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不同意离婚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3-11-17 17:1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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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原、被告自1996年结婚至今已有15年之久,婚后双方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已被“(2010)太x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自不待言,双方产生矛盾乃至本案纠纷发生的导火线是被告患了重病,目前仍在治疗康复的关键阶段,且随时有复发的可能性,如果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毋庸置疑将被告推向万劫不复之地,于情、于理亦讲不过去。因此,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倘若判决离婚,被告依法应多分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被告患病后仍在继续接受治疗,病情曾多次出现反复,随时有丧失劳动能力和需用巨额医疗费可能;没有稳定经济来源,被告的身体状况也不允许其象正常人一样去工作;除了夫妻共有的住房外,被告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机是因为原告的不愿意承担家庭责任的不道德行为所致,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 一言以蔽之,希望法庭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2011年11月21日

办公地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南路公证律师楼四楼 联系电话:1380905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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