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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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

(征求意见二稿)

成果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细则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目 录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成果资料的汇交 ............................................. 1 第三章 成果资料的接收、验收 ....................................... 3 第四章 成果资料的整理 ............................................. 4 第六章 成果资料的利用服务位 ....................................... 6 第七章 资料统计分析 ............................................... 7 第八章 附则 ..................................................... 8 附件

地调成果资料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工作制度

附件1 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制作要求 ................................... 10 附件2 成果地质资料的整理规定 ..................................... 18 附件3 成果地质资料库房管理制度 ................................... 20 附件4 资料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 22 附件5 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借阅利用办法(暂行) ......................... 23 附件6 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内部借阅利用办法 ........................... 25 附件7 地调成果资料利用收费办法 ................................... 26 附件8 地调成果资料利用收费项目与标准 ............................. 27 附件9 阅者需知 ................................................... 28 附件10 地调成果资料管理人员守则 ................................... 29 附件11 地质调查成果资料著录单 ..................................... 30 附件12 内容提要编写要求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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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成果地质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并经最终审查后的成果报告、附件、附表、附图、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地调局要求上缴的其它数据、资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调局组织实施地质调查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的汇交、接收、验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管理;其它渠道形成的地质资料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 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发展中心负责地调项目成果资料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各地调中心负责地调项目工作区隶属所辖行政区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资料的汇交

第五条 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法人为成果资料汇交人,汇交人负责本单位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

第六条 中外合作承担地质调查项目工作的中方为成果资料的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成果资料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成果资料汇交工作由地调项目承担单位资料(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向地调局资料管理单位汇交。

第八条 地调成果资料以“工作项目”为汇交单位;

第九条 成果资料汇交内容按第二条规定外,还应附有最终审查文件及内容摘要、著录表;项目任务书、项目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涉及探矿权的应附勘查许可证。

第十条 汇交的成果资料应确保与最终主管部门审查的版本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汇交的成果资料电子文档载体信息与对应的纸质资料内容载体信息相一致;汇交人要确保汇交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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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地方单位和大区地调中心承担的地调项目工作在完成最终审查后,须在180日内按规定向项目工作区所属的大区地调中心汇交成果资料;大区地调中心验收合格后30日内负责向地调局发展中心成果资料管理部门转交成果资料;

第十三条 其它单位承担的地调项目在完成成果资料库最终审查后,必须在180日内按规定向地调局发展中心成果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发展中心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成果资料工作区所属大区地调中心转交。

第十四条 汇交成果资料纸介质资料及其电子文档各一式两份;工作区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区的成果资料汇交份数为所跨大区数量加一。

第十五条 成果资料汇交内容、数量、形式要符合“地调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项目任务书和最终审查意见书汇交。

第十六条 成果资料汇交易采用专人送交;机密、绝密资料的汇交要按国家规定,派专人护送或机要邮送。

第十七条 成果资料汇交要填写由地调局统一制作的“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联单”;联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留汇交单位,第二联汇交单位加盖公章后,随资料送交相应的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第三联为回执联,成果资料经资料管理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加盖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公章返回资料汇交单位,作为项目成果资料已送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审核验收的凭证。

第十八条 “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凭证”是完成成果资料汇交工作的法定凭证。 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已接收资料进行内容、数量、质量、格式、份数、手续等全面验收合格后,向地调项目承担单位发放“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凭证”。

第十九条 “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凭证”以“工作项目”为单位发放。 第二十条 转交成果资料应附有验收资料的管理单位“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和涉及军事、海洋、测绘、重力、放射性矿产资源等秘密的成果资料汇交,在汇交成果资料封面和汇交联单上标明“密级”,并附有其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成果资料密级确认等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涉及商业秘密或著作权的成果资料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汇交人在汇交成果资料时提出保护,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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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成果资料汇交人不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由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提出警告,并限期汇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交的,由接收地调成果资料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该单位承担地质调查新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成果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知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改(格式见附件x);限期内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

第二十五条 汇交成果资料的印制、验收要求,参照附件1.

