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土两税政策解答
更新时间:2023-08-22 06:1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第一篇:2014房土两税政策解答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解答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 1
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2
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煤炭企业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 3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对矿山企业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5
(财税[2010]121号)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对于企业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厂房,其土地价值不计入房产原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8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对法院通过法律文书确权,但尚未变更 9
房屋产权证的,应自法律文书生效的次月起由承受方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二篇:2014房土两税政策解答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解答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 1
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2
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煤炭企业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 3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对矿山企业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5
(财税[2010]121号)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对于企业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厂房,其土地价值不计入房产原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8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对法院通过法律文书确权,但尚未变更 9
房屋产权证的,应自法律文书生效的次月起由承受方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三篇:房土两税政策调研报告
房土两税政策调研报告
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两税呈不断上升趋势,同时两税税源结构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为进一步强化我县两税管理,我局高度重视此次政策调研,成立了房土两税政策调研小组,通过走访国土、农业、牧业、教育、城建等部门和相关纳税户,进一步做到了对两税税源的准确掌握,为下一步加强征管、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奠定了基础。通过我局近半月的调研工作,现将两税政策调研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经批准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情况
地处川西北青藏高原东部,全境4313.42平方公里,属高山河谷地带,半农半牧,耕地3,236.45公顷,林地244,092.94公顷,牧草地141,282.31公顷。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认定,经调查了解,我县暂不存在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二、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免税政策
目前,我县涉及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单位和企业主要有:民爆和金盾两家爆破公司、供销社烟花爆竹经销部和农业局农药销售部。其中:爆破公司的炸药仓库都修建在远离城镇的偏僻乡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农业局农药存放仓库、供销社烟花爆竹存放仓库按照[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给予了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的认定,我县的情况是:民爆、烟花爆竹、防毒等行业安全区范围由质监、公安部门认定,防火、防爆设施用地范围由消防部门认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以上述部门的认定为准,对具备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的企业,给予了税收减免。
从我县情况来看,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加大税务机关与质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特殊行业管理的信息共享,提高土地使用税征管质量。
三、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免税政策
我局根据(国税函〔2004〕839号)文精神,对因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由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大修前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备查,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近年来,我局辖区内涉及房屋大修停用的情况较少,在“5.12”汶川大地震期间发生过此类情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局按以下条件界定大修:
1、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
2、整幢楼房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保温层的;
3、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与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4、房屋楼面面层、门窗及楼梯因破损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5、因上述原因造成停用的时间必须是连续不间断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的界定过程中,不包括装修、改建和扩建。
部分纳税人建议将改建和扩建纳入大修范围,主要原因是:改建和扩建一般都是为了扩大产能或提高生产效率,与企业的生产运营有直接关系,同时在改扩建期间也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支持企业发展,体现税政策调节产业结构、引导资源配置的职能。
