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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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

DB45 DB 45/ 392-2010 代替DB 45/ T 392-200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In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2011年版)(修编初稿)

2007-10-25发布 2007-11-28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联合发布

DB45/392-2007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 5 5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 5 6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 8 7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 12 8 建筑照明节能设计 ................................................................... 20 9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 2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 ....................................... 39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Trade-off)计算 .......................... 42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建筑物内空气调节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 45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常用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 ....................................... 46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幕墙构造传热系数的计算 .......................................... 51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 52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围护结构统计方法规定 ........................................... 53 附录H (资料性附录) 典型屋顶构造及其热工性能指标 ................................... 55 附录I (资料性附录) 典型外墙构造及其热工性能指标 .................................... 68 附录J (资料性附录) 常用外窗热工性能参数 ............................................ 80 附录K (资料性附录) 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吸收系数 ..................................... 81 附录L (资料性附录) 节能空调产品性能 ................................................ 82 本标准用词说明 ................................................................................................................................................ 8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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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了更好地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0号)及《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1号),并根据执行以来的情况,对本规范进行修编。

本规范代替DB 45/T 392—2007《公共建筑节能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与国家节能标准一致为强制性标准;

2、 纠正原DB 45/T 392—2007《公共建筑节能规范》的错漏; 3、 修改6.2.13条附加热阻值;

4、 优化表D.3常用玻璃的性能参数——减少不常用的参数; 5、 精简附录H典型做法的热工参数;

6、 取消9.6.1条i点“主要的通风、空调风系统阻力计算”; 7、 增加8.2.8条通用房间照明功率密度值规定; 8、 增加8.3条利用天然光的照明设计说明;

9、 增加8.4.2.3条和8.4.2.4条有关高效光源说明; 10、 增加8.6条计量规定; 11、 表30增加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审查要求; 12、 本规范中黑体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与住房建设厅提出。 13、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

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何朝建、张霖、蒋伯宁、孙宜宾、彭红圃、邱咏真、吕忠荣、徐群英、刘中才、潘云宋、朱惠英、陈小诗、李申、李红祥、陈肖梅、廖深瓶、廖瑞海、黄昱、余永涛、唐琦。 1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H--附录L为资料性附录。 15、 本规范所代替规范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 45/T392—2007。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西城乡与住房建设厅科技处(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邮编:530021)或编制单位广西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华东路39号,邮编:530011),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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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公共建筑包括以下类型建筑:

a)教育建筑: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b) 办公建筑:行政办公楼、专业办公楼、商务办公楼等; c)科学研究建筑:实验室、科研楼、天文台等;

d)文化娱乐建筑: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海洋馆、游乐场、歌舞厅等;

e) 商业服务建筑:商场、商住楼中的商业部分等也应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超级市场、农贸市场、宾馆、旅店、餐馆、洗浴中心、美容中心、银行、邮政、电信楼、殡仪馆等;

f) 体育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g) 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医疗所、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h) 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城市轨道客运站等; i) 政法建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派出所、监狱、看守所、海关、检查站等; j) 纪念建筑:纪念馆等;

k) 宗教建筑:教堂、清真寺、寺庙等。

修改说明: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建筑类型,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对建筑面积进行界定的 问题,本次修编还是维持原来的范围,没有提出建筑面积的要求。凡是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公共建筑, 不论面积大小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76-19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8-1993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 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T 7106-2008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15225-1994 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

GB/T 8484-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 12021.3-2004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6-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7-2004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366-2005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 7725-2004 房间空气调节器 GB/T 14294-1993 组合式空调机组

GB/T 17981-2000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

GB/T 18362-2001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GB/T 18430.2-2001 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户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 GB/T 18431-2001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GB/T 18836-2002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 19232-2003 风机盘管机组 GB/T 19409-2003 水源热泵机组 GB/T 50033-200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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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透明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3.2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 methodology for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 3.4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3.5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一朝向的外窗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总面积(包括窗面积在内)之比。 3.6

设计建筑 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3.7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度差为1℃时,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2

单位:W/(m·K)。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越低越有利于建筑节能。

单层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K?1/(R?Re?Ri) ????????? (1)

多层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K?1/?R1?R2??Ri?Re? ????????? (2)

式中:

R ——围护结构热阻,R?d? ;

d ——单层材料的厚度(m);

λ——单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m·K)]; Re——外表面换热阻。 Ri ——内表面换热阻,Ri?di?i ;

di——单层材料的厚度(m);

λi——单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m·K)]。 3.8

建筑物内区 Innerzone of building

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无外围护结构、但存在内部发热量、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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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 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6.1.2 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夏季最大日射朝向。

6.1.2.1 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应将主要办公室、客房等设置在正东和正西、西北方向,否则应采取必要措施。

6.1.2.2 不宜在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

6.1.3 办公建筑、宾馆饭店等建筑的平面布置宜结合外门窗洞口位置、门、通道等组织好自然通风。 6.1.4 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6.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6.2.1 广西各市县的建筑气候分区按表5确定。

表5 广西区主要市县所处气候分区 气候分区 夏 热冬冷地区 代 表 性 城 市 桂林、资源、全州、三江、龙胜、兴安、灌阳、灵川、融安、融水、临桂、永福、恭城、阳朔、富川、平乐、荔浦 河池、天峨、南丹、环江、罗城、凤山、东兰、宜州、巴马、都安、大化、贺州、钟山、昭平、柳州、鹿寨、柳江、百色、隆林、乐业、西林、田林、凌云、田阳、田东、那坡、德保、靖西、平果、来宾、金秀、忻城、象州、合山、武宣、梧州、蒙山、藤县、苍梧、岑溪、贵港、平南、桂平、覃塘、南宁、马山、上林、宾阳、武鸣、隆安、横县、玉林、容县、兴业、北流、陆川、博白、崇左、天等、大新、扶绥、龙州、宁明、凭祥、钦州、灵山、浦北、防城港、上思、防城、东兴、北海、合浦 夏热冬暖地区 6.2.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6、表7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6 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屋面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0.2<窗墙面积比≤0.3 单一朝向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 0.3<窗墙面积比≤0.4 0.4<窗墙面积比≤0.5 0.5<窗墙面积比≤0.7 屋顶透明部分 注1:有外遮阳时,综合遮阳系数=窗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注2:无外遮阳时,综合遮阳系数=窗的遮阳系数。 8

