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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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关于今冬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和安排情况》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

同)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海岛,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放宽的具体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北京、上海市征集的新兵为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女青年,应当是2008年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09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8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优先征集在抗震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统一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符合征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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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的干部子女的征集,也可按此原则办理。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尽量多征集一些少数民族青年入伍。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二、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19岁。为适应部队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2008年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08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五、征集时间

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

六、征兵经费

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摘自《国务院、中央军委2008年冬季征兵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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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

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2008年6月28日 参动〔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去冬,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各地加大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的征集力度,一大批经过院校培养、有专业技能的青年应征入伍,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兵员质量。部队和地方普遍反映,应届毕业生是一个素质较高的青年群体,征集潜力很大,应当积极适应新时期国家教育资源发展变化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把应届毕业生作为征兵工作的重点对象,从源头上提高士兵队伍整体素质。为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征集对象主体

应届毕业生经历单纯、知识牢固、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从这个群体中征集新兵,能够有效提高新兵质量,有利于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改善兵员整体素质,有利于提高部队战斗力。今年,各级兵役机关要把征集对象主体从农村青年、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上述各级各类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2009年毕业的,也可以确定有参军意愿的学生为预征对象,今年征兵开始时如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往届毕业生和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函授、自考类院校的学生不包括在上述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范围之内。各级要转变工作思路,积极适应征集对象主体的调整变化,突出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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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主要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向教育要人才、到院校选兵员,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士兵。要结合年初院校征兵普查,深入院校开展工作,详细了解辖区内各类院校名称、办学类型、文理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办学特色、知名程度、学生来源、毕业生就业(升学)率、开设的专业类别、2008年度毕业生人数及参军意向情况,为做好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二、 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选定工作,在兵役登记的基础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县级兵役机关在各级各类院校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同时,会同教育部门适时组织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意向调查摸底,摸清应届毕业生的思想动态,掌握愿意参军的人数、专业和分布情况,并向学生告知报名等有关事项。

(二)组织报名。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各级各类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报名,院校武装部或学生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组织报名通常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实习)前完成,因实习或其他原因耽误报名的,可推迟到9月1日。

(三)确定对象。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和院校,适时组织报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初审,把思想觉悟高、身体条件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要求参军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告知其参加征兵报名、体检的有关事项。政治初审按照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重点审查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现实表现。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可结合高考体检一并进行。

(四)完善手续。对己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院校所在地县级机关会同院校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式样见附表),院校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进行鉴定,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印章,联系电话填写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办公电话;县级兵役机关对是否确定学生本人为预征对象填写结论意见,武装部部长签字,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联系电话填写武装部值班电话。《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填写完后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凭证,存根由县级兵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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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统一编号制发。《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遗失或填写错误的,可依据县级兵役机关存根补办。没有使用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县级兵役机关要统一封存,妥善保管。严禁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另作它用。

三、加强预征对象管理

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要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情况进行登记汇总,输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并将统计报表连同登记统计数据电子版一并上报市级兵役机关,市级兵役机关汇总后上报省级兵役机关。县、市级兵役机关逐级上报的时间,由省级兵役机关确定,但不得晚于9月10日。

数据汇总后,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与院校所在地不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院校所在地省级兵役机关汇总后,通过机要邮寄或传真等方式,通报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省级兵役机关;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与院校所在地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市的,由省级兵役机关汇总后通知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市级兵役机关;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与院校所在地是同一市、不同县(市、区)的、由市级兵役机关汇总后通知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县级兵役机关要全面掌握户籍在本县(市、区)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情况,建立档案数据库,加强管理教育,并将人员名单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和学生本人,为征集工作实施做好准备。省级兵役机关之间通报情况、省级兵役机关通知市级兵役机关、市级兵役机关通知县级兵役机关的时间不得晚于9月20日;县级兵役机关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和学生本人的时间不得晚于9月30日。 四、 科学分配征集任务

在院校征兵普查的基础上,兵役机关要根据本地区人口数量、教育水平、经济发展、公民素质及平衡兵役负担等因素,搞好征集指标的合理调配。要在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总数不变的情况下,逐渐改变以各地人口基数为主分配征集任务的方法,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各类院校集中的地区,应当逐步加大征集任务,尽可能征集更多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入伍。在征集任务逐年向院校倾斜的同时,对一些边远、艰苦、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有计划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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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指标,为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培养人才。

