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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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 (砌体结构)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文号:建质[2005]14号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统一编号:GJBT-789

实行日期:二00五年三月一日 图集号:05SGl09-2 目 录 编制说明 砌体结构 1.1材料选用 l.2结构布置 l.3结构分析与计算

1.4多层砖房的抗震构造措施

1.5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6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7内框架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编制说明

1,主要编制依据:

建设部建质[20041 46号文“关于印发《二00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简称可靠度标准)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简称设防分类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简称荷载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简称抗震规范)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简称砌体规范)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l37—2001(简称多孔砖规范)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简称小砌块规程)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简称混凝土规范)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简称设计文件深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质[2003]2号(简称审查要点) 2,编制目的:

根据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由于设计人员的考虑不周和对规范、规程的理解不够全面,造成的一些不当做法和错误,以及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常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及依据,从而加强设计人员对规范及规程全面、准确的理解,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合理和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 3,主要内容:

本图集共分四册。第一册为工程设计管理、荷载与地震作用、地基与基础,第二册为砌体结构,第三册为混凝土结构,第四册为钢结构和空间网格结构。采用图文并茂及对照编排方式给出设计中工程技术人员容易混淆、容易忽视的问题及相关规定和改进措施示例。

本分册主要内容包括:砌体结构的材料选用、结构布置、结构分析及计算、多层砖房的抗震构造措施、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及内框架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等。 4,适用范围:

本图集适用于民用建筑或一般工业建筑工程设计,可供设计、审图、监理、施工和管理等部门的技术人员使用。

5,使用说明:

5.1 本图集所列常见问题是指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或不够合理、不够完善的做法,改进措施是指根据规范、规程的规定应采取的做法。

5.2 鉴于工程的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措施不是唯一的,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注意避免本图集提出的“常见问题”,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不宜拘泥于本图集提供的改进方案。 5.3 使用本图集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如涉及地方规定的,还应协调考虑。

砌体结构 1 砌体结构 1.1 材料选用

1.1.1 砖型选用不当,地震区选用蒸压多孔和空心砖,水泥多孔砖等材料。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砌体规范》GB 50003、《多孔砖规范》JGJ l37和《小砌体规程》JGJ/T14的规定,由粘土、页岩、煤矸石或粉煤灰为主要原材料的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类的灰砂实心砖和粉煤灰实心砖;以及由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制成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等均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地区。

但蒸压类的空心或多孔砖,以及KPl型和M型以外的多孔砖型,均不得用于地震区作为承重墙体。

1.1.2 室外地面以下的墙体或基础采用烧结多孔砖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但没有相应措施。 原因分析:多孔砖砌体用于室外地面以下,由于±0.000下的湿度变化、水的化学浸蚀,以及自然风化等因素,都可能对多孔砖壁造成损坏,进而造成地下部分破坏,势必影响结构安全。因此,从结构安全的整体考虑,基础部分不应采用多孔砖砌体。

对于孔洞率达50%左右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来说,理由是相同的。小砌块的外壁厚度一般也不会超过30mm,因此它也存在同样的弊端。

改进措施:多孔砖或空心混凝土小砌块如果必须用于地下基础部分时,根据《多孔砖规范》JGJ l37第4.4.11条以及,《小砌块规程》JGJ/T14第5.6.2条第l款的规定,对多孔砖砌体,其孔洞应用水泥砂浆灌实;对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其孔洞灌芯混凝土应采用具有高流动度,低收缩性能,且不应低于C20,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粗集料(直径5~10mm碎、卵石)、细集料和掺和料以及外加剂等配制成专用灌孔混凝土。

1.2 结构布置

1.2.1 多层砌体房屋采用不利于结构抗震性能的纵墙承重布置,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其抗震性台巨。

原因分析:《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7条第l款规定:多层砌体房屋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多层砌体结构中的主要抗震构件是承重的墙体,不论纵墙或横墙都将承担与之平行的地震作用。

在以纵墙为承重墙的结构布置方案中,一般横墙数量将大为减少,相隔间距相对较大(尽管满足了抗震横墙最大间距的要求)。但是横墙数量的减少将会直接影响多层砌体结构的整体抗震能力,因此对房屋抗震是不利的。

其次,由于纵墙较长,其侧向刚度也相对较大。地震作用时将比横墙更早地出现裂缝、损坏甚至倒塌,这将造成整个结构的较早破坏,因此是很不利的。

改进措施:纵墙承重布置有时候可能是难以避免的,可以采取下列几种措施加以改善: (1)尽可能增加横墙数量,或将纵墙沿长度方向分段,留置门窗洞口,以缩小纵墙的贯通长度,

减小刚度;

(2)缩短独立单元长度,如结合温度伸缩缝的设置,住宅中尽可能按二或三个单元组成一个独立的抗震单元;

(3)尽量布置成纵、横墙混合承重的方案,即使是局部混合承重布置也是对抗震有利的。 采用现浇楼盖时,纵横墙都将承担楼屋盖的分布荷载,因此抗震验算时都应作为承重墙体对待。

1.2.2 多层砌体结构中墙体布置不能满足均匀性和对称性的要求。

原因分析:多层砌体房屋一般指少筋或无筋砌体。因此基于砌体材料的特点,它们都是属于脆性材料,能够承受的变形很小,而刚度较大。这就决定了这类结构的抗震能力较弱,即变形能力和延性都小。

地震作用是一种突发性的偶然荷载,根据有关的地震记录,一般一次地震从发生到终结不会超过一分钟,更多的地震仅有数十秒钟。在这样短促时间内,如果承担地震作用的墙体布置、传力途径不直接简捷,而是曲折间接,地震时将对多层砌体房屋造成破坏。

改进措施:作为多层砌体中的纵横墙体,不论是承重的或自承重的墙体,在水平地震作用下,都将承担一定比例的地震作用力。因此,纵墙或者横墙都应当在建筑平面内均匀地和对称地布置。均匀是为了地震作用时不会因刚度突变而出现应力集中;对称是为了避免扭转。

图1.2.2-1所示为一般多层住宅的典型结构布置,基本体现了对称和均匀性的原则。图1.2.2-2所示多层住宅,由于在平面上有较多的凹凸变化,使相当大部分纵横向的墙不能贯通、连续,特别是出现较多的房屋转角突出在平面外,对抗震甚为不利,容易在这些部位首先遭受破坏。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如图所示阴影部分的布置。

1.2.3 工程设计中纵横墙体不能分别在平面内对齐、贯通,但未采取有效措施。

原因分析:多层砌体房屋中的横墙或者纵墙由于建筑功能需要而不能在平面布置时,使纵、横墙分别沿轴线上对齐、贯通。

改进措施:需要区别对待,分别采取有效措施:

(1)横墙不能对齐:如果在一个住宅单元内(一般为五个开间),有3~4道对齐贯通的横墙墙体即可满足要求。如图1.2.3-1所示。

所谓对齐贯通,不应单纯理解为必须轴线和轴线完全对齐。实际上墙体作为抗侧力构件承担水平地震作用时,首先通过水平楼屋盖的传递,才逐层到达基础的。因此,墙体的对齐贯通还与楼盖的结构型式有关。

根据试验和震害调查,在现浇楼盖中,两段横向墙体相对错位在500mm左右时,可以认为是连续贯通的。在预制楼盖中,相对错位在300mm左右时,也可以认为是连续贯通的。

上述情况下,为了增强楼盖的局部传递水平荷载的能力,应当在稍有错位的两墙段之间的楼板内增设暗梁。

(2)纵墙不能对齐:纵向墙体的道数一般较少,通常为三至四道,个别情况也有仅两道外墙的。但是,纵向墙体一般较长,因此要求每道纵墙都连续贯通有时比较困难。

震害调查表明,纵墙的破坏并不完全是整个墙长上的剪切破坏。地震时纵墙的破坏先是从其薄弱部位开始的,即先在纵墙上门窗洞口过梁处开裂,然后在其中的部分墙段中出现对角斜裂缝,继而发生剪切破坏。

设计时允许将纵墙均匀地分为若干墙段分段对齐,如图1.2.3-2所示。当然,应尽量使各段纵墙的长度大致接近,以避免侧向刚度上的过大差异而导致受力不均,各个击破。

说明:横墙不对齐,但轴线①和⑦,⑤和②仅差300,通过在楼板内加设暗梁连接,可以视为贯

通。

说明:纵墙虽通长不对齐,但分段贯通,可均衡承担纵向地震作用。

1.2.4 房屋有错层或相邻楼板的高差较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原因分析:《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7条规定,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时,宜设置防震缝,缝宽可采用50~100mm。规范没有明确楼板间的高差多大才算较大(《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中规定,现浇楼板高差大于750mm,预制楼板高差大于600mm,宜考虑设缝。)房屋错层带来的破坏一般是局部的,经常发生在错层墙体附近,墙体断裂或局部倒塌。遇有此种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

改进措施:房屋有错层或相邻楼板高差较大,宜设缝。不设缝时,应当将两侧的楼盖质量作为两个质点来考虑。并采取其他有效的加强措施,如在错层两侧与之垂直的纵墙设置防撞墙等。

1.2.5 复式住宅中的跃层建筑层数计算有误,或未采取构造加强措施。

原因分析:所谓复式住宅,就是在同一个单元内,设置不同层高的房间,以充分利用其空间,达到提高使用效率的目的。复式住宅中的跃层布置一般是比较有规律的,跃层的高度也大致相近。在计算复式住宅的层数时,我们仍然应按抗震计算中的前提和原则,将楼盖作为集中质点,将上下各半层墙体分别计入上下质点中。因此,跃层中凡是有楼盖的标高处就是质点所在的部位,有多少层楼盖就应算多少层。

对于复式住宅中的跃层,实际上也是一种错层。但是,对此应予单独考虑,因为复式住宅中跃层一般都在一个单元的范围内,而且在某一楼盖标高上,不完全连续、交圈的,因此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错层。

改进措施:在如何加强复式住宅中的跃层结构时可以有两种考虑,一种是局部加强,即对局部跃层部位的墙体、构造柱.梁及圈梁等的局部加强,使之减轻可能造成的局部损坏。另外一种加强是从复式住宅整体考虑的,即在一个独立的抗震单元内,就加强整体结构采取有效措施,使整体结构有较强的抗震能力,然后对内部的局部跃层可以附属于整体结构抗震的加强而不另采取加强措施。

1.2.6 多层砌体的楼梯间设在尽端或转角处,未取更加有效的加强措施。

原因分析:《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7条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的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房屋转角处。大量的震害调查中发现,凡设在房屋尽端的楼梯间,地震中尽端楼梯间先发生局部倒塌;同时,在一些L形或П形平面的建筑中,凡楼梯间设在拐角处的也破坏较重。 从结构动力的整体分析也能够说明,设在转角处的楼梯间是结构应力比较集中的部位。此外,端部楼梯间震害还与结构“边端效应”有关。

从楼梯间的结构构造上说,楼梯间没有各层楼板的支承,楼梯间的墙处于休息板、斜跑楼梯板的局部支承下。尤其不利的是顶层楼梯间的上方墙体,有一层半高处于无侧边支承的情况。因此,楼梯间墙也易较早破坏。

改进措施:对设在房屋尽端或拐角处的楼梯间,除应符合《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8条规定对设在房屋中段的楼梯间的加强要求外,应采取更加有效地加强措施。

措施一:楼梯间四周的墙体沿墙高方向设置水平配筋,并宜在水平面上交圈(遇门窗洞口可中断),其间距根据设防烈度的不同区别对待。如6、7度时可沿高度方向每隔500mm左右设置一道,8度时每隔300mm左右设置一道,从底层到顶层都需设置。 上述水平配筋,也可以用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带代替。

措施二:加大楼梯间墙在楼板标高处的圈梁尺寸,同时加大楼梯间墙四角处的构造柱截面。以加

强楼梯间的侧向约束,提高楼梯间墙的抗震能力。

楼梯间墙四角的构造柱设置应符合《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1条的规定,为了加强楼梯间的刚度,当楼梯间处于房屋尽端或拐角时,可以考虑将墙四角的构造柱截面改为L形,这将会使楼梯间墙的刚度有一定的提高。

1.2.7 多层砌体房屋设置较大的会议室时布置在底层,或平面位置不够合理。

原因分析:《抗震规范》GB 50011第3.4.2条规定,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且有良好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少,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多层砌体房屋由于材料的性质决定了对结构布置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希望各层层高相同或接近;希望各层的墙厚及数量一致;希望各层的抗侧移刚度相近,等等。大会议室布置在底层,上下刚度差别大,有“头重脚轻”之感,不利于抗震。

改进措施:大会议室布置在顶层较有利。顶层具有取消部分横墙的便利,还可以适当加大层高;以适应大空间的要求,而且顶层大会议室的屋盖也比较好处理。当然从动力学角度分析顶部的地震作用可能会增大,但从抗震验算及加强构造上不难解决,比起将大会议室放在底层或中间层有利。

从平面的对称性要求,对大会议室房间的布置,宜设在中段或两端对称布置会议室。当设在顶层尽端应采取加强措施,如采用抗侧排架结构,调整在平面布置上刚度的分布等。

1.2.8 各层横墙很少(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远超过80%,如中、小学的教学楼)的多层房屋,房屋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应较各层横墙较少的房屋再降一层。

原因分析:横墙数量的多少与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性能直接相关,规范除对横墙间距有明确限制外,另外还提出了“横墙较少”和“横墙很少”的概念。目的是区别一般的小开间住宅以外的多层砌体房屋,如办公楼、医院建筑等。但是,多层砌体房屋还用于教学楼、食堂、俱乐部等建筑。这些建筑的横墙间距可以在规范规定之内,但是它们作为主要抗震构件的墙体却比较少,因此需要从降低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来加以限制。《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2条明确规定:开间大于4.2m的房间面积占本层总面积的40%以上时,称为“横墙较少”,总层数限值减少一层,总高度降低3m。规范还规定,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尚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但没有对“各层横墙很少”下定义。

改进措施:一般的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都集中在一幢建筑中,即以教室为主的教学楼中,或者仅有个别的教师休息和备课的小房间时,此时大于4.2m的开间的面积将占到80%以上(北京市规定),如图1.2.8所示。此类多层房屋应视为“横墙很少”的房屋,从层数和高度上还应比《抗震规范》表7.1.2的规定分别降低二层和6m,以确保教学楼的安全。