传热系数K 2W/(m·K) ≤ 4.7 ≤ 3.5 ≤ 3.0 ≤ 2.8 ≤ 2.5 ≤3.0 传热系数K W/(m·K) ≤ 0.70(D≥2.5), ≤ 0.4(D<2.5) ≤ 1.0 (D≥2.5), ≤ 0.7(D<2.5) ≤ 1.0 综合遮阳系数Sww (东、南、西向/北向) —— ≤ 0.55 / —— ≤ 0.50 / 0.60 ≤ 0.45 / 0.55 ≤ 0.40 / 0.50 ≤0.40 2DB45/392-2007

表7 夏热冬暖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Sw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屋面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0.2<窗墙面积比≤0.3 单一朝向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 0.3<窗墙面积比≤0.4 0.4<窗墙面积比≤0.5 0.5<窗墙面积比≤0.7 屋顶透明部分 传热系数K 2W/(m·K) ≤ 6.5 ≤ 4.7 ≤ 3.5 ≤ 3.0 ≤ 3.0 ≤ 3.5 传热系数K W/(m·K) ≤ 0.90(D≥2.5), ≤ 0.4(D<2.5) ≤ 1.5(D≥2.5), ≤ 0.7(D<2.5) ≤ 1.5 综合遮阳系数Sww (东、南、西向/北向) —— ≤ 0.50 / 0.60 ≤ 0.45 / 0.55 ≤ 0.40 / 0.50 ≤ 0.35 / 0.45 ≤ 0.35 2注1:有外遮阳时,综合遮阳系数=窗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注2:无外遮阳时,综合遮阳系数=窗的遮阳系数。 6.2.3 围护结构朝向、面积、热工参数的统计方法见附录F、G的规定。 2

6.2.3.1 外凸超过500mm的凸窗顶面应做隔热处理,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9 W/(m·K)。

6.2.3.2 门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应依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模拟计算报告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6.2.3.3 东、西墙和屋顶的隔热性能应满足表6、表7的要求。

6.2.3.4 典型的外墙和屋顶构造的热工性能参数可以按本标准附录H、附录I计取。 6.2.3.5 某个朝向墙体或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按照(4)式计算。

6.2.4 在冬季,夏热冬冷地区的外墙与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低于露点温度时,应在热桥部位增加相应的保温措施。

6.2.5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6.2.5.1 建筑物某个朝向外窗的平均传热系数为该朝向不同外窗的传热系数按各自面积加权平均的数值。即:

Km?A?K??Aiiiii ????????? (5)

式中:

Ki——不同外窗的传热系数,W/(m2·K); Ai——不同外窗的面积,m2。

6.2.6 制冷负荷大的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6.2.7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6.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6.2.8 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除对室内温度、湿度、风速有严格要求的特殊房间(如档案库、陈列室、手术室等)外,均应设置开启窗或采用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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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单个空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当外窗面积小于外墙总面积的12%时,外窗应宜全部可开启。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医院的病房、重症监护室、候诊室、挂号厅、护士站、化验室、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等,必须满足本规定。 修改说明:改为强条。所有建筑均执行。 6.2.10 建筑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6.2.11 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 7106-2008《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规定的6级。

修改说明:按照新版本执行。

6.2.12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 15225-1994《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规定的3级。 6.2.13 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用下表隔热措施,计算屋顶总热阻时,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可按表8取值。

表8 隔热措施的当量附加热阻 采取节能措施的屋顶或外墙 浅色外墙饰面(0.45≤ρ<0.50) 浅色外墙饰面(0.40≤ρ<0.45) 浅色外墙饰面(ρ<0.40) 内部有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的屋顶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屋面 屋面蓄水 屋面遮阳 屋面有土或无土种植 注:1、ρ为外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可参照附录K选用; 2、屋面种植、屋面遮阳等均指屋顶被植物完全覆盖或遮挡的部分。 当量热阻附加值(m·K/W) 0.12(夏热冬暖),0.10(夏热冬冷) 0.14(夏热冬暖),0.115(夏热冬冷) 0.16(夏热冬暖),0.13(夏热冬冷) 0.5 0.45 0.4 0.3 0.5 2修改说明:浅色外墙饰面当量热阻附加值来自桂建标【2009】21号文《<广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执行中的问题答疑》八;附录K 进行了筛选。

6.2.14 建筑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

a) 建筑的外窗、玻璃幕墙面积不宜过大。空调房间应尽量避免在东、西朝向大面积采用外窗、玻

璃幕墙;

b)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的玻璃宜采用吸热玻璃、镀膜玻璃(包括镀热反射膜、Low-E膜、阳光控

制膜等)、贴膜玻璃(包括贴热反射膜、Low-E膜、阳光控制膜等),或由上述玻璃品种组合的中空玻璃;

c) 建筑的向阳面,特别是东、西朝向的外窗、玻璃幕墙,应采取各种固定或活动式遮阳等有效的

遮阳措施。在建筑设计中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方法进行遮阳; d) 建筑外窗、玻璃幕墙的外遮阳应综合考虑建筑效果、建筑功能和经济性,合理采用建筑外遮阳,

并和特殊的玻璃系统相配合;

e) 屋顶、东墙、西墙宜采用通风构造,或采取遮阳、绿化等措施; f) 外墙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

g) 钢结构等轻型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采用空气间层;

h) 公共建筑的出入口处,频繁开启的外门宜设置空气幕或采用自动门、闭门器等防渗漏措施。 6.2.15 建筑幕墙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幕墙的保温、隔热性能:

a) 应在窗间墙、天花等部位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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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医院、办公楼、旅馆、学校等建筑的外窗应设置足够面积的开启部分,并应与建筑的使用空间

