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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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1987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河北省:

1.撤消沙河县,设立沙河市(县级)。以原沙河县的行政区域为沙河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2月20日批准 国函[1987]32号)

2.撤消保定市郊区。将原郊区的南大同、焦庄、杨庄三个乡划归南市区;金庄、韩庄两个乡划归北市区;韩村、南奇、颉庄、富昌四个乡划归新市区。(国务院1987年10月15日批准

国函[1987]167号) 辽宁省:

撤销金县,设立大连市金州区。以原金县的行政区域为大连市金州区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4月21日批准 国函[1987]70号) 吉林省:

1.东辽县驻地由辽源市迁至东辽县的白泉镇。(国务院1987年1月7日批准 国函[1987]2号)

2.撤销洮安县,设立洮南市(县级)。以原洮安县的行政区域为洮南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5月21日批准 国函[1987]85号)

3.撤销扶余县,设立扶余市(县级)。以原扶余县的行政区域为扶余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0月7日批准 国函[1987]165号) 黑龙江省:

1.(以下国务院1987年2月24日批准 国函[1987]85号)

(1)撤销同江县,设立同江市(县级)。以原同江县的行政区域为同江市的行政区域。

(2)撤销阿城县,设立阿城市(县级)。以原阿城县的行政区域为阿城市的行政区域。

2.(以下国务院1987年11月6日批准 国函[1987]177号)

(1)将佳木斯市的集贤县划归双鸭山市管辖。

(2)将双鸭山市岭东、岭西两区合并为岭东区。

(3)将佳木斯市的萝北县,绥滨县划归鹤岗市管辖。

3.撤销镜泊湖市,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宁安县。(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183号) 江苏省:

1.撤销江阴县,设立江阴市(县级)。以原江阴县的行政区域为江阴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4月23日批准 国函[1987]71号)

2.撤销宿迁县,设立宿迁市(县级)。以原宿迁县的行政区域为宿迁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15日批准 国函[1987]200号)

3.撤销丹阳县,设立丹阳市(县级)。以原丹阳县的行政区域为丹阳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15日批准 国函[1987]201号)

4.撤销东台县,设立东台市(县级)。以原东台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台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17日批准

国函[1987]202号)

5.撤销兴化县,设立兴化市(县级)。以原兴化县的行政区域为兴化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22日批准 国函[1987]205号)

6.撤销淮安县,设立淮安市(县级)。以原淮安县的行政区域为淮安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22日批准 国函[1987]206号)

7.设立无锡市马山区,以马山镇的行政区域为马山区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22日批准 国函[1987]207号) 浙江省:

1.(1)撤销舟山地区和定海县、普陀县,设立舟山市(地级)。(2)舟山市设立定海区、普陀区,以原定海、普陀两县的行政区域为定海、普陀两区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定海区。(3)将原舟山地区的岱山、嵊泗2县划归舟山市管辖。(国务院1987年1月23日批准 国函[1987]20号)

2.撤销瑞安县,设立瑞安市(县级)。以原瑞安县的行政区

域为瑞安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批准 国函[1987]62号)

3.宁波市滨海区更名为北仑区。(国务院1987年9月14日批准 国函[1987]153号)

4.撤销萧山县,设立萧山市(县级)。以原萧山县的行政区域为萧山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186号)

5.撤销江山县,设立江山市(县级)。以原江山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山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187号) 安徽省:

1.撤销宣城县,设立宣州市(县级)。以原宣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宣州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6月10日批准 国函[1987]102号)

2.撤销铜陵市铜山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铜陵市郊区。(国务院1987年8月17日批准 国函[1987]143号)

