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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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作者:汤思芹

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债权人的关系变得极为复杂,如何界定债务承担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通过案例形式进行导入,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变更投资人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并提出在今后司法实践中需要改进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法律地位 变更投资人 债务承担 一、富坤有限公司与晶鑫达机械厂债务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在2013年1月26日,邱兵(被告)以晶鑫达机械厂的名义向富坤贸易公司(原告)购买冷轧钢板500张总价款40750元未付。晶鑫达机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2月,该个人独资企业变更钱文才(被告)为投资人。经原告多次催债无果,故诉请法院依法审判。 (二)裁判情况

法院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相关规定,本案业晶鑫达机械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决定了其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企业变更投资人,是在企业经营期间变更的,并不属于企业的解散与企业的新生,因此,虽投资人变更,但盐城晶鑫达机械厂在法律上的人格仍然延续。《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转让负有通知的义务,然而,本案例中,并没有通知债权人。所以,该转让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对债权人产生影响。故不能对抗债权人即本案原告盐城富坤贸易公司。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得知,投资人应当在其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本院判决,被告邱兵应当以其财产承担在经营期间的全部债务,现投资人应在盐城晶鑫达机械厂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 二、姜某与徐州水泵厂和原投资人李某债务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李某(徐州水泵厂原投资人)经营期间,多次向原告姜某购买配件。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后在2002年11月8日,李某与王某达成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被告拒绝还款后诉至法院。 (二)裁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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