四、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税政策
我县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共16所,地址分布情况是有8所学校、幼儿园地处应征收房土两税的县城、建制镇,8所地处不征收房土两税的乡、村。均为国家教育类学历教育学校,公益性非营利学校,不涉及营利性学校,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管部门为教育局,均为5.12地震灾害后湖南省对口援建和灾后重建。
多年来,我局一直按照(财税〔2004〕39号)第二条之规定执行,对政府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平均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3万元,房产税228万元。对学校用于出租等经营性房产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准确掌握和区分学校的自用房产与经营性房产,建议在征管过程中建立户籍登记,即各类学校房产、土地登记薄,适时更新房产用途,以便准确掌握房、土两税征管数据。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政策
通过到农业、林业、牧业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我县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情况如下:
我县目前有一个葡萄种植基地,地处不征收房土两税的上孟乡,这个基地是由当地老百姓将自己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并和塔斯酒庄签订购销协议。
我县林业生产用地主要是县林业局及川西林业局用于苗圃的种植,面积176亩,苗圃种植区域全部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高山、峡谷中。
我县目前成立的养殖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养殖户)共有39户,具体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乡、村,畜牧局主要负责畜牧业基地、项目的审查(审定)、论证、申报、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兽药、饲料行业的外事外经联络、协调工作。
建议涉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面积能在相关部门审查(审定)的时候能同时加以注明,以便税务机关在征收这部分的土地使用税时有计税依据。同时也要建立好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共享,已达到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
六、公园自用土地的免税政策
我县没有公园,因此未涉及房土两税的税收减免。
七、我县房土两税工作开展情况
在房土两税工作开展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无概念模糊、征收界限界定不清情况出现。今后,我局将多开展房土两税调研工作,以待不断总结先进的征管经验,切实提高房土两税的征管质量。
第四篇: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常见问题解答[1]
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常见问题
1、为什么无论税源登记怎么修改,总是凑不到应缴税款? 明细申报系统高度智能化,系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变更情况,自动生成差额应补退税款,其对税款所属期的控制是严谨的。
需要注意的是,明细申报系统不是“计算器”,纳税人前期应补的税款不能通过调整本期计税依据生成应补税额,从而达到少缴滞纳金或者逃避处罚的目的。
税源登记的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纳税人在办理税源登记时,一定要按照房产土地的真实情况填写。在对税源登记进行修改时一定要“还其本来面目”。只要税源登记是正确的,其生成的应缴税款(包括前期应补退税款)就一定是正确的。
2、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按季申报,申报期为季后15日内。个人按半年申报,申报期为半年后15日内。
纳税人在一个季度内实际收取的所有租金(不考虑租金涵盖月份和),均应当按月归依,并于季后15日内汇总申报从租房产税。
3、如何理解税源登记中的“所属期起”、 “所属期止”? 税源登记中的“所属期”是指税款所属期。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月计算,本月新增的房产土地从次月(指税款所属期)开始纳税,本月减少的房产土地从次月(指税款所属期)停止纳税。 从租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其税款所属期为收到租金的月份。
4、所有房产都用于出租,是否应当办理从价登记?
无论纳税人房产是否用于出租,都必须办理从价登记,从价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月变更。纳税人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当在从价登记中记录“出租面积”和“出租原值”,未记录“出租面积”和“出租原值”的,将无法进行下一步从租登记。
5、一幢房屋分租16家,从租房产如何填写?
以产权证(无证的按幢)为基本单位,先登记从价,后登记从租。从价登记信息中应当填写出租面积和出租原值(从价计税依据=计税原值-出租原值-免税原值-减税原值)。“合同租金总收入”和“本期应税租赁收入”填写16家租金合计数,不分摊到各家。“承租方名称”可填写“某某公司等”。
6、16家租金不是在一个月份收齐,分别在不同月份收到,如何填写? 从租房产租金收入按月汇总填写,如2014年7月收取了5家,合计金额10万,2014年8月收取了10家,合计金额20万,则2014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应当登记两条从租信息:第一条所属期起填2014-07,本期应税租金收入填10万;第二条所属期起填2014-08,本期应税租金收入填20万。如果三季度所属期内未实际收到租金,则无本期需进行从租登记。
7、2014年6月30日之前收取的租金,已经在大厅开票缴税,如何填写?
2014年6月30日前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必进行从租登记。
8、2014年7月收取2014年全年的租金,并已经在大厅开票缴税,如何填写?
在2014年10月申报期内进行从租登记,将全年租金收入填写在的“本期应税租金收入”中(所属期起为2014-07),若无其他租赁行为的,四季度可不再进行从租登记和从租申报。
9、某单位A房产总面积120平方,2014年7-8月出租了100平方,9月出租了120平方,如何填写?
先在从价房产中填写“建筑面积”120平方,“出租面积”100平方,“所属期起”填“2014-07”,“所属期止”自动为“2050-12”,填好后保存;9月份对此条记录后再点“变更”按钮,进入后修改所属期起为“2014-09”,“出租面积”修改为120平方,并相应修改“出租房产原值”,修改后点保存即可。系统自动生成新记录,并保存历史记录。
10、A单位租给B单位4栋楼,统一收取租金,合计100万,如何填写? A单位按规定进行从价登记和从租登记。从价登记以产权证为基本单位(如果有4张产权证则登记4条从价登记记录)。纳税人进行从租登记时,可自行将租金在4栋楼之间合理分摊,分别填入不同的房产从租登记表中。
11、某单位A楼分别租给了甲、乙两企业,甲企业的租期是2013.12—2014.5 ,乙企业的租期是2014.1---2014.12,租金都是在2013年12月收取,发票已在大厅开具,房产税已经缴纳,从租房产中“所属租赁期起止”如何填写?
