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4号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7 11:4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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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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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 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六)组织对评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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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清标人员有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清标。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复核并确认清标结果。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利用提供信息的机会,干扰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采用纸质资料评标的,招标人应保证至少每两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使用一份招标文件,但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保证每人使用一份。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与评标要求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应当区分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分别设立具体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其中信用标的评审应当直接采用开标当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布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纳入相应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 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评分权重合计为100%,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一般为5%-20%,并应当符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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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的规定。商务标和技术标在总得分中的权重合计为95%-80%,其中,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一般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相对权重不得少于60%。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签到,并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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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章 评标程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后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作详细评审、比较,再纳入信用标。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应当先评审技术标。

第十八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因素仅限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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