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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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由】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5.03.30

【案件字号】(2015)青刑一终字第1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士海贾世炜王科

【审理法官】谭士海贾世炜王科

【文书类型】裁定书

【权责关键词】从重累犯考验期假释有期徒刑罚金并处辨认笔录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拘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青刑一终字第186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无业。2008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62号×××户内,容留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62号×××户内,容留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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