相协调。采用玻璃幕墙时,在每个有人员经常活动的房间,玻璃幕墙均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或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c) 当建筑采用双层玻璃幕墙时,宜采用空气外循环的双层形式。空调建筑的双层幕墙,其夹层内

应设置可以调节的活动遮阳装置,并采用智能控制。

d) 建筑幕墙的非透明部分,应充分利用幕墙面板背后的空间,采用高效、耐久的保温材料进行保

温。

e) 空调建筑大面积采用玻璃窗、玻璃幕墙时,根据建筑功能、建筑节能的需要,可采用智能化控

制的遮阳系统、通风换气系统等。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应能够感知天气的变化,能结合室内的建筑需求,对遮阳装置、通风换气装置等进行实时的控制,达到最佳的室内舒适效果,降低空调能耗。

6.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6.3.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根据所设计建筑生成参照建筑;

b) 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空调能耗;

c) 将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作为所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限值; d) 计算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如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限值,应调整窗墙比或围护结

构传热系数,使之不超过限值。调整后的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不高于参照建筑,则可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e) 屋面、东西墙的隔热性能应满足表6、表7的要求。

6.3.2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包括:气象条件、空调、照明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时间等)。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6.2.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6.2.4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6.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6.2.6条的规定。 6.3.3 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

6.3.4 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6.3.5 进行权衡判断所采用的能耗计算软件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认可的软件。

6.4 节能设计中建筑设计的内容

6.4.1 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在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应满足本标准6.1.1、6.1.2、6.1.3条的要求。 6.4.2 在进行设备房和冷热源布置时应满足本标准6.1.4条的要求。

6.4.3 根据本标准6.2.1条的规定确定建筑所在地的气候分区,根据气候分区和本标准6.2.2条确定建筑围护结构的要求。

6.4.4 根据建筑各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和本标准6.2.2条的表格,确定对外门窗或透明幕墙的性能要求。

6.4.5 根据各项要求,选择合适的墙体、门窗、幕墙、屋面构造。根据选定的构造,核算各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计算各个朝向的墙体、门窗(包括透明幕墙)、屋面的平均性能指标,并与本标准6.2.2条、6.2.4条、6.2.6条中的要求核对。若满足要求,则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满足要求。若不满足要求,则必须根据本标准6.3节进行权衡计算,直到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低于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

6.4.6 若采用了外遮阳措施,应将外遮阳系数计入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中。

6.4.7 冬季建筑室内的湿度较大或围护结构局部热桥明显时,应对室内的内表面温度进行计算,核算其是否低于露点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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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在建筑通风方面,应该采取措施,满足本标准6.2.8条和6.2.9条的要求。 6.4.9 注明外窗和透明幕墙应满足本标准6.2.11条和6.2.12条的要求。

6.4.10 在围护结构的设计中应注意采取本标准6.2.14和6.2.15条的有关措施。 7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并将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直接标注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空调区的冷负荷,必须按各项逐时冷负荷之和的最大值确定;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系统类型、调节方式等按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之和的最大值或各空调区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空调冷负荷计算应采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认可的计算软件。 7.1.2 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筑群采用集中的冷源和热源时,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b) 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当用户分楼层、

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收费时,应相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7.1.3 中央空调系统宜设置独立的供配电计量装置。 7.2 采暖

7.2.1 冬季应根据工程使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后才可设置采暖系统;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已设空调系统的建筑应采用空调设备采暖,不应另设独立的集中热水采暖系统。 7.2.2 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 7.3 通风与空气调节

7.3.1 采用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7.3.2 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其新风系统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新风系统中。

7.3.3 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密度变化大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7.3.4 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7.3.5 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a) 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

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b) 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7.3.6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其组合式空调机组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7.3.7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且室内正压值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6.1.3条的规定。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7.3.7.1 空调系统可调新风比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 b) 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0%; c) 对设于地下室空调房间的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40%; d) 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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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2 建设单位和建筑师在建筑空间以及新、排风进出口位置及其面积等方面,应互相支持和配合,空调机房宜尽量在靠近外墙设置,并预留进(排)风口(百叶)。

7.3.8 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Y =X / (1+X -Z) ????????? (6)

Y=Vot/VstX=Von/Vst ????????? (7) ????????? (8) ????????? (9)

Z=Voc/Vsc式中:

Y —— 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 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 —— 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 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 —— 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7.3.9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7.3.10 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7.3.11 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7.3.12 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水环路系统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闭式冷却塔或开式冷却塔。使用开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器。

7.3.13 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7.3.14 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根据房间负荷对风机盘管选型时,宜按风机盘管高速工况的冷量值选取。

7.3.15 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7.3.16 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3

a)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3

b)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 c) 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d) 宜跨越热回收装置设置旁通风管。

注: 有害物质浓度较大的排风(例如厨房油烟、吸烟室排风、传染病房排风等),可不设热回收装置。

7.3.17 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7.3.18 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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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0μm,效率:80%>E≥20%);终阻力

小于或等于100Pa;

b) 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0μm,效率:70%>E≥20%);终阻力

小于或等于160Pa;

c)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7.3.19 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所选用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率的要求及配用风机在设计工况的效率。

7.3.20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如果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7.3.21 设计采用冰蓄冷系统供冷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系统。 7.3.22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b) 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c) 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

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d) 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

水系统;

e) 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减少各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

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f)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宜采用变频调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g)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应

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频调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h) 空气调节冷、热水泵,采用定流量泵时,一般应至少安装两台并联水泵。

i) 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

冷水供、回水温差;

j)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7.3.23 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7.3.24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b)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c)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7.3.25 在多台制冷主机并联供冷的系统中,与其相匹配的冷却塔宜采用并联形式,以便在过渡季或者外界气温较低、室内冷负荷减少,部分制冷主机运行时,利用并联冷却塔,停开冷却塔风机,采用自然冷却的方式,降低能耗。

7.3.26 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 b) 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 c) 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

3

7.3.27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 m、且体积大于10000 m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7.3.28 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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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 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9中的规定。

