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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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和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提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结合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模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范围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参保对象是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经办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简化经办流程和办事手续,方便参保对象;规范经办操作,强化内部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法规办理业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经办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业务规划]本规程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基金征集、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计发、待遇支付、欠费核销、基金财务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监督、退休社会化管理服务、网上经办与服务等内容。

第五条[管理模式]实现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联网,业务信息应用系统集中到省本级、设区市、扩权县。全省经办机构按业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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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分为“市级”(省本级、设区市、扩权县)和“县区”两级机构,实施“前台业务本地经办,后台业务市级统一”的经办模式。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关系转移、待遇计发、退休社会化管理服务、稽核与内控监督等业务由各级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基金征集、待遇支付、账户管理、基金财务管理等业务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经办与管理。

建立经办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待遇发放机构、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的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外协交换平台”),实现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的联网操作;建立异地经办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异地交换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异地转移和退休人员异地协管的联网操作。

第六条[业务组织]按业务环节设置经办窗口或业务科室,主要业务环节采用“经办-复核双岗临柜”操作模式,废除专管员制。经办窗口或业务科室可按业务类别单独设置或多类业务集中设置,但要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内控等岗位。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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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的,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配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八条[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以下变化情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

(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参保单位因为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的; (三)企业重组,吸收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变更手续。录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在《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打印参保变更记载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上。

第九条[单位参保注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注销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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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 (三)、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或统筹范围内异地转出的; (四)、企业被合并、兼并的。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注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注销手续。录入单位参保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注销处理。复核后,在《单位参保注销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并封存,核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每年4-5月,参保登记环节结合对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对参保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年检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参保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转由申报核定环节进行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参保登记环节录入单位年检登记信息,进行社保年检处理。在《社会保险年检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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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打印参保年检备注或核换新证。

对没有在规定期间进行年检以及不按期申报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应发布年检公告,并要求在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年检手续。对逾期仍不进行年检的,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十一条[人员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职工新参保时,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填报《人员参保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档案资料;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参保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和个人账户开户。在《人员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后留档,将参保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写入社会保险卡并下发参保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保由代理机构代办的或直接办理参保恢复手续。 第十二条[人员参保中断]参保职工发生以下变化情况时,申报办理参保中断手续:

(一)、参保人员由于失业、停薪留职、参军上学、劳教判刑等原因需要暂停缴费的;

(二)、参保人员在本地参保单位间调动工作,需先暂停在原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的;

(三)、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或统筹范围内异地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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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个体申报与核定]个体参保人员按年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填报本人签名的《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单》。

申报核定环节录入申报信息,进行个体申报核定处理。在《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单》上盖章并留档。个体参保人员以此为应缴凭证,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缴费。

第四章 基金征集

第二十五条[基金征集通知]每月5日前,市级基金征集环节对辖区经办机构本月申报核定(含自动核定)信息进行汇总,生成本月应征计划,打印《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应征明细表》、《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个人补欠应征明细表》、《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应征明细表》盖章送同级财务环节。财务复核后,将经过CA认证的本月应征计划通过外协交换网传递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收核对依据。

第二十六条[基金征集到帐]每月底前,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外协交换网向市级经办机构财务环节反馈经过CA认证的本月辖区内费款实征数据,包括《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个人补欠实征明细表》、《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等。市级经办机构财务环节收到实征数据与本月应征计划核对后进行财务制单,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实收财务到账处理。

第二十七条[缴费台账记账]每月封闭期完成本月基金征集到账后,市级财务环节为辖区经办机构统一进行缴费台账记账。

按分账规则对本月征集到账费款进行归属划分。根据分账结果登记单位缴费台账和个人缴费记录,包括当期缴费、补收(减收)、个人补欠等。对于无法分账的费款,记入参保单位待转金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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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欠费管理]各级经办机构基金征集环节,根据本级缴费台账,与应征计划核对后形成本级欠费台帐。

各级经办机构稽核环节根据单位经营状况和欠费数额大小对欠费单位进行分类监管,并按月上报欠费重点监控情况。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账户记帐] 每月封闭期缴费台账记账后,市级账户管理环节为辖区经办机构统一进行个人账户记账。