所属租赁期起填写:“2013-12”,所属租赁期止填写:“2014-12”,按最早开始和最晚结束填写,无需精确。
12、已经在门临或者其他渠道缴纳全部税款或者部分税款如何处理? 纳税人仍然应当按规定使用新系统办理税源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在生成的纳税申报表上将已缴税款填写在“已纳税额”栏。
13、申报表中为什么没有“已缴税款”栏目?
申报表生成后点击“申报”按钮后,再次生成的申报表中会有“已纳税额”栏。填写“已纳税额”时应当注意已缴税款的所属期。
14、发生申报错误如何处理?
发生申报错误的原因必然是税源登记错误,纳税人应当先修正税源登记,再重新进行补申报,系统将自动生成应补缴税款。多缴的税款可申请退税或者在下期抵缴(在已纳税额栏填写)。
15、在修改税源登记后,上一申报期为什么会生成应缴数的负数? 房产土地的税源登记信息始终保持“连续不中断、不交叉、不重复”的状态。纳税人在修改税源登记信息时,一定要先准确选定所要修改的“所属期起”和“所属期止”,否则将影响以前所属期应补退税额。
16、税目登记错误如何修改?
直接修改税源登记,重新选择税目后保存(不需要注销原登记再重新登记)。保存后应当点击申报按钮,进行补申报。
17、纳税人本期没有房土两税应纳税额,但是有税种鉴定,网上报税系统提示房土两税未申报,如何处理?
在不进行房土信息登记的情况下,可先点击“申报”按钮,再点击右上方“零申报”按钮,办理零申报。
同时,若您认为单位不存在房土两税的纳税义务,也可至我局窗口申请删除房土两税纳税鉴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新签订的房产承租合同、拆迁协议等证明材料。
18、补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时,如何查询补缴前期税款的滞纳金? 点击“申报”按钮后,可再点击右上方“滞纳金计算”按钮,可查询截止申报当日的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滞纳金为截止实际扣款入库当日的滞纳金。
19、为什么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中存在“已申报”记录和“未申报”记录?
对于新增登记,以及一次申报后至下一次申报前被修改过一次(或多次)的税源信息,系统标示为“未申报”。
纳税人在完成一次申报后,此前标示为“未申报”的信息,将全部转变为“已申报”状态。
明细申报系统属于傻瓜式的操作平台,“已申报”和“未申报”状态收系统自动控制,其作用只是便于查询和识别,纳税人在实际操作时不必考虑此问题。
20、纳税人房土信息并无变化,只是因为以往未申报、漏申报而被查补,这种情况纳税人在系统中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查补税款的所属期在明细申报系统上线前,可不必通过明细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不涉及明细申报系统税源信息的修改)。如果查补税款的所属期在明细申报系统上线后并且查补税款在大厅已经申报缴纳的,则应通过明细申报系统修改税源信息,申报时可填写“已缴税金”项目。
21、正常变更 纳税人2014年三季度完成申报后,如果10月、11月、12月登记信息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当在四季度申报前(2015年1月份申报期前)完成变更登记。
23、房产计税原值
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即计税依据,包括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此处应当填写“原值”,而不是打七折后的“余值”。
24、申报
纳税人应当仔细核对申报数据是否准确。如果申报数据有误,请先修改登记信息,再进行申报操作。
第五篇:房土两税操作快速指南
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快速指南
本册指南是为了使纳税人快速掌握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的基本操作,详细操作请登陆江苏地税网上申报系统,进入房土两税申报页面下载。
该版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实现了“登记即申报”,即纳税人完成房产和土地的明细登记后,可以直接生成申报表;同时,该系统保留纳税人房产和土地信息的变动轨迹,即自系统上线月份起,房产和土地信息逐月记载,不间断。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操作
(一)土地登记
城镇土地使用税遵循“谁纳税谁登记” 原则,只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就必须办理宗地登记。
纳税人应当根据土地证逐行填写。无土地证的土地应当按宗地逐行填写,纳税人不得将多个宗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纳税人应当逐项认真填写登记内容,底纹为蓝色的为必填项。
纳税人应当完整、如实填写所有字段,必填项不能为空,非必填项存在可填内容的都应当完整、清晰地填写,不可省略,所填代码应当与代码表仔细核对,不能超出代码表范围
