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情况调查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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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情况调查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公司内发生的一切不安全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从抓未遂、抓异常入手,落实防范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特点制定。

第三条 调查分析不安全情况必须严肃认真、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坚持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带头执行本规定,并积极支持安全监督人员贯彻本规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监督本标准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任何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不安全情况的行为均可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直接反映。

第六条 对发生不安全情况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阻挠调查分析者,则视其情节给予当事者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条文若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内各部门。

第二章 不安全情况的等级认定

第九条 对电力生产过程中的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过程中发生的设备不安全情况和火灾事故,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认定特大、重大及一般设备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按照公司《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认定实施细则》认定二类障碍和异常。

第十条 对电力生产过程中的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不安全情况,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认定特大、重大及一般人身事故;按照公司《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实施细则》认定严重和一般未遂。

第十一条 对非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对于损失大、影响大并被公安消防部门立案的,按照《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认定为特大、重大及一般火灾事故;对于损失小、影响小公安消防部门未立案的,公司内部按照火警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 对公司驾驶人员(含临时工)在公司内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特大、重大、一般及轻微交通事故。

对于在公司内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的,由公司参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精神认定为交通事故及轻微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对非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认定为特大、重大及一般人身事故。

第十四条 对在公司范围内或公司人员(含临时工)在外从事工作

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虽未被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事故,但不安全情况的性质或造成的后果较严重,公司内为严肃责任追究,视情况在公司内部认定为事故(简称公司内定事故)进行统计、考核。

第十五条 对在公司范围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情况,虽未被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公司内可以视情况在公司内部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简称公司内定设备一类障碍)进行统计、考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定为公司内定设备一类障碍:

(一)发供电设备、大型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及以上不满50万元。

(二)发生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及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

(三) 生产设备、厂区发生火警,直接经济损失达1元及以上不满5万元。

(四)非人员直接原因导致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而未停止运行。

第三章 不安全情况的即时汇报

第十六条 报告范围

(一) 人身事故:死亡、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触电、烫伤、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轻伤事故。

(二) 设备事故:特大、重大、误操作、人员责任事故,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全厂对外停电;220KV及以上变压器、母线被迫停止运行;汽轮机水冲击、大轴

弯曲、轴瓦烧损;锅炉炉膛爆炸;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等。

(三) 火灾事故和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四) 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的300MW机组跳机事件。

(五) 性质严重的设备一类障碍和异常情况。 第十七条 时间限定

(一) 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特大、重大事故和火灾事故、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和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所属部门必须立即上报。

(二) 凡发生其它事故、性质严重的障碍和异常情况,在白班发生的所属部门必须立即上报,中、夜班发生的所属部门必须在下一个白天8:00以前上报。

第十八条 即时报告采用电话报告方式。 第十九条 报告内容

(一)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二)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 (三)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 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报告程序

(一) 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特大、重大事故和火灾事故、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和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所属部门行政领导必须向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报告,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同时要向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报告, 所属支部领导必须向公司党委书记报告。

凡发生其它事故、性质严重的障碍和异常情况;所属部门行政领导必须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同时要向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报告。

(二) 凡发生设备事故,所属部门行政领导或技术专职要同时向生产技术部报告。

(三) 凡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火灾事故,所属部门行政领导或安全员要同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四) 凡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有人员死亡和重伤的交通事故,所属分会领导必须向公司工会主席、工会办公室报告。

(五) 对所有事故和异常情况,所属部门行政领导或安全员都必须同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报告要求

(一) 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火灾事故、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按规定向毕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报,由保卫部门负责按规定向毕节市公安及消防部门汇报,由工会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向毕节市工会汇报。

(二) 发生人身、设备、火灾及交通等事故和性质严重的设备一类障碍和异常情况,由安监部负责按规定向华电贵州分公司生产运营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进行对口汇报。

(三)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特大、重大事故和火灾事故和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和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向华电贵州分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进行对口汇报。

第四章 不安全情况的责任界定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不安全情况,按照导致不安全情况产生的人员或设备主要原因确定责任部门,并进行统计、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各部门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因我方责任造成我方或发包方发生不安全情况,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统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外包单位在承包公司工程中,造成公司设备和人身不安全情况或因我方责任造成外包单位人身不安全情况,根据公司内部调查报告考核相关责任部门(含设备或人员所属部门、项目责任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同时统计为相关责任部门的不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外包单位在承包公司工程中,因外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外包单位人身不安全情况,不在公司内部统计。

第五章 不安全情况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不安全情况后,所在班组(无班组的以所在部门)应组织有关当事人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不安全情况原始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1),一式两份,分别送交所在部门和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不安全情况后,相关岗位均应如实详细记录,并逐级汇报。在不影响设备运行和对受伤者抢救的情况下保留好现场,经安全监察部或有关职能部门拍照、录像、绘制草图、作好现场记录后方可变动,以利于准确分析事故。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或相关责任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立即联系安排保卫部门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

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经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第二十八条 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不安全情况,一方面要向所在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同时要向发包单位汇报。

在公司外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不安全情况,要立即按有关规定进行报警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所在部门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政府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或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的,由安全监察部组织调查,保卫部门等部门配合。

第三十一条 发生公司内认定事故、一类障碍、人身轻伤,由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主持调查分析,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和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值(班组)人员参加;情节比较简单的一类障碍和人身轻伤,也可由公司领导委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主持调查。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障碍、异常、未遂等不安全情况,由发生部门的领导主持调查,当事班组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当不安全情况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由副总工程师或职能部门主持调查。

第三十三条 不安全情况发生后,由不安全情况调查组或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事件经过、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情况、原因分析、暴露问题、防范措施、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等。

第六章 不安全情况的统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不安全情况发生后,相关责任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应督促相关责任班组或设备所属班组认真组织分析,并填写不安全情况分析报告交给部门。

第三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应在不安全情况发生后5日内将分析报告报送安全监察部(分析报告格式见附件2),情节较复杂的分析报告报送时间经安全监察部领导同意可以放宽到10天。

第三十六条 发生设备不安全情况,部门分析报告由部门分管领导或技术专职填写;发生其它不安全情况,部门分析报告由部门分管领导或部门安全员填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不安全情况原始报告

发生部门 发生班组 不安全情况简题: 不安全情况发生前,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或所从事的工作及工作班人员: 不安全情况发生的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不安全情况产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设备不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简题: 发生前,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 发生的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设备损坏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原因分析: 暴露出的问题: 防范措施、执行人、完成期限: 人员责任分析及处理:

部门领导 填报人

附件3:

人身不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简题: 发生的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同时说明人员伤害情况、是否得到紧急救护) 受伤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 直接经济损失: 原因分析: 暴露出的问题: 防范措施、执行人、完成期限: 人员责任分析及处理:

部门领导 填报人

附件4:

其它不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简题: 发生的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员伤害情况: 设备损坏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原因分析: 暴露出的问题: 防范措施、执行人、完成期限: 人员责任分析及处理:

部门领导 填报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9v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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