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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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集中加配钞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操作,提高设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运营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是指现金中心(或承担集中加配钞职能的分支库)成立专职的加配钞团队或外包服务,对自助设备进行现金集中加配钞及相关的清分、账务、吞卡等处理工作、实现集中加配钞业务的电子化、专业化、流程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开展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的现金中心及其分中心、分支库。

无挂靠实体金库的一级支行(以下简称支行)开展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参照现金中心或分支库办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以下简称集中加配钞)适用离行式和在行式自助设备。

网点营业内厅外的在行式自助设备,现金中心(及其分中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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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库,下同)视同离行式自助设备管理。

第五条 集中加配钞应以“集中管理,风险可控,提高效率”为原则。

集中管理:由现金中心统一负责已上收自助设备的现金清分、加配钞、吞卡、应急等处理及与业务部门、营业网点、外包服务商进行沟通协调。

风险可控:通过系统平台制定计划、分配任务及对各流转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并结合制度约束、岗位制约、监督检查等手段,严格控制手工交接、应急处理、人员道德、外包管理等风险。

提高效率:明确业务流程,合理安排人员、车辆及线路,缩减现金清分、装箱、押运等环节占用的时间,并加大自助设备清机频次,进一步提高自助设备正常运行率。

第六条 现金中心开办集中加配钞业务,应明确工作场所和配置安防设备设施,并成立加配钞团队和配备人员、办公设备、电子锁具、钞箱、车辆等。

工作场所面积、人员、办公设备、电子锁具、钞箱等应能满足加配钞业务操作和发展需要。

第七条 集中加配钞业务涉及的人员、设备、锁具、线路、账务等原则上要通过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加配钞系统)进行管理和操作。

现金、机具、钞箱等交接手续通过加配钞系统完成及相关信息可在系统查询、统计的,不再在运营集中管理系统或手工登记簿等(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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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COMS系统,下同)进行登记。

第八条 集中加取钞业务相关的交接、清分、装箱、封箱、更换钞箱、复点等操作应在有效录像监控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加配钞团队人员应加强对名章、钥匙、出入证件等保管、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电子钥匙、PDA及自助设备上箱盖、加钞间门控钥匙等使用完毕,应及时交回现金中心,并入保险柜加锁保管。

第十条 前期工作。

(一)成立工作小组。分行应建立集中加配钞工作小组,由电子银行、运营管理、安全保卫、信息技术管理、财务会计、人力资源、个人金融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落实集中加配钞各项推进工作。

(二)制定方案。由运营管理部牵头制定集中加配钞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物品移交、锁具管理、业务处理、推进步骤等内容。

(三)提出申请。网点或支行根据实施方案,做好包括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重要事项的准备工作,确定挂靠或指定网点(以下简称网点),并提交书面申请。

(四)评估验收。分行根据申请,由运营管理、电子银行、安全保卫等部室按线条对自助设备或自助银行的风控措施、安防要求、维护管理等内容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通过后方可上收。

(五)试点运行。现金中心实施时,可先选取1个自助银行或10台以下自助设备试运行,试点期可持续1-3个月不等;分行应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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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总结,解决问题、改进流程,再开展全面上收工作。

第十一条 现金中心应建立集中加配钞业务应急预案(可纳入现金中心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流程,确保集中加配钞工作安全运行。

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应急处置内容: (一)系统或电子设备无法登录或操作。

(二)车辆、人员或钞箱无法到达(送达)设备现场。 (三)其他突发事件影响加配钞业务无法处理等。

第十二条 二级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集中加配钞业务外包(以下简称业务外包),交由外包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服务商)负责。

业务外包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运营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规范业务外包管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准入和后评价,并严格落实风险控制、保密、应急机制等管理措施。

对服务商的后评价可作为费用结算、招标采购等重要依据。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三条 现金中心必须设置集中加配钞团队,主要负责已集中管理自助设备的现金清分、装箱配送、回箱清点、账务处理及配套使用的设备、机具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集中加配钞团队内设立业务主管岗、监控监督岗、综合处理岗、现金清分岗、现场项目经理岗、设备管理岗(A、B)、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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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处理岗、库房管理岗等工作岗位。 库房管理岗由金库管库员兼任。