对在职人员账户,根据个人当期缴费记录、补(减)收缴费记录、预收缴费记录信息,登记当期缴费基数、当期缴费记入额、补收缴费记入额、预收缴费记入额等信息,并累计账户储存额和缴费月数。

对离退休人员账户,根据个人待遇支付记录、个人待遇补(减)发记录、个人待遇预发记录信息,登记当期待遇账户支出额、补发待遇账户支出额、预发待遇账户支出额等信息,并按冲减规则冲减账户储存额。

第三十条[年终账户记息结转] 每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市级账户管理环节为辖区经办机构统一进行个人账户年终记息结转。

对在职人员账户,按规定对账户中上年底结转额与各月账户记入额进行记息,并生成下年度账户结转信息,包括账户储存额本息、累计缴费月数等。

对离退休人员账户,按规定记息方法对各月账户储存额进行记息,并生成下年度账户结转信息,包括账户储存额本息、累计支付月数。

第三十条[个人账户对账与查询] 个人账户每年记息结转后,各级社保机构要与参保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进行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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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对账形式可以采取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经办大厅查询、公告、12333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提出异议的,个人账户管理环节予以复核。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关系转移

第三十一条[跨省转移申请] 参保人员发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时,可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转移环节申报办理参保关系跨省转移手续。

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社会保险卡;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省内转移申请] 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流动就业的可申报办理参保关系省内转移手续。

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社会保险卡;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受理转移] 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关系转移环节受理审核参保单位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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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商转函》。在15个工作日内将商转函通过异地交换平台或邮寄方式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携带商转函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

第三十四条[关系转出]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关系转移环节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商转函》后,进行转出核对。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单》,进行个人账户封存,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通过异地交换平台或邮寄方式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携带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对跨省转移的,原参保地市级经办机构关系转移环节打印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出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出明细表》盖章后送同级财务环节。财务复核后,与转入地经办机构确认开户行、账号、机构名称等转账信息后,从“支出户”支付款项到对方银行账户。待收到银行回单后进行财务制单,并将已付款信息传递给同级关系转移环节。

第三十五条[关系接续] 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关系转移环节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单》后,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接续手续。

对跨省转移的,市级财务环节收到统筹范围外经办机构转入的转移基金并完成财务制单后,在业务系统登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基金收款台账》(以下简称“转入款台账”)。待收到同级关系转移环节传递的辖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明细表》后,予以财务复核。复核无误的,将转移信息与转入款台账核对确认,并将转入款到账信息通知同级关系转移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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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待遇计发

第三十六条[正常退休核准] 参保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时,单位填报《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卡; (三)职工档案;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待遇计发核环节对用人单位填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退休条件的核准。

第三十七条[提前退休条件批准] 参保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申办提前退休的,单位填报《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件与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卡; (三)职工档案;

(四)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待遇计发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退休条件的批准。

第三十八条[退休待遇计发] 单位填报《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经办机构待遇计发环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或《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进行养老金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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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后,对符合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打印《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银行开户通知单》,退休人员以此为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对不符合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打印《养老保险一次性退休待遇核定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将经办资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死亡待遇计发]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需及时向社保机构申报办理离退休(职)死亡待遇审核,填报《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并提供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待遇申领人公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资料。

待遇审核环节对填报资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需要养老金减发或退发。通过的,录入离退休死亡待遇申领信息,系统进行死亡待遇核定处理。在《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上盖章,打印《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核销参保人员社保卡。将供养直系亲属资料归入离退休(职)人员档案。

第四十条[定期待遇调整计发] 待遇计发环节根据政策设计调整方案。将相关条件,输入业务信息系统,由计算机对数据库中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成待遇调整台账,包括《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汇总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名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名册》。

由于数据库缺乏信息项目而无法计算机自动调整待遇的,待遇审核环节先行数据采集,下发《基本养老金调整基础信息采集表》或《供养直系待遇调整基础信息采集表》,由社保退管部门组织社区街道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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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待遇调整需要预发时,由待遇计发环节填写《基本养老金调整预发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预发信息录入系统。

第四十一条[待遇重核与改办] 待遇申请人对退休(职)待遇计发、离退休(职)死亡待遇计发、定期待遇调整计发等有异议的,可向待遇计发环节提出待遇重核申请,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表》。