1.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包括宗地总体信息登记和宗地纳税信息登记两个部份,二者相互关联,缺一不可。
(1)宗地总体信息登记
打开网上申报系统,点击房产税或者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可打开“房土税源登记―申报”界面,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按钮,可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界面:
点击下图右上方“新增宗地登记”进入登记界面:
宗地总体信息登记界面:
宗地总体登记填写完成后,还需要继续登记明细应税信息。如果此时登记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将自动提示须进行明细登记。
(2)宗地纳税信息登记
“宗地纳税信息登记”是指同一宗地总体信息之下的纳税信息登记,而不是新一宗地的登记。如果需要登记新一宗地,请点击上方“新增宗地登记”按钮。
如果同一宗地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应税土地等级(或者包括两种免税类型以上的免税土地),则需要拆分明细登记。点击上方“宗地拆分”按钮可继续进行下一条明细登记,应当注意拆分面积之和应当等于“宗地总体登记”中的“土地总面积”。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因为售房土地面积不断减少,其“土地总面积”可以不等于拆分面积之和。
登记完成后点击界面右上方“保存”按钮可完成登记。
如果纳税人有多块宗地的,可重复上述操作进行登记。 2.变更登记
变更后,同一土地可能会形成不同所属期的有效记录。同一土地的有效记录连续不中断、不交叉、不重复。不影响税额的信息可直接保存修改。
(1)正常变更登记
正常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进行的正常性变更操作。一般来说,修改的是未申报信息。例如,纳税人2013年1季度完成申报后,如果4月、5月、6月登记信息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当在二季度申报前(7月15日前)完成变更登记。
不影响税额的未申报信息可直接保存修改。 影响税额的未申报信息修改如下:
进入宗地纳税信息界面,点击右下方“变更”按钮,可进入明细登记的变更界面。
界面上方为原始信息(供比对),下方为修改后的信息。
例如,该纳税人土地面积从2013年4月起应当变更为4000平方米,则应当将“所属期起”修改为“2013年4月”,“土地面积”修改为“4000”。
点击“保存”按钮后,原登记信息将拆分成两条,一条所属期为2013年4月至当前,面积为4000平方米(当前有效)。另一条所属期为2013年1月至3月,面积为3000平方米。 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1月至3月的记录仍然属于有效记录(历史有效),表示在该所属期内的有效纳税状态。
点击上图“确定”按钮后将提示修改成功,同时提示修改“宗地总体登记”中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应当将“宗地总体登记”中的“土地总面积”修改为4000平方米。
如果修改时不涉及“所属期起止”,系统将直接保存,不做拆分操作。
如果需要同时修改数月数据(例如一季度申报后,需要同时修改4月、5月、6月数据),应当逐月分次进行修改,即重复上述操作即可。
注意:为防止误操作,对“未申报”状态的记录,系统不允许修改所属期止(下同)。
(2)纠错变更登记
如果纳税人前期已经申报的信息发生错误,则需要进行纠错变更登记。在一般情况下,纠错变更登记的操作对象为“已申报”记录。
①补充性纠错变更(从头开始增加部分所属期) 例如,纳税人一块土地,初始登记时从2013年1月(所属期起)开始纳税,后来发现应当从2012年5月开始纳税。纳税人只需在变更时,将“所属期起”修改为2012年5月后保存即可。
②删除性纠错变更(从头开始删除部分所属期) 5
接上例,如果纳税人后来发现,该土地应当从2012年7月开始纳税。纳税人应当将所属期选定为“2012年5月”至“2012年6月”,将“土地面积”和“免税面积”全部修改为0。
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弹出窗口提示:生成两条新记录,第一条2012年5月至6月面积为0,第二条2012年7月至12月数据不变。原记录(2012年5月至12月)被替代废止(系统永久保留纠错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记录在5月和6月已经申报纳税,因此5月和6月的记录不可删除。直接将所属期起改为2012年7月是无意义的,这样不会产生应退税款。
③替代性纠错变更(部分所属期登记错误)
接上例,如果纳税人发现2012年8月至10月的土地面积应当是4000平方米,则需要将“所属期起止”修改为2012年8月至10月,将“土地面积”修改为4000。
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弹出窗口提示:生成三条新记录,第一条2012年7月至7月数据不变,第二条2012年8月至10月土地面积变更为4000,第三条2012年11月至12月数据不变。原记录(2012年7月至12月)被替代废止(系统永久保留纠错过程。)