第二十六条 汇交成果资料要按保管单位分装,装具易采用“牛皮板纸”资料盒,规格30×22cm。

第三章 成果资料的接收、验收

第二十七条 成果资料接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工作:

1. 联单填写完整、规范,加盖汇交单位资料专用章;成果资料密级确认

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护登记手续文件;转交成果资料应附有验收资料的管理单位“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2. 资料名称、内容与地调项目下达计划任务一致; 3. 资料内封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4. 汇交时间,按时汇交或未按时汇交;

5. 审查文件齐备;专家评审意见书和专家签名、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及

公章;

6. 汇交资料内容、名称、数量与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审查意见和局发

有关技术标准相符;

7. 汇交资料实际数量与汇交联单、资料目录、技术文件目录相一致; 8. 汇交资料字迹清晰,格式、载体介质、规格、印制工艺符合标准和要

求(详见附件2);

9. 电子文档查毒和正确显示;电子文档字节、文件夹、文件数量与电子

文档登记表相符。

10. 内容摘要、著录表格内容齐全;

第二十八条 成果资料验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工作 1.符合国家、行业和地调局有关标准、规范;

2.资料齐全、完整、准确、清晰,格式、载体介质、规格、印制工艺符

合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2);

3.电子文档载体信息与纸介质载体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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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密、保护资料审核确定;

第二十九条 成果资料管理由单位对汇交资料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做好检查验收记录,提出验收是否合格的意见;接收、验收人员在留存三联单签名。

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在《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凭证》上签署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发放项目承担单位。

验收不合格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将《汇交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发放项目承担单位;限期修改,重新汇交。

第三十条 汇交地质资料验收合格的,成果资料管单位在料汇交联和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汇交联一式二份,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和汇交人各持一份。汇交联及验收记录作为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 资料汇交人已申请核准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当在查验《汇交地质资料保护登记表》后对资料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章 成果资料的整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便于保管和利用以及保持馆藏资料分类、编目统一的原则,成果资料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系统整理。主要整理内容如下:

1.基本要求:按照成果资料的形成特点,对资料文件分类、进行标准化处

理;保持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和自然形成规律,便于保管和利用。 2.立卷:一般立卷是以“工作项目”为单位;但工作项目由二个以上不同

专业、学科子项目组成,并可以独自成卷的资料,可以分开立卷。 3.索号:根据成果资料管理门部的规定,对每份资料给予馆藏标识号码;

每份一号。各成果资料管理部门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编码;建议采用“流水号”编排。

4.资料保管加工:对资料的装订、折叠进行标准化处理;对每份文件加注

馆藏标识号码,号码易采用红色电子印油;

5.保管单位:一份资料数量较多时,可分为几个保管单位;按类别分装。

资料装具厚度不超6cm为易。电磁介质以一个物理量为保管单位。 6.著录、标引:按“地调成果资料著录规定”对资料进行分类、著录、标

引工作,建立目录数据库(见附件)。

7.保密、保护:属于保护、保密地质资料的,在目录数据库、资料封面、

装具上标注保护、保密代码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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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磁介质:以光盘、软盘、磁盘、磁带等电磁介质为载体的资料验收合

格后,均需进行拷贝,组成利于馆藏的集合方式,并制作备份异地保管。建议拷贝载体采用CD、DVD、磁带保管。

第五章 成果资料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发展研究中心成果管理处、六大区地调中心资料馆为中国地质调查局系统地调成果资料保管部门,承担地调成果资料的保管和各项业务建设。

第三十四条 成果资料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地调成果资料验收、整理、保管、保密、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五条 成果资料保管库房的建筑、设备配置应符合 JGJ 25-200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乙级档案馆标准。

第三十六条 遵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馆藏地调成果资料的保管,按照标准配备必要的防潮、防水、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霉等防护设施与设备。

第三十七条 成果资料库房属工作重地,非资料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第三十八条 成果资料出入库应当履行检查登记手续,严格按保密、保护制度进行管理;保密、保护性资料由专人保管,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动用保密、保护的地调成果资料。

第三十九条 库房管理人员对进库的资料数量、整理质量、著录标引数据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不合格者退回上一工作环节。

第四十条 资料排放。纸质资料按照资料号顺序,从左到右,从上到下排放;电磁介质按资料号顺序,从前到后、从左到右排放。

第四十一条 纸质资料采用资料柜或密集架存放;电磁介质采用防磁柜存放,不同形式电磁载体易采用分开保管。

第四十二条 成果资料保管部门应当根据各个地区气候特点和各种库房的特定要求,采取空调、供暖、机械通风、自然通风等办法,控制库房温湿度,建立库房温湿度监控体系和日常监测工作制度,保证地质资料的长期安全保存。

