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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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及案例分析

内容介绍 ——这次主要介绍五个方面的问题:

?培养法治理念 ?查清五何要素 ?遵循法定程序 ?严格证据体系 ?准确适用法律。

?第一讲 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法治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俗话说,态度决定一切。

?只有具备法治理念,才能从思想根源上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在法治社会,法律是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规则,

而不是把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治的要求就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含义,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宪法

和法律的规定,是依法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用法去治理行政相对人。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把保护公民权利作为核心,强调的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事、依法治民。 ?作为工商执法人员,我们执法中做任何一项决定,都要有法治观念,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在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始终坚持以下

的基本原则: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1.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的原则 ?2.无证据无处罚原则 ?3.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4.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益原则

?5.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6.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原则 ?7.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原则 ?8.诚实守信原则 ?9.权责一致原则 ?10.过罚相当原则

?11.以事实为根据原则 ?12.不能以罚代刑的原则

?13.以司法审查标准来衡量执法行为的原则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原则 ?2.罚教结合原则

?3.三种法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的原则 ?4.回避的原则

?5.独立办案的原则

这5个原则不说,大家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行规定》自己去了解并创造性地运用到工作中。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的原则

?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在民事活动中,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它们就都是可以去做; ?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只要是可能剥夺或限制公民组织权利以及可

能增加公民组织义务的事项,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的就都不能做;同时对于法律明确要求承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职责,行政机关又必须去做。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则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而且是由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行政处罚。 在市场经营中,有些行为可能已造成社会危害,甚至也被法律禁止,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其设定行政处罚,就不能处罚,只能采取行政告诫等措施,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含义。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无证据无处罚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我们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找寻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没有证明自己合法的责任。 有的时候,大家都认为某个人有违法行为,但如果没有依法取得的证据来证明他有违法行为的话,我们就不能处罚。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

?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

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这里的“两次”,包括本机关,也包括其他机关实施的处罚。 ?但我们作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是否可以呢?这是可以的。如果当事人

有违法所得但农业部门未没收的,我们工商部门能否再作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吗?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的。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法律授权工商机关可自由裁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如果某工商局先作了罚款处罚,该工商局能否再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呢?

?应该是不可以的,一方面与一事不再罚精神相违背,另一方面也违

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对此情况如何处理为好呢?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如果相关法律要求这些处罚方式必须并处,工商机关不能自由裁量

的,这种情况下,工商机关应当按照纠错程序,先撤销原先的罚款处罚决定,再重新依法处罚。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益原则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同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

?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益原则 ?准备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

款;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益原则 ?准备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益原则

《山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规

据,再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人,记录人应分别签字。当事人应在询问材料上逐页进行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签的应于注明。

?应要求当事人或证明人在其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如拒绝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如有困难

可以复制,但须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及来源,并要求出具人签字或盖章。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如果当事人拒绝到

场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册,办案人员应分别在现场笔录上签字。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填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就地由当事人保存,但需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A.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决定扣留或封存。

?B.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C.不能采用以上两项的,填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2.适用的法规规定有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的,可直接采用该措不继续扣留、封存的,添审批表报局长后,解除强制措施,并通知

施。

当事人,退还扣留物品时,应当由当事人出具收据。

?采取以上措施应:

?1.当场清点财物,开具清单(一式几分),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2.清单交当事人一份。 ?3.须加贴封条。

????

采取以上措施应:

4.封存的财物由当事人保管的,由其出具保证书。 5.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 6.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或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

? 需查扣当事人家存或寄存的违法物品的,应责令当事人取出,如

当事人拒绝,应会同有关部门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办案机构不能自行强制取出。

? 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请适当人员到场证明,并签字或盖章。

?

?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办案机构对扣留的易腐烂、变质的物品,

应填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

? 需要暂停销售的填审批表报局长批准后,将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

送达当事人。

?

?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送审表,并草

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进行书面核审后报局长批准。

?

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

讨论决定。

?

在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需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

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人员应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在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的,应要求当事人签收,如拒绝,应由送达人记明情况并报告机构负责人。 ?可邮寄送达告知书。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形式告知。

?

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或办案机构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的或未作任何其它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

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公民处以5000元,

对法人或其它组织5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法制机构填《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长确定听证主持人。

?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案件调查人员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

人,听证主持人自接到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并退回案卷,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公告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及听证时间、地点,听证结束,由听证主持人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局长。

?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步骤- [结案] ?局长对办案机构调查结果及核审意见或听证报告进行审查,作出如下决定:

? ①当事人确定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 ②当事人违法行为轻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

处罚。

? ③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步骤- [结案] ???