1.2.9 不同种类的墙体材料在同一幢建筑中混用,如下部用砌块或混凝土墙,上部用砖砌体。 原因分析:多层砌体房屋中的承重墙体作为抗震构件应当是上下连续的由同一种材料砌成的。房屋在计算分析时作为一个悬臂杆件,应当要求质量和刚度沿高度都是均匀的。如果材料种类不同,破坏了结构的连续性,造成上下层的刚度突变。同时,两种材料建造的房屋在温度变形、材料收缩、结构受力诸方面都是不同的。这样做的结果必将造成房屋较早损坏,地震中将会出现严重的破坏甚至倒塌。

改进措施:应当禁止在地震区采用此类结构做法。

1.2.10 楼梯间做成现浇剪力墙或筒体,其他仍为砖砌体结构。

不同材料组成的整体结构中,内外不同材料和刚度上的差异对抗震不利,需要通过精心设计来保证结构整体安全。

改进措施:《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9、7.2.12条和7.6节对内框架房屋的结构布置、外墙组合柱以及构造的有关规定。

(1)对内框架从结构布置上要加以较严格的限制,如尽量采用矩形平面;均匀地布置抗震横墙;尽量采用各层层高相等,截面变化最小的内、外柱和墙垛;立面布置应规则,上下洞口尽量大小一致并对齐等。

(2)在布置楼梯间时,应尽量布置在中段。如果布置在尽端,则宜另行采取加强措施。在楼梯间的布置上应特别注意,即楼梯间的横墙应沿房屋宽度全长布置,而不允许只有局部横墙布置在楼梯两侧。如图1.2.25所示。

(3)对于内框架结构的横墙布置,作为内框架中的抗震横墙,其间距有明确规定,即6、7、8度时分别为25m、21m和18m。此限值已比89年的抗震规范严格,这是考虑到横墙间的地震作用的传递要靠楼盖的水平刚度。而内框架结构房屋一般用作轻工业、电子、印染等厂房,有的难免要开有洞口等要求。因此横墙限值从严掌握。

(4)内框架结构中的内部框架梁板柱的设计,可以按一般框架结构设计,不论是现浇钢筋混凝土还是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都一样。对其抗震等级6、7、8度时分别取四级、三级和二级。 (5)内框架结构设计中的外砌体墙的设计也是重要一环。宏观地震调查证明,内框架结构的破坏,一般首先从抗震墙开始,也即作为结构的第一道防线首当其冲。然后不是内框架而是外砌体墙破坏。由于内框架中的内柱截面较小,它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也较小,所以先破坏的是外墙砌体墙垛。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对于外砌体墙垛,要求有一定的宽度,此宽度要求应严于多层砌体房屋的局部尺寸要求。当然具体还要视内框架房屋的开间大小确定。对于外墙砌体墙垛,一般规定了最小构造柱截面尺寸为240X 240mm,竖筋不小于414,箍筋间距不大于200mm。但对于7度横墙间距大于18m,8度横墙间距大于15m的外纵墙窗间墙,应做成组合柱。即在墙垛中设置加大截面的构造柱或按《砌体规范》GB 50007第8.2节的组合砖砌体。内框架结构的框架梁支承在外纵墙上时,若墙体过薄、梁端支承长度不够,将会影响力的传递和结构安全,因此梁在外纵墙上的最小支承长度为300mm。当墙厚不足时,应在墙厚方向出垛,保证其最小支承长度。 (6)对于内框架结构的外墙还应注意:内框架梁支于外纵墙垛,一般虽按简支考虑,但工程实际受力状态,由于有上层荷载对其的约束,所以实际会产生相当大的嵌固弯矩。对此,对外纵墙垛是很不利的,必须予以考虑。由于计算上一般忽略此点,所以必须在构造上加以保证,以避免在此部位发生破坏。

1.2.26 门厅采用梁柱结构以形成局部大空间的多层砌体结构,仍按内框架结构对待。 原因分析: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原则上不能在内部设局部内框架结构,主要是由于结构动力特性的不同,不同结构处于同一结构单元内的变形、刚度都不一致,而且在地震时各部分将会“各行其是”,造成连接部位的破坏。不过,在多层砌体房屋中,为了要取得较大的空间仅在门厅部分设置一、二层的梁柱结构,可以不认为是“内框架”。因为此时主要的承重结构仍然是多层砌体,纵、横墙起主要抗侧力作用,而门厅局部的梁和柱只在承担垂直荷载时起作用。

改进措施:这样的结构布置,在构造上应予以重视,尽量不要使梁柱结构部分承载的面积太大,并应加强门厅侧边墙体妁布置。

1.3 结构分析与计算

1.3.1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在抗震验算和分析时,未考虑其特点和要求,进行墙体截面的抗剪强度验算。

改进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四点:

1、多层砌体房屋建筑高度一般均在25m以下,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方向分布均比较均匀,因此在抗震计算时可以采用简化的基底剪力法;

2、多层砌体结构是一种刚度比较大的的刚性建筑,其结构的基本周期一般均在0.3s以内。在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上都处于平台上,水平地震影响系数α值均可取最大值αMAX;

3、一般情况下6度时均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对天然地基及基础上的多层砌体结构也不必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4、多层砌体结构只考虑水平地震作用而不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同时,多层砌体结构也不进行多遇地震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因为砌体的刚性大而变形能力很小,一般砌体墙在水平侧移达到1/4000时就将出现初裂,所以主要控制强度而不进行变形验算。至于大震时的破坏均由抗震构造措施来解决,如设置构造柱、圈梁等。

由于以上的特点,对多层砌体结构而言,主要进行墙体截面的抗震抗剪强度验算即可。

1.3.2 地震作用计算时,未正确选择不利墙段。

原因分析:一般来说,地震作用的不利墙段与静力作用不利墙段是不会一致的。因为在地震作用下主要是验算墙体在水平力作用下的承载能力,即抗剪能力。而静力作用主要是验算墙体在垂直荷载下的承载能力。

受水平力最大的墙段不一定就是受竖向力最大的墙段。

改进措施:《抗震规范》GB 50011第7.2.2条对砌体房屋可只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1、从属面积较大的墙段。

所谓从属面积,是某墙段在地震作用时所分担到的地震荷载面积。它与静力作用下的分担面积不同,如图1.3.2(a)所示。②轴⑥⑨墙段的从属面积为阴影所示。但是,同样墙段的静力作用下的荷载面积(现浇楼板),却是墙体两边的三角形荷载之和,如图1.3.2(b)所示。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当某墙段所承担的从属面积较大时,则说明该墙段所承受地震水平剪力较大,因此,最容易遭到地震破坏。

2、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

竖向应力较小,也就是承担的垂直荷载较小的墙段。成为地震作用的不利墙段的原因,是由于一定的垂直荷载作用对砌体的抗剪强度是有利因素,轴压力越大,相对抗剪强度亦越高。所以,对一些竖向荷载较小的墙段应当进行抗震抗剪强度的验算。

从各类砌体的抗震抗剪强度验算的公式中也可以清晰看出:砌体的抗震抗剪强度与砌体的正应力影响系数有直接的关联。多层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分为一般砖砌体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两种。对砖砌体而言,抗震规范沿用了89年规范的方法,即在震害统计基础上用主拉应力公式得到正应力影响系数。而对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因为震害资料太少,主要以试验资料为依据,正应力影响系数由剪摩公式确定。

1.3.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在地震作用计算中,底部纵横墙的地震剪力已乘以放大系数,但没有考虑底部剪力墙仍要承担全部地震剪力。

原因分析: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在地震区的破坏十分严重,简化了的基底剪力法可能不足以使这类结构在地震中免于破坏,应当采用更为准确的分析方法进行地震作用下的计算分析。为简化设计计算,因此规范采取了双重加强的方法,调整其地震作用效应以保证地震时该类结构足够安全。

改进措施:应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2.4条规定对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进行调整:

(1)对于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的纵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需要乘以增大系数,一是为了增强这类结构在底层的安全储备;同时,也是为了弥补上下层刚度上的明显差异。因此,在选用不同大小的增大系数时,主要也是考虑层刚度比值上大下小的不同。例如上下层侧向刚度相差越大,则应选用较大的增大系数,如1.5。相反,如上下层侧向刚度比差异较小,则可选用1.2。 (2)对于底部两层框架的抗震墙结构,应注意,对底部一、二层的框架-抗震墙的纵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要乘以相同的增大系数。这是对该类结构不利于抗震的一种弥补。更重要的是要使底部抗震墙起到结构抗震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3)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尚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抗震墙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1.3.4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作抗震墙时,其有效刚度的折减系数不能按混凝土墙取。

改进措施:对底部框架-抗震墙中的墙,当设防烈度为6、7度区,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结构,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

在计算底部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和轴向力时,框架柱承担的地震剪力设计值,应按底部各抗侧力构件的有效刚度比分配确定。此时,对各抗侧力构件的刚度计算,需要作适当调整。对于框架本身不作折减,因为它在地震作用时的侧向刚度本来就不大,所承担的作用亦很小,而且一般不会先于墙体破坏。

对于抗震墙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2.5条规定,墙的刚度应折减。钢筋混凝土墙的刚度最大,因此相对折减较少;而砖墙相对略小,折减较大。规范规定了混凝土墙可折减0.3;砖墙可折减0.2。当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时,折减系数取值《抗震规范》与《小砌块规程》JGJ/T14均末明确。按照一般的规律是:混凝土小砌块砌体指仅有构造要求的钢筋配置,属于普通的砌体墙,砌体的刚度是弹性模量的函数,根据《砌体规范》GB 50003第3.2.5条的规定,混凝土小砌块砌体的弹性模量接近烧结砖砌体的弹性模量(大6%左右),故混凝土小砌块砌体的刚度折减系数,可以按砖砌体的折减系数取0.2,若为配筋砌块砌体,根据《砌体规范》第9.2.1、9.2.4条规定,配筋砌块砌体的力学性能与钢筋混凝土的性能非常接近,可以按0.3的折减系数取用。

1.3.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托墙梁未考虑上部墙体开裂的不利影响。

改进措施:根据《砌体规范》GB 50003第2.1.16条墙梁的定义是:“由钢筋混凝土托梁和梁上计算高度范围内的砌体墙组成的组合构件。包括简支墙梁、连续墙梁和框支墙梁。”

而《抗震规范》GB 50011第7.2.5条第2款对托墙梁并未作专门解释,但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承托上部砌体墙的梁。在此并未明确是否必须考虑梁与上部墙体的组合作用,按组合构件进行设计。《抗震规范》第7.2.5条规定,托梁墙计算地震组合内力时,应采用合适的计算简图。若考虑上部墙体与托墙梁的组合作用,应计入地震时墙体开裂对组合作用的不利影响。因此,不能采用非抗震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抗震规范》第7.2.5条的条文说明中指出:大震时墙体严重开裂,托墙梁与非抗震的墙梁受力状态有所差异,当按静力方法考虑有框架柱落地的托梁与上部墙组合作用时,若计算系数不变会导致不安全,应调整其计算参数。在托墙梁上部各层墙体不开洞和跨中1/3范围内开一个洞的情况下,也可采用折减荷载的方法:托墙梁弯矩计算时,四层以下全部计入,四层以上可有所折减,取不小于四层的数值计入组合;托墙梁剪力计算时,由重力荷载产生的剪力不折减。亦可参考《建筑抗震设计手册》(2002年第二版)第793页提供的托墙梁的设计方法。

1.3.6 忽略内框架结构必须考虑顶部的附加地震作用。

原因分析:多层内框架结构相对于其它多层砌体结构的刚度小,比较空旷,地震时的变形亦会较

大。从许多内框架结构震害的调查证明:一般内框架结构的破坏均首先发生在顶部数层,而不象其他多层砌体结构的震害首先发生在底层。主要与此类结构的动力特性有关。内框架结构的内部横墙较少,而且又是梁板柱框架承重,只有外纵墙或部分横墙是多层砌体墙。而外纵墙上又有较多的门窗洞口,对外墙削弱较多。因此形成比较大的空间后它的柔度相对较大,地震作用时结构上部的变形较大,因而造成顶部结构先破坏。

改进措施:为了在计算地震作用时反映这一特点,也为了弥补按倒三角形分布地震作用的一般规律对内框架不完全适用,规范规定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时,增加一项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δn,其值取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20%。这样就能与实际的震害相符。如图1.3.6所示:

1.3.7 多层砌体房屋结构抗震抗剪强度验算时,当某层或某些墙段不能满足截面强度要求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改进措施:多层砌体房屋中的部分墙段抗震抗剪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一般可以有五种办法来加强:

(1)增加墙厚。抗震抗剪强度与截面大小有关,增加墙厚可以提高抗剪能力,同时,外墙可以提高保温隔热效果,有利于节能。不利的是增加墙厚会增大结构自重,加大了地震作用,同时材料上当然也会增加。所以不是一种最好的办法,只在某些情况下能适用。

(2)提高砌体强度。砖和砂浆强度的提高,直接会增大截面抗震抗剪能力。但是,目前砌体规范中对砂浆强度只给出M10砂浆时的抗剪强度设计值,而且明确大于M10的砂浆强度也只取到M10砂浆时的强度。在目前一些砖或混凝土砌块的强度有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完全有条件采用与之配套的高标号砂浆,提高砌体的抗震抗剪强度,满足截面的强度验算要求。但目前因无这方面的数据,规范又无规定,所以只有进行相关的试验来求得数据,用于强度验算。 (3)配置水平钢筋。这也是《抗震规范》GB 50011第7.2.9条提出的一项措施。

在砌体水平灰缝中配置一定数量的钢筋,可以提高砌体墙段的抗剪能力,这是在大量试验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办法。

规范规定,灰缝中的配筋率应不小于0.07%且不大于0.17%。试验证明,当水平配筋的数量小于截面配筋率的 0.07%时,此时虽有水平筋,但对提高抗剪能力并不明显,因此不能考虑其作用。同时,试验也证明,当在水平灰缝中配置的钢筋过多(过密或过粗),其间的水平钢筋也不能完全发挥提高抗剪能力的作用。因此由试验确定的配筋率上限值为0.17%。

