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版)总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更新时间:2024-01-29 08:3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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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危险管理与保险
1. 风险 :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风险的分类: 1)收益风险:收益 (教育) 2)纯粹风险:损失 (地震,洪水) 3)投机风险:收益,损失 (股票). 风险管理指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2.危险: 危险是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危险的特性 :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
3.危险管理概念:经济单位当事人通过对危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对危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4.危险管理成本 :由于危险的存在和危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是危险的代价。 实际成本+危险损失的无形成本+处理危险费用 5.危险管理的过程 :1.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 2.危险识别 3.危险衡量 4.危险处理 5.危险管理评估。
6.危险与保险的关系:1.危险对保险的影响 2.保险对危险管理的影响 3.互制与互促关系。
7. 可保危险特征: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 2. 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3.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 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保险概述
1.保险的定义:以经常性地缴纳一定费用为代价来换取在遭受损失时获得补偿。 ★2.保险与赌博区别:1.赌博的危险是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保险的未显示客观存在的。2.赌博有可能获利,而保险无此可能。3.它们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
3.保险与储蓄:1)个人与互助的经济行为 2)遵循原则 3)支付与反支付的对等关系 4)特殊的计算方法。
4.保险与担保:保险:双方相互的行为和义务。担保:担保人单方面义务。 5.保险与救济:保险:合同行为 ;双方,单方行为;赔偿金额。
6.按保险性质分类 :
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保险: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保险。 农业增产政策的农业保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保险。促进国际贸易政策的输出保险。巨灾保险。
7.按保险标的分类 :
社会保险:单一人身 /政策保险:广义财产 /商业保险:1)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利益。2)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3)责任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4)信用保证保险:标的是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
8.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 9.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1)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 2)复合保险:投保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 3)重复保险:投保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际可保价值。
10.按保额确定方式分类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中列明由当事人双方实现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 1)损失程度=(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残值)/标的实际价值 2)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不定值保险: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 1)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 2)损失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残值 3)保险赔偿额=保障程度*损失额.
11. 是否足额投保分类 :足额投保:投保人已全部保险价值投保,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 /不足额投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投保: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12.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担危险职能 2)补偿损失职能。
13.保险的派生职能 :1)融资职能 2)防灾防损职能 3)分配职能。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早以1906《海上保险法》规定。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的行为。
2.投保人的告知 :1)再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3)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持合同效力。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有客观告知与主观告知两种形式。 3.保险人的告知: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 2)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需要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4.保证的主要内容: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保证按其形式可分为名师保证和默示保
证。
5。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6.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7.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2)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3)经济利益。 8.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外的利益。
9.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现有利益 2)预期利益 3)责任利益 4)合同利益。 10.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法律规定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体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也具有保险利益。4)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11.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公共责任险 2)产品责任险 3)职业责任险 4)雇主责任险 。
12.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
13.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14.近因原则的应用 :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原因推断结果。2)结果推断原因。 /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认定:1.单一情况的近因认定。2.多种原因存在的近因认定:1)多种原因中是否存在除外原因,结果是否可以分解。 2)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的为近因。 3)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
15.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陪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其中有两重含义:1)损失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 2)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16.损失补偿的意义 :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补偿得到额外利益。 3)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17.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1)以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2)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3)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18.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比例×承保比例 ]
[承保比例=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比例],[赔偿比例=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的赔偿限额的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19.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0。代位追偿 :是一种权利代位,是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21.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保险标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权利与义务。