第四十三条 成果资料保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更换防火灭火、防盗报警装置、电器线路及监视系统,保障防护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地质资料遭受日光直射及紫外线、生物和有害气体的损害。潮湿虫害严重的地区,应当专设熏蒸、消毒或其他防虫杀虫设施,防止霉变虫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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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成果资料保管部门应当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抽样检查成果资料库保管质量,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因破损、霉变、虫蛀、散失以及字迹线条模糊不清等造成无法长期保存利用的重要的地质资料,应当及时抢救修复。抢救修复替换出的地质资料经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

第四十五条 电子文档、数据库类成果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参照DA/T 15-19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GR/T 17678.1-1999(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 第一部分: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执行。

第四十六条 电子文档、数据库类资料需配备必要的验收、考贝、存储设备,保障每年检查、备份一次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磁化及防病毒等工作;确保成果资料电子文档文件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 成果资料保管部门对成果资料的安全负责,遵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馆藏成果资料的保管,按照标准配备必要的防潮、防水、防盗、防光、防虫、防霉、防磁化、防病毒等防护设施与设备;

第四十八条 开展成果资料保管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掌握各项保管技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地调成果资料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第六章 成果资料的利用服务位

第四十九条 成果资料保管部门应当建立和维护更新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编制地质资料目录,提供各种形式的检索工具,编制查阅使用指南等参考资料。设置纸质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提供复制和其他服务。利用网络技术,开展地质资料网上查询利用,为利用者提供多种方便、快捷的查阅渠道。

第五十条 成果资料保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馆藏资料借阅利用制度并公诸于众,以便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借阅利用地质资料,按照国家 、部门、地调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馆藏地调成果资料按国家相关法规分为:

1. 公开性成果资料---对社会各界公众全部开放利用。公开性成果资料目

录见国土资源部有关公告。

2. 保护性成果资料---为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知识产权人合法利益,

对其汇交的成果资料采用一定时期不对外提供利用的一种管理。 3. 保密性成果资料---按照国家法律和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

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经济秘密的成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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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馆藏地调成果资料的利用服务:

1. 借阅利用公开性成果资料的用户,提供本人身份证、工作证、享受国民待遇的外国人需持有护照等有效证件之一,即可办理借阅利用手续。 2.借阅利用保密性成果资料,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保密工作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3.借阅利用涉及著作权、知识产权的成果资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借阅利用保护性成果资料的用户,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方可办理借阅利用手续。

5.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借阅利用保护期内的成果资料,需经中国地质调查局审查批准,方可办理借阅利用手续。

第五十目条 成果资料需在指定的室内阅览,不得携出 ;电子文档、数据库类成果资料的利用需在指定的设备和系统上运行使用。

第五十五条 成果资料的复制、拷贝由管理人员负责,用户不得自行复制;自行拍照的用户需经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六条 借阅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办理手续,资料收集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正式介绍信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介绍信上载明所有借阅者的姓名和借阅资料的类别、地区范围及用途。成果资料保管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和利用登记。

第五十七条 成果资料保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开展编研工作,对资料进行综合整理、优化集成,编制综合性或专题性材料资料,提高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章 资料统计分析

第五十八条 地调成果资料保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观、真实、认真、准确的原则,建立地质资料保管利用统计制度,并按时向中国地质调查局主管部门编报地质资料管理年报。

统计内容包括:

1.成果地质资料接收、整理种类数量统计; 2.成果地质资料借阅利用统计; 3.成果地质资料利用效果汇总分析; 4.成果地质资料库存保管情况统计; 5.成果地质资料管理人员、设备、设施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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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地调项目承担单位汇交成果资料的期限、合格率、质量由成资管理部门定期通报,并记录在案;做为地调项目承担资格认定凭证。

第六十条 伪造成果资料、在成果资料汇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地调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承担其引发的法律、经济、行政等全部责任。

第六十一条 成果资料管理部门由于管理、当事人违规造成资料泄密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成果资料损毁和丢失的由相应责任部门、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成果资料管理部门要树立良好的社会服务形象,凡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造成不良影响者,地调局视情节给予通报表扬、批评。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地质调查局。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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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地调成果资料管理人员守则

1. 严格遵守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资料、档案机密。

2.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地质调查工作服务。

3. 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自学地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制度办事。

