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更新时间:2024-02-08 16:27: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目录
颁布历程
法律概念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司法解释1
司法解释3
解释原文
背景内容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颁布历程
法律概念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司法解释1
司法解释2
司法解释3
解释原文
背景内容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展开
编辑本段颁布历程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arriage Law of the
1950年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8张)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这部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法律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编辑本段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编辑本段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篇二: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产生背景研究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产生的背景研究
摘要: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产生奠定了充足的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国后的婚姻家庭状况和社会发展要求制定一部新的婚姻法;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理论是第一部婚姻法制定的理论渊源。 关键词:新中国;婚姻法;背景
一、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经验
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从属于反帝、反封建革命的总任务,它的任务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为建国初期的婚姻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从苏区、抗日根据地到解放区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都为建国初期的婚姻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苏区的婚姻立法为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婚姻法条文结构的初步框架,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众多的地区性婚姻条例丰富了建国前婚姻法律体系的内容。虽然当时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局限性,但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这些时期的婚姻立法和实践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解放内消灭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的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更为宝贵的经验。
早在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刘少奇在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就开始布置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任务。起草小组继承和发展了民主
篇三:新中国法律
新中国主要立法的完善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律《婚姻法》诞生;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从新中国建立之初到“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多达1 500多件。社会主义法制由此奠基。
1979年,无疑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另一个重要节点。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 1982年颁布了新时期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又通过了《义务教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7年,《刑法》修订,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步骤。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新婚姻法是根据依法治国的精神,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2003年8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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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
- 颁布
- 第一部
- 为什么
-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