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更新时间:2024-01-06 13:4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监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提示: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hg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