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媒体管理规定(试行)》(2018年8月制定)

更新时间:2023-09-01 23:5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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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司新媒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及集团公司关于新媒体建设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宣传工作,规范新媒体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中的优势,拓宽新闻宣传渠道,为公司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天然气集团公司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新媒体,是指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新兴媒体,包括但不局限于微博、微信、微视、APP客户端及其他新兴媒体平台。其中,微博是指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社交网络平台,如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微信是指腾讯公司推出的、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的即时通信工具,以公众号、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形式进行信息分享和传播;微视特指借助移动设备进行拍摄、剪辑、分享视频片段的平台工具,如腾讯微视、抖音、秒拍等;APP客户端特指通过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信息传播的客户端应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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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处室、直属部门及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开设的新媒体,干部职工个人以职务身份认证开通的新媒体公众账号,以及干部职工虽以个人身份开通、但所发布内容与单位工作高度关联的新媒体公众账号,上述三种情况在以下规定中统称为“各单位新媒体”。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新媒体建设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遵循集团公司统一的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标识使用管理规范、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等。

第五条公司党委宣传部是公司新媒体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公司新媒体建设运营;负责公司官方新媒体账号建设、管理、维护及信息审核发布;负责审查和备案管理公司各单位及干部职工个人以职务身份认证开通的新媒体公众账号;负责指导和管理各单位新媒体的建设和运行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处室和直属部门负责本部门新媒体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按业务职责分工承担公司官方新媒体相关内容的审核、保障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是本单位新媒体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新媒体建设、管理和运行;负责落实公司官方新媒体的相关要求及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和备案管理本单位干部职工以职务身份认证开通的新媒体公众账号,以及本单位职工以个人身份认证开通的、与单位工作高度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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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公众账号。

第八条公司各级、各类新媒体账号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处室、直属部门主要领导和二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是新媒体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备案管理

(一)各单位开通新媒体公众账号,应报公司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审批备案材料包括:新媒体建设运行方案、内容保障方案、安全保证措施、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措施等。

(二)各单位开通新媒体公众账号须填写《吉林**公司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对相关情况(如类型、功能、管理权限等)进行说明,明确管理责任,经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公司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备案登记信息变更,应重新填写《吉林**公司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注销新媒体公众账号须填写《吉林**公司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对账号停止运行原因进行说明,经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公司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注销。

(五)涉密人员开通新媒体公众账号的,须报保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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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fb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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