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法律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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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法律复习提纲

经济学——法律复习提纲

合同法律制度

1、由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制度就是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承诺两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合同生效要件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如下: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4、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5、无效合同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6、按照无效的原因划分: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7、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但欠缺的并非实质性要件。分类: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9、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

10、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1、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②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③帝约当事人必须有过失;④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12、合同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13、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4、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的,该撤销权消灭。

16、合同变更的特征:①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新协议;②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不是合同内容的全部改变;③合同变更变更后,原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④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⑤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

17、合同的转让要件:①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②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③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④必须合法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18、不能转让的合同: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9、按照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0、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1、合同解除的特点:①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不适用于无效和可撤销合同;②必须具备一定条件;③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的合同立法没有采取当然解除主义;④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的解除权;⑤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22、合同解除的种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23、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支付定金。

25、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前者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后者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26、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7、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28、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9、保证期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0、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辽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1、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2、债权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33、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法的特征: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行为法、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2、公司的特征: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必须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从股东责任角度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另外,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4、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7、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10%)、提取法定公益金(5%--10%)和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证券法律制度

1、证券法的基本原则: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②公平原则;③公正原则;④公开原则;⑤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⑥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2、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4、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

5、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6、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7、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欺诈客户行为。

第三十一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1、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2、工业产权的特征是:其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 4、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5、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6、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7、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8、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专利人在自己的专利受到侵犯时,有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

9、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10、专利权的终止有两种情况:期限届满以前终止为提前终止。提前终止是由于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或者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

11、专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专利的实施有以下几种情况: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他人实施;依照国家需要指定实施;强制许可实施。

12、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经营者

13、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商标法关于禁止注册或使用的某些标志的规定。

14、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

15、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16、《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

算,期满后,经商标注册人申请可以续展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兰亭序

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引以为流觞曲水,列坐其次。虽无丝竹管弦之盛,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是日也,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所以游目骋怀,足以极视听之娱,信可乐也。 夫人之相与,俯仰一世,或取诸怀抱,晤言一室之内;或因寄所托,放浪形骸之外。虽取舍万殊,静躁不同,当其欣于所遇,暂得于己,快然自足,不知老之将至。及其所之既倦,情随事迁,感慨系之矣。向之所欣,俯仰之间,已为陈迹,犹不能不以之兴怀。况修短随化,终期于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岂不痛哉!

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悲夫!故列叙时人,录其所述,虽世殊事异,所以兴怀,其致一也。后之览者,亦将有感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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