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03-29 16: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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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
目录
1.哲学的基本问题: 2.哲学最高问题: 3.思想路线: 4.认识路线: 5.哲学的党性: 6.一元论: 7.二元论: 8.多元论: 9.信仰主义: 10.目的论: 11.本体论: 12.本原: 13.派生: 14.唯物主义:
15.唯物主义的三种形态:
16.辩证法发展的三种历史形态: 17.形而上学的历史演变: 18.朴素唯物主义: 19.素朴唯物主义: 20.自发唯物主义: 21.素朴实在论:
22.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 23自然历史的唯物主义: 24.形而上学唯物主义: 25.机械唯物主义: 26.旧唯物主义: 27.庸俗唯物主义: 28.直观唯物主义:
29.羞羞答答的唯物主义: 30.实践唯物主义: 31.辩证唯物主义: 32.现代唯物主义:
33.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 34.新唯物主义: 35.战斗唯物主义: 36.唯心主义:
37.原始唯心主义: 38.客观唯心主义: 39.主观唯心主义:
40.唯心主义的两种基本形式: 41.唯我论:
42.彻底唯心主义: 43.绝对唯心主义:
44.唯意志论: 45.思辨哲学: 46.存在: 47.非存在: 48.自然界: 49.物质: 50.物质观: 51.物质不灭: 52.运动: 53.静止: 54.时间: 55.空间: 56.时空观:
57.时间、空间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58.时间、空间的无限性、有限性: 59.系统: 60.结构: 61.组织: 62.要素: 63.实在: 64.客观实在: 65.实在论: 66.唯实论:
67.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 68.客观世界: 69.外部世界: 70.物: 71.实体 72.发展观: 73. 辩证法: 74.唯物辩证法: 75.客观辩证法: 76.主观辩证法: 77.朴素辩证法: 78.自发辩证法: 79.古代辩证法: 80.唯心辩证法:
81.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82.自然辩证法: 83.历史辩证法: 84.形而上学: 85.庸俗进化论: 86.机械论: 87.循环论: 88.联系: 89.普遍联系:
90.本质联系:
91.非本质联系: 92.内部联系: 93.外部联系:
94.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 95.间接联系: 96.关系: 97.相互依赖: 98.相互包含: 99.相互作用: 100.中介:
101.中间环节: 102.运动: 103.运动不灭: 104.自己运动:
105.物质运动基本形式: 106.社会运动: 107.思维运动:
108.静止的相对性的表现: 109.生成: 110.变化: 111.发展: 112.进化: 113.过程: 114.规律:
115.规律的绝对性与特殊性: 116.规律性: 117.决定论: 118.非决定论: 119.宿命论: 120.机械决定论:
121.形而上学决定论: 122.独断论: 123.一般规律: 124.普遍规律: 125.特殊规律:
126.对立统一规律:
127.对立面的统一与斗争规律: 128.一分为二: 129.合二而一: 130.一点论: 131.两点论: 132.两重性: 133.两分法: 134.重点论: 135.片面性:
136.矛盾的普遍性: 137.矛盾的特殊性:
138.矛盾特殊性与矛盾普遍性的关系: 139.基本矛盾: 140.根本矛盾: 141.主要矛盾: 142.次要矛盾:
143.矛盾的主要方面: 144.主要的矛盾方面: 145.矛盾的次要方面: 146.次要的矛盾方面:
147.不同性质矛盾的不同解决方法: 148.矛盾问题的精髓: 149.矛盾: 150.差异: 151.差别:
152.内因与外因: 153.外因论: 154.内部矛盾: 155.外部矛盾: 156.根据与条件: 157.条件: 158.对立: 159.冲突: 160.对立面: 161.统一体: 162.一般与个别: 163.普遍与个别: 164.个别: 165.普遍: 166.特殊: 167.单一:
168.共性与个性: 169.个性:
170.主流与支流: 171.支流: 172.同一性: 173.统一性: 174.直接同一性: 175.矛盾同一性: 176.抽象同一性: 177.具体同一性: 178.幻想同一性:
179.形而上学同一性: 180.辩证同一性: 181.斗争性:
182.转化: 183.异化: 184.异己: 185.异在: 186.平衡: 187.不平衡: 188.均衡: 189.不均衡: 190.对抗: 191.非对抗: 192.对抗性矛盾: 193.非对抗性矛盾: 194.质量互变规律: 195.量变质变规律:
196.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规律: 197.规定性: 198.界限: 199.质: 200.本质:
201.本质和规律: 202.本质与质: 203.属性: 204.本质属性: 205.初级本质: 206.量: 207.度: 208.量变: 209.渐变: 210.质变: 211.飞跃:
212.渐进过程的中断: 213.部分质变:
214.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 215.质变中量的扩张: 216.度量关系关节线: 217.度量关系交错线: 218.关节点: 219.新陈代谢:
220.否定之否定规律: 221.波浪式前进: 222.螺旋形上升: 223.肯定: 224.否定:
225.否定之否定: 226.扬弃:
227.间断性与不间断性:
228.不间断性:
229.连续性与非连续性: 230.有限与无限: 231.无限:
232.相对与绝对: 233.相对主义: 234.绝对主义: 235.范畴:
236.本质与现象: 237.现象: 238.假象: 239.表面性: 240.内容与形式: 241.形式:
242.内部形式与外部形式: 243.外部形式: 244.形式主义: 245.原因与结果: 246.结果: 247.因果性:
248.必然性与偶然性: 249.偶然性: 250.全局和局部: 251.局部:
252.整体与部分: 253.部分:
254.可能性与现实性: 255.可能性: 256.抽象可能性: 257.现实可能性: 258.潜在: 259.现实:
260.动机与效果: 261.效果:
262.必然与自由: 263.自由:
1. 哲学的基本问题:
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对存在、精神对物质的关系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方面是,世界的本质是什么,是物质还是精神,物质和精神到底哪个是第一性的、哪个是第二性的;另一方面是,思维能否正确认识存在,现实世界究竟是不是可知的。对第一方面问题的不同回答,划分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对第二方面,问题的不同回答,划分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2. 哲学最高问题:
见“哲学的基本问题”。 3. 思想路线:
一定的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常指在实际工作中对认识论的具体运用和贯彻,故亦称“认识路线”。其主要内容是人们的认识所遵循的方向和道路。存在着两条根本对立的思想路线:一条是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思想路线,一条是从感觉和思想到物的唯心主义思想路线。 4. 认识路线: 即“思想路线”。 5. 哲学的党性:
所谓哲学的党性或党派性,指哲学上虽然有千流百派,但是如何用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这一哲学的基本问题去衡量,它们基本上分属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基本派别,所谓第三条路线、“中立”的哲学是不存在的,这就是哲学的党性。在阶级社会中,则表现为阶级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基本派别的斗争,归根到底表现着不同阶级的倾向和思想体系,反映了不同阶级的利益。 6. 一元论:
世界的本原只有一个。与“二元论”、“多元论”相对。有唯物主义一元论和唯心主义一元论。唯物主义一元论肯定物质是世界的本原,万物由物质派生,意识也是物质长期发展的产物;唯心主义一元论认为精神是世界的本原,万物都由精神派生。 7. 二元论:
主张世界有精神和物质两个本原。与“一元论”相对。它认为这两个本原各自独立、性质不同、互不联系、平行发展。 8. 多元论:
认为事物产生、发展是由多种本原、因素等决定的哲学学说。有多种表现:(1)本体论中的多元论,认为世界由许多本原构成。(2)认识论中的多元论,认为真理是多元的,对于同一事物对象,各个个人或阶级集团各有他们自己的真理。(3)历史观中的多元论,认为人类历史发展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宗教、文化等因素在历史发展中具有相同的意义。
9. 信仰主义:
亦称“僧侣主义”。一种以信仰代替知识或赋予信仰以一定意义的学说,断言“感性世界之外”存在着某种神秘的东西,从而同唯心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 10. 目的论:
主张世界上的一切都是为某种目的所决定的唯心主义学说。目的论反对唯物主义关于自然界的决定论原则,把只适用于人类活动的目的范畴推广运用于自然界,将目的看作是自然界的一个普遍原则。 11. 本体论:
指哲学中关于存在研究的理论。有广义狭义之别,广义指一切实在的最终本性,这种本性需要通过认识论而得到认识,因而研究一切实在的最终本性为本体论,研究如何认识则为认识论。这是以本体论与认识论相对称。狭义指在广义的本体论中又有宇宙的起源与结构的研究和宇宙本性的研究,前者为宇宙论,后者为本体论。这是以本体论与宇宙论相对称。
12. 本原:
亦称“始基”。构成世界万物的根源、元素、始基或共同基础。 13. 派生:
亦作“衍生”。相对于“本原’’而言,在本体论上,指凡从本体、本原产生的东西,即指从第一性的东西产生第二性的东西。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意识是第二性的,是由物质派生出来的。唯心主义则认为精神、意识是第一性的,物质是由精神、意识
派生出来的。
14. 唯物主义:
哲学中的两个基本派别之一,同唯心主义相对立的思想体系,主张唯有物质才是世界的本原的世界观,在哲学基本问题上坚持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认为客观物质世界是离开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着的,意识和思维不过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人脑的机能和属性,世界上千差万别的事物和现象,都是物质的不同表现形态。世界的统一性在于物质性。
15. 唯物主义的三种形态:
即古代朴素唯物主义、形而上学唯物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16. 辩证法发展的三种历史形态:
即:古代朴素辩证法、近代唯心主义辩证法、现代唯物主义辩证法三种历史形态。 17. 形而上学的历史演变:
形而上学的历史演变为:古代绝对静止观、近代机械运动观、现代庸俗进化论和当代西方哲学否定矛盾的观点。 18. 朴素唯物主义:
亦称“素朴唯物主义”。用某种或某几种具体物质形态来解释世界的本原的哲学学说。一般指古代唯物主义。唯物主义哲学的最初历史形态或阶段。主要特征是:(1)坚持用物质方面的原因解释世界本身及其统一性,反对宗教神学和唯心主义;(2)朴素唯物主义和朴素辩证法思想往往结合在一起;(3)具有直观性质;(4)朴素唯物主义也有自身的局限性。由于这些缺陷,它不能完全战胜唯心主义。近代自然科学和资本主义产生后,朴素唯物主义就为机械的、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所取代。 19. 素朴唯物主义: 即“朴素唯物主义”。 20. 自发唯物主义:
一般指自然科学家们在日常生活或科学实验中自发产生的唯物主义观点,即在自己的研究领域中,确信研究对象、自然规律的客观存在。自发唯物主义建立在承认物、对象、外部世界离开人的感觉、意识而独立存在的素朴信念的基础上,其重要特点是自发性,缺乏理论研究及理论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往往不能把唯物主义观点贯彻到底,易受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侵蚀。
21. 素朴实在论:
有两种含义:(1)一种哲学理论。认为人在对象中感觉到的所有性质(包括声音、颜色、滋味、气味、形状、运动)等都是物质对象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属性,物质对象就是这些可感性质的组合、集合。这一理论符合常识并为一般素朴观点所接受,故称素朴实在论。(2)自发形成的、朴素的承认外部世界独立于我们感觉之外的信念。 22. 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
亦称“自然历史的唯物主义”。自然科学家在自己科学实践中产生的自发的、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这种对于外部世界的自发信念,同哲学唯物主义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同唯心主义相抵触。但它很不彻底,特别是在社会政治历史问题上,往往持唯心论,反映出其局限性。