待遇计发环节进行待遇重核后,进行待遇改办处理。收回原有待遇计发材料,重新打印下发待遇计发表格等。待遇已经支付的,要通知待遇支付环节进行待遇减发、退款或补发。

第四十二条[待遇暂停与恢复] 每年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完成后,待遇审核环节根据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明细表》,办理待遇暂停与恢复。

导入待遇资格认证数据,系统进行待遇的暂停与恢复处理。复核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明细表》上盖章确认。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暂停通知书》邮递到待遇享受人员。

第八章 待遇支付

第四十三条[社发人员增减处理] 每月待遇支付期,市级待遇支付环节统一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社发人员新增。

根据本月各种待遇计发信息,进行本月社发人员增减处理。复核后,打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新增人员开户名册》、《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定期供养直系亲属名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终止人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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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纸质报表或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联网电子数据传递到社会化发放机构,作为开户、销户的核对依据。

第四十四条[定期待遇支付制单]每月待遇支付期,市级待遇支付环节统一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定期待遇支付制单。

根据待遇计发信息和待遇支付台账,产生本月定期待遇支付台账与发放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核定分户明细表》盖章后给同级财务环节。

第四十五条[一次性待遇支付制单] 每月待遇支付期,市级待遇支付环节统一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一次性待遇支付制单。

根据待遇计发信息与待遇支付台账,生成本月一次性待遇支付台账和支付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明细表》送同级财务环节。

第四十六条[定期待遇社发通知]待遇支付制单后,市级待遇支付环节统一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待遇社发通知。

根据定期待遇本月发放记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社会化发放名册》纸质报表或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联网电子数据传递到社发机构,作为本月定期待遇款的发放依据。

第四十七条[待遇支付划款]每月待遇支付期,市级财务环节统一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待遇支付划款。

根据同级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核定分户明细表》、《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明细表》等纸质报表进行财务复核。财务复核无误的,从“支出户”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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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发放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定期待遇划款;从“支出户”支付一次性待遇款项到各个待遇申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收到银行回单后,将已划款信息反馈本级待遇支付环节。

第四十八条[待遇支付台账记账]在完成待遇支付划款后,市级待遇支付环节统一为辖区经办机构进行待遇支付台账记账。

根据同级财务环节传来的待遇支付划款信息,对本月定期待遇支付台账与个人发放记录、一次性待遇支付台账与个人发放记录做实付确认,通知个人账户环节进行个人账户记账。

第九章 欠费核销

第四十九条[欠费核销申请] 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向参保所在的设区市和扩权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破产申请,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破产的批复;

(二)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三)企业破产清算组对该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破产清算组对该企业破产清偿还债的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六)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审计报告;

(七)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出据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的相关资料);

(八)《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欠费情况明细表》。欠费截止到破产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但不得超过破产终结时间;

(九)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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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十)其他有关企业资产出让的有效文件。

第五十条[欠费核销受理]破产企业参保所在的设区市、扩权县申报核定环节受理申报资料。经稽核环节对其欠费情况进行稽核评估后,由申报核定环节出具破产企业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认定书。

第五十一条[欠费核销初审]设区市、扩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经办机构受理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核销请示。

第五十二条[欠费核销审定]省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进行审定。审定后,由两厅下发核销欠缴养老保险费批复文件。有关市和扩权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两厅批复文件进行相关账户处理。

第十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财务制单]市级财务环节统一为辖区经办机构各种基金收支业务填制记账凭证,包括:

(一)基金征集财务制单。以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个人补欠实征明细表》、《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纸质报表或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联网电子数据为原始凭证,填制养老保险费收入记账凭证。

(二)待遇支付财务制单。以银行回单和同级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等作为原始凭证,填制养老金支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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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账户转入财务制单。以“收入户”银行回单为原始凭证,填制“转移收入”记账凭证。

(四)个人账户转出财务制单。以银行回单和同级关系转移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出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出明细表》为原始凭证,填制“转移支出”记账凭证。

(五)个人账户销户财务制单。以银行回单和同级参保登记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明细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一次性账户支出”记账凭证。

(六)财政补贴收入、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等其他收入、基金调剂收入、基金调剂支出制单等,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制单。