《抗震规范》第7.2.9条的说明还指出,采用水平配筋措施时,抗震能力的大小与墙体的高宽比有关,这也是使水平钢筋能够发挥作用大小的重要因素。

(4)增加设置构造柱或芯柱。在墙段两端设置构造柱是一种抗御地震时突然倒塌的有效措施。一般的构造柱都设置在墙段的边端或墙体和墙体的交接处,它与为了提高抗震抗剪能力而在墙段中部设构造柱的要求和目的不同。

《抗震规范》第7.2.8条第2款就是为了解决在验算截面抗震受剪能力时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作为一项新措施而提出的。

《抗震规范》公式7.2.8-2中:V≤1/γRE[εcfVE(A-Ac)+δf1Ac+0.08fyAs

第一项为砌体截面本身能够承担的受剪承载力;第二项为构造柱的混凝土部分承担的受剪承载力;第三项为构造柱内的钢筋所能承担的受剪承载力。

这是一个主要以试验数据为主得到的经验公式。试验证明,在一个墙段中,构造柱包括钢筋和混凝土所能承担的受剪能力应有所限制。

规范对墙段中部设置的构造柱在纵横墙截面中所占的比例作出了限制,同时对中部构造柱中的钢筋也作了限制,主要是为了既保持多层砌体墙的特性,同时又解决墙段受剪承载力的不足。 (5)采用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体。只能用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中,不能在砖砌体房屋中

出现局部的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段。

当在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中出现整层或某些墙段的受剪承载能力不足时,首先应采取增加构造柱和芯柱数量等措施,在不足以解决其承载力时,可采用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段中,按配筋砌块的要求增加竖向和水平配筋等措施,来提高整层或某些墙段的受剪承载能力。

1.3.8 砖墙中的水平配筋在墙体两端没有锚固。

原因分析:水平配筋在提高墙段的抗剪承载力时,通过砌筑砂浆与砖及钢筋的握裹力,对墙段起抗剪作用。钢筋在墙段中抗剪作用的发挥,由钢筋在墙的两尽端的锚固措施保证。根据试验数据,钢筋端部有无锚固对抗剪承载力的影响约占总的承载力提高值的13%左右。因此,要求水平钢筋配置后宜有锚固措施。

改进措施:当墙段两端有构造柱时,应将水平钢筋锚入柱内,按受拉筋的锚固长度设置;当墙段两端无构造柱或仅有一端有构造柱时,可采用将无构造柱端的水平筋弯折成直勾等措施。

1.4 多层砖房的抗震构造措施

1.4.1 在多层砌体房屋设计中,因不甚了解构造柱的破坏机理,忽视构造柱作为主要的抗震构造措施的作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

原因分析:多层砌体房屋在历次地震中破坏都是最严重的。1976年唐山地震之前,始终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多层砌体房屋在地震中突然倒塌。

唐山地震时全城几乎所有的多层砌体房屋都严重破坏和倒塌,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但是,在调查过程中,也偶尔发现有的砌体房屋虽然有局部破坏,但却未倒塌。这样的建筑共有八幢,包括学校,办公楼,招待所,藏书库等。这些房屋虽为砖墙承重,但在墙体中均设有不同大小截面且与周边的墙体结合得非常好的钢筋混凝土柱。

在结束调查之后的一年内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了三幢不同构造的整体房屋模型试验,模型比例按1/4,利用激振设备模拟地震作用。三幢模型的设计是:一幢为普通的砖砌体结构,除了有圈梁之外,没有其他措施;第二幢是在所有内外墙交接处均设置一个与墙同厚的钢筋混凝土柱,同时还设有圈梁;第三幢是在所有砖砌体墙的外侧,后加钢筋混凝土柱,部位均在外墙转角及内外墙延伸的交接处,表示对砖房的加固。

我们试验的结果得出如下结论:①设有钢筋混凝土柱的多层砌体房屋,在墙体开裂后没有进一步倒塌破坏。即使在外柱钢筋屈服的情况下仍能保持裂而不倒;②由于柱的截面较小,对房屋和墙体的刚度并不增加,其初裂荷载也无明显的提高;③整体结构的变形能力和延性有很明显的增大。 在试验结果的基础上,向抗震规范编制组提出建议:在所有多层砌体房屋中设置钢筋混凝土柱,并取名为“构造柱”。此后许多单位的试验也都进一步证明了上述结果,使构造柱做法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改进措施: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构造柱是一种良好的抗震构造措施,能够使多层砌体房屋减轻和避免突然倒塌的危险,是保证多层砌体房屋大震不倒的重要措施,应该明确,构造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柱而是墙体的约束构件。

构造柱的作用主要是约束一旦在地震中开裂破坏了的墙体,使之不进一步倒塌。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能够更好地来理解和运用构造柱而不致出现误导。构造柱虽不能阻止墙体出现的一般裂缝的发展,但是在墙体沿对角线的剪切裂缝较大并贯通整个墙面,使墙体分为四大块后,构造柱能够约束墙体的进一步倒塌。

1.4.2 多层砌体房屋超过规范规定的层数和高度,误用增加构造柱来解决。

原因分析:设置构造柱的目的是约束墙体,既不是增强抗剪能力,也不是为了解决超高和超层的问题。

提出此类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受1978年抗震规范的影响。当时由于唐山地震刚过,对构造柱的认识还是初步的,因此在78规范中构造柱作为一种超高建筑的加强措施,即一般多层砌体房屋没有设置构造柱的要求,仅当不同设防烈度的房屋达到一定层数和高度时,才要求设置构造柱,这是对构造柱作用的初始认识阶段。

改进措施:现行抗震规范已普遍提高了不同设防烈度区允许建造房屋的高度。因此,构造柱的设置是普遍的要求和基本的构造措施,不是解决房屋超高或超层的手段。

1.4.3 单层砌体房屋不应按多层房屋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改进措施:单层房屋一般不包括在多层砌体房屋之列,规范对此亦无明确规定。

对不同设防烈度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根据建筑结构情况区别对待。比如,对一些高烈度区的重要建筑,至少应在房屋的四角墙体内设置构造柱,也可以在相隔一定距离的横墙内设置构造柱。 对一般的单层砌体房屋,只要求有顶部圈梁和内外墙的拉结措施,

1.4.4 随意将构造柱沿房屋高度方向逐层减少或改变截面及配筋。

改进措施:构造柱的设置目的既然是约束墙体的构件,因此就一般要求而言,各层均应连续设置。除符合《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2条第5款规定,需在房屋下部l/3楼层增设的构造柱,当延伸到上层的墙体时,可适当减少或改变配筋及截面。

构造柱在多层砌体中除有约束构件功能之外,同时还能够增强内外墙、墙与墙的连接功能。这些也不能忽视。因此,如果沿高度方向要减少构造柱的数量时,一定要强调墙相互间的拉结措施,否则是危险的。

1.4.5 误将构造柱伸入房屋基础的大放脚或基底。

原因分析:《抗震规范》GB 50011要求,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构造柱作为整个墙体的一部分,构造柱的作用不是柱,它所承担的作用主要是对墙体起水平约束,因此不必要有基础。

改进措施:构造柱是墙体的一部分,它不是承重柱,因此也不单独承担竖向荷载。其主要作用是对墙体起水平约束作用。不需要有单独的基础。规范规定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遇有管沟时,应伸到沟底。如图1.4.5所示。

1.4.6 构造柱的截面设计过大,数量设置过多。

原因分析:构造柱的作用不是代替墙体抗剪,而是约束墙体。《抗震规范》GB 50011规定了构造柱的最小截面,设计中不宜将构造的截面任意扩大,这样做有几个弊端:

(1)构造柱的截面增大以后,势必增大它的刚度。如果构造柱在墙段中的刚度过大,它将影响作为砌体墙的特性,甚至成为以混凝土柱为主的墙段,而使墙段的抗剪作用由混凝土起主导作用,显然这不是我们所要求的。正确的构造柱设计应当使其刚度很小而约束较强,这样才能对墙段有所帮助,而不是使其刚度增加,造成地震剪力的加大。

(2)众多试验也证明:如按常规设计的构造柱做法,包括截面大小和配筋,有构造柱墙段和未设构造柱墙段的初裂荷载基本不增大。

改进措施:构造柱设置过多也是设计上常见的问题,比如有些设计在所有墙的连接处均设构造柱等等。

构造柱对墙段的约束作用,特别表现在房屋四大角最为明显,角部的构造柱能够起到对两个方向墙段的约束作用,并有利于抗扭,所以四角必须设构造柱,对于其它部位的构造柱设置,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范要求布置。

阴角是否一律可以不设构造柱,也不是绝对的。要视其总体平面上墙段所处的位置而定。如图1.4.6所示阴角部位由于处于局部墙段的两端,一般可以不设构造柱。

1.4.7 钢筋混凝土楼板是装配整体式的,圈梁做预制装配整体式的。

原因分析: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抗震作用也是经过长时间的考验,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抗震措施之一。《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钢筋混凝土圈梁在抗震上的作用主要是:一是能够加强楼盖的水平刚度,使之楼盖能够在各道墙体间传递水平地震作用,二是作为沿高度方向上的构造柱的连接点(支点),使构造柱能够在各层约束墙体;三是作为墙侧面的边框的一部分,墙段两端由构造柱约束,而墙段上下边缘由抗震圈梁约束。

改进措施:为了实现这些目的,抗震圈梁应是现浇钢筋混凝土的。如做成装配式或装配整体式,圈梁与墙的连接仅靠一层铺垫砂浆,与墙顶的结合较差,不利于板将水平地震作用传至墙。作为楼盖的水平边框作用,若采用预制装配圈梁结合也不可能紧密,影响楼盖的水平刚度。地震区曾经发现过装配式圈梁破坏的例子,地震时圈梁与墙无可靠粘接,圈梁脱离楼板摔下。

1.4.8 横墙承重的砌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楼盖层,内外墙圈梁不交圈没有处理。

原因分析:装配式楼盖中,如果横墙承重,楼板的圈梁一般均设在板底,此时,外纵墙的圈梁由于没有楼板的搁入,其底面与板底位于同一标高,这样就造成内外墙的抗震圈梁不在同一标高的问题。

改进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对此必须在内外墙交接处,设置一段圈梁的交接段,搭接长度可取二倍到三倍的标高差,如图1.4.8-l、2所示:

1.4.9 现浇楼盖可以不单独设置圈梁,但未沿墙周边设置加强钢筋。

改进措施:现浇楼盖已经有较大的水平刚度,其楼板的整体性也较好。因此,不必再单独另设置楼盖的边缘圈梁。

但是,考虑到现浇楼盖在支承墙体上,仅靠楼板内的一般配筋,包括分布钢筋,则是不够的。因为受力筋和分布筋可能都较稀,有一定的间距,还不足以形成楼板结构的边框作用。为此,为了加强楼板的边缘,《抗震规范》GB 5001l第7.3.3条第2款规定必须另行设置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一般的做法可以是:在楼板支承在墙上的长度内,沿板厚方向上下设置212钢筋,并应沿墙长通长设置;也可以在板的支座长度内,水平搁置212加强筋。这些加强钢筋都必须与楼板的受力主筋或分布筋绑扎在一起,以起到楼板的水平边框作用。

1.4.10 装配式楼盖中,只在外墙上设周边的圈梁,内墙中用板缝或支承板端的配筋不另设圈梁。 原因分析: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因为作为楼盖边缘的圈梁是针对各间楼盖的整体性而设置的。一幢建筑中如果仅在外墙周边设置圈梁,显然是过于薄弱了。更何况较长的外墙圈梁还须要在中段设有拉结,否则单靠圈梁本身的刚度也是远远不够的。

不论在内墙中利用板缝或支承在墙上的板端配筋,其作用是很有限的,远不足以代替正规的钢筋混凝土圈梁。

当然,在现浇楼盖中不存在此类问题。因为对内墙面言,楼板是在墙上满搭的,因此能够较好的传递地震作用。

改进措施:应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3条的要求在外墙和内纵墙以及内横墙上设置封闭的抗震圈梁。

1.4.11 装配式楼盖中,当有现浇的板底圈梁时,预制板伸入墙上的长度也按梁上的支承长度要求。

原因分析:应当可以,因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也是梁,作为预制板的支承长度,主要看它是砖墙还是混凝土,如果是混凝土,可以按支承在梁上的长度要求。

改进措施: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5条的规定,板端伸进内墙的长度按规范要求为≥100mm。如果板端伸进圈梁顶面时,则不应小于80mm要求。

1.4.12 房屋端部设置大房间时,缺少楼屋盖与墙或梁的拉结。 原因分析:所谓大房间一般指开间大于4.2m的房间。

设置在端部的大房间,在抗震中会发生两种情况,第一,房屋端部包括转角墙在内的外墙,由于“边端效应”,将会使端部墙体首先破坏。原因是端部角墙的刚度较大,应力集中,地震作用时将受到较大的作用力。同时,由于角部难免的扭转作用,也使角墙首当其冲遭到破坏。第二,端部处于外墙尽端,在地震作用中,此外墙不仅承担墙体平面内的作用力,同时也要承担平面外的作用。因此,必须要求采取措施,加强端部大房间的楼屋盖与相应墙或梁的拉结,加强端部的整体作用能力。

改进措施:如为预制楼板时,按《抗震规范》GB 5001l第7.3.5条第4款执行;如为现浇楼盖时,应加强现浇板的边缘配筋,有意识地加强尽端墙体的出平面外的抵抗能力,避免破坏。

1.4.13 地震区的楼屋盖大梁、屋架没有对其采取加强抵抗水平作用力的措施。

原因分析:梁或屋架作为集中荷载支承在墙或柱上时,其连接是十分重要的,地震作用的传递也是要靠它们的连接程度来决定。静力设计中所要求的主要是它的支承面积,因为它们主要传递的是垂直荷载。但是在地震作用下,它们传递的却是水平方向的力。因此在连接构造上也必须适应水平力的传递。