23. 自然历史的唯物主义: 即“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 24. 形而上学唯物主义:
以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看待世界事物的唯物主义学说。唯物主义哲学发展的第二个历史形态或阶段。它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认为意识是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反对先验论,主张反映论,认为客观世界是可知的。它存在着严重的缺
陷:机械性、形而上学性、不彻底性。 25. 机械唯物主义:
以机械的观点看待自然界、人以及人的认识的唯物主义哲学,16世纪至18世纪在西方盛行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典型形式。它承认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按规律运动着的。但用纯粹力学的观点来观察和解释世界的一切现象,把多种运动形式归结为机械活动的一种形式,抹煞物质运动形式的多样性和各种运动形式之间性质上的差别,并进而否认有机界与无机界、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本质差别。 26. 旧唯物主义:
与“新唯物主义”相对。泛指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前的唯物主义。它在认识论上,没有把人对自然界、环境、外部世界的认识看作是在实践基础上的能动反映,而是看作一种静观的、被动的和机械的照相式活动,不了解社会实践活动的批判的、革命的意义及其在认识过程中的基础地位,因而又被马克思称为“直观的唯物主义”。旧唯物主义有三个严重缺陷:机械性、形而上学性和不彻底性。 27. 庸俗唯物主义:
旧唯物主义的最肤浅、最粗俗的形式。19世纪50年代流行于德国。它承认物质是惟一的实在,否定上帝的存在,宣传无神论,但庸俗地解释意识、思想与物质的关系。把意识直接归结为物质性的东西,取消了意识与物质的区别,用生存竞争来解释社会进步,用遗传规律来解释阶级的不平等,用气候和食物差别来解释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和种族集团所独有的思想方式。它没有依据当时自然科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克服18世纪唯物主义的缺陷,把唯物主义推向前进,反而使唯物主义庸俗化和倒退。 28. 直观唯物主义: 即“旧唯物主义”。
29. 羞羞答答的唯物主义:
自发地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但自称为不可知论的哲学倾向。 30. 实践唯物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对他们自己创立的新唯物主义的一种称呼,因强调社会实践和创立科学的实践观而得名,它揭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种本质特征。“实践唯物主义”,除了强调实践的极端重要性外,也强调人类实践受客观规律和客观条件的制约性,强调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
31. 辩证唯物主义:
研究意识与物质世界的关系,揭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运动和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哲学学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组成部分,唯物主义哲学发展的高级形式。辩证唯物主义对世界事物的解释,既是唯物主义的,又是辩证的和历史的。 32. 现代唯物主义:
即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33. 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对他们自己创立的新唯物主义的一种称呼,为表明新哲学的性质而提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共产主义是新唯物主义区别于费尔巴哈旧唯物主义的一个标志,费尔巴哈的旧唯物主义只能得出人本主义的结论,而新唯物主义得出的是共产主义的结论。 34. 新唯物主义:
指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现代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相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划时代的历史观是新的唯物主义观点的直接的理论前提”。 35. 战斗唯物主义:
列宁对唯物主义,特别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一种称呼。列宁认为,现代唯物主义本质上是批判的,因此,必须坚持哲学的党性原则,同形形色色唯心主义思潮、各种迷信、僧侣主义作斗争。要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宣传无神论,没有战斗性,就不是唯物主义。
36. 唯心主义:
哲学中的两个基本派别之一,同唯物主义相对立的思想体系,主张唯有精神才是万物本原的世界观。唯心主义在哲学基本问题上主张意识、精神是第一性的,是世界的本原,自然界、物、外部世界是第二性的,由意识或精神所派生。在认识论上,唯心主义主张人的知识是先天就有的或是人的头脑主观自生的,否定知识来源于实践和外部物质世界;在社会历史观上,它把人类历史看作是某种先天原则和原理的体现,或者是杰出人物意志的产物,视精神、意志、动机为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否定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及其主体(劳动者)是历史的创造者,宣扬“天才”史观。 37. 原始唯心主义:
唯心主义的最早形态。它作为科学思维的对立物,从人们关于事物本原的抽象中,通过使一般脱离个别,变成神化的绝对而产生。它同原始万物有灵观念有密切联系,在这种理论中尚未达到把世界万物彻底精神化。 38. 客观唯心主义:
唯心主义基本形式之一。与“主观唯心主义”相对。认为“客观精神”(理念、绝对观念)先于物质世界独立存在,是第一性的,是世界万物的本原,物质世界是它的产物或表现。一般不否认物质世界的存在,但认为它是第二性的、从属于客观精神的。 39. 主观唯心主义:
唯心主义基本形式之一。与“客观唯心主义”相对。根本否认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认为“感觉”、“自我意识”是真实存在的,是本原的东西。主观唯心主义必然导致唯我论,与科学相违背。
40. 唯心主义的两种基本形式:
即客观唯心主义和主观唯心主义。主观唯心主义根本否认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认为“感觉”、“自我意识”是真实存在的,是本原的东西。客观唯心主义认为“客观精神”(理念、绝对观念)先于物质世界独立存在,是第一性的,是世界万物的本原,物质世界是它的产物或表现。
41. 唯我论:
一种只承认自己个人存在的哲学观点。主观唯心主义者或从个人的感觉经验出发,或者从个人的精神活动出发,把世界看作是个人感知的结果或个人精神创造的产物。其结果必然导致认为只有自我及其意识才是惟一真实的、本原性的存在,是世界上惟一的实体,而外部物质世界只能存在于自我的感觉中。 42. 彻底唯心主义:
指唯心主义一元论。认为精神是世界的本原,万物都由精神所派生。与二元论或不彻底的唯心主义相对。
43. 绝对唯心主义:
以“绝对”为最高原则的哲学学说。认为“绝对”是一种精神性的实体,它是超自然、超人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某种“宇宙精神”。世界上一切现象,无论是自然界、人类社会或人的思想都是由这种客观的精神派生的。 44. 唯意志论:
亦作“唯意志主义”,心理学中又称为“意志主义”,哲学和心理学中的一种唯心主义思潮。在哲学上,歪曲、夸大意志的本质和作用,主张将意志、情感本能冲动置于理性(理智)之上,即意志高于理性,而且将意志看作宇宙的本质基础、真相,认为意志“创造”世界万物。
45. 思辨哲学:
从概念出发进行纯粹逻辑思维,推演出整个客观实在,使客观世界的发展服从于人的思维的一般法则的哲学。它坚持理性思维通过概念达到必然性的知识或真理的认识,以扬弃主客观的对立,达到具体的多样性的统一或对立面的统一为目标。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自己的著
作中提到的“思辨哲学”,主要是指德国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 46. 物质:
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不依赖于人的感觉而存在,而能为人的感觉所反映。物质的唯一属性是客观实在性。物质范畴是构成辩证唯物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 47. 物质观:
关于物质的基本观点。内容包括物质定义、物质的一般特征、物质世界的状况等,是哲学世界观的基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大哲学基本派别的分歧,就在于物质观上的根本对立。
48. 物质不灭:
马克思主义物质观主要内容之一。指物质存在具有的无限、永恒、绝对的性质。物质不仅从数量上说是不灭的,从质量上说也是不灭的。物质本身具有不断转化的能力和条件,任何个别事物都不是从“无”中产生的,而是从它物转化而来的,事物的灭亡也并非变为“乌有”,而是转化为别的物质形态。 49. 运动:
运动是标志事物、现象变化的哲学范畴,是宇宙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是物质固有的属性,是物质存在的方式。事物运动的根源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50. 静止: 亦称相对静止,是运动的一种特殊状态,即物质运动在一定范围内的某种相对稳定状态。主要有两种情形:是物质之间未发生位置移动,处于机械平衡状态;事物处于量变过程中,没有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保持质的稳定性。 51. 时间:
时间是物质运动的延续性、间隔性和顺序性,表明一事物和另一事物、一运动过程和另一运动过程先后顺序、过程之间的间隔长短、事物存在和过程的延续久暂。时间的特点是一维性,即不可逆性,运动着的物质存在的基本形式。 52. 空间:
空间是物质的广延性和伸张性,一切物质系统中各个要素的共存和相互作用的标志。所谓“四维空间”,是指三维空间和一维时间的综合。 53. 时空观:
关于时间和空间的根本观点。哲学世界观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同哲学基本问题,以及对物质运动的见解有密切联系。
54. 时间、空间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时间和空间绝对性指作为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时间和空间的客观实在性是不变的,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时间和空间的相对性指受物质运动特性限制的时间、空间的具体特性是可变的、有条件的;人们关于时间和空间的观念也是可变的、发展的,因而是相对的。
55. 时间、空间的无限性、有限性:
时间的无限性是指物质在持续性方面是无限的,时间的有限性是指任何具体事物的持续性都是有限的。空间的无限性是指物质在广延性方面是无限的,空间的有限性是指任何具体事物的广延性都是有限的。 56. 系统:
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整体。与“要素”相对。
57. 结构:
指系统中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联结关系的总和。结构有以下三个特征:整体性,即结构是按一定组合规则构成的整体;转换性或同构性,即结构中各个成分可按照一定的规则互相替换,而并不改变结构本身;自身调整性,即组成结构的各个成分都相互制
约,互为条件而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结构既是物质系统存在的方式,又是物质系统的基本属性,是系统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和功能性的基础与前提。 58. 组织:
一般理解为事物内部诸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序性。有多种用法:(1)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编制的机构,如各种社会组织;(2)指事物的整顿过程,由杂乱变为有序;(3)指多细胞动植物体内由许多相似的细胞和细胞间质组成的基本结构,各有一定的形态结构和生理机能;(4)指造句构辞,作诗文。 59. 要素:
构成系统的基本单元,要素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系统的性质。与“系统”相对。在系统中,要素之间相互独立,存在差别性,要素之间又按一定方式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形成一定的结构。要素和系统既相依存又相转化。要素具有层次性,同一要素相对于由它和其它要素组成的系统是要素,相对于组成它的要素时则是一个系统。同一要素在不同系统中其性质、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 60.实在:
亦作“实有”。指在认识的现象后面的现实存在的事物,也可以指宇宙、不以意识为转移
而存在的东西,与“现象”相对。由于实在是指现象背后的事物,因而有唯物主义哲学家和唯心主义哲学家的不同理解,前者认为实在是物质的东西,后者则认为是精神的东西。 61客观实在:
