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格857号文与计价格198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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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与计价格[2002]1980号文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

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

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

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03年9月15日

计价格[2002]1980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

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2002]520

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

行,至 2004 年 1 月 1 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

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10月15日

附件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

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 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 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 ,

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 审查投标人资格 , 组织

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 ,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

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 , 必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 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

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

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

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 , 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

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

规定执行 , 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

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 , 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

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

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 , 不得再要求

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 , 招标代理机构

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 , 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 , 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

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 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

其他手续的 , 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 ,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 , 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 自

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为 :

注: 1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

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 %计收。

2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

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 ×l.0 %= 1 万元

( 500 - 100 )万元 ×o.7 %= 2.8 万元

( 1000-500 )万元 ×o.55 %= 2.75 万元

( 5000 - 1000 )万元 ×o.35 %= 14 万元

( 6000 - 5000 )万元 ×o.2 %= 2 万元

合计收费= 1 + 2.8 + 2.75 + 14 + 2 = 22.55 (万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单独提供编制工程标底服务的,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费;需按图纸计算钢筋量的,除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取工程标底编制费外,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量按每吨16元加收工程标底编制费。

出售招标文件收费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c7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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