4. 资料管理人员不得将有密级的成果资料携带到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场所。 5. 有密级的成果资料需经有关领导的批准,不准擅自借出,不得摘抄、复制。 6. 资料管理人员从成果资料中获得的秘密信息不向外扩散、传播。 7. 凡属有密级的成果资料要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其它人员不得动用。 8. 严格执行成果资料借阅制度,认真办理借阅手续,任何人不得特殊。 9. 整理成果资料时,剔除的文件、重复文件不得随便乱扔,要抄目录集中销毁。 10.发现丢失文件,应主动向组织报告,以便及时查明,采取措施补救损失,对泄密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1.对来馆人员做到接待热情、礼貌,调卷准确、迅速,解答清晰、简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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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地质调查成果资料著录单(一)

档号 项目编号 题名 编著者 提交单位 汇交单位 形成时间 起始时间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联单号 任务书编号 汇交时间 终止时间 年 年 月 日 月 日 审查机构 00中国地质调查局 10天津 20沈阳 30南京 40宜昌 50成都 60西安 90其他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语种 工作程度 资金来源 1中文 2英文 3法文 4德文 5日文 6俄文9其他 1地勘2地调3补偿4基金5社会9其他 资料类别 技术方法 资料类型 10成果 20科档 21申请书 22任务书 23合同 24设计 30交流 40标准 50电子信息资料 90其他 度 度 分 分 保 管 期 限 数据库/软件 年 附 件 (册) 格式 秒 终止经度 秒 终止纬度 E/W 度 分 N/S 度 分 永久/长期/短期 月 审 批 日 其他 浏览环境 秒 秒 起始经度 E/W 起始纬度 行政区划 工作对象 密级 保护期 N/S 1公开 2国内 3内部 4秘密 5机密 6绝密 自 纸质 年 月 日 至 附 表 (册) 文件夹 文件 正文(页) 附 图 (张) 容量(字节) 载体特征 电磁 存储介质 关 键 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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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调查成果资料著录单(二)

档 号 内容提要 原本资料 保存单位 及 地 点 实物资料 保存单位 及 地 点

填表: 审核: 录入: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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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内容提要编写要求

内容提要是对地质资料档案内容的简介,应反映其主要内容、成果及重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提要的长度应控制在300-500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以内。用字母、符号表示的各种分子、离子、计量单位等,著录时尽量替换成中文名称。

内容提要项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的目的,任务。

(2)工区(矿区、测区、研究区)所处的地理位置或大地构造位置,工区面积,地质特征或地理、地貌特征,矿床特征。

(3)工作的方法、手段、软件、平台及实际完成的主要工作量。

(4)主要结论及建议。著录评审认定的主要成果,当报告的结论与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评审意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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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理

整理之前要核对每种地质资料、资料目录、汇交联单三者在报告名称、数量上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退给资料检验人员处理。有须折叠的图、表要按规定的规格折叠好。审查意见书未装订的或不符合要求者,要装订好。遇有单张的任务书,要贴在文字报告章节目录的前面。

3.编号

所有汇交到成果管理处每份成果资料和每一独立文件均盖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调成果资料总号章,该图章上单位名称下面的数字“505”是资料号。

成果地质资料的档号章盖的位置:

(1)文字报告,成册的附图、附表、附件及审查意见书等,盖在右上角。 (2)单张的附图,一般盖在图签的右下角;单张的附表一般盖在右上角。 4.装盒

成果地质资料装盒的原则是不亦太紧,也不要太松。一盒装不下可分为两盒或三盒装。

需要转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基本保持汇交单位已装好的盒袋,不再重新装盒袋。 5.盒外标签的填写

盒外标签是为了表示盒内资料的编号,各种资料的数量,便于查找。标签要依据盒内资料的实际逐项如实填写,字迹要端正,墨迹要牢固,不得涂改,要与资料目录相一致。有些大的图册、表册、圈图等不能装入盒的,要在最后一个资料盒标签上注明“外有图册或附表××本”。

6.电子版光盘的整理

随纸质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的电子版光盘,要在光盘外标签的保管单位标记中加盖资料号(资料号随该纸质资料编号),然后按资料号的先后顺序排放到防磁柜中。

7.电子文件登记表的整理

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登记表均盖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调成果资料总号章,该图章上单位名称下面的数字“505”是资料号。(每份登记表的资料号和该纸质资料、电子光盘的编号一致)。盖在右上角。按资料号的先后顺序单独装盒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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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成果地质资料库房管理制度

