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担保重大事项监管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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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担保、重大事项监管的补充规定

今年2月我委下发了《徐汇区国有独资公司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徐国资委综?2006?1号)、《徐汇区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徐国资委综?2006?2号)、《徐汇区国资归口管理企业重大事项备案试行办法》(徐国资委综?2006?3号)等三个文件,经对照市国资委近期发 布的《上海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统[2006]174号)、《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 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统[2006]175号)、《2006年度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73号)等文件,我 委就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担保、重大事项三个监管文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投资监督管理

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的财务核 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徐国资委综?2006?7号)的要求,产业类国有企业暂不允许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目前已经从事风险投资业务 的企业,要制定退出计划,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企业须每季度将从事风险投资业务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投资业务帐面余额、浮动盈亏的动态变化情况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的要求,企业应在 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按“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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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格式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企业应根据徐国资委综?2006?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担 保事项的管理细则,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将制定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报区国资 委备案。企业应严格执行“不得向非区国资委出资企业提供担保”的规定,对已向区国资委出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严格跟踪和监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 况,当被担保人出现重大财务事项,企业应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一旦担保到期,不得再续保。企业在实施担保事项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 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须报告区国资委并备案。区国资委重点加强对重大对外担保事项的 检查和监督,重大担保事项是指:企业集团在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 保,或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或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对于未到期的担 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报告期内由本公司承担损失责任的对外担保,也应作为重大事项报告区国资委。

三、关于国资归口管理企业重大事项备案管理

按照市国资委《2006年度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意见》的文 件精神,在徐国资委综?2006?3号文件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中,新增和调整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采购、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往来、重大仲裁、重大关联交 易等内容,并列入事后报告备案(有规定须办理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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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的除外)。具体标准和要求如下: 1、重大投融资事项。重大投融资事项包括重大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业务以及重大借款等投融资行为。其中,重大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业务按徐国资委综 ?2006?1号、徐国资委综?2006?7号的要求进行报批或备案。同时,下列事项列为重大事项须报区国资委备案。重大借款:指在报告期内向金融机构的 借款,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按照单户会计报表计算口径)超过70%以上的所有借款项目。企业集团在报告期内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增资扩股等融资行为,应作为 重大投融资事项报告备案。2、重大资产采购事项。重大资产采购是指在报告期内企业集团重大购买、置换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行为,且购买、置换同 一或相关的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或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以上且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或支出 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企业如一次性采购经营性资产(如原材料)超过企业预算或上年度销售成本50%以上的,也应作为重大资产采购事项报告。3、重大资产处 置事项。重大资产处置包括重大资产出售行为、子公司改制资产处置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行为。重大资产出售行为指在报告期内企业集团发生的重大资产(主 要指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置换、转让及出售行为,且处置的资产账面净额(指扣除累计折旧或摊销后,不包括提取的相关减值准备)高于5000万元,或占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以上并且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子公司改制资产处置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企业集团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10%以上的子公司改制的资产处置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指在报告期内企业集团按照有关规定,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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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证据证明确 实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报区国资委备案或核准。4、大额资金往来事项。大额资金往来指在报告期内企业集团与外部单位、关联方(含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非经营性的债权、债务往来,且报告期内对同一单位的债权或债务往来累计发生额超过1亿元,或在报告期期末累计余额超过3000万元的,都应作为重大事项报 告。5、其他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关联交易等。

四、其他

原有关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相符合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徐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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