改进措施:大梁、屋架等跨度较大的构件支承在墙或柱上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大梁、屋架支座除了传递竖向压力以外,一般都是按简支考虑。但是地震作用下,即使是简支的梁或屋架也将承担水平向的惯性作用。所以还必须在支座处设置抵抗水平向的作用力的措施。如增加屋架支座的螺栓数量和强度,加大大梁的支承长度或采取其它有效拉结措施等。 (2)大梁、屋架支承部位的墙或柱,不论简支与否,都要考虑梁、屋架所可能产生的嵌固弯矩,并由此会对墙柱造成的不利影响。

支承顶层的大梁或屋架的外墙,其支承处如墙内设有构造柱时,则此构造柱也应考虑承担梁和屋架带来的弯矩作用,因此必须增大构造柱内的配筋,把构造柱作为排架柱来考虑。

1.4.14 非承重的墙体未按规范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原因分析:非承重墙可以分为几种:

如轻质隔墙,一般仅作为隔断之用,且墙体的侧向刚度很小,不足以对房屋起到抗侧移的作用。因此,对此类墙体,只要考虑隔墙本身地震时不会倒塌伤人就可以了。例如在墙的两端设有与主要墙体的拉结措施即可。

对不承担静力垂直荷载,而只承担自身重量的内外纵墙,也称为自承重墙。对此类墙体,不能不考虑其承担地震作用。因为在侧向力的作用下,所有与之平行的、有一定刚度的墙体都将分担地震水平作用的影响。因此,虽不是承重墙,但在地震中也要按承担水平地震作用来分担地震荷载。 改进措施:此类墙体的抗震措施应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13.3.3条规定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1.4.15 “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在采取与“横墙较少”的房屋相同的措施后,高度和层数可降

低一层。

改进措施:对于横墙较少的房屋,规范在提出须要降低一层高度的同时,又给了一条出路,即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14条规定,采取加强措施,来弥补由于横墙较少带来的对抗震不利的影响,从而达到不降低层数和高度的要求。

而横墙很少的房屋一般指全部为教室楼或食堂、俱乐部等的建筑。它们的抗震能力比横墙较少的更差。规范没有提出对此类房屋采取类似加强的措施后,可以不降或少降其层数和高度。 对于横墙很少的房屋,如果采取了措施,横墙的布置达到了横墙较少的条件时,可以按横墙较少来对待。此时按照规范的规定,也就可以少降一层或甚至于不降低高度和层数了。

1.5 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5.1 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中,可以采用芯柱体系,也可以采用构造柱体系,选用上应区别对待。

原因分析: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是利用混凝土空心小砌块砌筑而成的建筑。由于砌块有较大的集中孔洞,因此可以插入钢筋并注入混凝土形成芯柱。

小砌块的型号、规格基本上是采用国外引进的尺寸,做法也与国外大致一样。我国经过近二十年来的应用,并进行了相应的科研试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建造了一大批小砌块建筑。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小砌块的孔洞较小(120x120),插入钢筋并浇注芯柱时,往往混凝土不易浇灌密实,容易造成空洞。而且,对芯柱浇注的质量又很难进行检查。为此,曾出现过许多质量问题。

另外,由于地震区的小砌块建筑,要求有比较多的芯柱,给施工也带来麻烦,特别是高烈度区更为突出。

随着国内建造小砌块建筑的数量日益增加,特别是南方地区,为了使小型空心砌块用于外墙能够增加保温和隔热效果,不少地区将单排孔的小砌块改为双排甚至多排孔。这样又带来的一个问题,即无法再在孔洞中设置芯柱了。

北京地区地震烈度较高,为了研究提高小砌块建筑的抗震性能,同时能够适当减少墙体中芯柱数量的目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提出在混凝土空心小砌块建筑中采用构造柱的做法,并在试验室进行了一批墙体试验,继而又做了一幢九层房屋的整体模型抗震试验。得到了相关数据,取得了很好的抗震效果。另外,在天津、南京、哈尔滨等地的高校和科研单位也相继进行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结构中采用构造柱的试验研究,结论也是一致的。

混凝土空心小砌块建筑不同于一般多层砌体房屋。因为它的材料是混凝土,不论是砌块本身、芯柱或构造柱,都是同一种材料。因此,在适当配置必要的构造钢筋后,能够形成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特别当小砌块砌体中配置较多的钢筋时,还可以形成配筋砌体结构,在高度上可以大大突破一般多层小砌块房屋的限值。

改进措施:《小砌块规程》JGJ/T14为小砌块房屋规定了两种抗震构造措施:同时设置构造柱和芯柱做法,以及芯柱做法。设计应根据具体的地区条件和烈度大小等因素进行选择。图1.5.1-1、1.5.1-2是两种做法的示意图。例如,在使用双排或多排孔小砌块的地区,它只能采用构造柱做法而无法用芯柱做法。

又如在一些烈度较高地区,由于地震作用强度较大,因此要求小砌块建筑具有更好的抗震性能。所以采用构造柱加芯柱的做法更为恰当。所谓构造柱加芯柱做法是指墙体与墙体交接处,包括内外墙交接处,外墙转角处,内墙交接处等部位可采用与墙厚相同的构造柱;而对于一般的门窗洞口处,则可采用芯柱做法比较适宜。

从墙片和整体模型的抗震试验得到,采用构造柱用于墙体连接部位时,其抗震变形能力和延性都有明显提高,而且可以保证施工质量能够检查。因为构造柱的钢筋是集中配置并有箍筋,而且上下钢筋都必须连续配置,其性能优于单根配筋的芯柱,

当然小砌块建筑中的芯柱做法在国外已沿用多年,我国早期也一直沿用芯柱做法,因此,芯柱做法也仍然是一种小砌块结构中的可供选择的形式。设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范或规程的规定自行选择。

1.5.2 未对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的砌筑砂浆和灌芯混凝土提出要求。

原因分析: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肋厚一般只有25mm~35mm左右,对于这样薄的肋上要用砂浆满铺确实比较困难。同时,小砌块的竖缝较高,一般均为190mm,要使竖缝的砂浆饱满,也较困难。

按照砌体的一般砌筑要求,水平灰缝的饱满度为100%,竖向灰缝的饱满度为90%,如果采用一般砌体的混合砂浆来砌筑混凝土小砌块砌体,是不能保证砌筑质量的。

改进措施:《小砌块规程》JGJ/T14第7.1.8、7.1.9条或第7.2节对灌芯混凝土的骨料、塌落度、浇灌方法以及砌筑砂浆的性能均有要求,主要内容为:砌筑小砌块的砂浆应当有良好的保水性、稠度和粘结力,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同时小砌块规程还提出了相应的指标,如砂浆稠度宜为50~70mm;机械搅拌时间不少于2min,如掺有外加剂不得小于3min等等。

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施工时的芯柱混凝土,主要要求采用的混凝土能保证芯柱混凝土的饱满和密实。一般坍落度要求在70~80mm以上,骨料采用细石;如采用泵送混凝土,坍落度宜为140~160mm以上。同时要求芯柱混凝土要连续浇注,分层(300mm~500mm高度)捣实,一直浇至离芯柱顶面50mm处,不留施工缝。振捣时应选用微型插入式振动捧振捣。为保证芯柱浇注不出现孔洞,应定量浇注,做好记录。

当芯柱混凝土中掺有外加剂时,有利于浇注密实;若采用免振捣自流平的芯柱混凝土时,芯柱混凝土的质量将更有保证。

1.5.3 多层小砌块房屋中设有构造柱时,未设马牙槎。

原因分析:构造柱之所以能够起到对墙体的约束作用,主要靠它与周边墙体有牢靠的连接。构造柱必须先砌墙后浇柱的目的也是为了加强与周边墙体的连接。

改进措施:《小砌块规程》JGJ/T14第6.3.3条第2款规定: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一般做法是,从每层的柱脚开始,先退后进,形成100mm、200mm高的马牙槎。同时,还应该按《小砌块规程》第6.3.3条第2款要求,沿墙高每一定距离设拉结钢筋(与烈度有关)。

1.5.4 芯柱或构造柱设置了单独基础。

原因分析:构造柱是作为一种约束墙体的构件设置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柱。因此它不必单独设置基础。

改进措施:在多层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中,采用构造柱的做法,那么它的作用与多层砖砌体中的构造柱一样:是约束构件而不是柱,也不单独设置基础。

芯柱虽然只有一根竖筋,但它的作用之一,也是对墙体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对芯柱的底部锚固要求,参照构造柱的做法一样要求,不必单独设置基础。

1.5.5 抗震设计时,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的圈梁、过梁,除现浇外,采用了槽形砌块代替模板的现浇圈梁,过梁。

原因分析:在非抗震设防地区,采用预制小型砌块作底模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做法。 但是,在抗震设防地区,考虑到这样做实际会削弱圈梁的截面,并使楼屋盖与下层砌块的连接减弱,不利于通过由楼屋盖传递水平力。

改进措施:设置在屋盖和楼盖处的圈梁,是保证楼屋盖平面内的整体性和水平刚度的重要构件。

因此,《小砌块规程》第6.3.6条规定,抗震设计时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不得采用槽型砌块作模板的圈梁,圈梁高度为190mm,配筋不应少于412。

对门窗洞口的过梁,应按计算确定配筋,承担一定的竖向荷载。因此,不论在地震区或非地震区,一律要求现浇钢筋混凝土过梁。

1.5.6 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的拉结网片的设置未表述或绘图说明。

改进措施:《小砌块规程》JGJ/T14第6.3.7条规定,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在墙体与墙体交接处,或芯柱、构造柱与墙体交接处,均须设置钢筋拉结网片。通常多层小砌块房屋拉结网片一般均设在砌块砂浆的灰缝中,网片采用4的钢筋点焊而成,钢筋网片的纵横筋不得重叠点焊,应控制在同一平面上,如图1.5.6所示。网片砌入水平灰缝的砂浆中,不得有露筋现象,拉结网片沿墙高每隔400~600mm设置一道,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000mm。

小砌块的拉结钢筋一般不允许单根或绑扎设置,否则钢筋难以保持平直以及保证灰缝的厚度。

1.5.7 寒冷或严寒地区建造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时,如采用夹心墙体时,未采取加强的拉结措施。

改进措施:小砌块建筑中采用夹心墙的做法,在寒冷或严寒地区是一种节能较好的墙体,符合当前的节能政策要求,但是夹心墙体在结构构造上存在内外叶强两层皮的现象,一般内叶墙为190mm厚的承重小砌块,外叶墙为90mm厚的装饰小砌块,两叶墙之间要有可靠的拉结措施来保证墙体的整体性。

国外采用夹心墙的做法较多,一般两叶墙砌块之间均用不锈钢做拉结,造价较高;国内目前的做法是用涂有防锈漆的拉结件或钢筋网片拉结,但它的防锈蚀效果和耐久性还有待深入探讨,《砌体规范》GB 50003第6.2.15条注规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夹心墙叶墙间宜采用不锈钢拉结件。

除了在内外叶墙之间设置拉结网片之外,在房屋层与层之间,还要采取横向承托和拉结,一般的做法是在每层楼板圈梁标高处,伸出一定高度的混凝土承托圈梁,支承各层的装饰砌块重量,同时也起到使内外砌块墙之间的拉结作用,抗震设防区的多层小砌块建筑,应根据设防烈度采取更加可靠的连接等措施。

1.6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6.1 加强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过渡层采取的加强措施不当。

原因分析: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过渡层是材料和刚度变化的交接处。为了减缓这种刚度上的突变,除了在计算上要控制侧移刚度比之外,在构造上也应予以保证。

改进措施:应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5.1、7.5.3、7.5.6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1)保证过渡层的底板刚度和强度。规范规定板厚不得小于120mm,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含现浇预应力混凝土楼板);如果采用装配整体式楼板时,应在周边设现浇圈梁。现浇板时虽不需单独设圈梁,但也应与楼板周边增设加强边缘的钢筋。楼板应少开洞或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增强过渡层的构造柱做法。截面不小于240X 240mm;构造柱纵筋6度时不少于414,7度时不少于416,8度时不宜少于616,构造柱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对外墙转角处的构造柱建议做成L形,每边长不小于240mm,相应增加纵筋数量。构造柱纵筋应锚入下部框架柱或梁或墙中,锚固长度为柱纵筋直径的45倍。锚固在框架梁内时,框架梁的相应位置应加强。 (3)对过渡层的墙体,如砌筑在底框的次梁上时,为了防止此类墙可能产生的开裂,建议在墙体的水平灰缝中,设置一定数量的水平钢筋,两端应与构造柱相连,遇有洞口可以中断。墙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4)纵、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应从严掌握。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应超过楼层净高的二倍;纵墙内的构造柱间距应每开间设置,当开间大于3.9m时,还应结合门窗洞口部位设置构造柱,使构造柱在纵墙上的间距不超过3.9m。

1.6.2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托墙梁未设腰筋。

原因分析:底部框架结构的托墙梁是其重要承重构件,它承托着上部各层砌体房屋的承重墙结构。为了保证托墙梁的强度和刚度,《抗震规范》GB 50011第7.5.4条对托墙梁的截面和构造提出明确的要求: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l/10,这是为了保证梁的整体刚度的需要。

此外,考虑到地震作用的反复性的特点,还要求托墙梁的主筋应按受拉钢筋长度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应按框支梁的要求锚固。

对托墙梁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对托墙梁的腰筋要求按《抗震规范》第7.5.4条第第3、4款规定,应沿梁高布置间距不大于200mm、数量不少于214的腰筋,且腰筋应按受拉钢筋锚固长度的要求锚固在柱内。

1.6.3 底部框架-抗震墙的底部设置砌体抗震墙,末按要求先砌墙后浇梁柱。 改进措施:底部采用各种砌体的抗震墙,在6、7度地区是允许的。

嵌砌在底部框架中的砌体抗震墙应加强它与底部框架柱的整体连接,以提高抗震能力。对单一砌体墙可以在墙体内增设水平配筋、或增设提高抗剪能力的构造柱(组合柱),以满足底部地震作用的要求,对嵌砌在底部框架中的砌体抗震墙,应先砌墙后浇钢筋混凝土梁柱,因为这种做法可以增强现浇混凝土与周边砌体墙的连接,使之能够形成一片整体性能比较好的砌体抗震墙。如果条件许可,宜在连接的部位砌成马牙槎,这将更有利于整体作用的发挥。对于不参与抗侧力的底部墙,不宜采用先砌墙后浇筑梁柱混凝土的做法。