22.代位原则的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得超额赔偿。 2)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保险人即使获得经济补偿。 23.代位追偿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含义: 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及追偿权的代位。 2.代位追偿实施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3.代位追偿的金额限定: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 4。代位追偿原则的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妊娠保险中仅对设计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
24.保险委付的含义 :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25.委付的成立条件 :1)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4)经保险人同意。 5)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第四章。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特点 :1有名合同。2要式合同。3附和性合同。4有偿合同。5双务合同。6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主体: 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有保险权益;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2)保险人:具有法定资格;保险公司需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受财产或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
受益人 3)人身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4)保单所有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3.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4.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 主体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客体: 明确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权利义务 :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及给付方式、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违约责任。 5.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 5.批单
6.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1)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 2)保险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加具体和明确。 3)要约合同一般为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 2.承诺 1)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2)承诺须由要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3)承诺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3.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
7.保险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
8.保险合同的生效 :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及保险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9.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 义务:告知义务、支付保费义务、出险通知义务、提供单证义务。权利:发生保险损失时索赔权利、了解保险条款真实情况的权利。 10.保险合同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履行 :义务:承担保险责任,想投保人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为投保人等其他保险合同的主体保密。 权利:收取保费权,防损建议权,代赔偿权。
11.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体现为修改合同的条款,变更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2.保险合同客体变更 3.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4。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12.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13.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14.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专业解释原则 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15.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 :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第六章 商业保险之一 – 财产保险
1。财产保险概念的界定: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经营范围分类:广义,狭义。承保标的实虚:有形,无形。
2. 财产保险的特征:1.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 2.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
织经济补偿 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1)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 2)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3)危险管理复杂。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3.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 :1)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2)承保财产的存放地点是固定的。3)承保范围广泛。
4.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1)按账面原值投保。2)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3)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1)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平均账面余额投保。2)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5.家庭财产保险:1.家庭财产保险及其基本特征: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为保险对象的一种火灾保险。1)业务分散 2)危险结构有特色 3)保险赔偿有特色 4)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2.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承保城乡居民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3.还本家庭财产保险1)以保户储金所生利息抵充保险费。2)期满退回保险储金。3)保险责任期限较长。4.其他家庭财产保险。5.附加盗窃险.
6.运输保险的基本特征: 1保险标的处于运行状态。2保险标的的出险地多在异地。3意外事故的发生通常与保险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有密切关系。
7.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点: 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特征1)保险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和难测性。2)扩大可保利益。3)注重维护公众利益。
★8.车辆损失保险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包括两种责任。1.碰撞责任 :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2.非碰撞责任。1)列明的自然灾害。2)列明的意外事故。3)其他意外事故。
9. 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的责任核定应注意: 1)直接损毁。2)按照保险人依法制度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10.船舶保险及其适用范围:以各类船舶及其附属设备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1)船舶本身损失的赔偿责任。2)碰撞责任。3)有关费用。 11.船舶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1)按照新船的市场价格或出厂价格确定保险金额。2)按照旧船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3)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12.航空保险及其特点: 航空保险是以飞机及其有关的法律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保险。基本险+附加险。主要基本特征: 1.危险分布具有时效性. 2.航空保险的标的价值高,损失危险大:集团共保.
13.飞机机身险: 1.承保飞机本身在飞行或滑行及在地面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
坏: 1)包括地面及飞行在内的一切险 2)不包括飞行在内的一切险 3)不包括飞行和滑行在内的一切险. 2。保险金额:定值保险:分摊条款;对费率进行调整。
14.货物运输保险及其特点: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保险。1)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2)保险合同可以背书转让 3)保险期限具有航程性。
15.责任保险: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16.公众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1)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2)场所责任保险 3)承包人责任保险 4)承运人责任保险。
17.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危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主要有1)产品责任保险承保风险 2)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3)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过程。