Ws=P/(3600ηt) ????????? (10)

式中:

Ws —— 单位风量耗功率,W/(m/h); P —— 风机全压值,Pa;

ηt ——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3

表9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h)]

系统型式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办公建筑 初效过滤 0.42 0.47 0.58 0.63 初、中效过滤 0.48 0.53 0.64 0.69 0.32 商业、旅馆建筑 初效过滤 0.46 0.51 0.62 0.67 初、中效过滤 0.52 0.58 0.68 0.74 3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 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53[W/(m/h)]。 3 7.3.30 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并选择水泵的设计运行工作点处于高效区。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选用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效率。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10中的规定值。

ER= 0.002342 H/(ΔT·η) ????????? (11)

式中:

H——水泵设计扬程,m; ΔT——供回水温差,℃;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10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管道类型 地区 ER 两管制热水管道 夏热冬冷地区 0.00433 夏热冬暖地区 0.00865 四管制 热水管道 空调 冷水管道 0.00673 0.024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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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的数据适用于独立建筑物内的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最远环路总长度一般在200~500m范围,区域供冷(热)管道或总长过长的水系统可参照执行。 注2: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作为热源,供回水温差小于10C 的系统。 注3:循环水泵的扬程,应包括二次泵系统中的一级泵和二级泵。当多台二级泵各自的扬程和效率不同时,二级泵的扬程和效率可按照流量的加权平均值计算。 o 7.3.31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亦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7.3.32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 风管类型 一般空调风管 低温空调风管 最小热阻(m·K/W) 0.74 1.08 2 7.3.33 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7.3.34 空气调节区通向室外的大门,除设计为自动门或有专人开启的门外,应设置隔离用大门空气幕。 7.3.35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合用时,宜采用双速风机。 7.4 空气调节系统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7.4.1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a) 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b) 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c) 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

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d) 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e) 对夏、冬季的冷暖总负荷相当的个别气候区,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

(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其余地区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时,须经论证合理后方可采用。

7.4.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a)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b)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c)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d)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e)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f)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7.4.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 热效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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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89 7.4.4 燃油或燃气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锅炉房单台锅炉的容量,应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都能高效运行;

b) 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

台。

c) 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d) 燃气锅炉应充分利用烟气的冷凝热,采用冷凝热回收装置或冷凝式炉型,并宜选用配置比例调

节燃烧器的炉型。

7.4.5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13的规定。

表13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活塞式/涡旋式 额定制冷量(kW) <528 528~1163 >1163 <528 528~1163 >1163 <528 528~1163 >1163 ≤50 >50 ≤50 >50 性能系数(W/W) 3.8 4.0 4.2 4.1 4.3 4.6 4.4 4.7 5.1 2.4 2.6 2.6 2.8 水冷 螺杆式 离心式 活塞式/涡旋式 风冷或蒸发冷却 螺杆式 7.4.6 对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的设计选型,宜按国标?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选用能效等级为2级以上的产品。

7.4.7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在单台额定制冷工况>1700kW时,宜选用离心式冷水机组(能效比高于5.60)。

7.4.8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14的规定。

表14 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528 螺杆式 水冷 离心式 528~1163 >1163 <528 528~1163 >1163 注:IPLV值是基于单台主机运行工况。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W/W) 4.47 4.81 5.13 4.49 4.88 5.42 7.4.9 水冷式电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宜按下式计算和检测条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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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LV =2.3%×A + 41.5%×B + 46.1%+10.1%×D ????????? (12)

式中:

A ——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 ℃; B ——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 ℃; C ——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 ℃; D ——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 ℃。

7.4.10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15的规定。

表15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风冷式 水冷式 不接风管 接风管 不接风管 接风管 能效比(W/W) 2.60 2.30 3.00 2.70 7.4.11 对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设计选型,宜按国标?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选用能效等级为2级以上的产品。

7.4.12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制冷性能系数参数

名义工况 机型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18/13 蒸汽 双效 12/7 30/35 (℃) 蒸汽压力(MPa) 0.25 0.4 0.6 0.8 直燃 供冷12/7 供热出口60 30/35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1.40 ≤1.31 ≤1.28 性能参数 性能系数(W/W) 制冷 ≥1.10 供热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7.4.13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a) 较适用于中、小型且需冬季供暖的公共建筑;

b) 大型建筑设计选用时,应以热负荷选型,不足的冷量可再选水冷机组提供。

7.4.14 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气调节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气调节冷负荷大于528kW时不宜少于2台。

7.4.15 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7.4.16 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

7.4.17 对存在一定量卫生热水需求的建筑,同时夏季是采用风冷热泵机组供冷的,宜采用冷凝热回收系统。

7.5 监测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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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5.2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2

7.5.3 对建筑面积20000m以上的全空气调节建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空气调节系统,通风系统,以及冷、热源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

7.5.4 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a) 对系统冷、热量的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

式;

b) 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启停; c) 对供、回水温度及压差进行控制或监测; d) 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e) 技术可靠时,宜对冷水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

7.5.5 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水泵及冷却塔一体化控制方式,通过优化组合确定设备运行台数,达到系统整体节能的目的。 7.5.6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a) 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的控制; b) 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c) 采用冷却塔供应空气调节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d) 排污控制。

7.5.7 空气调节风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a) 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b) 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式; c)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空气调节机组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d) 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e) 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若新风系统负担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

节区,对于平时运行时,长时间无人员使用的空气调节区,应在其新风管上设置联动的电动风阀,同时新风系统应有变新风调节控制方式; f) 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7.5.8 采用一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一次泵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时,为了确保系统及设备的运行安全可靠,要注意设备(冷水机组)的变水量运行要求和所采用的控制方案及相关参数的控制策略。

7.5.9 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7.5.10 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7.5.11 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组合式空调器的表冷器或加热器,应采用电动温控阀的控制方式。 7.5.12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