1.6.4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底部抗震墙可以采用混凝土小砌块砌体,但一般要求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改进措施: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当上部各层为混凝土小砌块墙体时,底部抗震墙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但是,当6、7度设防区可按《小砌块规程》JGJ/T14第6.3.2条规定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并符合该条相关的构造要求。

也可以利用混凝土小砌块的特点,在混凝土小砌块墙体内的竖向和水平方向配置一定量的受力钢筋,满足配筋砌块砌体要求,与框架梁柱整浇,形成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6.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部为混凝土小砌块属“横墙较少”的住宅,未采取加强措施又降低一层房屋。

改进措施: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上部砌体,按规定属于“横墙较少”的房屋时,总层数应减少一层和总高度降低3m。

但是规范对横墙较少的住宅建筑,允许采取《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14条的七条加强措施,来弥补由于横墙较少带来的对抗震不利影响。此条规定也适用于上部为横墙较少住宅的底框结构房屋。

一般上部砌体部分只要仍是住宅而不是其它性质的建筑,其中的横墙布置不会全都是大开间。同时上部砌体部分的层数已比无底框的要低一、二层。所以,虽然横墙较少但通过加强措施可以得到弥补,对此类底框结构也可以不降低。

1.7 内框架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7.1 内框架结构房屋采用了单排柱布置。

原因分析:内框架结构的地震破坏,一般是首先在抗震墙上开裂损坏,然后发展到外纵墙砌体的破坏,内部的梁板柱结构在最后破坏,特别是内柱,由于截面小刚度也小,按刚度比分配的地震作用很少,它也是最后破坏。

由于,内框架的梁的另一端是支承在外墙砌体墙垛上的,外墙垛较早地破坏,梁失去支承,也就在一端塌落。实际上最后就剩下单根内柱在地震后还屹立着,可是梁倒塌楼盖随之塌落,因此房屋实际上是整个倒塌了。

改进措施:单排柱内框架结构是一种不够稳定的结构形式,不应在地震区采用。《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1条的说明中明确取消了旧版规范中有关单排柱内框架房屋的规定。

1.7.2 内框架结构的外墙垛未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原因分析:多层内框架房屋内部空旷,地震时侧向变形幅度较大,用于地震区不是一个好的结构型式,根据震害调查的结果,对外纵墙的构造应特别给予加强。《抗震规范》GB 50011第7.6节专门规定了外纵墙的抗震措施。

内框架结构房屋的外墙,可以是一般砖砌体的,也可以是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它们都将支承内框架梁的荷载,同时承担水平地震作用。

但是,在一般设计内框架的简图中,梁的外支点是作为简支考虑,这就造成实际受力与计算分析脱节的情形。

而且,从地震区的实际震害发现,内框架梁的外墙支承处常有水平裂缝发生,因此外墙垛应考虑梁端的嵌固弯矩作用,在设计时,切忌把外墙垛支承处仅设常规的构造柱,而忽略了它所承受的弯矩作用。

改进措施:除应遵守《抗震规范》第7.6节的有关规定外,设计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手册》(2002年第二版)进行。

1.7.3 内框架结构中的抗震墙的材料没有尽量考虑与外墙材料协调一致。

改进措施:内框架结构的抗震墙,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砖砌体抗震墙或混凝土砌块抗震墙。 但是在选择采用何种材料的抗震墙时,应当考虑地震烈度的大小、上部结构墙体的材料等因素。比如在高烈度区,一般宜选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在6、7度区,可以选用砖或混凝土砌块的抗震墙,此时应尽量与外墙的砌体材料相一致。

如果外墙为砖砌体材料,那么从材料的单一性出发,抗震墙最好也是砖砌体。在混凝土砌块外墙结构中,抗震墙也应选用混凝土小砌块的。

(结构设计原则、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和地震作用、地基基础)

图集号:05SGl09-1 目 录

编制说明

甲、结构设计原则 1 结构设计原则 1.1 工程设计管理

1.1.1 工程设计管理报审的图不符合施工图报审要求:

(1)报审图特意注明“仅供施工备料用”;(2)报审图明显未经校审;(3)缺盖报审专用章或以单位自制的出图章代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审专用章;(4)缺注册结构工程师盖章;(5)注册结构工程师没有参加实际工作而盖章;(6)每张图纸上签字的本专业人数少于3人。

1.1.2 设计文件中作为设计依据和质量验收应遵循的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编号与版本有误,例如:

(1)设计文件依据已作废,无效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

(2)设计文件中指明的质量验收应遵循的工程建设标准为无效标准;

(3)设计文件中仅说明“本设计依据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计算”,而无具体的依据规范、规程和标准名称和版本。

1.1.3 设计文件中未注明设计使用年限或注明年数有误,例如:

(1)施工图设计文件注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70年或100年,但采用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2)只注明设计基准期,未注明设计使用年限; (3)注明结构设计寿命XX年,不注明设计使用年限。

1.1.4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1.5 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家明文规定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

1.1.6 设计文件中采用未经国家认可机构认证或未经有关部门审定,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

1.1.7 设计文件中结构计算书不完整。例如: (1)计算书缺项过多; (2)缺荷载的手工计算部分;

(3)计算书未经校审,缺少相应的签字。

1.1.8 由外国设计企业合作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 1.1.9 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1.10 对抗震加固、改造、改变用途或增层的建筑工程,未进行既有建筑结构鉴定。 1.2 工程抗震设计原则

1.2.1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抗震设防类别选择错误。例如: (1)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分类误定为丙类建筑;

(2)大底盘高层建筑,当其下部多层群房为大型零售商场的乙类建筑时,其上部高层住宅建筑不加区分的均按乙类建筑设计;

(3)小学的低层(层数不超过三层)砌体结构教学楼误定为丙类建筑。

(4)对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分类误定为丙类建筑。 1.2.2 对非承重墙体,女儿墙等非结构构件未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2.3 对应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承载力验算的建筑未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乙、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和地震作用 2 荷载及荷载效应组合和地震作用 2.1 楼、屋面荷载取值

2.1.1 高层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走廊、门厅、楼梯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取2.5kN/m2,不符合《荷载规范》第4.1.l条和表4.l.l项11(3)的要求。

2.1.2 在楼板设计时漏算固定隔墙自重产生的荷载效应。

2.1.3 设计框架结构的楼板时,未考虑可灵活自由布置的非固定隔墙荷载。 2.1.4 屋面板设计时对保温层或找坡层荷载取值偏小。

2.1.5 高层建筑、裙房以外的首层地下室顶板的设计荷载取值偏小;例如: (1)位于汽车通道下方的板未考虑消防车荷载;

(2)未考虑施工过程中由于材料堆放等引起的施工荷载。

2.1.6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为双向板,其上置放有局部活荷载(非中心位置处),在设计时其活荷

载未按等效均布活荷载确定方法进行计算。

2.1.7 施工阶段不加支撑的钢筋混凝土叠合楼面梁的荷载取值不正确,例如: (1)第一阶段未考虑该阶段的施工荷载; (2)第二阶段的楼面荷载未按从属面积取值。 2.1.8 屋面活荷载标准值的取值不正确;例如: (1)上人屋面活荷载标准值取1.5kN/m2;

(2)上人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按不上人屋面情况取值;

(3)兼作其他用途的上人屋面,未按相应用途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取值; (4)设有屋顶花园的屋面活荷载标准值,漏算花圃土石等的材料自重; (5)屋面有上翻梁时,对可能形成的积水荷载在设计中未考虑。

2.1.9 计算钢筋混凝土或砌体结构的地下室侧墙承载力时,当土压力引起的效应参与组合,但未考虑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情况。 2.2 雪荷载取值

2.2.1 高低屋面在设计低屋面处的屋面结构时未考虑该处雪荷载积雪分布不均匀的影响。 2.2.2 设计屋面承重构件时,雪荷载标准值未考虑不同的积雪分布情况。 2.3 风荷载取值

2.3.1 确定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基本风压Wo时,未将《荷载规范》规定的基本风压增大1.05倍。

2.3.2 设计修建于山区的房屋,在确定风荷载标准值时,未考虑地形的影响。

2.3.3 修建于非抗震设防地区跨度与高度之比≤4的单跨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房屋,在设计主体结构时,风荷载未按《荷载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2.3.4 确定基本自振周期T1>0.25s的多层房屋的风荷载时,进行风振系数βZ计算。 2.3.5 计算框架结构外围护砌体填充墙受风荷载时的强度时,采用了《荷载规范》GB 50009表7.5.1中的阵风系数βgZ。 2.4 荷载效应组合

2.4.1 永久荷载标准值GK与可变荷载标准值QK的比值较大,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效应组合设计值计算时,漏算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最不利组合。

2.4.2 设计生产中有大量排灰的厂房及邻近建筑的屋面结构构件时,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本组合计算的不利效应组合考虑不充分,漏算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 2.5 地震作用

2.5.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取值有误。

2.5.2 单层厂房设计只考虑横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对厂房纵向进行水平地震作用的计算。 2.5.3 复杂平面的建筑通过设置防震缝分割为多个结构单元后,未对各单元计算地震作用。 2.5.4 对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房屋,当相交角度大于150时,未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5.5 当最不利地震作用方向角较大时,未按最不利地震作用方向计算地震作用。 2.5.6 抗震设防烈度8、9度时,对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 2.5.7 高层建筑对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未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丙、地基基础 3 地基基础 3.1 勘察报告应用

3.1.1 某高层建筑,高度为120m,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无实测土层剪切波速。

3.1.2 工程需要进行抗浮设计,但未提供防水设计水位、抗浮设计水位。 3.1.3 对采用桩基的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未提供桩的端阻力及侧阻力。

3.1.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供的钻孔数量或钻孔深度不够,未提出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及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所需要的全部土层的压缩模量Es值。 3.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未提出建议的地基处理及基础设计方案。 3.1.6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满足结构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7 采用资料不全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甚至采用不是本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3.2 地基处理

3.2.1 某工程天然地基承载力不足,需要采用复合地基,设计文件中将基底平均压力PK作为要求地基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spK。 3.2.2 复合地基的褥垫层厚度设计取值不当。

3.2.3 对分期建设的后期建筑地基采用强夯法进行地基处理时,未考虑后期强夯作业对先期建设的建筑物的影响。

3.2.4 分期建设的建筑物,设计中没有考虑后期施工降水,基坑开挖、地基处理对前期工程的影响。

3.2.5 某工程的不均匀地基(部分为粉土或砂土,另一部分为塑性指数较高的淤泥质土;或部分为一般性粘土,另一部分在深度方向夹有含水量大、孔隙比大、塑性指数大的淤泥或淤泥质土),选用搅拌水泥桩进行地基处理。

3.2.6 某工程的不均匀地基(部分为承载力高的原状土,部分为挤密效果差的松散填土或部分为粉土或砂石,另一部分为塑性指数较高的淤泥质土),选用置换率低的增强体(如碎石桩),进行地基处理。

3.3 地基和基础计算

3.3.1 地基基础设计时,未考虑地面堆载的影响,造成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

3.3.2 在进行基础承载力计算时,将验算地基承载力的基底反力作为设计值,没有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3.3.3 当基础持力层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未进行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验算。 3.3.4 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验算其稳定性。

3.3.5 当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荷载差异很大或置于不均匀土层上时,地基基础设计仅满足承载力要求,未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3.3.6 设计多塔楼和裙房下的大底盘整体基础时,仅单独计算塔楼下的地基沉降量。 3.3.7 设计双柱或多柱联合基础时,未考虑荷载偏心的影响。

3.3.8 在进行柱下基础计算时,未验算柱下基础顶面局部受压承载力。

3.3.9 在设计柱距相差较大,荷载分布不均匀的柱下条形基础时,内力计算按倒梁模型,地基反力直线分布。

3.3.10 在设计柱下交叉梁条形基础时,两个方向地基梁均按柱下基础面积计算地基反力,并取同一均布地基反力计算地基梁内力。

3.3.11 在计算柱下基础筏板抗冲切承载力时,仅验算柱轴力作用下筏板的抗冲切承载力。 3.4 天然地基基础设计

3.4.1 季节性冻土地区基础埋置深度未考虑冻土深度要求。

3.4.2 新建建筑与老建筑紧靠,但新建建筑基础底板标高在老建筑下一层(大约4m),设计中对此未作有效处理。

3.4.3 主楼和地下汽车库两部分,主楼地上13层,地下1层。平面大致为L型,地下汽车库为地下三层(纯地下室),紧邻高层部分,高层基础底标高在地下汽车库基础底标高上约6.4m。设计

考虑设850mm宽沉降缝使之成为各自独立的结构单元,主楼部分采用桩基+平板筏基。 3.4.4 条形基础建在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上,未进行必要的论证或处理。

3.4.5 未充分掌握紧邻原建筑物基础型式、土层岩性、水文地质等条件,盲目确定新建筑地基基础方案,如采用灰土挤密桩法处理地基。

3.4.6 建造在软弱地基上的砌体结构基础未设置基础圈梁。 3.4.7 未按要求设置基础拉梁。 3.4.8 基础拉梁配筋计算错误。

3.4.9 高层主楼和低层裙房地下室不设沉降缝,未计算两者的差异沉降,也未采取必要措施。 3.4.10 地下室平面长度超过《混凝土规范》GB 50010第9.1.l条伸缩缝最大间距要求,既未设伸缩缝也未采取任何构造措施。

3.4.11 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后未对地下部分作任何处理。 3.4.12 沉降缝兼做防震缝时,未留足缝宽。

3.4.13 基础设置的沉降后浇带的平面位置紧靠梁端,无防水做法。 3.4.14 设计中仅笼统地提出后浇带两个月后浇筑。 3.5 桩基础

3.5.1 桩型的选择与实际环境、地质条件不相适应,桩型及其施工工艺的选择未考虑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的影响。

3.5.2 承受拔力的灌注桩在设计中缺桩身承载力与抗裂验算、单桩抗拔静载试验及其配筋做法等要求。

3.5.3 桩设计参数不全;设计说明交代不清楚。 3.5.4 有软弱深厚的淤泥土层时,忽略水平力的影响。 3.5.5 桩基持力层选择不妥,如选择液化土层作为持力层。

3.5.6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验算时,单桩承载力根据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桩承载力没有考虑液化土层的影响。