18。雇主责任保险:1.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1)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及其工具或工作程序。2)雇主提供不称职的管理人员。3)雇主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2.雇主保险的保险责任:在雇主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
19.雇主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应收保险费=【A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B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年工资总额=该工种人数×月平均工资×12】
20.雇主保险赔偿限额:【赔偿金额=该雇员的赔偿限额×使用的赔偿额度比例】 ★21.职业责任保险:主要职业责任保险业务有 1)医疗责任保险。2)律师责任保险 3)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4)会计师责任保险。 第七章 商业保险之二 – 人身保险
22.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3.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1.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2.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3。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相对稳定。
24.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1人身保险产品需求面广,需求弹性大。 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依据多种因素确定。 3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5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长期性。 6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25.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人身保险按年度均衡费率计算保险费。 2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 4
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 5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26. 保险范围分类: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2人身意外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3健康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27.保险期限分类 :1)长期保险 2)1年期保险 3)短期保险 28.按照投保动因分类:1)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
29.按照投保人数分类:1)个人保险 2)联合保险 3)团体保险
30.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不同分类: 1)健体保险 2)弱体保险 31.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类: 1)分红保险 2)不分红保险 32.按照承保技术不同分类: 1)普通人身保险 2)简易人身保险
3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2)年龄误告条款 3)宽限期条款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5)所有权条款 6)不丧失价值条款 7)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8)自杀条款 9)共同灾难条款
34.传统型人寿保险有哪些?1.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2)终身死亡保险 2.生存保险: 1)单纯生存保险 2)年金保险 3.两全保险 4.寿险附加险: 1)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 2)免缴保费特约 3)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4)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6)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
3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兼具人寿保险的给付性质,和财产保险的补偿性质。
3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指由保险人承担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和残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构成要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受到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3)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37.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2)外伤害保险承保的范围较宽。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的特殊性。4)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为定额和不定额给付相结合。5)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保险金数额与其他寿险产品相比较高。
3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责任分类:1)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4)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2.按承保危险分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2)特定意外伤害保险3.按投保方式 :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团体意
外伤害保险
39.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相似性比较: 1保险事故的发生方面类似。2保险责任方面类似。3保险合同的性质方面类似。4保险期限上类似。5保险费的缴纳与确定方面类似。6财务处理方面类似。
40.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生育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满足条件:1)疾病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造成。2)疾病由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3)疾病由非规律性的生理现象所致。
41.健康保险的特点:1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2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的特殊性。3健康保险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4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5健康保险的保险人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6健康保险合同多为短期合同。
42.健康保险的特有关特别规定:1免赔额条款。2观望期条款。3比例给付条款。4给付限额条款。
★43.健康保险的种类:1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用的补偿,费用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药费、住院费、护理费、检查费一机医疗设施的使用费等。医疗保险种类: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医疗保险 3)综合医疗保险 4)重大疾病保险 5)团体医疗保险。2.收入补偿保险:收入补偿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而导致残疾后,不能正常工作而失去原来的工资收入的补偿保险。一种是,健康保险,另一种为意外伤害保险。收入补偿的给付方式:1)按月或周给付。2)按给付周期给付。3)按推迟周期给付。
第八章 商业保险之三- 再保险
★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1再保险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保险。2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业务的保险人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工资,接受业务的保险人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3分保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原保险人由于在原保单下的赔偿引起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4再保险是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5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2.自留额和分保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指对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包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 非比例再保险:以赔偿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 3.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再保险形式:1。合同分保:合同分保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再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合同分保特点: 1)对当时人双方有强制性。2)没有时限规定,
长期有效。3)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2. 预约分保: 预约分保双方事先签订分保合同,原保险人对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分保积分出成分,再保险人没有选择的自由。预约分保特点:1)赋予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不对称。2)手续简单。3)再保险人对分包业务的质量不易控制。 第九章 政策保险
1.政策保险的概念: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与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