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广大地矿工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一定要妥善保管、爱护,严防丢失、损坏。

一、纸质地调成果资料的保管与管理

1.库房是地调成果资料的保管场所。入库的成果资料须经严格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未合格的成果地质资料及其他资料,不得存放在库房内。

2.按有关规定需出库的成果资料必须经过领导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出库。

3.库房内保存的成果地质资料除按有关规定借阅、转交、剔除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需借阅成果地质资料出库时,必须经领导或借阅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借阅、并办理出库手续。

4.在工作中对成果资料所发现的问题由借阅管理人员处理,属重大问题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请示领导后由有关人员处理。对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予与记录,以备对工作总结提高之用。工作中发现的破损成果地质资料本处能修复的应及时修复,本处不能的应予与登记。

5.对利用后归还的成果地质资料要认真核查,在确认无误时方可入库,并应及时、准确的归位,以便他人利用。

7.凡私自将成果资料拿出库房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电子光盘、数据库成果地质资料的保管与管理

归档电子文件的保管除应符合纸质档案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 2.单片载体应装盒,竖立存放,且避免挤压。

3.存放时应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4.选定相对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三、库房设备管理

1.在工作中发现已损坏的柜、架等装具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尽可能的修复或更换。

2.对库房的设备在发现有不安全隐患或损坏时,特别是电器设备、水管、门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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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报修,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修理。

3.对库房的温湿度要科学的按着有关要求进行自然通风,来调控库房的温湿度,使之尽可能的达到有关标准。

四、库房安全管理

1.要不定时对库房和库房周围环境进行巡视,检查水、电的不安全隐患,特别是在雨后以及供暖期间要加强对漏水、跑水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本处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进入库房;外处室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进入库房;经批准的外处室人员必须经过登记后在借阅管理人员陪伴下方可入库。

3.凡私存入库房的杂物或未经领导批准的资料一经发现,立刻清除出库,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4.要随时注意鼠害、虫害等,要定期投放药、换药。一经发现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要及时采取措施治理。

5要杜绝携带或存放食物到库房,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

6.库房门在无人值守时应及时关闭上锁;下班时要检查库房内是否断电,门窗是否全部关闭并上锁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去。

7.库房钥匙由有关人员专门负责保管,保管人员不得随意交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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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资料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资料库房属重要区域,非资料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不得私自入内。 2.资料库房为资料专用,严禁堆放与资料无关的物品。

3.资料库房及邻近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易污染物品。

4.严禁在资料库房内及邻近场所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路、电器。 5.严禁在资料库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6.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光、防尘工作。

7.经常检查库内门、窗、柜、箱、锁、灭火器、电线、电灯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资料管理人员离开库房要巡视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9.装具、用具存放有序,整齐美观,保持库内清洁卫生。

10.节假日、雨季、冬季供暖期间为库房安全重点巡查期,做好一切防护、即时安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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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借阅利用办法(暂行)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项目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社会化服务功能,确保国家秘密和成果资料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第349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第16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发[2003]147号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服务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其它团体、组织。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投资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或其它相关地质工作的外商。 第二条 成果资料收藏范围

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汇交归档的成果资料和技术文档资料。内容包括六大类:基础地质、矿产资源评价预测、地质灾害预警、数字国土工程、技术发展工程资料。

第三条 成果资料载体类型

提供借阅利用的成果资料载体类型:纸质(文字、图、表、件)、电子文档(CD、DVD)、数据库、影像。

第四条 借阅利用方式

阅览、摘抄、透图;复印(纸质文字部分)、拷贝、拍照;网上查询、浏览;咨询、编研等。

第五条 借阅利用程序

1.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资料目录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用户通过成果资料目录检索系统可以查询全部馆藏的成果资料以及每份资料的内容简介。

2.准备复制、拷贝成果资料的用户还要了解其所需成果资料是否有\电磁介质“(纸质只提供文字部分复制)。

3.查到所需成果资料的用户,根据成果资料的借阅管理形式,准备相应的证件和相关材料。

第六条 成果资料借阅管理

1.公开性成果资料---对社会各界公众全部开放利用。公开性成果资料目录见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公告。

2. 未公开性成果资料

保护性成果资料――为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知识产权人合法利益,对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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