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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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 第六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和义务 任职条件( 147条 一、任职条件(第1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 148、149条 三、忠实义务(第148、149条) 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挪用公司资金;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 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 公司所有。

【案例】 案例】199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 年 月 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 中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以下简称闽 都支行)签订两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 都支行)签订两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 万元。 额4 210万元。贷款到期后,中福公司未能偿还。 1998年 万元 贷款到期后,中福公司未能偿还。 年 7月 28日,闽都支行与中福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 月 日 闽都支行与中福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 约定贷款由中福公司分期归还, 约定贷款由中福公司分期归还,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九州公司) 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和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福实业公司) (以下简称中福实业公司)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还款保证 中福公司、 人。中福公司、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均为赵 裕昌,赵裕昌在《还款协议书》 裕昌,赵裕昌在《还款协议书》上代表债务人中福公司以 及两家保证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签字。 及两家保证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签字。中福实业公 司属于上市公司,中福公司是中福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司属于上市公司,中福公司是中福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福实业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有中福实业公司董事会关于提 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问题】 【问题】请分析中福实业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及其法律责 任

最高人民法院“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判决书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判决书认为, 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集体行使权力的法人机关, 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集体行使权力的法人机关,在法 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上无授权性规定, 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上无授权性规定,公司章程或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也无授权时,董事会也必然因法律对 东大会对董事会也无授权时, 各个董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权做出以公司财产对股东 提供担保的决定。因此, 公司法》 条第3款的禁 提供担保的决定。因此,《公司法》第60条第 款的禁 条第 止性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也针对公司董事会。 止性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也针对公司董事会。 (原公司法 原公司法) 原公司法 董事、 第六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 借贷给他人。 董事、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 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条只是对董事、 第 60条只是对董事 、 经理的义务一项要 条只是对董事 求而已, 并不涉及公司的担保能力问题。 求而已 , 并不涉及公司的担保能力问题 。 谁有权决定担保呢? 应该是公司, 谁有权决定担保呢 ? 应该是公司 , 应由 公司章程决定, 当然股东会也有权决定, 公司章程决定 , 当然股东会也有权决定 , 至于董事会, 至于董事会 , 要看是否有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 会的授权。

(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 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 第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 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6条 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 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 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代表诉讼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 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 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 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 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张向军是红光五金交电股份公司的 案例9]张向军是红光五金交电股份公司的 案例 董事。 董事。2006年1月,张以“飞达电器有限公 年 月 张以“ 的名义从日本进口价值2320万元的家电 司”的名义从日本进口价值 万元的家电 一批,并出售给富丽华电器有限公司, 一批,并出售给富丽华电器有限公司,获利 514万元。红光五金交电股份公司董事会得 万元。 万元 知后,认为张身为本公司的董事, 知后,认为张身为本公司的董事,不得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张的行为无效。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张的行为无效。于是 董事会决议责成张取消与富丽华电器有限公 司的购销合同, 司的购销合同,该批家电由红光五金交电股 份公司买下, 份公司买下,而富丽华电器有限公司则对此 提出异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提出异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10 案例10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 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 (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 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 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 的合法利益?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 职务 B.请求公司

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损失

案例11 案例11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 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这些股东 应当如何提起诉讼? A.以股东会名义起诉公司 B.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 C.以股东名义起诉董事会 D.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

案例12 案例12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 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 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 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 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A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 司会计账薄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 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合法手段未使用完毕,如可以请求监事召 集) 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 案(金某作为一个董事无权否决董事会议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 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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