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南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06
更新时间:2024-06-30 03: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和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建[2006]1239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财政局、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精神,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应缴划省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应及时办理缴库手续。
此外,2005年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印发的《海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05]288号)中规定,各市县应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按规定的比例将省财政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就地缴入省级国库。但各市县均未按比例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上缴省财政。因此,请市县财政部门对2004年以来欠缴省财政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认真清理,并于今年10月底前将欠缴省财政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缴入省级国库。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海南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使用管理,切实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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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含开发区管委会等)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款项全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四条 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后,应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的土地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金额),向土地受让方送达缴款通知书和开具非税缴款书。土地受让方应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用非税缴款书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同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其供地。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的,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应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应当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划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按出让宗地进行明细核算。
其他人和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土地出让金专户或设立征收过渡户。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征收情况,按月将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10%划缴省国库。
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按出让宗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送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有关土地开发费用并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出让宗地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按月划缴市(县)财政国库。
在办理土地出让金划缴省国库和市(县)国库手续时,应使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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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缴款书”,并填写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划缴省国库和市(县)国库的土地出让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按一下范围列支。不属于下列范围的一律不得在“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列支。
(一) 土地开发费用
1.补偿性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开发性支出。用于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土地平整等,以及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代款利息。
(二)土地出让业务费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以下范围使用:
1. 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勘探设计费;
2. 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3. 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 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 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 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须 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7. 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8. 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非税票据和财 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 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0. 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须的工资的酬金。 (三)划缴国库资金
1.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划缴省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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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海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05]288号)确定的比例,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分别划缴省国库和市、县国库;
3.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划缴市、县国库。
划缴市、县国库的土地出让金应为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本条规定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划缴省国库的土地出让金、划缴省国库和市、县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
第八条 划缴国库的土地出让金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同级政府基金预算进行管理,并按一下范围合理使用:
(一)土地出让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廉租住房等管理情况,专项使用。也可用于实现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应按《海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05]288号)的规定,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 严禁将划缴国库的土地出让金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超范围使用土地出让金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职责范围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使土地出让行为及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更加规范。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不按规定征收和使用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及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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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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