局长对办案机构调查结果及核审意见或听证报告进行审查,作出如 ④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⑤局长认为案情复杂或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提交局

下决定:

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步骤- [结案] ? 需经上级工商局审批的逐级签署意见上报。 ?①县级局处罚5万元以上处罚的报地市级局审批。 ?②地、县级局处罚10万元以上罚款的报省局审批。

?③省、地、县局处罚100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或跨省区重大复杂案件

报国家局审批。

?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步骤- [结案] ???

办案机构根据局长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制作符

合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处罚决定书,并负责送达当事人。同时将决定书送达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步骤- [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步骤- [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应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将款交至局

财务机构,局财务机构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步骤- [物资处理] ?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根据不同情况对没收的非法物品开列清单作如下处理:

?①对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依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的定价进行变价处理。

?②无使用价值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使用的,报局长审批后由

两名以上人员监督销毁(宜请法制、监察人员临场核对清单监销),并制作销毁记录。

?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步骤- [案卷归档] ?

? ?

办案机构在案件处理完毕后,由调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清理交内勤按

规定装定成册,并按规定时间送局档案室保管。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原则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权责一致原则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权责一致原则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代替移送。 ?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不能以罚代刑的原则-移送有关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不能以罚代刑的原则-移送有关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

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不能以罚代刑的原则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不能以罚代刑的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

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四百零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四百零三条)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不能以罚代刑的原则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以司法审查标准来衡量执法行为的原则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以司法审查标准来衡量执法行为的原则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以司法审查标准来衡量执法行为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内容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以司法审查标准来衡量执法行为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内容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以司法审查标准来衡量执法行为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内容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以司法审查标准来衡量执法行为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内容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以司法审查标准来衡量执法行为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内容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以司法审查标准来衡量执法行为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内容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以司法审查标准来衡量执法行为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内容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以司法审查标准来衡量执法行为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内容 ?

——工商执法人员必须遵随的基本原则

————以司法审查标准来衡量执法行为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内容

质量法》定性处罚,有的单位仍然喜欢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罚;对非法收购粮食行为,本应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处罚,却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其他的登记法规实施处罚。

?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6、有的案件应该转致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转致适用。如,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只有其他法律法规均未作规定的才可以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行政处罚。目前,绝大多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要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但有的单位动不动就直接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7、有的单位对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

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法规行为所适用的法条搞混淆了,以致相互错用。如对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违反登记法规行为错用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其配套规章,对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则错用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8、有的案件作出了没收侵权物品、不合格商品等非法财物的处罚决

定,但却未明确所没收物品的具体品种和数量。

?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9、有的案件对依法应当并处的处罚种类,不按规定并处,而是单处

罚款。如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本应没收却既未没收,也未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10、有的案件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虽有法定情节却在处罚

决定书中没有说明此情节、没有引用减轻处罚的法律条文,或者在未经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处罚幅度低于法定最低幅度。

?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⑶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11、有的案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手段等违

法情节不相当,甚至明显加重了处罚。如案件中认定当事人经销的不合格产品货值仅5元,按照《产品质量法》最多只能罚15元,却罚了1400元。

?12、有的案件作出的处罚种类与法律规定的种类不相符,如根据《粮

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非法收购粮食行为只有“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和“罚款”两种处罚,却有案件作出了“没收粮食收购款**元”的处罚。

?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⑷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即先行调查取证,以至许多证

据的获取时间在立案时间之前,甚至所有的证据都是在立案之前所调取的,个别案件的立案批准时间还晚于调查终结报告签署时间。

?2、有的案件相关手续的签署时间前后颠倒,如举报记录上注明的举

报时间是2003年2月27日,受理举报的记录人却签3月1日,受理举报的机构负责人签2月27日,其真实性令人怀疑。

?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⑷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3、有的案件未经法制机构核审同意,或者未经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

就提前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有的案件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或者符合听证的要求却

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未见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

?5、有的案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给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不足

3天。

?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⑷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6、有的案件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与

局领导批准的处罚建议不同(最终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局领导批准的处罚建议相同),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⑷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7、有的案件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后,经对当事人陈述申辩

意见进行复核等原因,最终定性处罚依据、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等发生了变化,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却未再次告知当事人。 金额更轻且相差悬殊,却无任何补充说明材料。

?8、有的案件最终下达的处罚幅度和金额,较事先告知的处罚幅度和

?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⑷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9、有的案件在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未再报经局

领导签字批准就直接制作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处罚决定书》。

?10、有的案件告知期限未满,也无当事人陈述记录,便签署了《行?11、有的案件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未经当事人同

意,就对涉案物品作了变卖、销毁等处理。

?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⑷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2、有的案件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当

事人的签名,与询问笔录上当事人的签名明显不一致,有做假嫌疑。

?13、有的案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照《行政处罚

法》的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⑸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1、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如查封扣押商标侵权的物品应依据《商标

法》第55条第一款第㈣项却错用了该法第53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

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fw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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