第五十四条[财务审核] 省本级、设区市、扩权县经办机构设立专职财务审核岗位,对财务制单产生的全部记账凭证进行检查,并将原始凭征与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财务制单的及时、合法、真实、完整。

第五十五条[财务记账]财务审核后,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五十六条[财务对账]每月月终,经办机构应及时与财政国库、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办机构财务管理环节与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申报核定环节对账,将基金财务收支明细分类账与业务实收、实付台账核对,编制对账差异表;经办机构财务管理环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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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对账,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帐、财政专户存款账、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核对。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各设区市财务部门要与县级财务部门将基金收支一级科目和二级以下科目核对一致。

第五十七条[预算管理]经办机构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支出、结余情况,并结合基金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预算批准后,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十八条[决算管理]经办机构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决算编制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税务部门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经办机构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十九条[财务分析]按照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每年年终经办机构财务管理环节在财务决算完成后,要撰写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营财务分析报告,用于宏观决策、基金监管等。

第十一章 信息与统计管理

第六十条[业务数据建立与维护]业务应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上线前,市级信息部门负责业务数据库建立。通过基础数据采集、业务数据迁移、业务数据转换等途径实现原始数据的建立。

业务系统上线后,信息部门负责业务数据库的备份与恢复。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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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结束后进行数据库增量备份,每周进行数据库完整备份;备份采用联机与脱机两种存储介质;要有本地与异地两种保存地点;每月进行一次数据恢复演练。

所有业务信息均要进入数据库管理,所有业务结果均通过前台流程产生。当出现业务错误或操作失误时,应通过前台做反向业务流程更正错误。确需要后台对业务库数据进行修改时,严格履行业务部门申请、信息部门确认、稽核部门复核并报领导审批的流程手续,由信息管理人员操作实施,审批表由信息部门长期备档保存。

第六十一条[业务系统维护与管理]业务系统上线后,市级社保信息部门负责系统初始化、使用培训、用户管理、参数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业务。

每天进行系统日志审查和杀毒防黑;每月进行系统月末处理;根据业务科室传来的《业务系统前台用户登记表》建立系统用户,并分配用户权限和上岗USB加密钥匙。当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政策参数公布后,及时进行系统参数变更。

当出现政策调整或业务需求变动时,由省统一进行业务软件升级;发现软件存在问题时,市级社保信息部门要向省填报《业务软件问题情况表》,由省统一修改完善。

第六十二条[硬件网络维护与管理]市级社保机构信息部门负责整个业务系统的硬件网络维护管理。

按照全省统一技术管理制度,进行服务器、网络设备、客户机等硬件设备例行巡查,及时排除故障,并填写《业务系统运行管理日志》。

第六十三条[养老保险联网数据上报] 每月5日前,设区市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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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部门利用全省统一联网数据转换软件,对市本级及所属县区业务数据库进行数据转换,生成养老保险联网数据送同级劳动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机构。

省本级、扩权县社保信息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本级养老保险联网数据上报。

第六十四条[统计台账管理] 每月底业务结帐后,设区市社保统计部门根据业务库数据或各环节业务台账信息,生成市本级及所属县区统计库或各环节统计台账。

省本级、扩权县社保统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本级统计台账。 第六十五条[统计报表管理] 每月5日前,统计部门根据各类统计台账或统计库数据,填制本级统计月报;每季首月15日前,填制本级统计季报;次年首月20日前,填制本级统计年报。所有统计报表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上级社保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统计报表采用省-市逐级汇总方式,由省统一制定每年的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

第六十六条[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 统计部门每年根据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撰写社会保险统计分析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支持。

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具体政策制定前,统计部门对政策预案用业务数据进行模拟测算,提供运行结果数据,为社会保险改革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每年年初,统计部门要依照本地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以及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完成养老保险年度精算报告。

第十二章 稽核与内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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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参保单位稽核]稽核部门按照如下程序进行本级参保单位稽核:

1、确定稽核对象。按照年度稽核工作计划,通过举报督办信息、数据库随机抽取、数据库信息异常、国家规定等方式确定被稽核参保单位。

2、确定稽核内容。主要包括参保缴费情况、待遇享受人员情况、欠费情况以及其他规定情况。

3、打印下发《基本养老保险稽核通知书》给参保单位。 4、实施稽核,并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5、结论下达。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下达被稽核对象。同时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6、稽核处理。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稽核监督环节通知征缴环节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或通知待遇支付环节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六十八条[稽核台账管理]每月封闭期,稽核部门将本月稽核情况录入稽核统计台账,生成《基本养老保险稽核情况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稽核情况分户明细表》,并根据统计报表制度填报相关稽核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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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内控评估] 各级社保稽核部门每年对本级内控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上级社保机构每三年对所辖社保机构内控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评估采用现场检查方式,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内控评估检查方案》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内控评估意见书》,上报上级稽核部门。

第十三章 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七十条[人员档案接管]参保单位在为职工办完退休审核、退休人员增加、代领养老金发放存折后,将退休职工档案移交到指定退管部门,填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明细表》,并按规定缴纳档案管理费。退管部门为其建立索引后存档。

第七十一条[待遇资格认证]退管部门每年定期对离退休(职)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的生存状况进行认证。

退管部门下发《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生存认证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生存认证明细表》给所属社区,由社区负责实施认证,根据认证对象的实际情况填表上报,并提供每个人的指纹采集信息等认证凭证。退管部门对认证采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退管部门将通过待遇资格认证的人员名单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对没有通过认证的,支付环节要对其办理待遇资格暂停业务。

第七十二条[调待信息采集] 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时,若需要补充数据库信息,由退管部门组织所属社区填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础信息采集表》或《供养直系待遇调整基础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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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第七十三条[社区日常服务]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党团活动、文艺娱乐、保健服务等活动安排。

第七十四条[退休异地协管]省内各设区市间经办机构签定离退休人员异地协管协议。离退休人员省内异地长期居住的,可向负责其档案管理的本地退管部门申请退休异地协管,将养老金发放、待遇资格认证、调待信息采集等社会化服务委托异地退管部门及居住社区办理。

第十四章 网上社保经办与服务

第七十五条[参保人员网上社保服务]通过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网站,为参保职工、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网上查询与对账服;为个体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核定、个人账户查询与对账服务。

第七十六条[参保单位网上经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参保单位网上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必须使用数字证书,并向所属社保机构填报《网上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承诺书》。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为其提供如下网上社保经办业务,参保单位不用再到窗口办理:

1、每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在线录入或上传经过CA认证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信息,社保机构申报核定环节按程序予以网上核定。参保单位下载并打印具有社保机构电子签名的核定结果,用做当月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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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月参保职工的参保登记以及停保、续保、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在线录入或上传经过CA认证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变更登记表》信息,社保机构登记环节按程序予以网上处理。参保单位下载并打印具有社保机构电子签名的处理结果。

3、每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打印。每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社保机构完成个人账户年终记息结转。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下载具有社保机构电子签名的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实现自助式对账单打印。

第七十七条[社区网上退管]社保退管部门通过网上退管系统对所属社区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1、离退休人员社区报到。离退休人员完成档案移交社保退管部门后,要及时到所住社区登记报到,社区为其进行网上退管信息登记,在线录入或上传经过CA认证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登记表》信息。社保退管部门予以网上复核,通过后保存。

2、离退休人员社保信息查询。社区可网上查询本社区所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核定信息以及历次调待信息、待遇发放记录等信息。

3、死亡信息快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所在社区应及时登录社保网站,在线录入《离退休人员死亡快报表》。社保退管部门网上复核后,待遇支付环节予以待遇暂停。

4、信息采集上报。每年待遇资格认证时,社区通过网上下载社保退管部门下发的相关表格。完成本社区相关人员认证后,通过网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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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录入或上传待遇资格认证结果信息。

当定期待遇调整需要采集补充信息时,社区通过网上在线录入或上传本社区相关人员的待遇调整补充信息,配合待遇审核环节完成定期待遇调整工作。

5、网上待遇调整公示与反馈。社区通过网上下载本社区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信息,打印后张榜公示,并通过网上填报反馈信息。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科室设置]本规程主要对各项业务及业务间关系进行了描述,各级经办机构按照本规程要求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岗位设置与职责划分。

第七十九条[经办时间]每月定期办理各类业务,其中每月3日前为申报期;10日前为缴费期;15日-25日为待遇支付期;每月底前5日为封闭期,进行业务与财务记账;除封闭期外全月均可进行参保登记与退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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