3.记录删除
处于“未申报”状态的记录存在“删除”按钮。但能够删除的记录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处于“未申报”状态,二是此记录是该土地记录中所属期最早的一条(删除后不会造成所属期中断或者无当前状态),三是该条记录的所属期中不涉及废止记录(如果所属期涉及废止记录,说明该记录是由废止记录变更而来,不可删除)。
4.注销登记
纳税人登记的宗地发生转让等变化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正常注销
当前有效记录可办理注销登记。
点击上图“注销”按钮,可进入注销登记界面。
纳税人应当填写“土地转出日期”和“所属期止”。 “土地转出日期”的年月应当与“所属期止”的年月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所属期止”应当大于等于该土地已经申报的最大所属期。(系统控制) 系统自动填入“注销日期”(当前日期)。
处于注销状态的记录仍然是有效记录。处于注销状态的记录不可以修改。如确需修改,则应当先“撤销注销”。
(2)错误注销的恢复
已经注销的记录将产生“撤销注销”按钮。点击“撤销注销”后可将记录恢复到撤销前的状态。
(3)注销提前的处理
注销时“所属期止”填写的月份小于实际应注销月份,会造成少缴税款。纳税人应当先撤销注销,然后重新注销(需变更的也可先变更),并补申报。
(4)注销滞后的处理
注销时“所属期止”填写的月份大于实际应注销月份,会造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应当先撤销注销,然后将多缴税款的月份的计税依据全部变更为0,申报退税后重新注销(注销日期只能填写已经申报的最大所属期)。未造成多缴税款的可直接重新注销。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在正常申报期内,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按钮,系统将自动生成“本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如果纳税人进行纠错变更,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按钮,系统将自动生成“本期应补退前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点击上图右上方“申报”按钮,将生成“地方税通用申报表”。点击右上方“提交”按钮将完成申报。
纳税人应当仔细核对申报数据是否准确。如果申报数据有误,请先修改登记信息,再进行申报操作。
二、房产税操作
(一)房产登记
房产登记遵循“谁纳税谁登记”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非产权所有人也必须如实登记应税房产信息。
纳税人应当根据房屋产权证逐行填写。无产权证的房产应当按幢逐行填写(纳税人也可自行拆分)。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纳税人应当完整、如实填写所有字段。必填项不能为空,非必填项存在可填内容的都应当完整、清晰地填写,不可省略。所填代码应当与代码表仔细核对,不能超出代码表范围。
1.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包括从价登记和从租登记,纳税人必须先进行价登记,后进行从租登记,即所有房产(包括出租房产)都必须进行从价登记。只有在从价登记中登记了“出租面积”和“出租房产计税原值”,纳税人才可进行下一步从租登记。
(1)从价登记
打开房土两税税源登记界面,点击“登记”按钮,可进入房产税登记界面。纳税人可选择“从价登记”和“从租登记”标签。
(2)从租登记
点击“从租登记”标签,可进入“从租登记”界面。
纳税人应当按照“先从价登记后从租登记”的原则进行操作。如果房产未进行从价登记,或者从价登记中无“出租面积”和“出租原值”信息的,将不能进行从租登记。 纳税人应当逐项如实登记相关从租信息。
2.变更登记
相关操作可参考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从价登记变更 ①从价正常变更登记
不影响税额的未申报信息可直接保存修改。 影响税额的未申报信息修改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从价纠错变更登记
例如,该纳税人从2013年5月起,出租房产原值变化为3000000元,纳税人可如实修改。
点击保存按钮后,系统将原记录一分为二:第一条所属期2013年4月至4月数据不变,第二条所属期2013年5月至当前出租原值变化为3000000元。点击“确定”按钮后保存。
(2)从租正常变更登记
①从租正常变更登记
不影响税额的未申报信息可直接保存修改。 其他操作参考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从租纠错变更登记
如果纳税人修改“所属期起”,若变更登记涉及的所属期为已经申报的“以前所属期”,那么系统将自动判断为“从租纠错变更登记”。
如果纳税人不修改“所属期起”,将生成一条新记录代替原记录。例如,纳税人将“本期应税租赁收入”修改为200000元,可如实修改。
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生成一条新记录,所属期2013年1月租赁收入为300000元;废止原记录,所属期2013年1月租赁收入为200000元(系统永久保留纠错过程) 。