7.5.13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7.6 分散式空气调节系统

7.6.1 公共建筑在下列情况时,可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供暖:

a) 需要24h运行、或公共建筑中央空调系统运行停止时,仍需保持适当温度的房间; b) 经营项目使用性质频繁变动、内部装饰相应频繁变动的空调房间或建筑; c) 各房间使用时间不相一致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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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分散式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宜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多联分体式机组;所采用的产品宜按国标《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及《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选用能效等级为2级以上的产品(应取得节能产品的认证)。

7.6.3 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调系统应优化室外机与室内机的配管布置,减少配管长度。配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70m;或通过产品技术资料核定,配管实际长度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80。

7.6.4 采用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调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系统。

7.6.5 选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多联分体式机组时,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既不影响立面景观,又有利于夏季排热、冬季吸热,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按以下原则进行室外机的布置:

a) 室外机宜安装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或屋面,尽量避免阳光的长时间直接照射。 b) 室外机应避免室外换热器的进风与排风气流短路。

c) 不应将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室外机从下到上逐层依次布置在建筑的竖向凹槽内。 8 建筑照明节能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8.1.2 照明节能设计应是在保证不降低作业面视觉要求、不降低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力求最大限度的减少照明系统中的光能损失,充分利用好电能、太阳能。

8.1.3 照明节能应通过选择合理的照度标准,选用合适的光源及高效节能灯具,采用合理的灯具安装方式及照明配电系统,并根据建筑的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用合理有效的照明控制方式来实现。 8.1.4 在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地理环境和应用条件,充分考虑自然光、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8.2 照明功率密度值

8.2.1 房间或场所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8.2.2 计算房间及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时,应计算其灯具光源及附属装置的全部用电量。 8.2.3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7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17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普通办公室 高档办公室、设计室 会议室 营业厅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档案室 照明功率密度(W/m) 现行值 11 18 11 13 11 8 目标值 9 15 9 11 9 7 2对应照度值(lx) 300 500 300 300 300 200 8.2.4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8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18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一般商店营业厅 照明功率密度(W/m) 现行值 12 目标值 10 2对应照度值(lx) 30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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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商店营业厅 一般超市营业厅 高档超市营业厅 19 13 20 16 11 17 500 300 500 8.2.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9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19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客房 中餐厅 多功能厅 客房层走廊 门厅 照明功率密度(W/m) 现行值 15 13 18 5 15 目标值 13 11 15 4 13 2对应照度值(lx) - 200 300 50 300 8.2.6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20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20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治疗室、诊室 化验室 手术室 候诊室、挂号厅 病房 护士站 药房 重症监护室 照明功率密度(W/m) 现行值 11 18 30 8 6 11 20 11 目标值 9 15 25 7 5 9 17 9 2对应照度值(lx) 300 500 750 200 100 300 500 300

8.2.7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2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 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21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教室、阅览室 实验室 美术教室 多媒体教室 照明功率密度(W/m) 现行值 11 11 18 11 目标值 9 9 15 9 2对应照度值(lx) 300 300 500 300 8.2.8 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2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22 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实验室 一般 照明功率密度(W/m) 现行值 11 目标值 9 2对应照度值(lx) 30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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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 检验 一般 精细、有颜色要求 计量室、测量室 变配电站 配电装置室 变压器室 18 11 27 18 8 5 8 11 18 18 5 5 8 8 6 3 5 8 6 15 9 23 15 7 4 7 9 15 15 4 4 7 7 5 3 4 7 5 500 300 750 500 200 100 200 300 500 500 100 100 150 150 100 50 100 200 100 电源设备室、发电机室 控制室 一般控制室 主控制室 电话站、网络中心、计算机房 风机房、空调机房 泵房 动力站 冷冻站 压缩空气站 锅炉房、煤气站操作层 大件库(如钢胚、钢材、大成品、气瓶) 仓库 一般件库 精细件库(如工具、小零件) 车辆加油站 8.2.9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8.2.10 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 8.3 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光

8.3.1 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 8.3.2 有条件时,宜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人工照明照度。

8.3.3 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8.3.4 有条件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8.4 照明灯具、照明光源、镇流器的选择 8.4.1 照明灯具的选择原则

8.4.1.1 选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8.4.1.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23的规定。

表23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透 明 灯具效率 75% 65% 磨砂、棱镜 55% 60% 格 栅 b)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24的规定。

表2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灯具效率 开敞式 75% 格栅或透光罩 6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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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照明光源的选择原则

8.4.2.1 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2.2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8.4.2.3 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场合,选择合适的照明光源,在满足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选择高光效光源。

1 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 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 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4 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 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8.4.2.4 在下列场所若满足使用条件,建议采用LED光源: 1 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

2 采用太阳能光伏电池供电的场所,如太阳能路灯; 3 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 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 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8.4.2.5 选择荧光灯光源时,应使用T8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有条件时,应采用更节电的T5荧光灯。

8.4.2.6 在适合的场所应推广使用高光效、长寿命的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 8.4.2.7 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8.4.2.8 照明设计时,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发光效率不高的白炽灯光源。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8.4.3 镇流器的选择原则

8.4.3.1 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8.4.3.2 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8.4.3.3 直管型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8.4.3.4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8.4.4 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部进行无功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8.5 照明控制

8.5.1 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特点、建筑功能、建筑标准、使用要求等具体情况,采用分散、集中、手动、自动等方式,对照明系统进行经济实用、合理有效的控制。

8.5.2 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8.5.3 候机厅、候车厅、营业厅(一般照明)等大空间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天然采光状况及具体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8.5.4 体育场馆比赛场地应按使用要求控制,大型场馆宜做到单灯控制。

8.5.5 影剧院、多功能厅、报告厅、会议室及展示厅等宜采用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8.5.6 博物馆、美术馆等功能性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智能照明集中控制,使照明和环境要求相协调。 8.5.7 宾馆、酒店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总开关,除冰箱、电脑、传真机等要求连续供电的设备外的其他电源应由客房节能开关统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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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大开间办公室、图书馆等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在有自然光的区域宜采用恒照度控制,根据自然光线的变化,自动点燃或关闭该区域内的灯具,保证室内照明的均匀和稳定。 8.5.9 应根据照明部位的灯光布置形式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照明控制方式。

