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财县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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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财字 2009 31 号
关于印发《田林县乡财县管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2008年新增乡财县管改革试点县名单的通
知》(桂财预[2008]121号)和田林县政府《关于印发田林县乡镇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田政发[2009]42号),为规范乡镇财政管理,全面实施乡镇财政管理改革,现将《田林县乡财县管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田林县乡财县管改革实施细则》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乡镇财政 改革实施细则
抄 报:自治区财政厅;百色市财政局。 抄 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审计局、 国税局、地税局、县人民银行、人劳局。 田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3日印发
( 共印40份)
附件:
田林县乡财县管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2008年新增乡财县管改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桂财预[2008]121号)和县政府《关于印发田林县乡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田政发[2009]42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一)乡镇纳入乡财县管的单位是:乡镇政府(含人大、党委、妇团)、国土资源管理所、计生服务站、文化广播站、社会劳动保障所、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水利站、财政所。(二)乡镇中小学校、卫生院、畜牧兽医站等已上收县主管部门的单位财务按现行的管理办法不变。
第三条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内容:遵循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原则;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管理方式。
第二章 机构和账户设置
第四条 在县财政局设立“乡镇财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乡财中心”),负责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核算。主要职责:代理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乡(镇)预算指标、资金支付,登记总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参与和指导乡(镇)财政综合预算的编制,监督乡(镇)预算的执行,按月向乡(镇)政府和县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办理乡(镇)财政收支结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单位会计的支出核算。
第五条 以乡镇为主体进行独立核算。取消乡(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在乡(镇)设财政结算员、部门报账员、专户会计三个会计岗位以及各账户的出纳
岗位。
1、财政结算员的职责:负责乡(镇)“基本支出户”和“专项支出户”的会计核算;采购联系和固定资产登记及管理;编制乡(镇)分月用款计划,办理乡(镇)政府经费支出的请拨,并按规定用途支付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各项经费;负责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缴销;负责保管改革前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档案资料;负责与县乡财中心办理资金结算和对账;负责编制乡(镇)预决算和预算分析。
2、部门报账员的职责:负责“基本支出户”的会计核算业务,办理乡(镇)各部门收入的解缴业务,定期与财政结算员进行收入结算;审核支出原始凭证;根据实际支出需要向财政结算员报账,做到日清月结。
3、专户会计的职责:具体负责管理“专项支出户”、“涉农直补资金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账户统设。由县“乡财中心”在县级金融机构开设“县级结算户”;各乡(镇)在实施乡财县管改革后,除统发工资账户外,只能开设“乡镇结算户”、“基本支出户”、“专项支出户”、“涉农直补资金专户”四个账户,撤销属乡(镇)其他的账户。
1、“县级结算户”:用于核算各乡(镇)各项资金的收支及往来款项,包括各种来源的专项资金和经费的划拨,该账户不得发生现金提取业务,涉及乡(镇)各个账户的资金均来源于该账户拨入。
2、“乡镇结算户”: 用于核算“县级结算户”拨入的各种款项及划拨到乡镇“基本支出户”、“专项支出户”的经费和专项资金,该账户不得发生现金提取业务。“乡镇结算户”资金来源只能由“县级结算户”拨入。
3、“基本支出户”:用于核算“县级结算户”或“乡镇结算户”划入的乡(镇)事权范围内各项业务经费开支和非统发人员经费及各种定补人员补助支出。该账户可以提取现金和转账。
4、“专项支出户”:用于核算“乡镇结算户”划入的乡(镇)各类专款和项目资金,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划拨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种项目资金,该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该账户可以提取现金和转账。
5、“涉农直补资金专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的通过一折(卡)通方式直接补助给农民的各种补助资金,包括良种补贴、粮食直补资金、能繁母猪补贴,计划生育奖励、退耕还林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涉农专项补助资金以
及国家对农民的其他直接补助资金的发放。涉农直补资金不通过“县级结算户”和“乡镇结算结算户”,该账户只能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6、账户统设办法:①“乡镇结算户”由原乡(镇)财政预算总会计账户更改账户用途而成;② “基本支出户”由原乡(镇)财政所单位基本账户更改账户用途而成;③保留原来开设的“专项支出户”、“涉农直补资金专户”,不做任何改动。
由民政办发放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暂时沿用原来的核算办法。
