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伦理分析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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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伦理问题分析

序言

生死自古至今便是人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古人云:“生为大,死亦为大。”生死在哲学史上也是一个长久不衰的话题。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人们有了干预死亡的能力,也就有了现代安乐死的问题,并引发了大量争议。我国也在上世纪80年代产生了第一例公开的安乐死事件1,由此引起的争议延续至今。

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中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体弱多病,而且存在众多经历过巨大痛苦的患者和家属。安乐死虽然在中国不合法,却有着一定的需求。如果安乐死始终处于私下进行的状态,得不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必将不利于缓解人们的死亡焦虑,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

关键词: 安乐死 伦理争论 伦理实践

一.安乐死的概念

据考证,“安乐死”一词是中文与日文对euthanasia的共同译名。2Euthanasia原是希腊文中的一个复合词,有前缀Eu-与thanasia组成,Eu意为“优良的”,“好的”, thanasia表示“死亡”之意,两者合起来则是“好的死亡”,“优化的死亡”或者“无痛苦的死亡”。

在西方,最早提出安乐死定义的是美国生命伦理学家科尔(Marvin Kohl

),他于1974年将安乐死定义为“无痛的导致快速死亡”3-一年后美国

生命伦理学家科尔与科兹(Kort&Kurtz)共同提出另一定义“一种理解为解除痛苦而导致或允许无痛死亡的方法或行动”4。《韦氏国际词典》则认为安乐死是“用无痛的方法使由于不可医治的情况或疾病而遭受痛苦的人死亡”。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认为,以上虽然考虑到了疾病和遭受痛苦的因素,但是没有考虑到安乐死的理由,因此无法将谋杀及其动机排除在外。因此,比彻姆和戴维森

(Beauchamp&Davidson)提出了包括四个形式化条件和五个内容条件的安乐死定义。四个形式化条件包括逻辑上,词源上,与下位概念的区分以及安乐死定义在价值上的中立性,五个内容则包括动机和原因方面,遭受痛苦及证据方面,死亡理由和死亡手段方面,涉及无痛苦的内容方面以及与人工流产的区别。

在我国,《中国医学百科全书》将安乐死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的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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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晓梅博士则认为,无痛和快速都不是安乐死的必要条件,安乐

死应为那些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且遭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患者,患者的死亡是在有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的真诚请求下,首要目的和理由是在于终止临终患者的痛苦,而由医生实施的死亡过程中主动的医疗措施。6祝世讷等人认为“安乐”是“死亡”的状语,而非定语,进而将安乐死定义为“安乐死是死亡的优化状态,即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7颜青山教授在考察了以上所有定义之后,提出

了包括四个条件的安乐死定义:第一,必须是描述的,而非价值的,即具有价值中立性;第二,必须具有普遍性,即能够客观描述各个历史阶段所有被称为安乐死的现象,包含安乐死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意义;第三,在词源上,必须考虑包括“安逸的死亡”或“无痛苦或减少痛苦的死亡”。即认为安乐死只是一种死亡方式,表明是对这种状态的事实判断,也就是说,在死亡时,应尽量选择无痛苦的方式,这些方式要么是减轻痛苦,要么本身就是无痛苦的;第四,与其他概念(如自杀,他杀,自然死亡等)的冲突可以通过新的次级分类来解决。即定义安乐死的目的不是为了与其他死亡方式相区别,而是为了正确描述各种安乐死现象。8

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是安乐死中首要的伦理争论。神圣生命论否认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认为人类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而随意结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他人的生命,即“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由于西方的宗教传统,生命神圣论的观点颇为流行。生命质量论则肯定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突出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重要性,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一方面人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价值,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质量就失去了意义,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很显然,生命质量论还逻辑的蕴含了另外两种被称为生命尊严说和生命自主权说的观点。因为当人由于自己的社会价值遭到破坏而选择结束生命时,事实上就

是违背了生命神圣论所认同的“神率”而做出的选择,同时这种追求生命质量的做法,也可以被看做是维护生命尊严,如中国儒家中的“舍生取义”和西方的“为真理而献身”。

在医学伦理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反对与支持主要反映了两种医学伦理原则,即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间的矛盾。救死扶伤原则自古以来都是议价的根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在被封为医务人员操守准则的《希波克拉底宣言》中就明确表示“我绝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成立于1947年的世界医学协会在充分肯定该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法则,强调医生必须以保护生命为己任,因此恪守救死扶伤原则的人们认为安乐死违背救死扶伤的原则,是变相剥夺他人生命,有悖于医生的职业道德行为。减轻痛苦原则也是医学伦理实践中的一天重要原则,医生的职责除了治愈疾病还包括为病人减轻痛苦。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为患者治疗疾病是减轻痛苦,当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并遭受极其痛苦折磨时,使其结束痛苦无痛死亡亦是减轻痛苦,是人道的行为。婴儿任由那些生还无法治愈的疾病而又濒临死亡的患者饱受病痛与医疗手段的折磨,医生却无动于衷,这才是不人道的,才是有悖于医生职业道德的。因而现代医生的职责不仅在于”挽救生命”,还在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或免除病人的痛苦,以表现对病人的深层伦理关怀。

在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中资源的分配一直是争论的一个焦点。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十分有限,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

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病症的人,或者用于维持那些植物人或者重残儿童的生命,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而允许患有不可治愈病症或植物人等的安乐死则能使一部分医疗资源被节省下来,从而用于更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虽然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非常有限,但如果以“节约资源”为名为患有不可治愈病症者或植物人实施安乐死,则可能导致对人的功利化理解,而且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而每个人理当享受基本的生存权利,以“节约资源”为名使不可治愈者或植物人安乐死强制的剥夺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恰恰破坏了社会公正。

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些学者将自愿安乐死限于承受难以忍受痛苦,自愿谋求死亡的绝症病人,认为患者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因此必须尊重他们安乐死的意愿,才能体现对患者的伦理关怀,但是也有学者出于境遇伦理学的考虑,主张人总是处于一定的情境或境遇之中,并从这种情境或境遇出发作出自己的伦理决策,从而对患者的安乐死意愿的真实性提出诸种质疑:第一,每一个人都有活下去的权利,活着总比死要好。第二,自愿难以确定,一个患者在因疼痛发作或因服用药物而精神恍惚或抑郁时表示的意愿是否可以算数?很可能在疼痛缓解或意识清醒时有放弃他的安乐死请求。第三,患者受到医生诊断的影响,有了某种绝望的愿望,但如果这种诊断是错误的,这又意味着什么。因此,应当谨慎对待安乐死,不可轻易肯定其价值,也不能武断的否定其价值。

在中国的安乐死讨论中,支持与反对的伦理之争主要表现为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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