8.5.9.1 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小开间房间照明宜采用一灯一控控制方式,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8.5.9.2 大开间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采用多灯分组控制方式,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a) 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b) 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8.5.10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a) 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b) 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

c) 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d) 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公共建筑的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有BA系统的,可纳入BA系统进行集中管理,条件允许的还可以采用智能灯光控制系统进行更全面、更灵活的节能控制。

8.6 计量、维护与管理

8.6.1 建筑应能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8.6.2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公、检、法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管理要求进行电力能耗分项计量。分项计量内容如下表所示:

序号 1 2 3 4 分项能耗

照明/插座用电 空调用电 动力用电 特殊用电

(必分项)

照走室冷空电水通信洗厨游健其明廊外冻调梯 泵 风息衣房泳身他

一级子项 与与景站 末机 中房 餐池 房 (选分项 插应观端 心 厅

座 急 照

8.6.3 对于中小型公共建筑,为便于业主进行节能管理,宜按上述必分项条款进行计量。

8.6.4 鉴于供电部门计量系统的独立性,分项计量所采用的互感器及电度表宜单独设置。计量装置宜集中设置,当条件限制时,宜采用集中远程抄表系统或卡式表具。 8.6.5 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并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

行,及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控制,并做好维护记录;

b) 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

拭;

c) 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d) 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8.6.6 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和照度的检查测试。 8.7 实施与监督

8.7.1 工程设计阶段,照明设计图应由设计单位按本标准自审、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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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建筑装饰装修照明设计应按本标准审查。 8.7.3 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机构按设计监理。 8.7.4 竣工验收阶段应按本标准规定验收。 9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单列“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章节,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本工程节能设计的依据:

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76-19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b) 建筑节能设计参数:

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图纸报审时应根据本工程的节能设计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 c) 本工程节能产品的要求:如墙体采用的隔热材料(材料名称)的导热系数限值(λ≤××W/m·K)、

屋面构造中的隔热材料(材料名称)的导热系数限值(λ≤××W/m·K)、门窗工程采用的玻璃(玻璃品种名称)的遮阳系数限值(如限值Se≤××)。 d) 节能产品的抽样送检项目及数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施工安装前应由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

位抽样送检合格并签字。

9.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应分为建筑方案报建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三个环节。 9.1.3 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由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纸审核人对照本标准6.1.1、6.1.2条进行内部审查。

9.1.4 建筑设计方案报建阶段,政府规划审批部门应依据本标准6.1.1、6.1.2条进行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9.1.5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由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纸审核人对照本标准相关条款进行内部审查。

9.1.6 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本标准的相关条款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9.1.7 全部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建筑、暖通空调设备、照明的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可以判定为节能设计合格。

9.1.8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于节能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图纸应退回委托单位,待建筑设计修改后重新复核,复核合格后签署意见。

9.1.9 对产生建筑节能争议的设计项目或竣工工程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节能设计审查。 9.2 按照规定性指标进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

9.2.1 按照本标准6.2.1条判断所设计的公共建筑所属气候分区。根据不同的气候分区,确定审查的具体要求。

9.2.2 使用本标准第6章规定性指标设计的施工图,则按规定性指标逐条进行图纸审查。

9.2.3 对照本标准6.1.1~6.1.3条的要求审查设计总平面图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通风、遮阳、绿化等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9.2.4 按照建筑设计图审查所设计建筑的体型、平面布置和门窗布置是否满足本标准6.1.2条的要求,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9.2.5 查阅屋顶的平均传热系数K,审查其是否符合本标准表6、表7规定;如不符合,则需按本标准9.3节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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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如有天窗,审查天窗的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6.2.2、6.2.7条的要求;如不符合,则需按本标准9.3节进行节能审查。

9.2.7 审查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检查是否符合本标准表6、表7的规定;如不符合,则需按本标准9.3节进行节能审查。

9.2.8 审查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外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Sw和外窗平均传热系数K是否符合本标准表6、表7的规定;如不符合,则需按本标准9.3节进行节能审查。

9.2.9 审查屋顶、轻质墙体的隔热性能指标,审查屋顶、东墙、西墙的隔热性能是否满足本标准表6、表7的要求。如有不满足,则节能审查不通过。

9.2.10 检查外窗可开启面积是否符合本标准第6.2.9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2.11 根据建筑图纸上外窗所处的位置及本标准6.2.11、6.2.12条要求,核查所选用外门窗的气密性能指标,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2.12 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可按照本标准9.4节进行建筑设备节能设计审查。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9.2.13 如以上9.2.5~9.2.8项审查有不合格项目,则应按照本标准9.3节的权衡判断法进行节能设计审查。

9.3 按照权衡判断法进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

9.3.1 按照本标准6.2.1条判断所设计的公共建筑所属气候分区。使用本标准权衡判断法进行设计的施工图,则按权衡法判断进行节能设计审查。

9.3.2 先按照本标准9.2.2~9.2.5条和9.2.10条、9.2.11条进行审查。

9.3.3 如天窗的面积不符合规定,则可以进行权衡判断。但天窗的面积不允许超过屋面面积的30%。 9.3.4 如外墙、外窗的相关参数不符合本标准6.2.2条规定,则进行权衡判断。

9.3.5 按照本标准6.3节“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的有关规定确定参照建筑。 9.3.6 确定审查用软件。审查软件(包括版本号)应与节能设计所用软件相同。

9.3.7 将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输入审查用软件,审查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是否超过参照建筑。如超过,则节能审查不通过。

9.3.8 审查屋顶、轻质墙体的性能指标,审查屋顶、东墙、西墙的隔热性能是否满足本标准表6、表7的要求。如有不满足,则节能审查不通过。

9.3.9 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可按照本标准9.4节进行建筑设备节能设计审查。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如果某个朝向的墙体或外窗的相应参数不符合第6章强制性条文,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9.4 建筑设备节能设计审查