第七条 各乡镇银行账户开设权和变更权属县财政局。账户一经开设,各乡镇不得擅自变更,确因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增设、调整银行账户的,须向县财政局报批,否则一律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八条 县乡财中心和各乡镇必须按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总账和明细分类账核算,严禁收入混户及资金串户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第九条 预算统编。乡镇财政预算的编制按照县财政局统一布置、统一方法、集中编制、集中汇总审核。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关于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的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具体指导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乡(镇)预算,县财政局集中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一经确定,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由乡(镇)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大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前,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违反政策规定的收支不得调整预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平调、挪用、挤占乡镇资金。
第十三条 全县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大批准后,对涉及乡镇的追加(减)指标,原则上下达到乡镇具体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县乡财中心根据县财政局对决算工作的具体要求,会同乡镇财政所共同做好年度决算工作。经乡镇政府审定后,汇总上报县财政局。
预、决算编制和管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收入缴存。 收入管理
(一)乡镇工商税收入,由国税、地税部门按现行解库办法直接缴入县国库。
(二)乡镇政府及各部门收取的预算内、外收入直接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三)其他收入以及债权收回、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划拨和其他渠道筹集的来源类资金直接进入“县级结算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合理配置财力,强化预算约束,健全各项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保证乡镇财政支出,优先保障人员工资正常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一)工资性支出,属县财政统发工资部分,通过工资统发账户发放到干部职工个人(保持原来的运作模式);不属县财政统发部分,根据年度预算,每月从县国库拨入县级“结算专户”,由“县级结算专户”拨入“乡镇结算户”再到“基本支出专户”,并由乡(镇)委托当地金融机构发放到个人账户。
(二)公用经费支出根据年度预算每月由县国库拨到“县级结算户”,然后由“县级结算户”拨付到“乡镇结算户”,再由“乡镇结算户”拨到乡镇“基本支出专户”,乡镇预算单位须按规定使用。
(三)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由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领导的审批,拨入“县级结算户”, 然后由“县级结算户”拨付到“乡镇结算户”,再由“乡镇结算户”拨到乡镇“基本支出户”。
(四)乡镇预算外资金及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专项资金由乡(镇)向县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先将资金拨到“县级结算户”,再由县“乡财中心”根据资金性质相应拨入“乡镇结算户”,再由“乡镇结算户”划拨到乡(镇)“基本支出户”。
(五)县直相关部门划拨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种项目资金,先划入“县级结算专户”,由“县级结算专户”拨到“乡镇结算户”,然后再由
“乡镇结算户”拨付到乡镇的相应的“专项支出专户”,没有相应开设有专户的拨入“基本支出户”。
(六)农民的各种补助资金,由县国库拨入“县级结算户”,县乡财中心根据乡(镇)财政所报县财政部门领导的申请批示,将资金拨付到乡(镇)的“涉农直补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委托当地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农民账户。
(七)资金支出审批。各乡(镇)使用支出账户的经费时,继续延用原来执行的资金支出审批制度,乡镇政府经费由乡(镇)长审批开支,财政所经费由所长审批开支。
(八)备用金制度。为方便乡镇各预算单位用款,对乡镇正常经费开支报账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按银行现金管理有关办法核定乡镇备用金限额,用于支付各单位日常零星经费开支。“基本支出账户”会计(即部门报账员)必须登记备用金收支台账,准确记录备用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每个工作日终了前,必须与出纳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专项支出。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进行相应会计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和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款)票据、罚没款收据,由县财政局集中统一管理。
票据管理的具体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和《田林县乡镇票据统管制度》执行。
第七章 政府采购办理
第十九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乡镇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县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审批后,按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先由国库拨入“县级结算户”,再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物资采购办理的具体规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相关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进行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财政管理质量,保证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各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财政的各种账户资金和相关财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财政法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要给予相应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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