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铁计电326号 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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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电报

广铁计电〔2009〕326号

签发: 核稿:陈超 拟稿人:叶庆发 电 话:057-21121

主送单位:各直管站段、合资公司站段

抄送单位:各合资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所、华南监

理公司、总工室、财务处、安监室、建管处、运输处、机务处、工务处、电务处、车辆处、房产处、审计处、多经处

标题 报文:

针对目前集团管内工程项目中存在营业线施工配合费取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混乱、界定不清等现象。为加强营业线施工配合费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明确营业线施工配合费收费规定。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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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配合费

管理的通知

道部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收支配合费。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外委工程的配合费和安全监管费,规定如下:

基建工程配合费。按照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规定取费。

更改工程配合费。铁道部更改工程按照《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计〔2008〕24号)规定取费;集团更改工程按照《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广计发〔2008〕180号)规定取费。

大修工程配合费。按照铁道部《铁路运输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管理办法》(铁财〔2003〕119号)规定,一律不得收取施工配合费。

外委工程配合费。按项目建安工程费的2%取费。

安全监管费。按上述文件规定,配合费中已含安全监督检查费用,故不得另行单独收费。

2.配合单位要认真学习上述部和集团公司文件,落实施工配合工作的内容和责任,明确配合施工收费标准,及时签定协议,认真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既有线施工期间的安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变相索取高额配合费和其他额外费用。

3.施工单位要加强与施工配合单位的协商和沟通,积极主动与配合单位签定协议,严格按标准、按时支付配合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随意满足配合单位的要求支付额外配合费。不得使用工程其他费用支付无理的施工配合费。

4.建设和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配合单位的管理、协调,严格将工程配合费控制在批复之内,不得随意、无依据、无标准地按配合单位的要求调增配合费,突破原批复概算。

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部和集团公司得有关规定,做好配合费的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将适时对工程的配合费进行检查,对检查出违反规定的单位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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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9b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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