3.记录删除
参考城镇土地使用税。
4.注销登记
参考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租登记不存在注销事项。
(二)房产税申报 相关操作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常纳税申报表:
本期应补退前期房产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当仔细核对申报数据是否准确。如果申报数据有误,请先修改登记信息,再进行申报操作。
三、辅助功能
系统提供了“房产税计税原值计算器”,可根据纳税人登记情况,自动计算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分配额。
纳税人应当在房产登记中将房产与所在土地相关联,并如实、完整填写房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地价等信息,否则将不能使用计算器或者不能得到正确的计算结果。
纳税人可选择宗地,填入所属期(因为容积率每月都有可能不同,所以应当按月确定所属期),点击“查询”按钮,可生成下表。建造成本由纳税人自行录入,并可保存。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计算结果仅供参考,纳税人可根据计算结果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修正。
四、字段说明
(一)宗地总体信息登记界面字段说明
1.税务管理码和纳税人名称系统自动带入。 2.土地唯一代码系统自动生成。
3.市、县(区)、乡镇(街道):根据税务登记信息生成,纳税人可根据土地座落修改乡镇街道信息。
4.详细地址:填写土地的座落地址,须完整填写详细地址。
5.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土地,戴南镇1号土地,新泰路土地等等。
6.土地证书号:请根据土地证填写。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
7.证书地号:字符型。请根据土地证中的证收地号填写。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 8.土地性质:下拉选择。 9.土地用途:下拉选择。
10.土地总面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出售后,应税土地面积逐渐减少的,此处仍然填写原始总面积。
11.土地总价=“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开发成本”。“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与“土地开发成本”两项必须填一项,确实为0的可填0。
12.初始取得时间:填写纳税人取得该土地的时间(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根据土地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填写,无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初始取得时间应当小于土地明细登记中的“所属期起”。
(二)宗地纳税信息登记界面字段说明
1.土地名称:由纳税人自行编写(系统自动带入,如存在多条明细记录,则应当区分编写。)
2.纳税人类型:土地使用税遵循“谁纳税谁登记” 原则,在登记时应当注明“纳税类型”,如“权属所有人”、 “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代管人”、“实际使用人”等等。
3.土地用途:下拉选择。
4.地段等级代码:即税目税额,如果不清楚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5.土地面积:即实际占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6.免税代码:点击“免税代码”时,系统将弹出对话框,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适用减免税事项,点击“确定”按钮返回。在填写免税事项时应当注意,免税事项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7.免税面积:选择“免税代码”后(免税代码不为空),“免税面积”就必须填写(不能为0或为空)。
8.“减税代码”和“减税面积”的操作比照上述方法。 9.“免税面积”与“减税面积”之和必须小于土地面积。 10.所属期起:指税款所属期起,初始上线时,填写上线月份。
11.所属期止:首次登记时,“所属期止”默认为“2050年12月”,表示当前状态。
(三)从价房产登记界面字段说明 1.房源管理码:自动生成。
2.房产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厂房,办公楼,食堂等等。 3.产权证书号:根据房屋产权证填写。未领取房屋产权证的不填写。
4.所在宗地唯一代码:点击“所在宗地唯一代码”,系统将弹出已经登记的所有宗地,纳税人应当将房产信息与宗地信息相关联,以便计算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5.房产类型:根据实际情况下拉选择。 6.房产属性:根据实际情况下拉选择。