3.5.7 高层建筑未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不符合《抗震规范》GB 50011第4.4.l条要求。 3.5.8 地下室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直接取用静载荷试验确定的特征值,承载力偏大,不安全。 3.5.9 挖孔桩的桩长不论长短,单桩竖向承载力均考虑桩侧阻及端阻。

3.5.10 采用标准图重的受压桩作试桩用的锚桩时,未核算桩身抗拉承载力和桩段连接强度。 3.5.11 桩箍筋加密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

3.5.12 扩底桩设计仅标出桩身直径,要求不明确;未考虑成桩方法,布桩时桩中心距不符合要求,造成桩底扩大头连成一体。

3.5.13 桩的焊接加劲箍置于纵筋外侧,与螺旋箍筋打架,两者相交处加劲箍无法与纵筋绑扎。 3.5.14 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够。

3.5.15 地震区液化土层上的高层建筑桩基础未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3.5.16 桩基设计中存在自行假设数据或随意查取规范中的一般参数,图纸文件中对保证桩基质量以及施工要求均无说明;有些设计甚至将桩的设计等级与建筑安全等级视为等同,这些情况均将对工程产生安全隐患。

3.5.17 采用一柱一桩,桩顶嵌入承台100mm;桩承台拉梁和承台等高,底标高相同;拉梁承受上部墙体,而另一方向无墙不设拉梁。

3.5.18 灌注桩桩顶嵌入承台长度规定为当桩径800mm时为50mm,当桩径>1000mm时为75mm,桩主筋伸入承台25d。 3.6 地下室设计

3.6.1 设计参数取值错误。

3.6.2 地下室外墙截面尺寸等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

3.6.3 地下室外墙计算假设与实际不符:

(1) 地下室外墙设计时未考虑到上部结构作用影响; (2) 外墙扶壁柱截面尺寸很小,但外墙按双向板计算配筋;

(3) 地下室外墙距主体很近或仅2~3柱间,但计算地下室结构的侧向刚度与上部结构侧向刚度之比时未予考虑。

3.6.4 地下室底板采用下反梁板时,外墙与下反梁没有完全交接,如图3.6.4-1所示。 3.6.5 地下室外墙配筋问题: (1) 配筋计算与受力情况不符; (2) 配筋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3) 未注明钢筋接头位置。

3.6.6 地下室为箱形基础,外墙连续窗井内无内隔墙、开门窗洞口处上下过梁不进行验算。 3.6.7 地下室底板厚度取值随意,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如某工程采用箱基时底板为 250mm。 3.6.8 采用上反梁板筏型基础时梁底末留排水孔;人防部位扩散室末设集水坑或地漏。 3.6.9 窗井部分及汽车地下通道部分底板厚度小于外墙厚度,图纸文件中未说明板底地基土处理要求。

3.6.10 地下室局部抽柱、中厅、天井部位柱间距扩大时或柱荷载及柱间距的变化超过20%时,筏形基础底板按倒楼盖法,取平均地基反力进行计算。

3.6.11 (1)地下室全部地基或桩基承载力验算时,未考虑底板或地下室结构等重量影响; (2)底板抗浮计算时,荷载组合未考虑乘分项系数。

3.6.12 (1)柱间距有变化时,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只按等柱距的柱内力验算筏板的冲切承载力,或只取最大柱内力按冲切要求决定板厚。(2)底板配筋仅笼统标注上钢筋及下钢筋规格和间距。 3.6.13 主楼与裙房荷载差别较大时,未对地下室底部进行处理。

3.6.14 底板上电梯井坑、集水坑设计问题:采取加厚底板或降低底板标高在回填土夹层中留坑见图3.6.14-1之a)、b)

3.6.15 有地下水时地下室底板设计中的问题: (1)考虑土层或砂层对地下水的作用将地下水压力折减; (2)将底板的核爆动荷载与地下水压力进行组合;

(3)多层地下室忽视考虑施工期间水压力对地下室结构的上浮作用影响。 3.6.16 地下室顶板上覆土时或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层时,板厚不满足要求。 3.6.17 地下室顶板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

(1)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层时采用200mm厚的无梁楼盖或板厚为120mm的密肋梁板; (2)有人防部位地下室顶板仍为180mm厚,采用C25;

(3)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板上下表面沿纵横两方向的配筋率为0.l%。

3.6.18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层时,上部结构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地下一层隔墙为上部结构落地剪力墙时墙体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为0.3%。

3.6.19 抗震设防分类为乙类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地下一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时,地下室一层以下的隔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配筋为0.20%。

3.6.20 地下室混凝土内隔墙设计考虑不周全或缺少必要的验算。

3.6.21 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设防为乙类建筑,建于8度抗震设防区,地下室隔墙最大间距4l.5m~43.2m。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

(砌体结构)

图集号:05SGl09-2 目 录 编制说明 1 砌体结构 1.1 材料选用

1.1.1 砖型选用不当,地震区选用蒸压多孔和空心砖,水泥多孔砖等材料。

1.1.2 室外地面以下的墙体或基础采用烧结多孔砖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但没有相应措施。 1.2 结构布置

1.2.1 多层砌体房屋采用不利于结构抗震性能的纵墙承重布置,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其抗震性台巨。

1.2.2 多层砌体结构中墙体布置不能满足均匀性和对称性的要求。

1.2.3 工程设计中纵横墙体不能分别在平面内对齐、贯通,但未采取有效措施。 1.2.4 房屋有错层或相邻楼板的高差较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1.2.5 复式住宅中的跃层建筑层数计算有误,或未采取构造加强措施。 1.2.6 多层砌体的楼梯间设在尽端或转角处,未取更加有效的加强措施。 1.2.7 多层砌体房屋设置较大的会议室时布置在底层,或平面位置不够合理。

1.2.8 各层横墙很少(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远超过80%,如中、小学的教学楼)的多层房屋,房屋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应较各层横墙较少的房屋再降一层。

1.2.9 不同种类的墙体材料在同一幢建筑中混用,如下部用砌块或混凝土墙,上部用砖砌体。 1.2.10 楼梯间做成现浇剪力墙或筒体,其他仍为砖砌体结构。 1.2.11 继续采用内浇外砌结构。

1.2.12 房屋局部尺寸略小于规范要求,只经强度验算而无其他构造措施。 1.2.13 房屋高度在限定的范围内,但房屋的高宽比不满足规范要求。

1.2.14 带单边走廊的砌体房屋,计算房屋总宽度时,没有区别对待将走廊宽度计入房屋总宽度之内。

1.2.15 房屋在平面上有凹进或凸出的墙体时,计算房屋的宽度有误。 1.2.16 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总层数突破限值。

1.2.17 有半地下室或全地下室时,在计算房屋高度和层数时,没有区别对待。 1.2.18 确定带阁楼房屋的层数和高度时没有区别对待。 1.2.19 层数未超过规范规定,但高度稍有超过。

1.2.20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底部抗震墙在布置和数量上未满足规范相应的要求。 1.2.21 对“过渡层”应采取的加强措施应用不当。

1.2.22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部砌体与底部抗震墙或框架不能全部对齐,未采取有效措施。 1.2.23 在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设计中,必须在纵横二个方向上都设有抗震墙。误以为底部的抗震墙越多、越强越好。

1.2.24 底框-抗震墙房屋中,没有正确确定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墙的抗震等级。 1.2.25 设计内框架结构的多层砌体房屋时,未根据其结构的特殊性来满足规范的要求。 1.2.26 门厅采用梁柱结构以形成局部大空间的多层砌体结构,仍按内框架结构对待。 1.3 结构分析与计算

1.3.1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在抗震验算和分析时,未考虑其特点和要求,进行墙体截面的抗剪强度验算。

1.3.2 地震作用计算时,未正确选择不利墙段。

1.3.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在地震作用计算中,底部纵横墙的地震剪力已乘以放大系数,但没有考虑底部剪力墙仍要承担全部地震剪力。

1.3.4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作抗震墙时,其有效刚度的折减系数不能按混凝土墙取。

1.3.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托墙梁未考虑上部墙体开裂的不利影响。 1.3.6 忽略内框架结构必须考虑顶部的附加地震作用。

1.3.7 多层砌体房屋结构抗震抗剪强度验算时,当某层或某些墙段不能满足截面强度要求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1.3.8 砖墙中的水平配筋在墙体两端没有锚固。 1.4 多层砖房的抗震构造措施

1.4.1 在多层砌体房屋设计中,因不甚了解构造柱的破坏机理,忽视构造柱作为主要的抗震构造措施的作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

1.4.2 多层砌体房屋超过规范规定的层数和高度,误用增加构造柱来解决。 1.4.3 单层砌体房屋不应按多层房屋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1.4.5 误将构造柱伸入房屋基础的大放脚或基底。 1.4.6 构造柱的截面设计过大,数量设置过多。

1.4.7 钢筋混凝土楼板是装配整体式的,圈梁做预制装配整体式的。

1.4.8 横墙承重的砌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楼盖层,内外墙圈梁不交圈没有处理。 1.4.9 现浇楼盖可以不单独设置圈梁,但未沿墙周边设置加强钢筋。

1.4.10 装配式楼盖中,只在外墙上设周边的圈梁,内墙中用板缝或支承板端的配筋不另设圈梁。 1.4.11 装配式楼盖中,当有现浇的板底圈梁时,预制板伸入墙上的长度也按梁上的支承长度要求。

1.4.12 房屋端部设置大房间时,缺少楼屋盖与墙或梁的拉结。

1.4.13 地震区的楼屋盖大梁、屋架没有对其采取加强抵抗水平作用力的措施。 1.4.14 非承重的墙体未按规范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1.4.15 “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在采取与“横墙较少”的房屋相同的措施后,高度和层数可降低一层。

1.5 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5.1 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中,可以采用芯柱体系,也可以采用构造柱体系,选用上应区别对待。

1.5.2 未对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的砌筑砂浆和灌芯混凝土提出要求。 1.5.3 多层小砌块房屋中设有构造柱时,未设马牙槎。 1.5.4 芯柱或构造柱设置了单独基础。

1.5.5 抗震设计时,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的圈梁、过梁,除现浇外,采用了槽形砌块代替模板的现浇圈梁,过梁。

1.5.6 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的拉结网片的设置未表述或绘图说明。

1.5.7 寒冷或严寒地区建造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时,如采用夹心墙体时,未采取加强的拉结措施。

1.6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6.1 加强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过渡层采取的加强措施不当。 1.6.2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托墙梁未设腰筋。

1.6.3 底部框架-抗震墙的底部设置砌体抗震墙,末按要求先砌墙后浇梁柱。

1.6.4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底部抗震墙可以采用混凝土小砌块砌体,但一般要求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6.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部为混凝土小砌块属“横墙较少”的住宅,未采取加强措施又降低一层房屋。

1.7 内框架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7.1 内框架结构房屋采用了单排柱布置。 1.7.2 内框架结构的外墙垛未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1.7.3 内框架结构中的抗震墙的材料没有尽量考虑与外墙材料协调一致。

混凝土结构

图集号05SG109-3

目 录 编制说明 1 材料选用 1.1 耐久性要求

1.1.1 结构设计时,对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不符合《混凝土规范》的规定。 1.1.2 建筑物内有游泳池和大型浴室时,游泳池和浴室的环境类别划分不当。 1.2 混凝土强度等级

1.2.1 结构设计时,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构件、露天环境下的构件,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混凝土规范》GB50010第3.4.2条的规定。

1.2.2 结构设计时,未合理选用现浇楼 (屋)面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钢筋强度等级。 1.3 钢筋选用和代换

1.3.1 设计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时,未对普通纵向受力钢筋的力学性能提出要求。

1.3.2 抗震设计时,未对主体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替代原则做出规定。 2 结构布置

2.1 结构体系及构件布置

2.1.1 框架梁、柱中心线宜重合,而当梁、柱中心线偏心距大于柱截面该方向宽度的1/4时,未采取任何措施。

2.1.2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采用框架和部分砌体墙混合承重的形式。 2.2 楼(屋)盖结构

2.2.1 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时,楼板应避免开大洞口或有较大凹入;当楼板开有大洞口或有较大凹入而使结构成为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时,未对被削弱的楼板或容易产生应力集中部位采取加强措施。

2.3 变形缝及后浇带设置

2.3.1 建筑物的结构单元长度过长或宽度较宽(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较多)时,除设置后浇带外,未采取其他可靠措施。 3 结构计算与分析 3.1 计算书内容

3.1.1 结构设计计算书内容不全,是工程设计中不同程度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 3.2 计算程序及计算模型

3.2.1 结构计算简图与施工图不完全相符,未做必要的调整和补充计算复核。 3.2.2 高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时,未合理假定楼板的刚度。

3.2.3 抗震设计的多层框架结构采用独立基础,在室外地面以下靠近地面处设置拉梁层时,结构整体计算模型选取不当。

3.2.4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未正确计算转换层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侧向刚度比。

3.2.5 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框架抗震等级划分不当。

3.2.6 抗震设计时,框架结构设有少量混凝土墙体,设计未考虑这部分墙体,仅按纯框架结构进行结构分析、配筋计算。 3.3 计算内容及参数设置

3.3.1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仅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但未在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3.3.2 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时,当结构有斜交抗侧力构件且交角大于15o时,未进行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3.3.3 不规则框架或高烈度地震区的框架,整体计算时,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仅采用《混凝土规范》表7.3.11-2中的值,而未按该规范7.3.11条第3款的公式计算。 3.4 计算结果分析与应用

3.4.1 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整体计算时,在刚性楼板假定下,考虑偶然偏心的位移比超过l.5或周期比大于0.9(复杂高层建筑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周期比大于0.85)、或第一振型为扭转振型时,未对结构的平面布置做必要的调整。 4 楼板

4.1 楼板荷载及计算

4.1.1 结构整体计算时,风荷载、填充墙荷载等未正确输入。

4.1.2 大开间剪力墙结构的外墙较薄(例如厚度为160mm),现浇楼板设计时假定板沿外墙的支承边为固支,施工图中在该处配置的上部受力纵向钢筋的直径较粗(例如16),在常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情况下,上部受力纵向钢筋由于锚固不良不能充分发挥其抗拉强度设计值,使板的设计存在隐患。

