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粮筒仓系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4-01-06 16:4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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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粮筒仓系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一条 认真执行《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二条 工作楼门卫要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第三条 作业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工作程序和联络信号,熟悉火灾报警方法以及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条 作业前,要对设备、工作环境进行检查。作业指挥人员必须确认各岗位人员处于工作位置、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指令开机作业。

第五条 作业过程中,要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 任何人员不准擅自拆除或挪用安全防护设施。需拆除或挪用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如需停机维修,应通知中控室停电,挂好警示牌,安排专人监护,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后及时通知中控室。

第八条 在明显的粉尘飞扬环境中严禁用火,也不准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维修作业。

(二)中控室

第一条 认真执行《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无关人员不准对控制系统进行任何操作。

第三条 在启动设备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了解筒仓内货物情况及设备状态,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启动。

第四条 操作人员必须明确作业计划,与相关人员保持联系,认真监视控制系统,正确控制设备运行程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上报。

第五条 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 第六条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三)装(卸)船机

第一条 认真执行《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操作前要确认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操作中要随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第三条 行走操作前,要认真检查溜筒是否提起、轨道周围是否有障碍物、大臂销是否处于适当位置等,当各部位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行走操作。

第四条 行走操作中,地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并与司机保持联系。

第五条 作业前必须确认中控室已发出启动信号。 第六条 连接溜筒的料口对好后再顺序启动。

第七条 顺序启动后,先检查各部件的运行情况,若正常,再开始作业。

第八条 水平臂、垂直臂和溜筒,在作业过程中不准与船上设施或其他物体相碰。

第九条 垂直臂喂料器在物料内时,不准进行旋转和变幅操作。 第十条 当风力大于六级(风速>20m/s)时应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可靠的防风措施。

第十一条 作业结束后,要将水平臂、垂直臂放至规定位置,认真检查设备是否有异常现象。

第十二条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四)装车控制室

第一条 认真执行《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无关人员不准对控制系统进行任何操作。

第三条 操作前要确认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操作中要随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第四条 对好车位,接到中控室通知后放下无尘溜筒,并向中控室发送装车准备信号。

第五条 作业中如遇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机并通知中控室。

第六条 作业结束后,将各部位按钮复位。 第七条 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 第八条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五)拉车机作业

第一条 认真执行《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作业前:

1、拉车机各部件、防护罩等应处于良好状态。

2、火车到达时应确认停车位置。 3、认真检查各车箱门是否关好。 4、检查确认轨道内外无障碍物。 第三条 作业中:

1、限位开关失效时不准拉车。

2、当出现按钮失灵或过载跳闸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维修。 3、当机车与车辆未脱离时,不准拉车。 第四条 作业后: 1、小车复位。

2、检查各限位开关是否完好。 3、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六)水消防系统

第一条 认真执行《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应随时检查确认各仪表、水泵、管路、阀门等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 消防水池应保持规定的水量。 第四条 消防泵房的室内温度不低于4℃。

第五条 保持高压段水表指示压力不低于0.85MPa,低压段水表负压不准超过规定数值。

(七)二氧化碳消防系统

第一条 认真执行《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无火灾时:

1、检查操作盘上的指示灯、仪表、开关、通迅等处于正常状态。 2、检查气瓶、启动瓶有无泄漏、锈蚀和损坏,各阀门正常,管路完好。

3、确认氧气呼吸器置于规定位置并处于完好状态。

4、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三条 灭火时,身体各部位不准接触钢瓶和管道。

第四条 使用后要及时维护,使设备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五条 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八)除尘系统

第一条 认真执行《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除尘设备应在其它设备运转前5分钟启动,在其它设备停机15分钟后关闭。

第三条 要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除尘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 除尘设备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品及杂物。 第五条 室外除尘系统不准在雨天启动运转。 第六条 对转动、传动或发热部位的积尘应随时清理。 第七条 清理积尘要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压缩空气或其它易使粉尘飞扬的方式清理积尘。

第八条 临时照明要采用防爆型灯具。

第九条 要定期对所有泄爆口、除尘设备、管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及时清理或更换除尘布袋,确保除尘效果。 第十一条 经常接触粉尘的人员应戴防尘口罩。

(九)薰蒸作业

第一条 认真执行《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薰蒸作业。 第三条 薰蒸作业前必须签定《薰蒸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 第四条 薰蒸作业时应设置隔离区及警示标志,严防他人误入薰蒸区域。

第五条 发现毒气泄漏或人员中毒等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十)清仓作业

第一条 认真执行《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指导员负责指挥清仓作业,并与中控室及清仓机操作人员保持联系。清仓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专职安质员要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条 清仓作业前,应对空仓进行确认,然后打开上下人孔通

风半小时。

第四条 作业人员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以免产生火花。 第五条 严禁作业人员独自进入仓内进行清仓作业。 第六条 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照明灯具。

第七条 人工清仓作业前,要确认中心落料口的所有筛网是否盖好。作业人员应先观察仓壁上是否有板结现象,如有板结现象,应站在安全位置予以清除。

第八条 清仓机作业前,要确认仓底中心落料闸门已经打开,仓底输送设备已经启动。

第九条 清仓机启动后,要加强监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 作业人员应远离旋转或移动的设备。

第十一条 清仓结束后,清仓机操作人员负责将清仓机置于筒仓底部卸料口的上方,并在清仓机的构架下放置专用垫木;关闭清仓机总电源,然后将电缆收回到初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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