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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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

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

考试时间: 2010年5月15日,9:00--11:30

试题题型: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即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必须按规定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规定位置填涂,否则,答案无效。 评分原则:

1、单选题25个小题,每小题1分。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2、多选题20个小题,每小题2分。四个备选项,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为0分。

3、判断题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判断正确的得1分,判断错误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判断题整个题型的最低得分为0分。

4、不定项选择题,(预计25分),每小题若干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多项备选答案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第一章 总 论(预计分值在15分左右)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知识点1: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掌握)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其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体现社会各阶级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他体现的是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

(a)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b)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c)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知识点2: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

1.法律关系的主体:①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也包括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②机构和组织(法人);③国家;④外国人及外国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的客体:①物;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④人身。 知识点3:法律事实 三、法律事实(熟悉)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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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绝对事件: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全面掌握)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知识点4:仲裁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知识点5: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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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5项)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案件; 2.应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办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参与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口头和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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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措施: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9项措施。

知识点6: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 (掌握)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2.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容易考选择题)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复议决定的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点7:行政诉讼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8项)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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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法院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四)审理和判决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立案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五)侵权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新增章节,预计分值在15-20分左右) [基本要求]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 (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 (七)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八)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掌握)

知识点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知识点2: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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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如实告知的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者的义务: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知识点3: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几种需要说明的情况: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知识点4:劳动合同的类型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有特殊规定的,如约定须经过公证或鉴证方可生效的,其生效时间开始于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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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熟悉)

知识点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

①每天8小时,每周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②应工作性质和生产特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③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 要延长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下列情况不受规定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休息休假: 休假:

(1)法定假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2)年休假。

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③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⑤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f)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与支付。

①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③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特殊情况:

①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②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如妇女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周六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a)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b)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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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④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⑤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 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最低工资制度。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合同履行地的标准执行;注册地有关标准高于履 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知识点6: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规定

合同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1年以上(含)不满3年 3年以上(含)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 需要说明的事项:

①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 不超过1个月 不超过2个月 不超过6个月 ②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③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8种情形;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三、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10年以下 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第8页

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 10年以上 5年以上10年以下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5年以上20年以下 20年以上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合同必须顺延至医疗期满。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经济补偿规定给经济补偿。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知识点7: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掌握)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制定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主要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掌握)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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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8: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掌握)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掌握) (一)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不同: 1.适用条件不同; 2.性质不同; 3.支付主体不同。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预计分值在15分左右)

[基本要求]

(一)掌握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掌握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 (三)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营业税的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五)孰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纳税期限 (六)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容 (七)了解营业税的特点 (八)了解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 营业税的特点(了解)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掌握)

知识点1: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部门的纳税人:各自的管理机构。

2.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4.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知识点2: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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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掌握)

知识点3: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1.在中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也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知识点4: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

经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同一项(次)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营业税)又涉及货物(增值税)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一般规定 税务处理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交那种税(1)以经营货物为主,[货物(包括电力、气体、热力)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交增值税;(2)其他单位或个人,交营业税。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其他情形。 特殊规定 兼营应税劳务与货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交税还是合并交税。(1)分兼营行为:纳税人兼有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2)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行为。 核算的,只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 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两项业务,均交营业税。依核算情况选择税率。(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兼营不同税目的 且不在同一项(次)业率计税;(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务中。 兼营免税、减税项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 目的 (二)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按“服务业”征税。(提供的一种天然水供应服务收入)。

2.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4.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单纯销售移动电话、寻呼机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销售林木或销售的同时提供管护劳务,征收增值税。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属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的收入--免营业税,其他收入,征营业税。 6.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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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征收营业税。

第四节 营业税税目和税率(掌握) 第五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掌握) 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知识点5: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

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应受让方违约而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并入营业额征税。

4.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5.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6.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知识点6:营业税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二、营业税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3%)

1.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注意以下5点:

①其中陆路运输注意包括缆车运输和索道运输。(但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办法征税。

③与航空有关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也按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

④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劳务活动,均属该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搬家、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⑤对远洋运输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对远洋运输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2.计税依据:提供交通劳务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期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运输企业自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的: 营业额=全程运费-付给其他承运企业的运费 (二)建筑业(3%)

1.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注意以下3点:

①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爆破、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属于“建筑业”等工程作业属于建筑业范畴。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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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内容与考生通常理解的建筑工程基本相同。(了解) ②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③自建行为的纳税规定总结: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将自建自用的房屋对外销售,交两道税: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纳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自建后出租按“服务业”交营业税,但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计税依据: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将工程分包给他单位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分包人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③纳税人从事装饰劳务的,按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④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管件、金属容器等物品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三)金融保险业(5%)

1.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注意以下6点:

①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②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③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水。 ⑤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特指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但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要征税。 ⑥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

⑦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2.计税依据: (1)金融业: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 ②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③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

