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0525

更新时间:2023-10-06 19:2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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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和重点专科培育项目的管理。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根据专科临床服务能力和辐射能力,分为国家中医医疗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重点专科四个层次进行建设。

第三条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以中医临床诊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重大疑难疾病诊疗水平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和科室管理水平为主要任务,推动专科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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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自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地方财政补助、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宏观管理,组织制定专科建设规划和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中期评估、评审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下设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由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和中华中医药学会共同组建,承担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技术性、日常事务性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按要求遴选、推荐项目候选单位,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对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各项工作予以支持。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所在医院负责专科建设与管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保障, 有条件的医院应成立重点专科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建设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估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遴选工作,根据发展规划和项目安排,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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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评估工作,制定申报要求、申报程序、评估程序等。

第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申报遴选工作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申报,对拟推荐的医院及专科进行审核,并对拟推荐项目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医院应按照要求填写申报书,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 重点专科办公室按照医政司要求,认真组织国家中医重点专科申报项目的资料审核、专家遴选、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保证评估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评估结束后将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确定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书面通知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项目医院。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组织制定不同层次、专业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目标与要求,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按照要求开展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和中国中医科学院组织开展国家中医重点专科监测工作,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按照要求参加中医病案首页监测和专科建设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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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分专业建立国家中医重点专科信息化医疗质控体系,确定重点病种医疗质控指标体系,开展日常医疗质控工作,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按照要求参加信息化医疗质控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按专业组成协作组。重点专科协作组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开展中医诊疗方案等标准规范制定、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专科技术推广等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国家中医重点专科信用制度,就国家中医重点专科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建立信用记录,并与专科验收相结合。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设计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项目内容变更: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设计必须作相应修改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并符合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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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时间过半,或者经费使用过半的,不得再进行项目内容变更。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内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决定最终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变更的项目,所在单位要按照审核意见对项目计划、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将最终项目计划书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科建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所在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完成。

第五章 中期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过程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中期评估。

建设期满后,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应当开展自评,重点评估项目执行、目标任务完成、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等情况,并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自评报告,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并接受验收。

第二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重点专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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