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更新时间:2023-06-02 18:1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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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买方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

(一) 货物从中国出口;

(二) 销售合同真实有效,并应包括订立合同人、货物种类、价格、交货日期及付款条件;

(三) 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者赊账(OA)等,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规定的条件出口货物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并符合本保单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包括:

1. 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指买方破产或者买方丧失偿付能力;

2. 买方拖欠货款,指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仍未支付货款;

3.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指买方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拒绝接受已出口的货物。

(二)政治风险,包括:

1.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买方以合同发票列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

3.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者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4.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或者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5.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6. 除本保单另有规定外,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可以及通常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约、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破产引起的损失;

(四)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及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以及银行、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单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六)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七)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向发货前信用限额被撤销或者失效的买方出口造成的损失;

(九)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十)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四章 责任限额

第四条 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本保单有效期内向特定买方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但赔偿额应按本保单规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被保险人应就本保单适保范围内的买方向保险人书面申请信用限额。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对其生效日后的相应出口有效,该信用限额在本保单有效期内除特别注明外可循环使用。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生效后,

保险人对该买方原批复的信用限额自动失效,且该失效的信用限额内的保险责任余额自动归于新批复的信用限额内。保险人降低或者撤销信用限额不影响信用限额被降低或者撤销前保险人已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五条 自被保险人对特定买方出口项下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日起,保险人对该买方批复的信用限额自动被撤销。

第六条 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撤销或者修改特定买方的信用限额,上述撤销或者修改适用于该通知中列明的生效日期之后的出口。

第五章 保险费和其他收费

第七条 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应就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二)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申报的发票金额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保险费并寄送保险费通知。被保险人应于保险费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可修改对特定买方的保险费率,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修改后的费率自修改通知列明的生效日起生效。

第八条 保单费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缴纳保单费,该保单费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保单费应在保单费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按本保单条款第五章的规定,就适保范围内的所有出口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申报方法,以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出口。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者误申报的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的出口,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向保险人补报。在补报前已经发生损失或者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保险人对该补报部分的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不申报或者漏申报,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出口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信用限额后变更销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支付方式或者展延付款期限,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对相关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保证销售合同真实有效,并认真审查适保范围内的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经常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切实做好货款催收工作。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获悉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当按照本保单的规定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六个月后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其提交的《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又收回货款时,应在收到货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二)款项下任一风险时,被保险人应要求买方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包括在不违反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其所欠货款的当地货币存入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银行或者机构,并发出不可撤销的将该货款汇往被保险人的汇款指示。

第十五条 在获悉买方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遇买方破产,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有关机构登记债权。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其向保险人提供的文件或者申报真实合法有效。一旦被证明有虚假、欺诈或者误导成分,严重影响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

任即告终止,已收的保险费概不退还。同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或者撤销本保单。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及与买方的往来函电等资料。保险人承诺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本保单规定履行其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可能损失、索赔和定损核赔

第十九条 可能损失

(一)被保险人应在获悉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所列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等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应在买方拖欠货款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二)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进行追偿,保险人先行承担除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佣金外的追讨费用。如果被保险人未按保险人的要求进行追偿,追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索赔

(一)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四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单项下的索赔权。

(二)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并同时提交《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相应的索赔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定损核赔

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在三个月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本保单规定的赔偿比例赔偿,但赔偿额不超过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乘以上述赔偿比例之积。

第二十二条 对有付款担保或存在贸易纠纷的合同,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原则是:

(一)对有付款担保的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者

被保险人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二) 因贸易纠纷引起买方拒付货款或者拒绝接受货物,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在被保险人获得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生的诉讼费和仲裁费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该费用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本保单项下责任时,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诉讼费或者仲裁费限于裁判文书上确定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债及被保险人已同意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者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擅自与买方商定的降价部分及被保险人擅自放弃债权的部分;

(四)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和罚息;

(五)被保险人已从买方获得或者确定获得的其他款项或者权益;

(六)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的情况下,只有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被买方拒绝接受的货物后,保险人才予以定损核赔。

第二十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出口货物的发票金额。

第八章 追 偿

第二十六条 在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情况下,保险人查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保险人承保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讨费用;保险人查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追讨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仍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买方追偿。追回欠款后,按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分摊追讨费用和追回款。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买方追回或者收到的任何款项,在与保险人分摊之前,视为代保险人保管,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险人应得部分退还保险人。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与买方有恶意串通行为;

(二)被保险人收到赔款后,又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或者与买方私自达成还款或者和解协议。

第九章 货 币

第三十条 本保单除保单费以人民币计收外,其他使用货币为美元或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的其他货币。

第十章 保险单有效期

第三十一条 本保单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有权解除本保单,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本保单自该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缴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之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拖欠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二个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单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缴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之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十一章 保险单项下权益的转让

第三十四条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转让、抵押、质押、典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本保单项下权益的行为,对保险人无任何约束力。由此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保单以中文文本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功,按双方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章 定义和名词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保单条款中相关名词按下列含义解释。

(一)本保单:指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买方保险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编号),其中包括《被保险人声明》、《特定买方保险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买方保险条款》、《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单》、《批单》及其他相关单证。

(二)出口:指货物已经报关并交付给承运人或者直接交付给买方。

(三)关联公司:是指与被保险人在资金、经营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公司;或者与被保险人共同为第三者直接或间接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四)付款交单(D/P):指买方取得货运单据以买方先付款为条件的销售合同的支付方式,包括D/P以及同等条件的其他形式。

(五)承兑交单(D/A):指买方取得货运单据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的销售合同的支付方式,包括D/A及同等条件的其他形式。

(六)赊账(OA):指买方在未付款或者未承兑汇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取得货运单据的销售合同的支付方式,包括赊账、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支付方式下的货物空运、陆运、部分货物单据直接寄至买方以及同等条件的其他形式。

(七)追讨费用:指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等,以及追回欠款后支付给追账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佣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h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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