7.详细地址:填写房产的座落地址,须完整填写详细地址。
8.纳税人类型:房产税遵循“谁纳税谁登记” 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非产权所有人也必须登记。
9.产权所有人税务管理码:如果纳税人类型代码不等于“01”(自有),如无租使
用房产、代管房产等,则应当如实填写产权实际拥有人税务管理码(产权所有人无税务管理码可不填写)。
10.产权所有人名称:如果纳税人类型代码不等于“01”(自有),如无租使用房产、代管房产等,则应当如实填写产权实际拥有人名称(根据产权证填写,无产权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能空)。
11.房产计税原值: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即计税依据,包括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此处应当填写“原值”,而不是打七折后的“余值”。即使房产用于出租,仍然必须准确填写计税原值总额。出租房产原值另行填写,计税时可从房产计税原值中减去。
12.房产账面原值: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账面原值。
13.初始取得时间:填写取得房产的时间。初始取得时间应当小于“所属期起”。 14.建筑面积:填写房产的建筑面积,如果此处不填写,将影响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算器的使用(影响容积率计算和分配率)。
15.出租面积:填写房产实际用于出租的面积。从租房产须另行登记(不提供导入功能),如果此处不填写,则从租登记无法进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租金之日所属季度的季后15天内。
16.出租房产计税原值:填写出租房产的计税原值(含地价,可根据出租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在计算从价计征房产税时,“出租房产计税原值”可从“房产计税原值”中减去。
17.免税代码:点击“免税代码”时,系统将弹出对话框,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适用减免税事项,点击“确定”按钮返回。在填写免税事项时应当注意,免税事项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18.免税原值:选择“免税代码”后(免税代码不为空),“免税原值”就必须填写(不能为0或为空)。“免税原值”与“减税原值”和“出租房产计税原值”之和不能大于“房产计税原值”。在计算从价计征房产税时,“免税原值”可从“房产计税原值”中减去。
19.“减税代码”和“减税面积”的操作比照上述方法。 20.所属期起:指税款所属期起,初始上线时,填写上线月份。
21.所属期止:首次登记时,“所属期止”默认为“2050年12月”,表示当前状态。正常情况下(进行“注销操作前”),所有房产的记录都必须存在当前状态。纳税人进行
“注销”操作后,该土地将不存在当前状态。
(四)从租房产登记界面字段说明
1.房源管理码:纳税人首先应当选择“房源管理码”,点击后系统弹出窗口,显示“从价登记”中存在从租内容的记录,纳税人可进行选择。
2.房产名称:选择房源管理码后,系统将自动带入。 3.租金收入流水号:系统自动生成。
4.出租面积:选择房源管理码后,系统将自动带入。
5.合同租金总收入:填写本租金合同约定的总租金收入。总租金收入=年(月)租金×租金年(月)份。
6.本期应税租赁收入:填写本期(本季度包括的三个月)实际收到的租金。从租计征房产税按季申报。
7.本次应税租赁收入所属租赁期起(止):填写本期收到的租金所属的租赁期。应当注意:“本次租赁收入所属期起(止)”应当与从价信息相一致(包含在从价登记有从租内容的所属起止中。即有租金的月份从价登记中的从租内容不能为空)。
8.所属期起:填写实际收到租金的月份。
9.所属期止:系统自动生成(等于所属期起)。根据我省目前政策,租金收入以实际收到租金月份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纳税人只要填写“所属期起”即可。
10.免税代码:点击“免税代码”时,系统将弹出对话框,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适用减免税事项,点击“确定”按钮返回。在填写免税事项时应当注意,免税事项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11.本期免税租金收入:选择“免税代码”后(免税代码不为空),“本期免税租金收入”就必须填写(不能为0或为空)。在计算从租计征房产税时,“本期免税租金收入”可从“本期应税租赁收入”中减去。
12.承租方税务管理码:填写承租人的税务管理码。承租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可不填写。
13.承租方名称:填写承租方单位名称(个人填写姓名)。承租方名称不能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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