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期末考试整理

更新时间:2023-11-11 14:21: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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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名词解释) 共同的责任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都负有共同的责任,都应该参与全球环境保护事业。有区别的责任是指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举例:光污染

High technology

2.Selected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s 国际环境法的最新发展 A. The Role of Non-State Actors非政府行动者所扮演的角色

B.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urporting to reconcile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即协调环境与发展 C.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代际公平

D. The Environment,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环境,人权和人道主义法 E.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风险预防原则 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环境影响评价

G.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 H. Polluter Pays Concept 污染者自付概念

3. 两次环境大会

(1)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 (2)1992年里约环境发展大会

4. The notion of “generations” of rights 三代人权 1. First generation rights 2. Second generation rights 3. Third generation rights a. Right to environment b. Right to peace c. Right to development

5. 联合国最重要的三部保护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6. 人权保护机构:

第一,人权理事会(Human Rights Council)理事会系联大附属机构,由47个成员国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理事会成员由联大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必须获半数以上会员国支持才能当选,任期3年,只能连选连任一届。

第二,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Human Rights Council Advisory Committee)负责从事人权专题研究并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意见。委员会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则,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均可提名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1次。每年开两次会议,总会期不超过10天。与原人权小组会不同的是,委员会不得通过任何决议或决定。

第三,人权条约机构(Treaty-based Bodies)联合国现有九大核心人权公约,设有十个条约机构,分别是: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监督《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监督《儿童权利公约》执行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移徙工人委员会、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执行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7.至少三种可以动用武力的情形 The Right of Self-Defence Defence of Nationals Invitation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Collective Measures Pursuant to the U.N. Charter

8.解决争议的途径

Non-adjudicative Procedures and Adjudicative Procedures非法令途径和法令途径 1. Non-adjudicative Procedures 非法令途径

a. Negotiation谈判 b. Good offices调停 c. Mediation调解 d. Inquiry调查 e. Conciliation和解

2. Adjudicative Procedures法令

a. Arbitration仲裁

b. Judicial settlement司法解决

9国际法院的构成

Composition of the Court

1. 15 members: elected by GA and SC of UN 2. Judges’ qualification

3. Body as a whole should represent main forms of civilization and legal systems.

10.国际法院当事国

(a)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b)非联合国成员国,但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c)Peace Living Country 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事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明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则》的条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判决和承担《宪章》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会员国的一切义务,即可成为诉讼当事国。

11.国际法院管辖权特点

A. Unlimited as to subject matter

B. Jurisdiction over States based on voluntary acceptance, which generally takes place in one of three ways:

1. By special agreement 2. By treaty provision 3. By way of \

C. Court has final word on whether or not it has jurisdiction.

D. In certain rare instances, Court may be precluded from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a dispute in which two parties have accepted its jurisdiction because of the effect of the judgment on third parties.

12.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又称用尽国内救济原则,是指当外国人与东道国政府、企业、个人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东道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解决。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不得寻求国际程序解决,该外国人所在的本国政府也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法律责任。在遇有下列情形时,该原则不适用:

第一,东道国明示放弃适用该原则。“用尽当地救济”是东道国的一项权利,按照“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权利”的古老法理,东道国可以放弃适用该原则,无论其出于政治的、经济的还是仅仅为了友好、礼让的考虑。

第二,东道国拒绝司法或构成不适当的迟延,在此情形下,跨国投资公司的母国可以直接进行外交保护,但必须负举证责任。

第三,基于有关国家在事前或事后的同意,可以排除东道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

13. 取得领土的方式:

1. Occupation 先占 2. Cession 割让 3. Prescription 时效 4. Conquest 政府 5. Accretion 添附

14. 海洋的划分:

内水,是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其中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等。

领海, 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范围以外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特定事项管辖权的海域。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范围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国际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实践中是指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以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公海,是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15.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有三种:一种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称为自然基线。另一种是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还有就是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16.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 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的权利:

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授权建造上述设施的专属权利,并且对这些设施享受专属管辖权。另外,有在人岛屿、设施和结构周围设立特别宽度安全区的权利(半径500米)。

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对经济区内的科研的管辖权是专属性质的,沿海国可以管理、授权和进行这样的研究,其他国家未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原则上是不得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沿海国既可同意,也可以拒绝甚至暂停其他国家进行研究。如果沿海国家同意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研,那么沿海国拥有参与的权利,并且可以向开展研究活动的单位要求提供情报、成果和结论。

3)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出于这一目的,沿海国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拥有采取措施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可以制订法律和规章以防止、控制和减少各种不能的污染。并且可以把这些规章在专属经济区内经制执行,在必要情况下来取各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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