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交通运输执法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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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执法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意见》,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局党委必须担负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各党支部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局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做到铁面执纪,严肃责任追究。

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实行分级管理。局党政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有上一级组织实施,班子其他成员、各党支部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各行政执法大队长责任追究有局党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 领导班子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央、省、市及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二、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作出错误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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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党政务公开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

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情不管、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管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负责人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九、其他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第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央、省、市及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策,或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错误决策,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投诉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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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报复的;

五、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或者不组织、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七、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失察、失教、失管、失查,导致管理对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的;

八、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不制止、不报告的; 九、对上访、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或因处理信访事项作风粗暴、方法简单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第八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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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区别情况由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人事组织部门或局纪检监察室、人事科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定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六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由局党委或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后,应当将情况按季度报送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部门办公室;对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及重大案件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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