考虑到征集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外地就学的应届毕业生返乡应征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各地在分配征集任务时,根据需要可以预留一定的机动指标,数量由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机动指标的分配和使用由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实施,使用情况在定兵会议上公开,并向上级兵役机关备案。上级兵役机关要加强机动指标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五、落实优先征集政策

各级兵役机关要为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提供“绿色通道”,实施优先征集,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益。

(一)优先报名应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报名前10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当地兵役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及时安排。己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后报名。报名时,兵役机关要认真核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编号和鉴定意见,并将登记表留存,建立预征对象档案。己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当年选择参军的,在高校所在地报名。

(二)优先体检政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5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县级兵役机关要全部安排其上站体检。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加体检,队器质性或传染性疾病外,一般不得单科淘汰。组织应届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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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装入新兵档案。未批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由县级兵役机关存档备查。

(三)优先审批定兵。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时,要安排教育部门和院校有关人员参加。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定兵后,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由上一级兵役机关统一调整,尽可能保证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特别是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能够参军入伍;上一级兵役机关调整确实有困难的,应当优先批准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在县(市、区)范围内,合格的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往届毕业生和初中学历青年入伍。

(四)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县级兵役机关要根据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学校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应当充分考虑其学历和专业水平,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应届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学技术等方面优先。

六、做好优待安臵工作

要重视应届毕业生入伍、退役后的优待安臵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以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献身国防的积极性。在落实好现行优待政策的同时,可针对应届毕业生文化基础好、综合素质强和有一定专长的特点,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安臵工作。对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臵;对征集的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仍按照城乡有别的相应政策予以接收安臵;对己考取全日制高等学校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入伍的,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监督检查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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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要把加强监督检查评比作为促进征兵工作、提高新兵质量的重要措施,充分调动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院校的积极性,扎扎实实地做好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

(一)接受群众监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名单确定后,要在各院校和县级兵役机关张榜公布,自觉接受院校师生和学生家长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有群众反映并经查实不符合征集条件的,要取消预征对象资格。

(二)加强检查指导。各级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重点检查确定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工作开展情况、预征对象名单上报和平时管理情况、外地预征对象通报制度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落实情况等。军区征兵办公室和省级兵役机关对县级兵役机关的抽查率分别不少于10%和30%,市级兵役机关对所属县级兵役机关要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通报讲评。

(三)组织评比表彰。各级要把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占所有预征对象的百分比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率、上站体检率、征集入伍率特别是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征集入伍率,作为考评今年征兵工作的重要指标,用实实在在的数据反映工作成绩。今年征兵结束后,总参谋部、教育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项征集指标进行评比,并专项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级要结合实际,组织好评比,对完成征兵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落实不力的人和事,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从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是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作为征兵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级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导督促院校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征兵工作任务;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优待安臵政策的落实;各级各类院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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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专门人员,明确责任分工(设有人民武装部的院校,由人民武装部负责,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院校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兵役机关搞好兵役登记、宣传发动、确定预征对象和实施征集等工作,协助把好新兵质量关。要加强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应届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增强应征青年依法服兵役的意识,激发他们参军报国的热情。要严格征集程序,严格审查把关、落实政策规定,切实把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到部队来。要加强经费保障,在院校开展兵役登记和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的经费,列入兵役工作费支出,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和完成征集任务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院校。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附件:《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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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编号:ⅹ字第000000号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存根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公民身份号码 学校名称及班级 学校所在地 学校类型 学 历 专 业 技术等级 就读起止时间 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本人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此表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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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ⅹ字第000000号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姓 名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 学校名称 及 班 级 学校类型 就读起止时间 入学前户口所 在 地 家 庭 住 址 个人简历 电 话 家庭联系电 话 学 校 所在地 学 历 专 业 技术等级 本人联系 曾 用 名 性 别 照片 政治面貌(加入时间) 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 兵役机关对本人是否确定为预征对象结论意 见 责任人签名: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同学经体格初检、政治初审合格,己确定为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 责任人签名: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此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装入新兵档案

ⅹⅹ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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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规定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本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兵役机关报名、体检,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以下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由县处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报名前10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当地兵役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及时安排。己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后进行报名。己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当年选择参军的,在高校所在地报名,按征集在校大学生相关规定办理,享受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

