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国内水路运力审批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14 05:0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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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一) 新增液货危险品船、客船运力审批

(二)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登记 (三)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

【办理依据】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第8号)

第十二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购置或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交通部批准。 (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取得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减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应申报下列机关审批:

省内运输增加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分别申报所在省、地(市)的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水路运输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减少运力,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增加运力或变更其经营范围,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附表九),并抄报单位所在地和航线到达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各抄报单位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审批机关应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天内对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或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办理条件】 1、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令

2008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2、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3、新增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经交通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新增运力已全部开工建造。 (2)企业与货主签定了真实有效的长期运输协议。 (3)企业对新增船舶的所有权应不低于50%。

(4)除因自然条件限制和市场特殊需求只能使用小型船舶外,新增单船运力应不低于2000载重吨。 (5)新增化学品船、1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应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国内入级船检或入级检验并取得证书。 【办理数量】 详见交通运输部网站。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形式审核及形式审核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

3、审核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一)申请新增液货危险品船、客船运力需提交下列材料:

1、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造船资金来源证明(财务报表、银行贷款或投资人投资协议等)及复印件; 3、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货(客)运量的需求、新增运力的船舶技术规范、经济效益分析、新增客船航线、停靠站点等,格式网上查询)(加盖公司公章);

4、申请新增客船运力的,还应提交有关航线和靠泊点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与货主签定真实有效的长期运输协议及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7、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8、安全管理体系及复印件。

(二)申请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普通货物运输船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建造、购买、光租船舶参数); 3、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证。 6、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附:可行性报告基本内容 注:

1、申请材料一式2份。

2、纸质材料申报前请先在网上申报:“上海港航”首页——网上办事——网上申报——提交纸质材料——审批——发放许可证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cm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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