4.2 楼板配筋及构造

4.2.1 现浇钢筋混凝上楼(屋)面板设计时,只注意了受力钢筋的配筋计算,未合理布置构造钢筋和分布钢筋。

4.2.2 设计折板式楼梯时,平台板段的板厚小于斜梯板段的板厚,板底纵向受力钢筋在内折角处未交叉锚固在板的受压区la。

4.2.3 刀把形板配筋计算及配筋构造有误。

4.2.4 同一区格内局部降板时,配筋计算及构造有误。 4.3 特殊部位楼板加强措施

4.3.1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转换层楼板的受力钢筋未在边梁或墙体内锚固laE(la),楼板边缘和较大洞口边未设边梁。

4.3.2 建筑物有多层地下室,当地下一层外墙内移时,未在墙下布置楼面梁和柱,也未加强墙下两侧的楼板。 5 梁 5.1 梁的计算

5.1.1 8度、9度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5.1.2 框架结构的边梁,当无外挑板或现浇楼板刚度较大时,将楼板与梁按刚接设计,且未配置边梁的抗扭箍筋和纵筋。

5.1.3 将弧线形梁简化成直线形梁计算内力及配筋,未配置抗扭箍筋和纵筋。

5.1.4 框架梁上有次梁时,梁的箍筋配置,支座附近区段根据梁支座边缘处截面的剪力设计值计算并满足构造要求;但梁中间区段则只是简单将支座附近的箍筋间距加大一倍配置,不满足抗剪承载力要求。

5.1.5 主梁下部或其截面高度范围内作用集中荷载(比如有次梁)时,认为经计算配置的箍筋已满

足截面抗剪承载力要求,故没有配置附加横向钢筋。

5.1.6 支承在地下室外墙上的大跨度梁,由于要求承受消防车荷载、覆土荷载等,梁截面高度远大于外墙厚度,支承处外墙上未设置扶壁柱或暗柱等措施,而计算时却按梁端与外墙刚接来考虑梁跨中的配筋,与结构实际受力情况不符。 5.2 梁的配筋构造

5.2.1 梁纵向受力钢筋水平方向的净间距不满足规范规定。如:梁宽为250mm,经计算支座负筋面积为1964mm2,用425一排配置,如图5.2.l-l所示。

5.2.2 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部和顶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不符合规范规定,如一级抗震比值小于0.5,二、三级抗震比值小于0.3。

5.2.3 承受均布荷载的不等跨连续梁,中间跨支座负筋需截断时,均在本跨内距支座1/3ln(ln为本跨净跨长)处截断,错误做法如图5.2.3-1所示。

5.2.4 简支梁或连续梁简支端的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伸入梁支座范围内的锚固长度las不满足规范规定。如支承在框架主梁(梁宽300mm)上的钢筋混凝土次梁(简支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25,距次梁支座边1.2h(h为次梁截面高度)作用有一集中荷载,且V>0.7ftbh0,其下部纵向受力钢筋伸入主梁做法如图5.2.4-l所示。

5.2.5 当需要配置受压钢筋时,梁的箍筋设置不符合规范规定。如:梁宽不大于400mm,经计算一排内配置受压钢筋520,箍筋用双肢箍(图5.2.5-1(a)):或梁宽大于400mm,经计算—排内配置受压钢筋420,箍筋用双肢箍(图5.2.5-l(b))。

5.2.6 按三、四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结构受弯剪扭同时作用的框架梁,沿梁全长的最小箍筋配筋率仅取为0.26ft/fyv。

5.2.7 框架梁梁端的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0%,但梁端箍筋加密区最小直径仅取为l0mm。 5.2.8 截面尺寸为bxh=150mmx300mm的次梁,在跨中l/2截面处作用有集中荷载,按计算不需要配置箍筋。设计时箍筋间距取用@300。

5.2.9 抗震设计时梁顶面或底面纵向钢筋配置不满足要求,如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框架梁,通长钢筋直径小于14mm或钢筋截面面积小于梁两端顶面或底面纵向受力钢筋中较大值的1/4。 5.2.10 体育场馆中的斜向悬挑大梁箍筋配置有误,如图5.2.10-l所示。

5.2.11 当梁的腹板高度hw≥450mm时,梁两侧面未设置纵向构造钢筋,或虽设置纵向构造钢筋,但不管梁截面大小、配筋率多少,一律配置每侧l12。

5.2.12 对实际受到部分约束但按简支计算的梁端,不论梁截面大小和所配梁底受力筋的多少,均仅配置212架立筋。

5.2.14 框架边梁截面尺寸bxh=200mmx400mm,经计算梁的受弯纵筋As=715.8mm2,受扭纵筋Astl=318.6mm2,误将迭加后的纵筋按图5.2.14-l所示配筋(都集中配置在梁下部)。 5.3 框支梁

5.3.1 将框支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按一般框架梁要求。如对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支梁支座最小配筋率取0.4和80ft/fy中的较大值,跨中最小配筋率取 0.3和65ft/fy中的较大值。 5.3.2 偏心受拉的框支梁上部的墙体上开有门洞形成小墙肢时,该部位框支梁的箍筋未加密,且未做截面抗剪验算。

5.3.3 框支梁支座负筋按一般框架梁配置,上部仅有少量纵向受力钢筋沿梁全长贯通。 5.3.4 框支梁与框支柱或框支梁与其上的墙体截面中心线不重合偏心距较大,设计中未单独进行计算分析,也未采取合理可靠的构造措施。 5.4 宽扁梁

5.4.1 跨高比较大的宽扁梁未验算其正常使用阶段的挠度及裂缝宽度。

5.4.2 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当采用梁宽大于柱宽的宽扁梁时,穿过柱子的纵向受力钢筋不足总纵向受力钢筋的60%。

6.1 柱的计算

6.1.1 由于建筑功能要求,局部楼板开大洞,造成部分柱子周边均无梁,柱子长度有二、三层高(或称之为越层柱),用计算程序计算配筋时,对柱子长度计算未作处理。

6.1.2 柱子按轴心受压柱设计时,采用配置螺旋式间接钢筋的圆形截面柱。如:柱子直径D=500mm,C40混凝土,配置HRB335级822纵向钢筋,HPB235级8@50螺旋箍,计算长度l0=6.5m,根据《混凝土规范》GB50010配置螺旋式或焊接环式间接钢筋轴心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公式(7.3.2-1)、(7.3.2-2),算出此雨蓬柱的轴心受压承载力为4090.7kN。 6.2 柱的配筋构造

6.2.1 柱子箍筋型式设计错误。如:截面尺寸为450mmx450mm框架柱,根据计算,每侧配置纵向受力钢筋418,抗剪箍筋按构造设置,截面配筋如图6.2.1-1所示。 6.2.2 抗震等级为三、四级的底层框架柱加密区箍筋间距均采用150mm。

6.2.3 柱子箍筋间距设计错误。如: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柱纵向受力钢筋直径为18mm,柱非加密区箍筋间距采用200mm。

6.2.4 建造在Ⅳ类场地上,房屋高度在60m以上的高层建筑,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角柱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335级,其最小配筋率仅为l.2%。

6.2.5 非抗震设计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50,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400级,直径为28mm,设计时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取为750mm,不符合规范要求。

6.2.6 截面尺寸为250mmx250mm的小柱子,用于支承板式楼梯平台梁,混凝土强度等级C30,在构件质量无明确保证的情况下,承载力计算时取fc=14.3N/mm’。

6.2.7 有些柱子按组合后的控制内力计算配筋量,全截面配筋率超过5%,施工图中未采取其他措施。

6.2.8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因设置刚性填充墙形成短柱时,柱箍筋未全高力口密。 6.2.9 计算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时,未将复合箍重叠部分的箍筋体积扣除。

6.2.10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设有设备层时,设备层层高一般较小,故柱的剪跨比常常小于1.5。设计时设备层柱的轴压比限值仍按《抗震规范》GB50011第6.3.7条采用,未做特殊处理。 6.2.11 在高层建筑有错层结构时,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高度小于600mm,抗震等级仍按一般结构确定,即同其他框架柱。未按提高一级采用,且其箍筋未全柱段加密。 7 框架梁柱节点 7.1 框架梁柱节点

7.1.1 当框架结构的梁、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尤其在高层建筑的底部,柱混凝土强度等级远大于梁时,对梁柱节点核心区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做法未提出施工要求。

7.1.2 未注意框架梁柱的节点区因柱截面尺寸较小或为圆柱或梁柱斜交,造成中间层端节点处梁上部纵向钢筋弯折前的水平投影长度小于0.4laE或0.4la,如图7.1.2-l(a)所示,一、二级抗震时,中间层中间节点处梁的纵向受力钢筋穿过柱子的长度小于20d,如图7.l.2-1(b)所示。

7.1.3 对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截面进行抗震验算时,核心区截面有效验算宽度bj一律取验算方向柱截面宽度。

7.1.4 对非抗震设计的框架顶层节点处钢筋锚固做法,误按《混凝土规范》GB50010第10.4.1条的规定做,即将柱子钢筋伸至柱顶,梁上部纵向钢筋锚入节点。如图7.1.4-1所示。 8 剪力牆 8.1 剪力墙的计算

8.1.1 抗震设计的板柱-剪力墙结构,仅考虑各层板柱部分应满足计算要求,及应承担不少于各层全部地震作用的20%,而剪力墙部分仅按计算的地震作用设计。

8.1.2 高层建筑不分情况在角部剪力墙上开设转角窗,且未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8.2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

8.2.1 高层建筑中,当地下室顶板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本层层高的1/3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确定不当,取为自地下室顶板向上算起,取底部2层和剪力墙总高度八分之一两者中的大值且不大于15m。

8.2.2 部分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8.3 剪力墙厚度及截面高度

8.3.1 较长的剪力墙未开设结构洞,致使结构受力不合理。

8.3.2 (1)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厚度不满足要求,且未计算墙体稳定;(2)无端柱或翼墙的一字形墙厚度不满足要求,且未计算墙体稳定。 8.4 翼墙、端柱、暗梁及连梁

8.4.1 抗震设计时连梁箍筋未沿全跨长加密。

8.4.2 抗震设计时剪力墙连梁截面尺寸控制条件不满足《高规》规定,且未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 8.4.3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在布置楼面主梁时,未注意避开剪力墙连梁而将主梁支承在连梁上。

8.4.4 板柱-剪力墙结构房屋周边和楼电梯周边未设置有梁框架。

8.4.5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与框架平面重合的剪力墙未设置端柱和梁(暗梁)。 8.5 剪力墙边缘构件

8.5.1 如图8.5.1-l所示,二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长度取值不正确。如取lc=550mm。

8.5.2 抗震设计时筒体结构的内筒墙体完全按一般剪力墙结构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如角部未沿墙体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长度lc不满足要求,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未全部采用箍筋等。 8.6 剪力墙配筋构造

8.6.1 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时,剪力墙开洞后形成如图8.6.l所示的小墙肢,但仍按普通剪力墙进行设计。

8.6.2 剪力墙墙肢与其平面外方向的楼面主梁连接时,梁端与剪力墙按固接设计而未采取其他措施。

8.6.3 高层建筑当剪力墙厚度大于400mm时,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仍采用两排配筋。墙体各排分布筋之间未设置拉结筋。 9 其他 9.1 其他

9.1.1 在框架结构中,当雨蓬板和楼层板不能整体现浇时,仅将雨蓬梁(或板)支承在框架的填充墙上。

9.1.2 忽视砌体填充墙的布置,设计中未考虑由于填充墙布置的不均匀、不对称或上下层刚度差异过大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9.1.3 对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隔墙未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拉接措施及保证墙体平面外的稳定措施。

9.1.4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9.1.5 复合受力预埋件,如弯剪预埋件,锚筋受拉又受剪,既未按受拉锚筋确定所需锚固长度,也未按受剪锚筋确定其沿剪力方向的间距。

钢结构和空间网格结构

目 录

编制说明 1.主要编制依据 2,编制目的 3,主要内容 4,适用范围 5,使用说明 1 钢结构 1.1 基本设计规定

1.1.1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说明中未注明结构钢材的强度等级、连接材料的型号,焊缝型式,焊缝质量等级及对施工的要求。

1.1.2 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未采 用由吊车摆动引起的横向水平力。

1.1.3 再选用钢材时未注明应要求的钢材质量等级(A、B、C、D等级),材质性能无相应保证。 1.1.4 对由抗震设计控制截面选用的承重钢结构,未对钢材材质提出材料性能补充要求,仅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采用Q235钢或Q345钢。

1.1.5 焊接钢结构选用Q235-A级钢,可焊性无可靠保证。

1.1.6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且需验算疲劳的结构,在设计文件中对其手工焊焊条未注明要求采用低氢型焊条,即E4315、E4316或E5015、E5016型焊条。

1.1.7 在钢结构构件计算中对t=18mm,t=20mm,Q235钢板强度设计值取值不同。未予以注意,造成错误。

1.1.8 在计算单面连接轴心受压单角钢和无垫板的单面施焊的对接焊缝强度时,其强度设计值未乘以折减系数。 1.2 构件计算

1.2.1 钢梁上翼缘或支座受有较大集中荷载处,未设置横向加劲肋,或未进行该处腹板局部承压强度计算。

1.2.2 钢梁受压翼缘自由长度l1:与其宽度b1之比超过有关规定,未对钢梁进行整体稳 定计算。

1.2.3 简支箱形梁截面尺寸不满足h/b0≤6和l1/b0≤95(235/fy)未对梁的整体稳定进行计算。 1.2.4 支座反力比较大的梁端支承加劲肋未按轴心受压构件计算其在梁平面外的稳定性,且对加劲肋与梁腹板的连接焊缝也末进行计算。

1.2.5 工字形截面梁受压翼缘外伸宽度b与其厚度t之比不符合有关规定。

1.2.6 计算单角钢受压构件长细比时,未采用角钢最小回转半径,而采用了与角钢平行轴的回转半径。

1.2.7 轴心受压构件未按V=Af/85(fy/235)1/2式计算剪力。

1.2.8 用作减小轴心受压柱自由长度的支撑,仅按构造计算其长细比,未根据支撑力计算其断面。 1.2.9 设计桁架时桁架腹杆平面内、外的计算长度l0均取腹杆的几何长度l。