2、优先体检政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5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县级兵役机关要全部安排其上站体检。组织应届毕业生政审时,《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签定意见”栏的签定意见以《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

3、 优先审批定兵。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时,要安排教育部门和院校有关人员参加。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入伍,应届毕业生定兵后,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院校应届毕业生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由上一级兵役机关统一调整,尽可能保证合格的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农业户口的应届毕业生能够参军入伍;上一级兵役机关调整确实有困难的,应当优先批准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入伍。在县(市、区)范围内,合格的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全部批准入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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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批准往届毕业生和初中学历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县级兵役机关要根据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人上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学校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应当充分考虑其学历和专业水平,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应届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学技术等方面优先。

对不落实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的人和事,可以向当地县级兵役机关或上级兵役机关反映情况。兵役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要及时查找问题,情况属实的要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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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部分 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征〔2008〕4号)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08年8月21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卫生部颁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现转发你们。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搞好业务培训,掌握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严密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此通知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传达到全体征兵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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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 总后勤部 卫生部

《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21日 参动〔2008〕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2003年国防部颁布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严密组织实施,较好地保证了新兵质量。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新兵征集的主体对象己逐步转到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上来,《标准》中的有些内容己不适应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需要和应征青年体格发育变化的情况。为从源头上提高士兵队伍的整体素质,尽量多征集高学历青年入伍,确定对征兵体检的部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身高、体重标准

(一) 身高:男性162㎝以上,女性160㎝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潜水员168-185㎝,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空降兵168㎝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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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今后全面铺开这项工作打好基础。今冬征兵结束后,各设区市要将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情况专题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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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XX学校XX系XX年级学生XXX,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是XXX乡(镇、街道)XXX村(居)委会,今冬准备应征入伍,经体格检查合格,请贵办尽快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中,于XXXX年XX月XX日前寄给我们。

XX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回函地址: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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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曾用姓名 家庭出身 民 族 户口性质 性别 婚否 入学前 本人现 实表现 调查人: 假期返 乡期间 表 现 调查人: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审查结论 调查人: - 48 -

附件3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函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贵县(市、区)XXX乡(镇、街道)XXX村(居)委会XXX,是我省XX学校XX系XX年级学生,今冬在XX县(市、区)批准入伍,请贵办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待,并通报当地民政部门抓好落实。 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

XX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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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 民政厅 福建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2005年度征兵工作中城镇青年

与农村青年界定办法的通知》 (〔2005〕司联字1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征兵工作和优抚安臵工作,现对2005年度城镇青年与农村青年界定办法及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应征适龄公民区分。应征适龄公民由原来的“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区分方法改为“城镇青年”和“农村青年”。适龄公民入伍后,用民政部统一印刷的《优待安臵证》,对属于城镇青年的发给(2005)闽城字第XXXXXX号《优待安臵证》,其家属享受原非农业户口城镇义务兵优待标准待遇;对属于农村青年的发给(2005)闽农字第XXXXXX号《优待安臵证》,其家属享受原农业户口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待遇。

二、城镇青年与农村青年界定办法。2005年度的城镇青年与农村青年界定办法是:以居、村委会的管辖范围来界定城镇青年和农村青年为主,参考2001年以前的户口性质和2001年12月25日后《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性质登记情况。城镇青年与农村青年界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民政、兵役机关参加界定工作。征兵政审时,界定结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户别”栏目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中,规范填写“城”(指城镇青年)或“农”(指农村青年)。上述界定办法仍无法确认“城镇青年”或“农村青年”的和持《临时身份证》、户口不在本辖区的,不能列入预征和政审对象。政审期间,乡(镇)、街道征兵办应将本辖区城镇青年应征对象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优待办法和标准。由当地兵役机关向民政部门提供城镇、农村青年入伍名单后,义务兵家属凭《入伍通知书》的城镇或农村类别,到民政部门领取《优待安臵证》,分别享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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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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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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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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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 超过0.5cm,开牙合 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反牙合 ,牙列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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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 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 助 检 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3) 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3) 白细胞总数 4.0~10.0×109/L(4000~10000/mm3)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 100~300×109/L(10~30万/mm3)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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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er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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