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意识的物质世界。客观实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但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和反映。 62. 实在论:
又译“唯实论”、“实在主义”。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外部世界的客观实在,称为“朴素实在主义。在中世纪经院哲学中一般译为“唯实论”,与“唯名论”相对;在近现代哲学中一般译为“实在论”或“实在主义”。近代以来的某些自然科学家,用它表达自发唯物主义思想,以示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唯物主义。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实证主义、马赫主义、实用主义等具有折衷主义色彩的哲学流派,用它表示超出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之上。意志主义、生命哲学、绝对唯心主义、新托马斯主义等唯心主义哲学流派,尤其是具有客观唯心主义特点的哲学流派,用它表示承认外部世界的实在性,以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唯物主义哲学和唯心主义哲学。20世纪初在欧美流行的作为一种特定的哲学思潮的实在主义,则是新实在论。
63. 唯实论: 即“实在论”。
64. 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
“主观世界”指人的意识、思想领域,通常称精神世界。“客观世界”指在人们意识之外独立存在的物质世界,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马克思主义认为,客观物质世界是独立存在的,主观世界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能动反映。主观世界的对象和内容由客观世界决定,主观世界的形式则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观世界有时也指人的反映和认识能力 65. 客观世界:
见“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 66. 外部世界:
人的意识之外的物质世界。自然界、物、对象等都属于外部世界,是第一性的东西,人的意识和思维本身不是“超自然”的存在物,而是物质自然界长期发展的历史产物即人脑的产物,是人脑对外部物质世界的反映。 67. 物:
与意识相对的一切可感知的客观实在东西,一切主体活动的客体对象。
68. 实体:
通常指能够独立存在的、作为一切属性的基础和万物本原的东西。与“现象”或“幻象”相对。实体有其属性,但自身不是一种属性,实体的存在表现为属性的变化。实体是事物的本质,是事物的最重要的方面。 69. 发展观:
对事物是否发展变化和怎样发展变化的根本观点,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认识史上,有两种基本的发展观点:一种认为发展是减少和增加,是重复;另一种认为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前者忽视了事 物的自己运动,或把它的泉源移到外部,移到神那里去;后者是活生生的,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认识自己运动的泉源上,提供了理解“飞跃”、“渐进过程的中断”、“向对立面的转化”、旧东西的消灭和新东西的产生的钥匙。 70. 辩证法:
在欧洲哲学史上,辩证法这一术语曾在各种不同意义上被使用过。在古希腊,被亚里士多德称为“辩证法的创立者”的芝诺的论辩方法,是最初意义的“辩证法”。芝诺的辩证法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思维自身的矛盾运动和这种运动对于对象自身矛盾的接触;一是指通过揭露对方论点中的矛盾而探求问题的方法。苏格拉底把辩证法看做通过对立意见的争论而发现真理的艺术。柏拉图还把认识理念的方法,从低级概念到高级概念的“思想进程叫做辩证法”。黑格尔关于辩证法是普遍联系和发展的思想,已成为辩证法的通常涵义。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经历了三种基本的历史形态:古代朴素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 71. 唯物辩证法:
亦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理论。它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是辩证法发展史上的高级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规律有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客观世界自身存在着辩证运动,唯物辩证法就是对客观世界这种本质关系的自觉反映,是辩证思维的逻辑形式。
唯物辩证法按其本质来说是批判的,革命的,它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唯物辩证法提供了客观地、全面地、发展地观察分析事物的钥匙和具体、科学地解决矛盾的方法,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的理论基础”。
用来研究自然界,总结自然界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普遍规律就是自然辩证法;用来研究社会,总结社会的发展的普遍规律,就是历史辩证法(历史唯物论、唯物史观);用来研究思维,总结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就是辩证逻辑。 72. 客观辩证法:
自然界、人类社会本身固有的辩证运动规律。与“主观辩证法”相对。其基本规律为: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客观辩证法可分为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历史辩证法虽离不开有意识的人有目的的活动,但它仍然是受客观辩证法规律的支配。 76. 主观辩证法:
亦称“思维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相对。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体系,就其所反映的客观内容来说,它是客观辩证法,就其理论形态或观念形态来说,又是主观辩证法。 77. 朴素辩证法:
亦称“古代辩证法”。一种原始的、自发的辩证法,产生于古代,辩证法的初级形态。在辩证法发展史上有特殊的地位,它实质上是正确的世界观,它的许多丰富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内容思想成为以后辩证法思想的历史源泉。但它是通过直观天才地猜测到客观世界联系和发展的总图景,缺乏严格的科学证明;只是零星列举一些矛盾、对立的现象或概念,不能
完整地表述辩证法规律,不能系统地把握辩证法的总体,因而是不完备、不彻底的。 78. 自发辩证法:
在日常活动或科学实践中自发产生的辩证法观点。是对发展着的客观世界辩证法不自觉的、不定型的、哲学上无意识的信念。自发辩证法的观点基本是正确的,但如不进一步转变为自觉的辩证法,就不可能把辩证法贯彻到底。 79. 古代辩证法: 即“朴素辩证法”。 80. 唯心辩证法:
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上的辩证法学说。这种学说的特点是在把客观物质世界归结为精神的基础上,论证精神、概念的辩证运动和发展。 81.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 即“唯物辩证法”。 82. 自然辩证法:
研究自然界和自然科学发展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规律和方法的学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19世纪中叶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前人的辩证思想和自然科学发展的基础上创立。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和《反杜林论》,标志着自然辩证法体系的基本确立。
自然辩证法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1)自然界辩证法,即辩证自然观。(2)自然科学辩证法,即自然科学观、自然科学论。 (3)自然科学研究的辩证法,即自然科学认识论、方法论或简称自然科学方法论。 (4)自然科学各部门的辩证法,即各门自然科学哲学。 (5)技术辩证法,即技术哲学、技术论。自然辩证法在当代已经发展成为科学技术哲学。 83. 历史辩证法:
(1)社会历史过程自身的辩证法,即一般辩证法在历史领域里的特殊表现形式。(2)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过程的理论,即“历史唯物主义”,是唯物主义与辩证法在历史领域中相结合的产物。
84. 形而上学:
与辩证法相对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原用以指研究超经验的东西(神、灵魂和意志自由等)的学问,或用作哲学的别称,其意一般多指建立一个观念体系以对实在的性质作出判断,或以一种方法去把握所知的实在的性质。在德国黑格尔提出唯心辩证法以后,它又被用以指非辩证的思维方法。在哲学史上,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形而上学有时同唯物主义结合在一起,有时同唯心主义结合在一起。 85. 庸俗进化论:
亦称“庸俗发展观”,把达尔文的生物进化学说庸俗化的形而上学发展观,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代表是英国斯宾塞。庸俗进化论认为自然界现存的秩序是一种渐进过程的产物,并且把这种渐进性当作一般的公式,提高为宇宙的根本规律,并引到社会科学领域里来。它只承认发展中的量变,否认飞跃、质变;承认进化,否认革命;否认事物内部矛盾是发展的根本原因。 86. 机械论:
(1)一种用机械力学原理解释自然界一切现象和过程的形而上学观点,17—18世纪在西欧形成。英国霍布斯、洛克,法国笛卡儿、狄德罗、拉美特利、爱尔维修、霍尔巴赫都是机械论者。拉美特利的《人是机器》是机械论的代表作。他们在正确地反对神学目的论的同时,把力学规律绝对化,用物质运动的机械形态的规律来解释整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机械论坚持唯物主义决定论观点,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有因果联系,具有必然性和规律性。但是他们却用机械的观点去解释决定论,把决定论同力学原理所制约的现象联系混为一谈,否认偶然性的客观性。机械论作为一种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后又被引申泛指:把矛盾或矛盾的某一侧面绝对化,否认对立面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转
化;否认事物的特点和发展,把不同时间、地点和性质的事物混为一谈;用固执死板的公式、教义到处照搬硬套。(2)一种把生物学规律归结为力学、物理学、化学规律的理论。 87. 循环论:
认为事物的发展只有量变,没有质变,只是不断地循环往复简单地周而复始的发展现。 循环论否认事物前进上升运动,实质上是否认了事物的发展。用循环论解释社会历史现象的就是历史循环论。 88. 联系:
事物、现象之间及其内部各要素之间多种多样的关系。联系的实质是矛盾,联系就是指彼此差别、对立和矛盾的联系差别、对立存在于相互联系之中。依据不同情况,联系可分为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本质联系与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主要联系与次要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以及空间角度的横向联系与时间角度的纵向联系。内部的、本质的、必然的、主要的联系,决定着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发展的基本趋势。 89. 普遍联系:
事物和现象的联系的普遍性。从空间上说是指客观存在的各个事物和现象部同周围的其他事物和现象互相依存,在时间上表现为连续性。联系是事物和现象存在的基础。 90. 本质联系:
事物内部比较稳定深刻的必然联系。同“非本质联系”相对。本质联系是事物内部最根本的联系,它既决定事物的根本属性,也规定着事物发展的趋向。本质联系是分层次的。人们认识事物就是从不甚深刻的本质联系到更为深刻的本质联系的无限深化的过程。本质联系和规律性是同等程度的概念,规律就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 91. 非本质联系:
事物外部的联系,也指事物内部非根本的、不稳定的、偶然的联系。同“本质联系”相对。它不能决定事物的本质属性,不能规定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非本质联系与本质联系是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非本质联系对事物的本质联系有影响和制约的作用。 92. 内部联系:
事物和现象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同“外部联系”相对。简单的事物和现象,其内部联系直接表现为对立双方的矛盾关系。复杂的事物和现象,其内部联系错综复杂,其中必有一种联系(或一对矛盾)是主要的,决定着事物、现象的本质联系。事物、现象的内部联系,决定其性质、特征和功能。内部联系是事物和现象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亦即内因。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不可分割,两者的区别不是绝对的。内部联系具有相对性。 93. 外部联系: 事物外部、现象的联系。是一种不决定事物本质或规律性的联系,同“内部联系”相对。外部联系对事物的内部联系起着制约和影响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对事物的变化、发展能起很重大的作用,但必须通过事物的内部联系才能起作用。事物的外部联系也是一种客观的联系。事物内部的本质或规律性的联系,往往会在该事物的外部联系中反映出来。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内部联系,要从外部联系着手。外部联系与内部联系的界限不是绝对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是互相转化的。
94. 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
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不同要素之间不经过中间环节而发生的相互依赖和互相作用的关系。与“间接联系”相对。是常见的、最容易感觉到的一种联系。直接联系较为明显的表现事物的本质、必然的联系。直接联系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征,因而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起比较现实的作用。
95. 间接联系:
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而发生的联系。与“直接联系”相对。事物的间接联系,更加广泛地揭示了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96. 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对象及其特性之间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依赖、互相比较的一种形式。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它为事物所固有,存在于相应的事物之间。任何事物总是处在和其他事物的一定关系中,只有在同其他事物的关系中,它才能存在和发展,它的特性才能表现出来。
97. 相互依赖:
矛盾对立双方的互相依存的关系,即矛盾一方的存在总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彼此不能分离。矛盾对立双方的互相依赖是矛盾同一性的表现之一。 98. 相互包含:
矛盾双方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也指矛盾对立双方包含共同的因素,矛盾同一性的一种具体表现。矛盾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对立双方互相包含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承认矛盾对立双方的互相包含,并不否定矛盾双方的互相排斥和互相斗争。 99. 相互作用:
矛盾双方或事物、现象之间互相联系、互相斗争和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自然界存在着四种互相联系、互有区别的相互作用,即引力相互作用、电磁相互作用、强相互作用和弱相互作用。社会领域和认识领域中存在着生产力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之间、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 100. 中介:
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内部不同要素之间起居间联系作用的环节。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中介表现为事物转化或发展序列的中间阶段。马克思通常把中介看作是事物联系的中间环节,为了把握事物,就必须把握中介。 101. 中间环节:
使两个事物联接起来的居间环节或桥梁。中介的具体表现之一。 102. 运动:
由事物相互作用所构成的物质存在和变化的方式,物质所固有的根本属性。运动与物质不可分割。运动的源泉在于物质内在矛盾。运动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只能被转移。从低级简单的运动形式到高级复杂的形式,可以分为五种基本运动形式: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社会运动(包括思维运动)。各种运动形式既因有各自特点和规律而显现着区别性和多样性,又因相互联系而显现着内在的统一性。 103. 运动不灭:
运动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而只能转化的特性。在运动转化过程中失去一定质运动的一定量,必定产生另一种质运动的相当的量。而且这种转化又是无限的,永恒的。能量守恒定律把自然界各种运动形式联系起来,表现了物质运动中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揭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的不可消灭。 104. 自己运动:
事物运动的源泉和动力在事物内部的特性。辩证唯物主义运动观的重要范畴。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切事物内部都包含着矛盾,都具有相互排斥、相互对立而又相互统一的倾向。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是对立面既斗争又统一的结果,事物自身的矛盾性是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动力和源泉。自己运动并不排除事物外因的作用,但外因只能通过事物的内因才能起作用。否认事物自己运动的观点,是形而上学的观点。 105. 物质运动基本形式:
物质存在和表现的形式。19世纪中叶,恩格斯曾根据当时自然科学的成果,将物质运动区分为宏观物体的机械运动、分子的物理运动、原子的化学运动、蛋白体的生命运动以及人的社会运动等五种基本形式。根据现代自然科学所提供的材料,自然界的基本运动形式可分为:(1)物理运动;(2)化学运动;3)生命运动;(4)社会运动。 106. 社会运动:
亦称“社会历史运动”。客观物质世界的高级运动形式。是以人为主体、以生产实践为
基础的社会有机体的活动,包括物质生产的实践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思想文化活动等形式。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运动的根本源泉和动力。社会运动和自然运动的根本区别点,在于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经过思虑和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
社会的运动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它同自然界一样,也是有规律的运动发展过程。人类社会运动的基本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是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发展过程。社会运动也不是直线上升的,中间也会出现曲折和停滞。 107. 思维运动: 人的理性活动,人脑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及其他逻辑方法反映客观现实的认识过程。思维运动的生理机制是人脑的高级神经活动。思维运动具有抽象概括性的特点,它所反映的是事物的一般特性以及事物之间的规律性联系。 108. 静止的相对性的表现:
静止的相对性表现为:(1)静止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事物及其一定层次结构的静止,而不是一切事物及其一切层次结构整体的静止。(2)静止总是体现为事物运动中的个别的特殊的运动形式,而不是指事物中所有的普遍的运动形式。 (3)静止对任何事物来说都是暂时的运动形式,而不是永恒的运动形式。 109. 生成:
亦作“变易”,相当于“变化”、“转化”。指处于由非存在到存在,或由某种质到另一种质的过程中的事物或现象。任何事物或现象都处于非存在和存在的统一中。 110. 变化:
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物质由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的过渡和转变。反映物质固有的属性、状态和趋向。事物变化和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其自身内部的矛盾性。变化有相对静止、渐变形式的量变状态,也有显著、飞跃形式的质变状态。 111. 发展:
事物在规模、结构、程度、性质等方面发生由低级到高级,由旧质到新质的变化过程。 112. 进化:
缓慢的、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原为生物学中与“退化”相对的一个概念,表示生物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种类较少到种类繁多的向前演化过程。后成为表现事物发展的一种普遍形态的概念。在人类社会发展变化中,进化作为“革命”的对称,指社会发展的量变阶段,革命的准备阶段。 113. 过程:
物质运动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形式。过程是物质、运动和时间、空间的辩证统一。事物是作为过程而出现和向前发展的。过程的根源在于矛盾,矛盾的普遍性决定了过程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不同事物过程的本质。过程是有限性和无限性的统一,就具体过程来说,是有始有终的,是有限的;就整个世界过程发展来说,是无始无终的,是无限的。过程是常住性和变动性的统一,过程的实际内容是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其形式是量变和质变以及它们的相互转化;其道路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其总的趋势是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 114. 规律:
亦称“法则”,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本质的联系和必然的趋势,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规律具有稳定性、重复性的特点,是事物中稳固的东西。它是客观的,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规律普遍存在于自然、社会和思维一切领域。任何规律都是绝对性与相对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规律按其根本内容来说可分为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
115. 规律的绝对性与性对性:
绝对性指其客观必然性,人们不能违抗它;相对性指任何规律都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挥它的作用,而且任何规律也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才能出现重复有效性。 116. 规律性:
客观事物相互作用中所固有的稳定的规定性。一般指事物现象形态及其发展过程中固有的内在的本质联系,以及其发展的必然趋势。规律性是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固有的本性,事物的规律性是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与必然性是同一序列的范畴。 117. 决定论:
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普遍存在着因果制约性、必然性和规律性的哲学学说。与“非决定论”相对。有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之分。 118. 非决定论:
否认世界上一切事物具有因果制约性和规律性的哲学学说。与“决定论”相对。它无限夸大偶然性、自由意志,宣扬神秘力量。 119. 宿命论:
(1)认为历史发展由一种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神秘力量(天意或命运)所决定的宗教和唯心主义学说。它完全否认人的自觉能动性,要求人们完全听任命运的安排,不作任何改造自然和社会现实的积极努力。(2)割裂自由和必然、偶然和必然的辩证关系,承认必然而否认自由和偶然,承认客观规律性而否认自觉能动性的机械唯物论观点。它的产生是由于人类对自然和社会发展知识、对事物因果关系、现象和本质关系缺乏辩证了解,从而陷入对必然的夸大,陷入盲目性。
120. 机械决定论:
又称“形而上学决定论”。只承认必然性,完全排斥偶然性,并把这种必然性仅仅归结为机械必然性的理论。17至18世纪流行于西欧。主要代表人物为荷兰斯宾诺莎、法国拉普拉斯和霍尔巴赫。认为在事物已知状态中,已蕴藏着以后必将出现的一切状态的可能性,事物的发展是一个机械地被决定了的过程。看不到不同的物质运动有不同的因果联系和运动规律,把机械运动当作因果制约的唯一形式和各种事物运动的唯一规律,把现在和将来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看成是预先规定的。认为只要人们知道一个无所不包的宇宙方程,又知道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便可一劳永逸地预言宇宙问一切事物任何时间地点的运动状态。机械决定论在社会历史领域常表现为宿命论,否认人们的自觉能动性。由于否认偶然性,又导致将必然性神秘化。