2.政策保险的基本特征:1.政策保险介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期性质突出地体现在它的政策性上。2.政策保险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3.政策保险的业务经营有特色:1)业务经营主体有特色。2)实施方式有特色。3)承保金额的确定有特色。4)保险危险与保险费率有特色。
3.农业危险 :农业危险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遭受的能导致损失的不确定事件。 4.农业危险特征: 1)自然灾害危险危害最大。2)各个农业生产子系统中,危险具有组合性。3)农业危险发生时间上,临近收获期,危害越大。4)农业危险发生空间上,有不可避免性和可防御性。5)危险结构上,农业危险分为自然危险和社会危险。
5.农业危险及其特征: 1)农业保险涉及的范围大 2)农业保险受多重危险制约 3)保险经营投入大、赔付率高 4)农业保险展业难度大。
6.农业保险的分类:1。种植业保险 1)农作物保险 2)林业保险. 2.养殖业保险: 1)牲畜保险 2)家禽保险 3)水产养殖保险
7.出口信用保险: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外国买方信用危险为承保责任的一种信用保险。
8.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1)不以营利为目的。2)政府参与度高。3)危险管理要求高。 第十章 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
2.社会保险结构:
1)养老保险。是面向劳动者并以解决其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种社会保险。 2)医疗保险。是为劳动者疾病医疗提供费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是为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及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收入保障及死亡、残疾赔偿的一种
4)失业保险。是为非自愿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
5)生育保险。是为育龄女职工的生育行为提供收入保障及有关医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
6)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伤残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保险。3.社会保险的原则:1强制性原则 2基本保障原则 3公平性原则 4互济性原则 5社会化原则
4.社会保险制度的类型:1投保资助型 2普遍保障型 3国家保险型 4强制储蓄型 5,。社会保险基金:概念: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通过多渠道筹集经费建立起来的基金。一般由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组成。特点:政策目的性、法定强制性、政府干预性、支出增长刚性等。
6. 社会保险基金 财务模式:1.现收现付模式:1)根据当期的给付来收取当期的保险费用,从而使保险基金财务收支大体平衡的一种机制。2)收入转移再分配在劳动者代际间转移。3)收支短期平衡。2.完全积累模式: 1)通过对影响保险费的相关因素进行测算,确定出能够保证收支平衡的保险费,并对从保险费中提取一部分准备金而形成的保险基金进行经营管理的财务模式。2)劳动这个人不同生命周期的收入再分配。3)受经济发展状况,工资水平和金融市场稳定的影响。3.部分积累模式: 1)介于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累积模式之间的混合模式。2)多数人口老龄化国际采取部分累积模式。 7.社会保险基金管理: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意义 1)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 2)缓解政府增大的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压力 3)利于经济发展。2.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1)信托基金管理模式 2)基金会管理模式。3)商业经营者管理模式。 第十一章 保险市场经营主体
1.保险市场的概念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进行交换的场所,是保险交易主体间所产生的全部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主体有保险商品的供给方,保险市场的需求方,保险市场的中介方。
2.保险市场的特点:1直接经营危险 2预期性 3非即时结清性 4政府干预性
3.保险市场的分类:1财产保险市场与人身保险市场 2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 3原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 4自愿保险市场与强制保险市场。
4.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投保人参与设立的法人机构,它的经营目的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给投保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保费方式:1)预售保费制 2)摊收保费制 3)永久保费制.
5.保险市场中介: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其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企业或者个人。泛鑫模式:1)人寿期缴首期返佣80%-150%。2)长期人寿保单拆分为短期理财产品。3)新客户难以为继。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企业和个人。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或保险人客户委托,向委托人收取酬金,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三章 保险准备金与保险投资。
1.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保险准备金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或总准备金及其他任意准备金,未分配利润。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存出来,用作将来赔偿准备的基金。1.年平均估算法 2.月平均估算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单签发月份*2-1)*保费收入/24】3.日平均估算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会计年度有效天数 *保费收入/保险期总天数】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未来保险金支出的现值-未来纯保费收入的现值=已收取纯保费的终值-已支付保险金的终值】
4.保险资金的来源: 1资本金 2非寿险保险准备金 3寿险保险准备金 4保险保障基金. 5.保险投资的形式: 1.储蓄存款 2.有价证券:1)股票2)债券3)证券投资基金 3.贷款:1)抵押贷款2)流动资金贷款3)技术改造项目贷款4)寿险保单贷款 4.不动产投资 5.项目投资。 第十四章 核保与理赔
1.保险核保的含义 :为了保证每笔保险业务都符合保险人的经营方向和原则,业务来源有利于分散危险,必须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做进一步的控制,称为保险核保。保险人对愿意参加保险的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经过审核,决定是否接受的过程。
2.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
3.理赔活动顺序:1.受理赔案 2.初步审核 3确定危险事故原因 4.确定赔偿金额 5。进行保险赔偿、给付 6.处理损余、行使代位追偿权。
4.确定损失价值:1.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减去折旧或自然磨损等后确定的价值。2.重置价值: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所购商品的价值,即按照重新购置同样的全新财产所花费的成本及费用确定的价值。3.约定价值法:按照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财产价值为赔偿给付时的价值的估价法。 ★5.确定赔偿价值:
1.比例责任赔偿方式:按照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得不到十足赔偿。(1)不定值保险 [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100%] (2)定值保险: [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保险标的受理时约定价值*100%=(1-残值/保险标的受理时的约定价值)*100%]./ 2.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全部的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1)限额责任赔偿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
偿,超过损失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免责限度赔偿指损失在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限度是保险人享受的免责权.【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额)】。
4.定值保险赔偿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对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为基础,作为结论性价值。 第十五章 国家监管概述
1.国家监管的原因 :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为了维护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避免市场失灵,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1)市场的垄断。2)信息不对称。3)外部效应和公共物品。 第十六章
1.保险机构监管:保险机构监管是指对保险市场上各市场供给主体准入与退出保险市场的监管。
2.保险业务范围监管:对有权展开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在范围内行为实施监管,禁止没有取得授权而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行为。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1.保险条款监管:1)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3)其他内容监管。2.保险费率监管。
4.保险合同监管:1保险合同形式监管 2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监管 3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中止和终止的监管。
5.保险资金运用监管:1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2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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