9.4.1 根据本标准7.1.1条规定,对建筑热负荷和逐时冷负荷进行复核,并对末端设备、管道直径、热源设备容量的确定进行复核,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4.2 检查采暖和空调的热源是否满足本标准7.4.2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如果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检查机组的性能系数(COP)是否满足本标准7.4.5条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4.3 如果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检查其能效比(EER)是否满足本标准7.4.10条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4.4 如果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检查其性能参数是否满足本标准7.4.12条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4.5 对于空调系统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进行审查,判定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应的条款的规定,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a) 检查空调系统分区是否符合本标准7.3.1条的规定;

b) 检查新风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7.3.7~7.3.1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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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检查输配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7.3.22~7.3.26、7.3.30条的规定;

d) 检查冷热源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7.4.1、7.4.8、7.4.9、7.4.13~7.4.16条的规定。 e) 检查监测与控制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7.5.4、7.5.6~7.5.11条的规定。

9.4.6 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建筑设备设计节能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9.5 建筑照明与配电节能设计审查

9.5.1 根据建筑所属类型,检查其照明功率密度是否符合本标准8.2.3~8.2.7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9.5.2 根据本标准8.3节的规定,对照明设计选用的照明灯具、照明光源、镇流器进行审查,判定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如不符合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9.5.3 根据本标准 8.4节的规定,对照明控制系统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进行审查,判定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如不符合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9.6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资料

9.6.1 建筑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建筑节能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墙、窗、屋顶等按朝向、围护结构类型统计的面积、性能指标清单表; b) 各朝向窗墙面积比的计算;

c) 玻璃遮阳系数Se、外遮阳系数SD、综合遮阳系数Sw的计算; d) 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m及平均热惰性指标Dm的计算; e) 屋顶传热系数K及热惰性指标D的计算; f) 空调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计算; g) 空调冷(热)水泵、冷却水泵扬程的计算;

h) 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的计算; i)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计算;

j) 采用权衡法进行设计时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的计算。

当送审建筑工程未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时,计算书不含以上f~i项的内容;当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均符合要求时,计算书不含以上第j项的内容。

9.6.2 建筑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表格(表24~表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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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 广西夏热冬暖地区公共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表(按

规定性指标)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审图单位(加盖公章) 设计人: 审查人: 层数:(地上) (地下) 总建筑面积:

序号 1 屋顶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室外架审查内容 传热系数 K [W/(m2·K)] 传热系数 K [W/(m2·K)] 传热系数 K [W/(m2·K)] 面积占屋顶总面积 的比例 传热系数K [W/(m·K)] 遮阳系数SC 2规定指标 设计 指标 主要节能措施 节能判断 (审查人填写) K≤0.9(D≥2.5), K≤ 0.4(D<2.5) 2 K≤1.5(D≥2.5), K≤ 0.7(D<2.5) 3 空、挑板 屋顶透明部分 (水平天窗、采光顶) K≤1.5 ≤屋顶总面积的20% ≤3.5 ≤0.35 C≤0.2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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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表26 广西夏热冬暖地区公共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表(按性能化指标)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审图单位(加盖公章) 设计人: 审查人: 层数:(地上) (地下) 总建筑面积: 参照建筑计算参数: 序号 围护结构内容 传热系数K [W/(m2·K)]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 传热系数K [W/(m2·K)]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 屋顶透明部分 3 (水平天窗、采光顶) 窗墙比Cm Cm≤0.20 外窗 4 (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综合遮阳系数SW 0.20<Cm≤0.30 0.30<Cm≤0.40 0.40<Cm≤0.50 0.50<Cm≤0.70 各个朝向的面积 室外架5 空和挑板 权衡计算规定 按照GB50189-2005附录B设定设备类型、设备运行时间表、室内空气温度、照明功率密度、照明开关时间表、人员密度、人员在室率、电器功率密度、电器逐时使用率;按照本标准5.2条确定室内换气次数;根据设备类型确定空调能效比;室外计算气象参数采用当地典型气象年。 传热系数K [W/(m2·K)] K=1.5 传热系数K [W/(m2·K)] ≤6.5 ≤4.7 综合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向 --- ≤0.50 北向 --- ≤0.60 遮阳系数SC =0.35 天窗面积 传热系数K [W/(m2·K)] ρ=0.8 所设计天窗面积,但不得超过屋顶总面积的20% =3.5 ρ=0.8 参照建筑指标 1 屋顶 K≤0.9(D≥2.5), K≤ 0.4(D<2.5) 2 外墙 K≤1.5(D≥2.5), K≤ 0.7(D<2.5) ≤3.5 ≤0.45 ≤0.55 ≤3.0 ≤0.40 ≤0.50 ≤3.0 ≤0.35 ≤0.45 所设计建筑该朝向的外窗面积,但Cm不得超过0.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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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6(续)

设计建筑计算参数和结果: 序号 1 屋顶 外墙2 (包括非透明幕墙) 室外架3 空、挑板 传热系数 K [W/(m2·K)] 传热系数 K [W/(m2·K)] 审查内容 传热系数 K [W/(m2·K)] 规定指标 K≤0.9(D≥2.5)(必须满足) 设计 指标 主要节节能判断 能措施 (审查人填写) K≤ 0.4(D<2.5) K≤1.5(D≥2.5)(不能满足时进行权衡判断,但东、西墙必须满足) K≤ 0.7(D<2.5) K≤1.5 东向窗墙面积比Cm/平均传热系数K/综合遮阳系数Sw 南向窗墙面积比Cm/平均传热系数K/综合遮阳系数Sw 西向窗墙面积比Cm/平均传热系数K/综合遮阳系数Sw 外窗 4 (包括透明幕墙) 可开启部分最小面积 气密性能 屋顶透明部分 5 (水平天窗、采光顶) 6 7 8 9 权衡计算结果 暖通空调 电气 其他节能措施 空调 年能耗 详表28 详表29 规划、朝向 自然通风 参照建筑ECm= kWh/m2 幕墙 外窗 不应低于GB/T15225规定的3级 不应低于GB 7107规定的4级 面积占屋顶总面积的比例 传热系数K/ 综合遮阳系数Sw 外窗面积的30%; 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北向窗墙面积比Cm/平均传热系数K/综合遮阳系数Sw EC= 设计单位 节能审查 意 见 节能审查 单 位 节能设计人 节能设计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节能专项审查人 年 月 日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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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7 广西夏热冬冷地区公共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表(按