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收入)。 注意:同年度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负差可相抵,但年未结算多交不结转下年,可向税务机关办退税。 ④金融经纪业务(如代理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全部收入。 (2)保险业:收取的全部收入。 ①初保业务:全部保费收入

②储金业务:储金利息=(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一年定期利率÷12 ③无赔偿奖励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征税。 (四)邮电通信业(3%)

1.包括邮政、电信及邮政、电信的相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快递业务属于该税目。 2.计税依据: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五)文化体育业(3%) 1.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1)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注意以下5点。 ①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 ②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

③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属于“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

④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 ⑤其他文化业,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2)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 2.计税依据: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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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单位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税。

(六)娱乐业(5-20%)

1.娱乐业的征税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2.计税依据: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其他各项收费。 (七)服务业(5%)

1.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注意以下5点: (1)代理业包括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①代理报关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 ②金融经纪业不属于该税目,属于“金融保险业”。

③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 ④无船承租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

⑤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 ⑥外事服务机构提供的人力资源服务的,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

(2)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征税。 (3)承租后转租给他人的行为按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4)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合作经营,如产权并为归属新的经济体,业主按约定取得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视为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5)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2.计税依据:

(1)代理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①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②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代销机构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③外事服务机构提供的人力资源服务:( 其他服务业中的劳务公司同此相同)营业额=全部收入-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④代理报关业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查验费、打单费

⑤无船承租业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海运费、报关、港杂、装卸等费用 全额开票,凭票抵扣。 (2)旅店业、饮食业、租赁业:各项收入全额纳税。

(3)旅游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旅游者的住宿、餐费、交通费、景点门票、其他接团企业的费用。

(4)广告代理业的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不得扣除制作费)

(5)仓储业:全部费用。试点物流企业,统一收款,分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可按扣除的余额纳税。 (6)其他服务业:

①物业管理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气费及房租等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勘察设计单位将劳务分包、转包的,减除支付给分转包单位或各人后的余额纳税。

③消费者持服务单位固定面值消费卡消费,对该服务单位征税的营业额为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八)转让无形资产(5%)

1.转让无形资产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2)转让在建项目的征税办法:

①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 ②转让已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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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租赁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2.计税依据: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意一定是转让购置的,同时减除的是原价,不包括其他费用)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九)销售不动产(5%) 1.规定:

(1)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2)以转让有限产权和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和构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和构筑物。

(3)包括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4)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计税依据: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知识点11: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熟悉) (一)城建税的特点: 1.专款专用;2.附加税。

(二)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三)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1%。注意特殊规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有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被查补“三税”的应同时对其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实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五)税收减免

(1)城建税一般不单独减免,主税减免,城建税才减免。 (2)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同时进行,所以,纳税环节、地点、纳税期限的规定,均按上述三税的规定办理。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了解)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征收比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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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发票管理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方式; 4.其他方式。 (二)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是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二、税款征收措施(掌握)

(一)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带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所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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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寸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预计分值在10-15分之间)

知识点1: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万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六)孰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七)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八)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九)了解国内信用证

第一节 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了解)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熟悉)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种类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单位银行计算帐户管理。

2.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内容。 3、需要人民银行备案核准的账户内容。

4、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前两种情况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结算账户的申请。后两种情况下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计算账户。 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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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范围:①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② 工资、奖现金的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 使用范围:

① 存款人借款转存; ② 借款归还;

③ 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④ 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现金只进不出)。

(三)专用存款账户: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

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②用途: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

1、适用范围:①设立临时机构;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③注册验资、增资。 2、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实名制管理: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2、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熟悉) (一)银行卡的分类

1.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余额不足时,可在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3、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掌握)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3、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4、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5、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贷记卡的取现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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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 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均含等值外币)。

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掌握) (一)计息。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二)收费。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持卡人在它行ATM机取款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由发卡行确定)。

第四节 结算方式

一、汇兑(掌握) (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二)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同单。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掌握)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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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三、委托收款(掌握)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四、国内信用证(了解)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熟悉) (一)票据当事 1.基本当事人:

票据种类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出票人 银行 企业或组织 银行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 付款人 银行(出票人) 银行(承兑人) 企业或组织(承兑人) 银行(出票人) 银行 银行本票 银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有权取得票据金额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功能:

(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掌握)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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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①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②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③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肋、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对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和时间,“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包括己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2.公示催告。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具体程序略。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1.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人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拒绝付款。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三、票据行为(掌握)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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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和保证。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4.出票的效力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1.概念和种类。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背书记载事项。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3.背书连续及其效力。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4.不得进行的背书,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5.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1.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按期承兑、记载承兑事项等。 (四)保证

1.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3.保证责任的承担。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效力。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掌握)

一、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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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1.申请。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签发并交付。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条件。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出票人的确定。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出票的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办理付款或拒绝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的概念

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将票据的所有权转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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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

2.贴现的基本规定

(1)贴现条件。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三、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1.申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交付。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1)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四、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概念

2.种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适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其中,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签发支票的注意事项。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1.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付款。出票人必须按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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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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