121. 形而上学决定论: 即“机械决定论”。 122. 独断论:
在哲学上最初指拉利萨的斐洛所发展的学园派的理论,其特征是折衷主义。也用以指由基督教的信条和教义所构成的整个教条体系,通称为教条神学。康德用这个词指以沃尔弗为代表的唯理论哲学体系。康德认为唯理论没有详细探讨人的理性认识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就肯定理性认识的确定性,否定感性认识的作用,并扩大了它的使用范围,因而陷于独断。费希特在其知识学理论中用独断论指唯物主义观点,认为独断论是与观念论相对的,观念论可以用人的主观观念统一主体客体。唯物主义则肯定有客观事物存在,但客观事物与认识主体是不同质的,两者不能沟通,因而陷于独断论。 123. 一般规律:
亦作“普遍规律”。指事物或现象普遍具有的共同规律,与“特殊规律”相对。它和特殊规律互相联系、互相包含。一般规律通过特殊规律表现出来,并存在于特殊规律之中。它和特殊规律的区分是相对的。 124. 普遍规律:
即“一般规律”。 125. 特殊规律:
反映与一般相区别的特殊事物的根本特征和发展运动的规律。与“一般规律”相对。特殊规律和一般规律的区别是相对的。特殊规律和一般规律又是相互联系的。 126. 对立统一规律:
即“对立面的统一与斗争规律”。亦称“矛盾规律”。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中的普遍起作用的辩证法规律。它揭示出事物或现象内部都存在着既互相依赖又互相排斥的对立面,这两个方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发展和转化。
对立统一规律基本内容包括: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同一和斗争的相互联结,斗争的绝对性和同一的相对性。对立统一规律揭示出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认为对立面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相对的,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互相依存互相联结,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对立面的斗争是无条件、绝对的。对立统一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中普遍存在和起作用的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作为唯物辩证法的实质、核心和根本规律,贯穿和统摄着辩证法的全部内容,提供了理解和说明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钥匙,揭示了事物运动和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是科学认识客观事物的根本观点和方法。 127. 对立面的统一与斗争规律: 即“对立统一规律”。 128. 一分为二:
事物内部的可分性、矛盾性。唯物辩证法所理解的“一分为二”是指一切事物、现象、过程都可分为两个互相对立和互相统一的部分。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一分为二,就既要看到矛盾双方的对立和排斥,也要看到双方的联系和统一,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从这个意义上,一分为二也可看作对立统一规律的通俗表达。 129.
合二而一:
对立双方的互相联结和统一。 “合二而一”不是排斥矛盾对立的简单等同。 130. 一点论:
毛泽东对形而上学片面性的一种通俗说法。与“两点论”相对。它抹煞事物的联系、事物的差别和矛盾,否认事物的发展和变化,只看到孤立的个体,看不到互相联系的整体;只看到事物的一面,看不到事物的另一面;只看到事物的现状,看不到事物的将来发展。 131. 两点论:
毛泽东对对立统一学说辩证含义的深刻而通俗的说法。与“一点论”相对。两点论认为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由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所组成;这两个方面不是绝对均衡的,而是有主次的;两个方面通过互相排斥的矛盾斗争,又会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两点论承认事物的矛盾的客观普遍性、变动性和特殊性。 132. 两重性:
事物自身固有的矛盾属性。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在对立统一中,都是由矛盾组成,都具有两重性。各个不同的事物以及同一事物在其不同的发展过程和阶段上,其两重性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一样。对事物的两重性必须进行具体分析 133. 两分法:
毛泽东对对立统一辩证思想方法的简明、通俗的表述。两分法要求对人对事对己坚持辩证分析态度,不能以偏概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要分清主流和本质。坚持两分法,就是坚持辩证的分析方法。 134. 重点论:
关于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主导作用和决定事物性质的观点。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包含着矛盾,在一对以上的矛盾结合体中,必有一对是主要矛盾,在一对矛盾的对立双方中,必有一方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事物的性质即由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重点论和两点论是辩证的统一。脱离重点论的两点论,就会变成均衡论;
脱离两点论的重点论,就会变成一点论。 135. 片面性:
对事物和矛盾不作全面考察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片面性看问题,只看矛盾的一方、不看与之对立和联系的矛盾的另一方;只知道过去的一方,不知道现在和将来的一方;只了解局部的一方,不了解全局的一方;只是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而对具体情况不作具体的分析。片面性是主观性的表现,它不能全面地了解事物的矛盾,必然会在认识上和工作中发生错误。唯物辩证法认为,要真正认识事物,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 136. 矛盾的普遍性: 含义有两方面:其一,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每一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137. 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特殊性构成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本质,是世界上各种事物千差万别的内在根据,也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基础。具体表现为:各个物质运动形式的矛盾,各个运动形式在各个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各个发展过程的矛盾的各方面,各个发展过程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上的矛盾以及各个发展阶段上的矛盾的各方面。还有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以及矛盾之主要的方面和非主要的方面这两种情形。
138. 矛盾特殊性与矛盾普遍性的关系: 即“个性与共性的关系”。 139. 基本矛盾:
亦称“根本矛盾”。规定事物的根本性质并对事物的全过程运动发展起支配作用的矛盾。与“非基本矛盾”相对。根本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基本动力和基本原因,它贯穿于事物发展全过程并始终起着主导作用。事物性质的改变是随着基本矛盾的变化而变化的。基本矛盾在过程发展的各个阶段中,各有其特点,使过程显出阶段性。基本矛盾有时可能不仅仅是一对。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两者相互影响。非基本矛盾为基本矛盾所规定和制约,但又影响着基本矛盾的发展和解决。 140. 根本矛盾: 即“基本矛盾”。 141. 主要矛盾:
体现事物和发展阶段、过程的特殊性和差别性的一种矛盾。与“次要矛盾”相对。在复杂事物的矛盾体系之中,各种矛盾所处的地位和对事物存在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其中有一种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其它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这种矛盾就称为主要矛盾。
142. 次要矛盾:
在复杂事物的矛盾体系中,除主要矛盾外的矛盾。与“主要矛盾”相对。次要矛盾为主要矛盾所支配,但对主要矛盾也有制约和影响的作用。次要矛盾的发展和解决与否,也影响着主要矛盾的发展和解决。次要矛盾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与主要矛盾相互转化。
143. 矛盾的主要方面:
亦称“主要的矛盾方面”。矛盾双方中起主导或支配作用的方面。与“矛盾的次要方面”相对。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发生变化,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次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互相转化。 144. 主要的矛盾方面: 即“矛盾的主要方面”。 145. 矛盾的次要方面: 亦称“次要的矛盾方面”。矛盾双方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与“矛盾的主要方面”
相对。次要的矛盾方面虽然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但不是完全被动的。它对矛盾主要方面有制约、影响的作用。在矛盾的发展过程中,矛盾的次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转化为居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
146. 次要的矛盾方面: 即“矛盾的次要方面”。
147. 不同性质矛盾的不同解决方法:
即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对抗性矛盾是在双方主要利益根本对立的基础上产生的矛盾,一般采取外部冲突的方法才能解决的矛盾。非对抗性矛盾则是在双方主要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矛盾,一般应采取非对抗的方法去解决。另外,同一性质的矛盾,所存在的具体条件不同,表现的形式也有所区别。矛盾的性质和表现形式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随着矛盾性质和表现形式的变化,解决矛盾的方法一般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只有具体地分析矛盾性质及其发展变化,才能选择恰当的方法去解决它。
148. 矛盾问题的精髓:
指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即矛盾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关系。矛盾的共性、绝对性就是矛盾的普遍性,它是指事事有矛盾、处处有矛盾、时时有矛盾。矛盾的个性、相对性就是矛盾的特殊性,它是指不同的物质运动形式、过程、阶段及矛盾诸方面,矛盾的不平衡性,解决矛盾的方法等,都具有特殊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之间是辩证的关系。首先,共性和个性相互联结,个性中包含有共性,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其次,共性和个性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在此场合为共性,在另一不同场合转化为个性,反之亦如此。了解和掌握矛盾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就是把握了矛盾问题的精髓,否则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149. 矛盾:
在唯物辩证法中,指对立面的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吸引的关系。 150. 差异:
没有激化的矛盾,矛盾发生的初期状态。唯物辩证法中的“差异”范畴,通常指矛盾同一性中的内在差异。 151. 差别:
指不同事物之间的区别或同一事物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的不同情形。有时它需通过中介才构成矛盾。
152. 内因与外因:
内因指事物运动和发展、变化的内部原因,即事物自身的矛盾性。外因指外部原因,是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外部联系或外部矛盾。 153. 外因论:
把事物的外部联系作为运动和发展的根本或惟一的原因的形而上学观点。外因论者否认事物运动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由于外因论简单地从事物外部寻找发展变化的原因,因此不能解释事物的质的多样性,不能解释一种质变为他种质的现象。外因论者有的属于唯心论;也有的属于形而上学的唯物论。 154. 内部矛盾:
事物自身中的矛盾,事物内部各方面、各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与“外部矛盾”相对。事物内部的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的内部矛盾决定事物的本质特征。具体事物的内部矛盾性,就是事物的个性、特殊性。内部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受外部矛盾的制约和影响。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区分是有条件、相对的。 155. 外部矛盾:
一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外部联系或矛盾。与“内部矛盾”相对。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外部原因。外部矛盾对事物的内部矛盾有影响和制约作用,在特定条件下甚至对整个事物的
性质和发展趋势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外部矛盾必须通过内部矛盾才能发生作用。 156. 根据与条件: 根据是决定事物存在、发展的内部原因,是事物内部固有的根本矛盾,事物运动的根源;条件是制约和影响事物存在、发展的外部因素。根据和条件是客观的,是事物固有规律的作用的表现和结果。根据和条件是有区别的,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没有无条件的根据,也没有脱离根据的条件。 157. 条件:
见“根据与条件”。 158. 对立:
(1)即对立面。“对立统一”或“对立的统一”中的“对立”,就是不同性质的对立的东西,亦即矛盾的双方。(2)即矛盾的斗争性,亦即对立面的互相排斥、互相否定。(3)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即激化了的矛盾。 159. 冲突:
矛盾和矛盾斗争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客观现实中矛盾斗争的集中表现,又是反映生活矛盾的一种手段。 160. 对立面:
矛盾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对立面是客观的,现实世界的对立面是多种多样的。对立面总是并存的,各以对方为存在的前提。一定条件下对立面又会相互转化。 161. 统一体:
矛盾各方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统一整体。 162. 一般与个别:
与个别相对的一般有两种含义:(1)指事物之间在现象上共同之点。(2)指事物之间在本质上共同之点,即与必然性相等。个别,指单个的、特殊的事物。一般是一切事物所固有的本性,它具有客观普遍性。一般与个别是对立统一关系。 163. 普遍与个别: 即“一般与个别”。 164. 个别:
见“一般与个别”。 165. 普遍:
某类事物中的共同属性,与“单一”相对,普遍的概念是对事物之间客观关系的反映。普遍和单一作为客观事物的属性,统一地存在于具体事物之中。普遍和单一是辩证的对立面,两者相互联结又相互区别。普遍和单一的相互联系和转化以特殊为中介。 166. 特殊:
与“普遍”、“单一”相对。作为与普遍、单一相互联系和转化的中介,指单一中包含的与普遍直接相联的特征,是若干单一现象中的普遍;兼有单一和普遍的双重属性。 167. 单一:
空间和时间上确定的、有限的具体事物,是事物的个体性、独特性,具体事物所特有的质和量的规定性,与“普遍”相对。 168. 共性与个性:
共性指不同事物所共有的普遍性质;个性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质。唯物辩证法认为,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共性决定了事物的基本性质,个性则揭示事物之间的差异性,使事物之间相互区别。 169. 个性:
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质与共性相对。参见“共性与个性”。 170. 主流与支流:
主流指事物的本质方面,决定事物发展的方向;支流指事物的非本质方面,是事物发展
的次要的、非根本的趋势和方向。事物的主流通常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但主流与矛盾主要方面不能等同。有时矛盾的主要方面代表事物的主流,有时则不然。在社会领域中,矛盾统一体内部代表事物发展方向的矛盾一方,虽然有时还暂时处于被支配地位,但它是事物的本质方面,是决定事物发展方向的主流。主流和支流是互相对立又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 171. 支流:
见“主流与支流”。 172. 同一性:
(1)在辩证法中,指“辩证同一性”(或统一性)。亦称“矛盾同一性”、“具体同一性”。与“形而上学同一性”相对。同一性概括为两种情形:(a)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b)矛盾着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2)亦称“抽象同一性”。指“形而上学同一性”,它绝对地看待事物的同一,排斥任何差别和变化。(3)指符合、一致。(4)指共同性。特殊性的对称。
173. 统一性: 即“同一性”。 174. 直接同一性:
辩证同一性的一种具体形式。指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是对立的两个方面的直接重合或融为一体。它与形而上学否认差别和变化的绝对同一有质的区别。它承认事物的差别和矛盾双方的对立,承认对立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的变化和发展。直接同一性是矛盾双方在特定条件下所表现的同一性。 175. 矛盾同一性:
即“辩证同一性”。见“同一性”。 176. 抽象同一性:
即“形而上学同一性”。见“同一性”。 177. 具体同一性:
即“辩证同一性”。见“同一性”。 178. 幻想同一性:
主观臆想或推断的同一性。 179. 形而上学同一性: 见“同一性”。 180. 辩证同一性: 见“同一性”。 181. 斗争性:
对立面的互相排斥和互相否定。与“同一性”相对。矛盾斗争性既存在于统一体趋向破裂和转化的剧烈运动的状态,也存在于统一体相对稳定和静止的状态中。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对促使事物或矛盾的发展起着重大或决定性的作用。矛盾的性质和特点不同,矛盾斗争的特点和形式也不同。 182. 转化:
辩证法指矛盾双方经过斗争,在一定的条件下走向自己的反面的一种必然趋势。矛盾同一的一种情形。转化的条件有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内部条件是根本的条件,外部条件也是事物转化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由于矛盾和事物的性质特点的不同,转化的形式也各不相同。矛盾转化通常有两种情形:(1)矛盾双方各自向同自己性质相反的方面转化。(2)矛盾双方各自向自己对立面的地位转化。 183. 异化:
马克思主义认为,异化作为社会现象,与阶级一起产生,是人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及
其产品变成异己力量又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私有制是异化的主要根源,社会分工固定化是异化的最终根源。异化概念所反映的,是人们的生产活动及其产品反对人们自己的特殊性质和特殊关系。在异化活动中,人丧失了能动性,遭到异己的物质力量或精神力量的奴役,从而使人的个性不能全面发展,只能片面甚至畸形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异化达到最严重的程度。异化活动是一定时期的历史现象,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消亡以及僵化的社会分工的最终消灭,异化必将在社会历史上被克服。 184. 异己:
事物变化中发生的不同于自身并与自身相对立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把与自身对立并驾驭自身的力量称为“异己”的力量。斯大林所说的“异己”力量有时又指具有对立地位和利害冲突的人和社会力量。 185. 异在:
区别于自身、并与自身相对立的存在。 186. 平衡:
又称“均衡”。指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或协调。与“不平衡”相对。是事物发展稳定性和有序性的标志之一。平衡是揭示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在运动变化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或内在机制,它是事物系统结构比例关系上的协调和适度,即质上的相互统一与量上的相互适应。它也是事物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和内在机制。 187. 不平衡:
亦称“不均衡”,与“平衡”相对。是对立面的相互排斥引起的矛盾诸方面的差别性的表现,在事物处于质变状态中呈现尤为显著。它反映事物发展过程中矛盾诸方面的力量对比关系。不平衡与平衡是对立的统一,是事物矛盾运动的两种状态。在平衡中存在着不平衡的因素,在不平衡中存在着平衡的因素。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又相互转化。 188. 不均衡:
即“不平衡”。 189. 对抗:
指表现为外部冲突的矛盾斗争形式。与“非对抗”相对。对抗只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矛盾斗争的惟一形式。 190. 非对抗:
指表现为非剧烈冲突的斗争形式。与“对抗”相对。 191. 对抗性矛盾:
指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包含着对抗性质,一般要通过爆发式的即外部冲突的形式去解决的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相对。 192. 非对抗性矛盾:
指自然界和社会领域中不具有对抗性质的矛盾。与“对抗性矛盾”相对。这种矛盾斗争的解决不采取外部对抗的形式。在社会领域中,一般指矛盾双方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的矛盾。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193. 质量互变规律:
亦称“量变质变规律”、“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揭示事物、现象由于内部矛盾所引起的发展是通过量变和质变的互相转化而实现的。认为事物在其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呈现为量变和质变两种基本状态或基本形式。量变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是一种逐渐的、不显著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渐进过程的中断,是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突变即飞跃。量变和质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没有量变,就没有质变;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的变化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质变,使旧质消灭,新质产生,这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新质又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在新质的基础上引起新的量变过程,这是由质变到量变的转化。这两个阶段互相制约、互相交错、互相渗透。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部分质变,即事物
在整体上、全局上没有发生根本质变,而在这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不同领域,却发生了质的变化;质变过程中有量的扩张,即新质首先突破一点或几点,然后在数量上迅速扩张,最后终于完全压倒旧质而取得支配地位,完成质的飞跃。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如此不断地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构成了事物发展的无限过程。质量互变规律是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 194. 量变质变规律:
即“质量互变规律”。 195. 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规律: 即“质量互变规律”。 196. 规定性:
决定一事物之所以为这事物及其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性。规定性有质和量两个方面。质的规定性从性质或本质上表明事物之问的区别。量的规定性是从事物的存在等级、规模和发展程度上表明事物的区别。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规定性的统一。 197. 界限:
亦称“限度”,指规定事物自身的边界。在界限之内事物是它自己;超过界限,事物就转化为他物。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界限,从而与它物相区别。事物的界限分为质的界限和量的界限,两者互相联结,是辩证的统一。客观事物的界限是确定的,否认界限就会陷入相对主义和诡辩。客观事物的界限又是相对的,不承认这一点就会导致形而上学。 198. 质:
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与“量”相对。质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或内在规定,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的。它把该事物、现象和过程同所有其他的东西区别开来,并使这种区别具有明显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不可分的,事物消失同时就是它的质的消失,这一事物就变成另一事物。同一种质,在不同条件下,在与不同的事物发生联系时,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属性。 199. 本质:
事物所固有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内部联系。与“现象”相对。它决定着事物的性质。事物的本质是由它本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本质相对现象来说乃是一种间接的存在。本质决定现象。它通过现象表现出来。事物的本质不能被人直接感知,而要靠抽象思维去把握。
200. 本质和规律:
是同等程度的概念。认清事物的本质,就能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但是,本质比规律宽广,事物的本质往往由一系列规律来体现。 201. 本质与质:
本质与质涵义也不相同。质是某物区别于他物的规定性,它与存在具有直接同一性,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事物的质是多方面的,而本质存在于质之中,它是事物最一般的决定性的东西。
202. 属性:
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及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物质实体的属性不可能脱离物质实体而单独存在。属性是物质必然的、不可分离的本性,又是事物的某个方面质的表现,即一事物和他事物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由于事物联系的普遍性,一定质的事物常表现出许多属性。在事物的许多属性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别。本质属性体现该事物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与其他事物相区别。非本质属性,虽然也是该事物的特征之一,但并不体现事物的基本特征。
203. 本质属性:
事物的有决定性意义的特有属性,即决定该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而不是别的事物的特有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相对。
204. 初级本质:
比较肤浅的、不甚深刻的本质。事物的本质具有多层次的结构。 205. 量:
事物存在的规模、等级和发展的程度及内部组成要素的排列结构。与“质”相对。是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量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是一定事物的量。事物的量是多方面的,每一种质都有许多的量的等级,每一种等级的量总是和一定的质相适应。量始终是统一的,复合的,它构成某种表明该质发展程度的整体。同时,量是由某种大量同类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构成了某一量值,即量可以借助于数来表征。任何量的规定性只有在同一种质的界限中才能存在。 206. 度:
事物保持自己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或某种质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表现质和量的统一。度是从与其他事物发生关系的系统中分出来的某事物的规定。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度。度的两端的数量极限称为关节点,是一定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上限和下限。 207. 量变:
亦称“渐变”。指事物在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和场所的更换等方面的变化。与“质变”相对。事物运动的基本状态之一,它由事物本身内部矛盾着的各个方面又斗争又统一所引起。它表现为事物在自身度的范围内的微小的、不显著的、逐渐的和缓慢的变化。量变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即一般情况下的量变和临近关节点时的量变。有两种基本形式:(1)单纯数量上的增减;(2)构成事物的成分(要素)在空间关系即排列次序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在许多比较复杂事物的量变中,这两种形式相互交织。量变中还渗透着质变,即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部分质变。量变在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事物存在、发展及其丰富个性的确证和表现,体现着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连续性,也是事物质变、飞跃的前提和必不可少的环节。离开量变就没有质变和飞跃,也就没有事物的发展。 208. 渐变:
即“量变”。 209. 质变:
亦称“突变”。指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即渐进过程的中断,从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突变即飞跃。与“量变”相对。事物运动的基本状态之一。事物的质变根源于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质变在事物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经过质变旧事物才会灭亡,新事物才会产生。它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环节,也是造成世界上千差万别的事物及其丰富个性的根据。 210. 飞跃:
事物发展过程中从量到质,从一种质态到另一种质态的转变过程。飞跃由事物内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引起。它是事物存在与非存在的统一、旧事物灭亡与新事物产生的决定性环节。飞跃的实现和完成是一个过程。有两种基本形式:爆发式飞跃和非爆发式飞跃两种。前者通常是解决对抗性矛盾的飞跃形式,是通过激烈的外部冲突来实现的;后者通常是解决非对抗性矛盾的飞跃形式,这种形式不发生剧烈的外部冲突。由于矛盾的复杂性,不同事物有不同的飞跃形式。同一事物在不同的条件下,也可以有不同的飞跃形式。飞跃的形式会随着事物性质及其条件的变化而变换。 211. 渐进过程的中断:
质变的一种状态。认为事物的发展是渐进性和飞跃的统一、量变和质变的统一。渐进过程的中断不是事物发展的完全停止,而是事物原有量变引起质变和向他物变易的开始。 212. 部分质变:
即“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 213. 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
亦称“部分质变”。表征质变和量变相互渗透的复杂关系的哲学概念。事物在进行根本的、整体的性质变革之前,在量变过程中所发生的阶段性或局部性的质变。同根本质变相比
较,是一种较小范围和较小规模的质变,是质变和量变互相渗透的复杂关系的一种表现。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有两种情形:(1)阶段性的部分质变。指事物的根本性质未变,但在发展过程中,事物的某些较次要的性质或属性发生了变化,使事物的发展显现出阶段性。(2)局部性的部分质变。指事物就全局来说性质未变,而其中个别部分或方面发生了性质变化。
214. 质变中量的扩张:
事物质变过程中,新质的量迅速增长并代替旧质取得支配地位的过程。质变中量的扩张是在事物的根本质变开始以后发生的,这种量的扩张的每一步都产生新质。它是实现事物根本质变的必要环节。
215. 度量关系关节线:
亦作“度量关系交错线”。联结由量变到质变所出现的关节点的线。 216. 度量关系交错线:
即“度量关系关节线”。 217. 关节点:
亦译“交错点”。渐进性的中断而发生质变的点,即量转化为质的临界点。“关节点”是存在于事物一切过程之中的。关节点既是前阶段量变的结束,又是新阶段量变的开端,它既把不同质的事物区别开来,又把它们联结起来。它是质量互变的契机或枢纽。 218. 新陈代谢:
在哲学上,指世界上新旧事物的更迭、交替,即旧事物灭亡和新事物的产生。新陈代谢是由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斗争引起的。任何事物的内部都有其新旧两个方面的矛盾,形成一系列的曲折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新的方面由小变大、上升为支配的东西,旧的方面则由大变小,变成逐步归于灭亡的东西。而一当新的方面对于旧的方面取得支配地位的时候,旧事物的性质就变化为新事物的性质。 219. 否定之否定规律:
亦称“肯定否定规律”,是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都是前一个阶段的否定,同时它又被后一个阶段所否定。经过否定之否定,事物的运动就表现为一个周期,往往重复出现旧的肯定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这种周期性的螺旋式发展,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根本特点,也是区别于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的主要特点。否定之否定是回复性与前进性的统一。 否定之否定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趋势,在这个过程中,事物不断地被扬弃,不断地变化、更新。由于各种复杂的情况和偶然事件的影响,这个过程也可能暂时发生逆转、倒退和偏差等现象,使事物的发展过程出现曲折,但事物发展的螺旋式上升的总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指明了事物发展的复杂性、曲折性、前进性,以最一般的形式总括了事物自身矛盾运动过程的全貌。 220. 波浪式前进:
对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揭示的曲折发展、此起彼伏特点的形象比喻。是矛盾运动的平衡性与不平衡性的具体表现。 221. 螺旋形上升:
对否定的否定规律所揭示的事物发展形式的一种形象比喻。螺旋形上升的基本特点和特征是前进性、曲折性、周期性。螺旋形上升运动是由事物内部矛盾引起的,矛盾双方经过反复斗争,引起对立面的两次否定,两次转化,事物的发展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形成一个周期性,每一周期的终点同时又是下一周期的开端。一个周期接着一个周期,每一周期完成时出现仿佛向出发点的复归,形成由无数“圆圈”衔接起来的无限链条,呈现出螺旋形的上升运动。 222. 肯定:
事物保持其存在的方面,即事物内部矛盾双方中决定事物性质的方面。与“否定”相对。肯定不能离开否定而单独存在,它以否定为自己存在的条件,肯定中包含着否定,否定也就
是肯定,否定中包含着肯定,肯定的东西存在于否定的东西之中。 223. 否定:
指事物内部所包含促使事物发展和转化的方面;亦指事物发展中的一个转变的关节点,通过它一事物转化为另一事物;又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一个阶段。与“肯定”相对。唯物辩证法认为,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引起否定的根本原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环节,只有经过否定,新东西代替旧东西,事物才能继续向前发展。辩证的否定又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新事物否定旧事物,不是对旧事物的全盘否定,而是包含着肯定的否定,即新事物对于旧事物的积极因素的保留和继承。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的契机和推动力量,是辩证法中最重要的因素。 224. 否定之否定:
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经过两次否定所达到的阶段。事物自我运动的整个过程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经过反复两次解决,也就是经过两次质变、两次否定完成的,即由肯定到否定,再由否定到否定之否定,形成一个周期。否定之否定阶段的特征是:重新达到了原来的出发点,但这是在更高阶段上达到的。 225. 扬弃:
即“辩证的否定”。辩证唯物主义使用“扬弃”一词,指的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但这种否定不是简单地抛弃,而是克服,抛弃旧事物中消极的东西,保留和继承以往发展中对新事物有积极意义的东西,并把它发展到新的阶段。这种否定的结果,既使新事物和旧事物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别,又使新旧事物联系起来成为有机的整体而向前发展。 226. 间断性与不间断性:
亦作“连续性与非连续性”。间断性指事物运动中的相对静止,有其一定的阶段、范围的限制,也指质的稳定性。不间断性指事物运动的无限的连续性,亦即对阶段、范围限制的超越。间断性和不间断性是辩证的统一。没有脱离间断性的不间断性,也没有离开不间断性的间断性。间断性和不间断性是客观事物的普遍属性。间断性和不间断性不仅存在于事物的所有领域,而且贯彻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 227. 不间断性:
见“间断性与不间断性”。 228. 连续性与非连续性: 即“间断性与不间断性”。 229. 有限与无限:
反映物质运动在时间和空间上辩证性质的一对哲学范畴。有限指有条件的、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有一定限度的、有始有终的。无限指无条件的、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没有限制、无始无终的。有限和无限是物质世界中存在的客观矛盾,是物质的运动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出的辩证联系。有限和无限的关系是辩证的,是对立的统一。 230. 无限:
见“有限与无限”。 231. 相对与绝对:
相对指有条件的、暂时的、有限的、特殊的;绝对指无条件的、永恒的、无限的、普遍的。世界上一切事物既包含有相对的方面,又包含有绝对的方面,任何事物都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相对与绝对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的关系。 232. 相对主义:
片面夸大事物和认识的相对性,否认事物和认识的绝对性,最终否定事物客观存在和可知性的学说。与“绝对主义”相对。相对主义的主要特征是割裂事物的相对与绝对的辩证关系,认为相对只是相对的,相对中并无任何绝对的东西。在认识论上,它夸大知识的相对性,否认相对真理中包含着绝对真理的因素,否认真理的客观内容,从而最终否认了人有认识客观世界的可能性。相对主义是诡辩论的认识根源。
233. 绝对主义:
把事物和认识绝对化的形而上学的观点。与“相对主义”相对。主要特点是,把绝对与相对完全割裂开来,只承认绝对性,否认相对性。把一切事物都看作是凝固的、僵硬的,否认事物的流动性、可变性,否认事物在一定条件下转化的客观必然性。在认识论上,绝对主义认为人的认识可以一次完成,标榜一成不变的“绝对真理”,否认真理的相对性,否认绝对真理是由发展中的无数相对真理所构成。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极端,但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互相转化。 234. 范畴:
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关系的概括。范畴凝结着人们在实践基础上取得的科学认识的成果,又是人们进一步认识的起点。它是变动的、发展的,随着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发展,同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深化过程相一致,并表现着科学发展的总结和要求。范畴在反映客观世界的整体性和内在联系的一定体系中存在。任何范畴都是包含诸种要素的概念系统,范畴的本质表现在构成它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结构中。诸种范畴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对立的范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和转化。 235. 本质与现象:
本质是事物内在的、相对稳定的方面,隐藏在现象后面并表现在现象之中。现象是事物外在的、活动易变的方面,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它由事物本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构成。现象是事物的本质在各方面的外部表现。本质是比较单一的、稳定的东西,现象则丰富多彩、变动不居;本质是内在的、隐蔽的、深的,只有思维才能把握;现象则是表面的、外露的,直接呈现在人们的感官之前。现象与本质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236. 现象:
见“本质与现象”。 237. 假象:
亦作“映象”、“外观”,事物本质之表面的或歪曲的映象。马克思主义哲学则从对本质的歪曲映象的意义上来使用“假象”这一概念,认为假象是客砚的,它是由本质所决定,并且表现本质,它是人的感官对客观对象的不真实的反映。 238. 表面性:
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只看事物的表面现象或外部联系,不深入事物里面精细地研究矛盾的特点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由于停留在对事物现象的感性认识阶段,因而不能深刻地认识和把握事物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规律性。 239. 形式:
与“内容”共同构成唯物辩证法的一对范畴。详见“内容与形式”。 240. 内部形式与外部形式:
内部形式指内容的内在组织结构,内容诸要素间的本质联系。外部形式指内容的外在的非本质的联系方式,是使不同内容的事物相互区别的外部形态和表现。内部形式和内容不可分割并和内容是直接统一的,一起表现着事物的本质方面,其发展变化直接影响着内容的发展变化。外部形式同事物的现象相联系,是内容的外观,它以外在的表现形式对内容发生影响。外部形式和内容不是直接统一,它同内容的联系不具有内部形式的内在性和直接性。 241. 外部形式:
见“内部形式与外部形式”。 242. 形式主义:
片面追求形式而忽视内容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方法和作风。形式主义者割裂形式与内容的内在联系,夸大事物的表面形式,抹煞内容对形式的决定作用。形式主义在观察问题时,对于现状、历史,对于任何事物都不作具体了解和分析,只根据事物的形式来判断事物的性质;不具体分析事物的矛盾和不顾及事物的本质,只是按照事物的外部标志分类,取代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满足于甲乙丙丁的现象罗列,而不考虑事情的本质;在工作中不讲实效,满
足于追求形式。形式主义这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和方法,同主观主义有密切联系,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反对形式主义,并不是不要形式。 243. 原因与结果:
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结果是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因果性是客观物质性,是客观世界一切事物和现象本身所固有的。因果联系的特点之一,是原因在先,结果在后。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辩证的,原因和结果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 244. 因果性:
客观世界的现象普遍相互依存的形式之一。一定的原因必定产生一定的结果,有因必有果;反之,一定的结果,必定是由一定的原因所引起的,有果必有因。因与果的这种必然联系,就是因果律,即因果性。它构成了决定论的主要内容。 245. 必然性与偶然性:
必然性指事物发展中合乎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趋向;偶然性指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以这样发生,也可以那样发生的不稳定现象。必然性与偶然性是客观的,是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中同时起作用的两种情况。必然性是事物的内在的本质联系,决定事物发展的基本方向;偶然性一般是指事物非本质联系,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加速或延缓以及使之带有这样或那样特征的作用。必然性只有通过大量的偶然事件才能表现出来,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必然性通过偶然性开辟道路,通过复杂多样的偶然性表现出来,使事物的发展过程呈现出丰富、生动和复杂的内容。偶然性中隐藏着必然性。必然性与偶然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246. 全局和局部:
全局指事物的整体及其发展的全过程;局部指组成事物整体的各个部分、方面以及发展的各个阶段。全局和局部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一定场合为全局,而在另一场合则为局部;反之亦然。全局和局部是对立的统一。全局不是各个局部的简单总和,而是有着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全局高于局部、统率局部,对局部的发展变化起着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局部是全局的一部分,局部的东西,不能脱离全局而独立。局部又制约着全局,任何局部对全局都有一定的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当某个局部成为影响全局的主要一环时,它对全局就起着主要的决定作用。
247. 整体与部分:
整体指若干对象(或单个客体的若干成分)按照一定的结构形式构成的有机统一体。部分指相对于这种整体来说的个别对象。任何事物都存在着整体与部分两个方面,两者的客观联系为一切物质运动形式所具有。整体与部分是对立的统一。 248. 可能性与现实性:
可能性指客观事物内部潜在的种种发展趋势;现实性指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反映着事物或现象在发展过程中的两个必然阶段。事物从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任何转化都是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的运动。可能性和现实性是对立统一的。 249. 可能性:
指客观事物内部潜在着的种种发展趋势,与“现实性”相对。见“可能性与现实性”。 250. 抽象可能性:
抽象可能性指缺乏具体根据,但反映事物个别方面或个别联系所规定的一种可能。 251. 现实可能性:
在现实中有充分根据和必要条件,因而在目前就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当为实现可能性所必需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全部具备时,现实的可能性即转化为现实。 252. 潜在:
指尚未发展,尚未展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潜在”这一概念一般是指事物内部所包含的否定的方面、特性、属性尚未展现的状态。因而常用这一概念来说明事物发展过程中内部孕育着的一种新趋势。
253. 现实:
(1)指一切实际存在的东西。即自然现象、社会历史现象和思想的总和。与“可能性”相对。(2)指现有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表现为必然性的东西,即作为合乎规律的存在。它与虽然存在但已失去必然性的事物和现象相对。 254. 动机与效果:
动机指人们行动的主观愿望;效果指人们实践的客观后果。动机和效果是辩证的统一。动机是效果的行动指导,效果是动机的行动体现。判断任何事情既要看动机,又要看效果。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过程,是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统一的过程。一般正确的动机是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在正确动机指导下的行动,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反之,错误的动机是不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在它指导之下的行动,其效果是不好的。但是,由于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之间经常存在着矛盾,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往往是一个复杂的、曲折过程。 255. 必然与自由:
必然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性,亦即事物本质所规定的联系和趋势;自由是人们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必然与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必然是自由的基础,自由不能脱离必然而存在。自由并不排斥必然,而是包含着必然。当人们掌握了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达到一定的目的时,必然就转化为自由。只有在创造性的实践过程中,必然与自由才能不断转化、不断发展。 256. 自由:
(1)在政治上,指在社会关系中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认可的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2)在哲学上,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见“必然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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