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3-03-15 20:2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顺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顺政发〔2005〕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国资委研究制订的《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第九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顺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顺义区人民政府授权顺义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重大事项分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并由区国资委存档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征求区国资委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区国资委报告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企业上报。

第五条 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没有董事会的由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组成,下同); (二)上报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计划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三)企业或其子企业向区域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

(四)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五)企业的分立、合并、增减资本、兼并、破产、解散等重大决定;

(六)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

(七)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

份(票)的情况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八)企业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九)企业经营性资产对外租赁经营期限5年(含)以上的;

(十)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十一)企业管理人员年度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企业或其子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在遵循上市公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同时向区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二)企业设立的章程及章程更改变动情况; (三)企业员工的年度收入情况;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应备案的事项。 第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企业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由经理办公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制定的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各项预测经济指标须在本年的第四季度上报区国资委;企业管理人员及企业员工的下一年度收入分配方案须在本年的12月20日前上报区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各项预测经济指标,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区国资委。

第十二条 区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区国资委将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区国资委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区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事业单位,遵照本规定执行;未划归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经营性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d6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