规定性指标)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审图单位(加盖公章) 设计人: 审查人: 层数:(地上) (地下) 总建筑面积: 序号 1 2 屋顶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室外架空、挑板 屋顶透明部分 (水平天窗、采光顶) 审查内容 传热系数 K [W/(m2·K)] 传热系数 K [W/(m2·K)] 传热系数K 2[W/(m·K)] 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 传热系数K [W/(m·K)] 遮阳系数SC 2规定指标 设计 指标 主要节能措施 节能判断 (审查人填写) K≤0.7(D≥2.5), K≤ 0.4(D<2.5) K≤1.0(D≥2.5), K≤ 0.7(D<2.5) 3 K≤1.0 ≤屋顶总面积的20%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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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表28 广西夏热冬冷地区公共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表(按

性能化指标)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审图单位(加盖公章) 设计人: 审查人: 层数:(地上) (地下) 总建筑面积: 参照建筑计算参数: 序号 围护结构内容 传热系数K [W/(m2·K)]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 传热系数K [W/(m2·K)]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 屋顶透明部分 3 (水平天窗、采光顶) 窗墙比Cm 外窗 4 (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综合遮阳系数SW Cm≤0.20 0.20<Cm≤0.30 0.30<Cm≤0.40 0.40<Cm≤0.50 0.50<Cm≤0.70 各个朝向的面积 室外架5 空板、挑板 权衡计算规定 按照GB50189-2005附录B设定设备类型、设备运行时间表、室内空气温度、照明功率密度、照明开关时间表、人员密度、人员在室率、电器功率密度、电器逐时使用率;按照本标准5.2条确定室内换气次数;根据设备类型确定空调能效比;室外计算气象参数采用当地典型气象年。 传热系数K [W/(m2·K)] K=1.0 传热系数K [W/(m2·K)] ≤4.7 ≤3.5 ≤3.0 ≤2.8 ≤2.5 综合遮阳系数 东、南、西向 --- ≤0.55 ≤0.50 ≤0.45 ≤0.40 北向 --- --- ≤0.60 ≤0.55 ≤0.50 遮阳系数SC ≤0.40 天窗面积 传热系数K [W/(m2·K)] ρ=0.8 所设计天窗面积,但不得超过屋顶总面积的20% ≤3.0 Ρ=0.8 K≤1.0(D≥2.5), K≤ 0.7(D<2.5) 参照建筑指标 K≤0.7(D≥2.5), K≤ 0.4(D<2.5) 1 屋顶 2 外墙 所设计建筑该朝向的外窗面积,但Cm不得超过0.70 6 设计建筑计算参数和结果: 序号 1 屋顶 审查内容 传热系数 K [W/(m2·K)] 规定指标 设计 指标 主要节节能判断 能措施 (审查人填写) K≤0.9(必须满足)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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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2 (包括非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 K [W/(m2·K)] K≤1.5(不能满足时进行权衡判断,但东、西墙必须满足) 表28(续)

序号 室外架3 空、挑板 审查内容 规定指标 K≤1.5 设计 指标 主要节节能判断 能措施 (审查人填写) 传热系数K [W/(m2·K)] 东向窗墙面积比Cm/平均传热系数K/综合遮阳系数Sw 南向窗墙面积比Cm/平均传热系数K/综合遮阳系数Sw 西向窗墙面积比Cm/平均传热系数K/综合遮阳系数Sw 外窗 4 (包括透明幕墙) 北向窗墙面积比Cm/平均传热系数K/综合遮阳系数Sw 可开启部分最小面积 气密性能 屋顶透明部分5 (水平天窗、采光顶) 6 7 8 9 权衡计算结果 暖通空调 电气 其他节能措施 节能审查 单 位 空调 年能耗 详表28 详表29 规划、朝向 自然通风 幕墙 外窗 不应低于GB/T15225规定的3级 不应低于GB 7107规定的4级 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 传热系数K/ 综合遮阳系数Sw 参照建筑ECm= kWh/m2 外窗面积的30%,或外墙总面积(包括窗)的10%; 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EC= 设计单位 节能审查 意 见 节能设计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节能设计审核人 节能专项审查人 年 月 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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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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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 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暖通空调)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审图单位(加盖公章) 设计人: 审查人:

序 号 1 2 率 制冷方式 类型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η≥89% 额定制冷量(kw) <528 活塞式/涡旋式 528-1163 >1163 电驱动水冷 冷水机组 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528 离心式 528-1163 >1163 ≤50 电驱动风冷或蒸发冷却式冷水机组 3 类型 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 水冷式 接风管 名义工况 冷(温)水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进/出口 温度(℃) 供冷:12/7 供热出口:60 冷却水 进/出口温度(℃) 30/35 ≥1.1 0.9 36

≥制冷 供热 2.7 性能系数(w/w) 不接风管 风冷式 接风管 不接风管 2.3 3.0 ≤50 螺杆式 >50 2.8 能效比(w/w) 2.6 2.6 活塞式/涡旋式 >50 2.6 性能系数(w/w) 3.8 4.0 4.2 4.1 4.3 4.6 4.4 4.7 5.1 2.4 审查内容 负荷计算 锅炉的额定热效节能指标 提供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书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η≥78% 设计值 节能判断 (审查人填写) DB45/392-2007

表29(续) 序号 审查内容 空调冷冻水系4 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 冷水机组的冷5 水供/回水温差 一般空调风管6 绝热层的热阻值 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7 室的冷、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并对分摊方式进行说明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意 见 □符合 □不符合 0.74(m.k/w) 2节能指标 设计值 节能判断 (审查人填写) 空调冷冻水管道:≤0.024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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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bx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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