局的派出机构,属中央直属机关,该分局下设机关服务中心属全额拨 款的事业单位。2001年,北海分局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决定由职工集资建设职工宿舍,并委托该分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该工程的建设施工,同时于2002年 聘任被告人王一荣(化名)为该工程项目副经理,负责工程的前期手续、工地管理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工作,但未与被告人王一荣签订相关合同,2003年至 2005年期间,被告人王一荣在联系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收受他人给予的建设工程款6万元整,一审认定被告人王一荣身为受国家机关、实业单位委托 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一荣有期徒刑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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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周海滨、辛大伟代理了该案二审诉讼,二审经审理(见2010青刑二钟字第56号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王一荣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依法改判被告人王一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承办过程:

本案被告人王一荣一审被认定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家人委托我们代理二审诉讼。

(一)山穷水尽疑无路

接受委托后,律师阅读了本案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王一荣,但是初步沟通下来,感觉案件有难度,王一荣自己也声称其在北海分局工作,也负责涉案项目的相关手续。

初步会见后,我们进行了集体讨论,经分析认为王一荣年龄已经近60岁,思路并不是特别清晰,而且说话带有吹嘘的倾向。经过集体讨论后,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提纲,重心在于核实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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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们再次会见了被告人王一荣,这次的询问更加具体,我们问他谁给他发工资,王一荣提到是徐迪(化名)给他发工资,我们又问徐迪是谁,王一荣称徐迪是社会上的人。

徐迪是社会上的人,这引起了我们的疑问。王一荣为什么用社会上的人这种称呼来界定徐迪呢?

我们进一步追问,徐迪是不是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的人?王一荣的回答令我们吃惊,其称徐迪是社会上的人,他只是承包了北海分局的一个下属单位。

王一荣的这个回答令我们感到惊喜,如果徐迪只是承包了北海分局的某个单位,而王一荣只是受雇于徐迪,那么王一荣就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寻找从未出现的证人徐迪

王一荣向我们提供了徐迪的地址,而一审从未涉及徐迪这个人。经过研究我们决定,跟徐迪联系上,如果有需要调取的证据再申请法院调取。

经 过一番周折我们找到了徐迪,徐迪向我们陈述了如下事实,国家海洋分局北海分局机关服务中心于2010年4月20日将其所属的青岛国海机械物资供应处承包给 徐迪,由徐迪自筹资金,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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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向机关服务中心缴纳承包费,且规定承包期满后,公司所有资产归徐迪所有。2006年8月 24日,徐迪与机关服务中心解除承包协议。期间,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决定由职工集资建设职工宿舍,并委托该分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该工 程的建设施工,后机关服务中心又将该工程委托给徐迪承包的青岛国海机械物资供应处,并于2003年7月21日签订了集资建房补充协议,进行合资联建。约定 由青岛国海机械物资供应处承担规划设计、资金筹集、施工管理等全过程以及对外职能部门的有关手续办理,被告人王一荣受徐迪聘任负责为青岛国海机械物资供应 处办理上述项目手续,并由徐迪向其支付工资,王一荣在联系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收受他人给予的回扣6万元。

我们认为,被告人王一荣受雇于徐迪,而徐迪只是承包了北海分局下属单位青岛国海机械物资供应处。那么,王一荣根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四)二审依法改判

徐迪向我们提供了部分材料的复印件,我们将这些复印件提供给了二审法院,并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的申请。二审法院看到我们提供的材料,大吃一惊,这些材料是整个一审从未涉及的,而且有可能会导致案件的改判。二审法官不敢松懈,立即传讯了证人徐迪,并复核了相关证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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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一荣系受雇于徐迪,并帮助徐迪办理该项目的相关手续,故其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 作人员,且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主体而非受贿罪的主体,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考虑到已经全部退赃等情节,二审法院依 法改判被告人王一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王一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简要点评:

1、这个案件是律师依法辩护、深入辩护的成功案例,被告人家人对我们非常感谢,对于一个60岁的人来说,五年有期徒刑和缓刑,那是天壤之别。

2、该案提醒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办案不能过多依赖被告人口供,被告人应为诸多因素限制,其口供可能会不够全面、不够深入,办案机关应该全面深入的调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尤其是对定罪量刑起着关键作用的证据,就像本案中王一荣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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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hz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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