1.2.10 确定交叉点相互连接的桁架交叉腹杆的平面外计算长度时,取值有误(如取节点中心到交叉点的距离)。

1.2.11 多层有支撑的等截面框架柱在平面内的计算长度系数μ计算取值有误(如按纯框架取值)。 1.2.12 单层厂房阶形柱下端与基础刚接,框架柱在平面内的计算长度未乘以折减系数。 1.2.13 平面外设有支撑的框架柱计算长度,未取支承点间的距离,而取柱全长作为平面外计算长度。

1.2.14 受拉构件在永久荷载与风荷载组合受压时,其长细比大于250。

1.2.15 Q235钢工字形截面轴心受压构件的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b与其厚度t之比按

b/t≤15(235/fy)1/2限值取值。

1.2.16 箱形截面偏心受压柱,对受压翼缘的宽厚比未进行计算。

1.2.17 轴心受压焊接T形钢腹板的高度h0与其厚度tw之比未按h0/tw≤(13+0.17λ)(235/fy)1/2控制。

1.2.18 圆管截面受压柱,外径d与其壁厚t之比超过100(235/fy)1/2。

1.2.19 工字形截面偏心受压柱腹板计算高度h0与其厚度tw之比不满足规范要求。

1.2.20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当应力的循环次数等于或大于5X104次时,未进行疲劳计算。

1.2.21 重级工作制软钩吊车梁疲劳计算时未乘或错乘欠载效应的等效系数αf。 1.3 连接计算

1.3.1 在角焊缝计算中,焊缝的计算长度仍取焊缝的实际长度减去10mm。 1.3.2 在普通螺栓受剪连接计算中仅按受剪承载力确定螺栓数量。 1.3.3 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中未正确选用摩擦型连接或承压型连接。 1.3.4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错误采用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

1.3.5 钢结构构件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拼接,螺栓沿受力方向的连接长度l1大于15d0时,螺栓的承载力设计值未予折减。

1.3.6 在钢柱与梁刚性连接中,柱腹板在梁翼缘范围内的节点域未进行计算。 1.3.7 连接节点板在拉力和剪力共同作用下,对节点板的强度未进行计算。 1.3.8 桁架节点板在斜腹杆压力作用下未进行稳定性计算。

1.3.9 桁架节点板自由边长度lf与其厚度t之比大于60(235/fy)1/2,又未采取构造措施。 1.3.10 梁端支座底板末进行计算。

1.3.11 轴心受压柱底部铣平与柱底板用角焊缝连接,但角焊缝焊脚尺寸未经过计算。 1.4 构造要求

1.4.1 非采暖地区的房屋钢柱与屋面钢梁刚接,横向温度区段大于120m。又未计算温度应 力或温度变形影响。

1.4.2 构件板件的现场拼接对接焊缝,设计文件中只注明采用剖口焊,未给出剖口形式。 1.4.3 对接焊缝拼接处,焊件的厚度在一侧相差4mm以上,在厚度方向应做斜角。

1.4.4 侧角焊缝连接计算中,按焊缝全长计算,未考虑只能按60hf有效长度计算,连接设计不安全。

1.4.5 角焊缝的焊脚尺寸hf小于l.5(t)1/2。

1.4.6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对角焊缝的表面形状未提出要求。

1.4.7 板件端部采用两条侧面角焊缝连接时,两条侧面角焊缝之间的距离过大。 1.4.8 角钢与节点板采用三面围焊,但对围焊未提出施焊要求。

1.4.9 在摩擦型连接高强度螺栓连接范围内,构件接触面的处理方法未在图中说明。 1.4.10 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构件,螺栓中心至构件边缘距离不满足最小容许距离。

1.4.1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未采取防止螺帽松动措施,或采用打乱丝扣等损伤性措施。

1.4.12 工字形实腹柱腹板计算高度h0与其厚度tw之比大于80(235/fy)1/2,未设置横向加劲肋。 1.4.13 较高的格构式柱末设置横隔。

1.4.14 桁架弦杆采用H型钢,H型钢的高度与其在平面内的几何长度之比大于l/10,未考虑次弯矩影响。

1.4.15 桁架节点板厚度f=5mm,不满足规定。

1.4.16 焊接工字形梁横向加劲肋与翼缘板相接处未切角。 1.4.17 梁突缘支座突缘加劲板的伸出长度大于其2倍的厚度。

1.4.18 柱脚锚栓按同时承受拉力和柱脚底部剪力设计,违反了有关规定。

1.4.19 双肢格构柱插入杯口最小深度仅按1.5倍柱截面宽度取值(此值比0.5倍柱截面高 度小)。

1.4.20 重级工作制吊车梁腹板与上翼缘设计文件中要求焊透,未给出要求焊透的T形接头对接与角钢组合焊缝的形式。

1.4.21 吊车梁中间横向加劲肋上端末与上翼缘刨平顶紧。

1.4.22 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钢材除锈等级和所用的涂料名称及涂层厚度。 1.4.23 地面以下的钢柱脚未要求用混凝土包裹。

1.4.24 按防火要求设计的钢结构,钢材表面仅用防腐涂料,未采用防火涂料、防火板 等防护措施。

1.4.25 采用直接焊接的钢管桁架节点承受动力荷载。

1.4.26 按现行设计规范设计的钢管桁架采用Q390等屈服强度fy大于345mpa的钢材。 1.4.27 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之间的夹角应不小于300。 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 2.1 基本设计规定

2.1.1 图纸和材料订货文件中,未注明所采用钢材牌号和质量等级、供货条件以及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材牌号)等。也未注明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必要的附加保证项目, 2.1.2 当房屋设计构造中考虑受力蒙皮作用时,未符合有关规定。 2.1.3 构件长细比未符合有关规定。 2.1.4 格构柱未按有关规定设置横隔。

2.1.5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计算时,未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2.2 构件计算

2.2.1 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未按有关规定计算剪力。

2.2.2 受弯构件支座处的腹板未按规定计算梁腹板的稳定和局部受压承载力。

2.2.3 格构式压弯构件中仅计算整个构件的强度和稳定性,未计算单肢的强度和稳定性。 2.2.4 在构件节点处或拼接接头的一端,当螺栓沿受力方向的连接长度lb大于15d0情况下,螺栓承载力设计值未给以折减。

2.2.5 实腹式屋面檩条计算时未注意屋面能否阻止檩条侧向失稳和扭转。 2.2.6 檩条在垂直于屋面方向的挠度未符合有关规定。

2.2.7 墙梁若在构造上不能保证其整体稳定时,未按有关规定计算其稳定性。 2.2.8 墙梁的挠度未符合有关规定。

2.2.9 屋架计算未考虑屋面风吸力作用时,可能导致屋架杆件内力变号的不利影响。 2.2.10 屋架计算中屋架弦杆平面外的计算长度未取侧向支承点间的距离。 2.3 构造要求

2.3.1 简支屋架中,当三角形屋架跨度大于15m,梯形屋架跨度大于24m时,且下弦无曲折情况下,下弦未按有关规定起拱。

2.3.2 屋盖未设完整支撑体系,屋盖水平支撑采用圆钢时,没有张紧装置。 2.3.3 屋架节点构造未符合有关规定。

2.3.4 设计文件未对构件除锈提出要求,对表面处理,未确定合适的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 2.3.5 设计文件未根据耐火等级进行防火设计。

2.3.6 设计文件缺涂装设计,未对于漆膜总厚度提出要求。 3 门式刚架 3.1 基本设计规定

3.1.1 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

3.1.2 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牌号、质量等级及连接材料型号。

3.1.3 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方法、除锈等级及配套的涂料和涂层厚度。 3.1.4 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焊缝形式及焊缝质量等级。

3.1.5 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和防火做法及要求。 3.1.6 钢柱脚未采用混凝土包裹防护。

3.1.7 在房屋的温度区段内,未设置能独立构成空间稳定结构的支撑体系。 3.2 支撑体系

3.2.1 屋面横向水平支撑与柱间支撑未布置在同一跨间内。

3.2.2 屋面横向水平支撑布置在房屋温度区段端部第二开间,而在第一开间相应于屋面横向水平支撑竖腹杆位置未布置纵向刚性系杆。

3.2.3 屋面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未按刚性压杆设计。 3.2.4 屋面横向水平支撑节点未与抗风柱布置相应协调。

3.2.5 屋面横向水平支撑和柱间支撑采用圆钢时,未设张紧装置;当设有桥式吊车时,柱间支撑未采用型钢支撑。

3.2.6 在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顶和屋脊、多跨房屋中间柱柱顶),未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刚性系杆。 3.2.7 压型钢板薄壁型钢檩条屋面,当檩条跨度大于4m时,未合理设置拉条、斜拉条及撑杆体系。

3.3 设计计算

3.3.1 刚架梁、柱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的端板,不满足最小厚度16mm的要求。 3.3.2 柱脚锚栓的直径,不满足不小于24mm的要求,且未设置双螺帽。 3.3.3 未复核有柱间支撑的柱脚锚栓在风荷载作用下的上拔力。

3.3.4 未复核柱脚底部水平剪力能否由底板与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承受,当摩擦力不足 时,应设柱脚抗剪键。

3.3.5 檩条和墙梁设计计算时,未按《门式刚架规程》的附录A计算风荷载,也未考虑风吸力的不利影响。

3.3.6 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房屋的刚架立柱随意改为钢筋混凝土柱,仍按门式刚架结构体系进行设计,会造成工程事故。

3.3.7 屋面横向水平支撑、柱间支撑、抗风柱及刚架结构连接节点(含柱脚连接节点及支.撑构件连接节点)无计算书。 3.4 构造要求

3.4.1 檩条与刚架斜梁上翼缘连接处设置单板檩托未加焊加劲肋。 3.4.2 位于坡屋面坡顶的屋脊双檩,未用型钢或圆钢相互连接。

3.4.3 在刚架斜梁下翼缘受压区和柱内侧翼缘受压区未设置保证其稳定的隅撑。 3.4.4 刚架斜梁在翼缘转折处腹板未设横向加劲肋。

3.4.5 柱脚锚栓中心到基础边缘的距离小于4倍锚栓直径及150mm,钢柱脚底板边缘到基础顶面边缘的距离小于100mm。 4 高层建筑钢结构 4.1 基本设计规定

4.1.1 钢结构(焊接)设计说明中,对主要承重结构的钢材材质未按有关规范规定选用,并且对钢材的冷弯试验及碳含量的合格保证未提出要求。

4.1.2 用于抗震结构设计时未对所选用的钢材性能指标提出最低要求。

4.1.2 结构的焊接节点所使用的钢板厚度已大于40mm,并且在承受厚度方向拉力情况下,未对钢板厚度方向的断面收缩率提出要求。 4.2 构件设计

4.2.1 偏心支撑框架不按规范设计,认为将支撑偏置即为偏心支撑框架,甚至采用冷弯型钢作消能梁段。

4.2.2 偏心支撑消能梁段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0.85,但某些工程中按普通梁抗震调整系数0.75取用。

4.2.3 轴心受压柱的板件厚度已大于40mm,按有关规定厚壁构件稳定系数的类别为d类,当计算轴心受压柱稳定性时,其稳定性系数应按厚壁构件稳定系数φ取值。

4.2.4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可能出现塑性铰截面处,梁的上下翼缘均未设置侧向支撑。

4.2.5 结构构件设计计算中,轴心受压柱的长细比按λ=150控制,该数值不符合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2.6 按抗震设防的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不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4.2.7 框架柱与梁的连接为刚性节点,框架柱与梁的上、下翼缘对应位置未按规定设置柱的横向加劲肋。

4.2.8 按抗震设计设防的框架柱其长细比不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4.2.9 抗震设防框支体系中,中心支撑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K”形斜杆体系支撑。 4.2.10 抗震设防的框架,中心支撑的长细比取值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2.11 抗震设防的柱间支撑杆件采用单轴对称截面(双角钢组合T型截面)情况下,未采取防止截面绕对称轴屈曲的构造措施。

4.2.12 结构中的偏心支撑消能梁段按有关规定腹板上不得开洞,且梁翼缘宽厚比已超过规程规定数值。 4.3 节点设计

4.3.1 框架梁断面高度为1800mm,梁端部开设直径为1000mm的管道用孔口,且孔口的补强措施不满足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4.3.2 工字形柱与梁刚接情况下,由柱翼缘和柱水平加劲肋所包围的节点域(柱的腹板),在弯矩和剪力共同作用下,其柱的腹板抗剪强度不满足规程规定的数值。

4.3.3 承重结构为双向刚架,相互垂直两个方向的钢梁与柱的连接均为刚性连接情况下,框架柱宜采用箱形截面。

4.3.4 框架梁与柱刚性连接情况下,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的柱水平加劲肋厚度不满足规程规定要求。

4.3.5 框架柱与梁刚性连接,在框架梁垂直于柱腹板情况下,柱的加劲肋厚度及其与柱的板件焊接不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4.3.6 柱两侧梁的高度相差不大于150mm情况下,应采取调整梁的端部高度措施,将截面高度较小的梁腹板局部加大,腋部翼缘的坡度宜按1比3设计。

4.3.7 对于箱形柱及十字形柱的组装焊缝未按抗震设防要求绘出详图。

4.3.8 对于梁与柱的刚性连接节点,梁翼缘与柱焊接全部采用全焊透剖口焊逢时还应说明按规定设置衬板,翼缘两侧设置引弧板,对于腹板的上下端还应提出作扇形切角。

4.3.9 框架梁节点塑性区段内的梁翼缘侧向支承点的长细比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4.3.10 框架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梁翼缘与柱采用全熔透焊缝连接,梁腹板与柱采用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时,其拼接板的厚度及高强度螺栓数量应满足计算要求。 4.3.11 工程设计中没验算节点域剪切变形对框架层间位移角的影响。

4.3.12 框架-支撑结构中,缺少验算框架部分的剪力分配率是否满足25%结构总底部剪力和框架部分承担的剪力的1.8倍。

4.3.13 偏心支撑的消能梁段梁高已大于640mm,因此,梁的加劲肋应双面设置;支撑与消 能梁段连接处,梁两侧亦应设置双面加劲肋;同时加劲肋的断面亦应满足规程、规范规定的数值。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a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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