3.(1)撤销徽州地区、屯溪市和黄山市(县级)。(2)设立黄山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原屯溪市。(3)设立黄山市屯溪区,其行政区域包括原屯溪市、歙县篁墩乡和休宁县梅林乡。(4)设立黄山市黄山区,以原黄山市(县级)为其行政区域。(5)设立黄山市徽州区。其行政区域包括以歙县岩寺镇和潜口、呈坎、罗田、西溪南、洽舍、福溪、杨村七个乡和郑村乡的瑶村。(6)黄山市辖歙县、休宁、黟县、祁连四个县。(7)将石台县划归安庆地区;旌德县、绩溪县划归宣城地区。(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185号) 福建省:

1.厦门市行政区划调整:(1)设立厦门市湖里区。(2)郊区更名为集美区。(国务院1987年6月10日批准 国函[1987]104号)

2.设立石狮市(县级),以晋江县的石狮、永安、蚶江3镇和祥芝乡为石狮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17日批准

国函[1987]203号) 江西省:

撤销临川县和抚州市,设立临川市(县级)。以原临川县和抚州市的行政区域为临川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8月22日批准 国函[1987]147号) 山东省:

1.撤销胶县,设立胶州市(县级)。以原胶县的行政区域为胶州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2月12日批准 国函[1987]26号)

2.撤销莱阳县,设立莱阳市(县级)。以原莱阳县的行政区域为莱阳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2月20日批准 国函[1987]35号)

3.撤销滨县,将行政区域并入滨州市。(国务院1987年2月25日批准 国函[1987]40号)

4.撤销济南市郊区和历城县,设立历城区。以历城县和郊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为其行政区域。将郊区的北园镇划归天桥区管辖;七贤镇划归市中区管辖;段店镇、吴家堡镇划归愧荫区管辖;姚下镇划归历下区管辖。(国务院1987年4月11日批准

国函[1987]59号)

5.撤销诸城县,设立诸城市(县级)。以原诸城县的行政区域为诸城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4月20日批准 国函[1987]69号)

6.东营市牛庄区、东营两区合并为并入东营区,以原牛庄区、东营两区的行政区域为东营区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6月10日批准 国函[1987]101号)

7.(1)威海市升格为地级市、设立环翠区。(2)将烟台的荣成、文登、乳山3县划归威海市管辖。(国务院1987年6月15日批复 国函[1987]105号) 河南省:

1.(1)撤销郑州市新密区、金海区、郊区,将原新密区的行政区域并入密县。(2)设立郑州市邙山区。(国务院1987年7月1日批准 国函[1987]85号)

2.撤销濮阳市郊区,设立濮阳县,以原濮阳市郊区的行政区域为濮阳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国务院1987年4月20日批准 国函[1987]68号) 湖北省:

1.撤销鄂州市黄州区,将原黄州区恢复为县辖镇,划归黄冈县。(国务院1987年2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41号)

2.撤销洪湖县,设立洪湖市(县级)。以原洪湖县的行政区域为洪湖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7月31日批准 国函[1987]130号)

3.撤销天门县,设立天门市(县级)。以原天门县的行政区域为天门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8月3日批准 国函[1987]135号)

4.鄂州市行政区划调整:(1)将花湖、杨叶、沙窝、杜山4乡和燕矶、汀祖、泽林、碧石渡4镇划归鄂城区。(2)设立华容区,辖临江、蒲团、大湾三乡和庙岭、胡林、葛店、华容、段店4镇,区政府驻华容镇。(3)设立梁子湖区,辖沼山、公友2乡和东沟、太和、涂家垴、梁子4镇,区政府驻

太和镇。(国务院1987年8月10日批准 国函[1987]139号)

5.撤销安陆县,设立安陆市(县级)。以原安陆县的行政区域为安陆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9月4日批准 国函[1987]154号)

6.撤销广济县,设立武穴市(县级)。以原广济县的行政区域为武穴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0月23日批准 国函[1987]170号)

7.撤销宜都县,设立枝城市。(国务院1987年11月30日批准) 湖南省:

1.撤销邵阳市桥头区。(国务院1987年2月12日批准 国函[1987]27号)

2.撤销靖县,设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县级)。以原靖县的行政区域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2月19日批准 国函[198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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