第十五条 团队职责。

(一)负责与库房办理自助设备用现金的出入库交接工作。 (二)负责制定加钞任务、清分装箱、配送清机、账务处理等集中加配钞业务操作。

(三)负责集中加配钞业务用的PDA、电子锁具、清分机具、钞箱等设备物品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设备物品安全、正常使用。

(四)其他集中加配钞任务。 第十六条 岗位职责。

(一)业务主管岗:兼任集中加配钞团队负责人。

1.负责集中加配钞团队日常工作,落实、检查、监督各项业务制度执行情况,合理安排、调整自助设备加配钞的路线和相关人员。

2.负责集中加配钞团队人员的工作考核,实行外包的,负责向服务上提供服务商人员工作数量、质量考评数据。

3.负责清机管理任务及长短款处理的审批。 4.负责审核当日任务执行及账务处理情况。

5.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及时向现金中心主任及运营管理、电子银行等部门报告。

6.负责对集中管理自助设备加、取钞情况进行检查。 (二)监控监督岗:

1.负责制定自助设备加钞、清机计划,并结合自助设备维护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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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填制集中清机管理任务单(以下简称任务单),经业务主管岗审批后执行。

2.负责制定因客户投诉、设备故障等引起的紧急任务。 3.负责根据设备故障信息及时通知维护服务商上门维修,并签发任务单安排设备管理岗陪同。

4.负责分配任务人员及车辆。

5.负责实时监控任务执行情况,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向业务主管岗报告。

6.负责收集、整理集中管理的自助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并及时向运营管理、电子银行等部门报告。

(三)综合处理岗:

1.负责按照加钞、清机计划申请现金出库。

2.负责回收钞箱现金清点结果与清机对账单的核对工作;对客户账务查询及投诉进行核查处理,并做好登记。

3.负责自助设备各类钥匙(包括电子钥匙、加钞区门控钥匙、自助设备上体箱钥匙等、但不含备用钥匙,下同)、PDA等物品的保管、交接工作。

4.负责业务报表的统计,相关资料的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5.负责自助设备耗材的保管、发放工作。 (四)现金清分岗:

1.负责与管库员办理现金出入库交接手续。 2.负责清分出库现金和清点回收钞箱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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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将已清分的自助设备用现金装入钞箱及加卡封条,并按自助设备入钞箱袋。

(五)现场项目经理岗:

1.负责对出库现金及钞箱收回现金进行复核、监交;隔天加钞计划钞箱入库监交。

2.负责清分装箱及钞箱收回现金清点的现场管理、差错确认。 3.负责自助设备空钞箱及装箱包的日常管理;钞箱锁钥匙及卡封的保管、发放工作。

(六)设备管理岗(A、B):

1.负责与综合处理岗交接PDA、自助设备各类钥匙等物品;A岗负责PDA操作,B岗负责自助设备各类钥匙使用。

2.负责根据任务单对自助设备装卸钞箱,将收回钞箱交回现金清分岗。

3.负责取回自助设备吞卡,及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并及时将吞卡交还网点处理。

4.负责更换设备耗材、自助设备简单维护。 5.负责自助设备紧急任务的现场处理。

6.负责协助电子银行、信息技术管理等部门或服务商进行设备维护维修。

7.负责加钞区的撤、布防。 (七)账务处理岗:

1.负责钞箱收回现金入账及长短款挂账与销账处理。

2.负责管理系统与ABIS系统的账务核对,处理ABIS系统单边账。 第十七条 现金中心按自助设备集中管理数量和业务特点定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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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编,原则上按每增加20台自助设备(或1条线路)至少增设2名设备管理员;集中加配钞团队人员超过20人或集中管理自助设备超过100台,原则上要配备至少各一名专职的业务主管、监督监控员、综合管理员;现金清分员的配置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现金集中清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中清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业务外包的,现金中心应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的现场项目经理。

第十八条 负责现金清分及复核工作的现金清分员、现场项目经理等应具备相应的人民币反假上岗资格。

现金中心另有清分团队负责现金清分工作的,现金清分员、现场项目经理相应的现金清点与复核、出入库交接与监交等职责由清分团队负责。

第十九条 现金清分员、设备管理员不得兼任其他岗位职责;综合处理员不得兼任账务处理员。

账务处理员可由现金中心挂靠ABIS行号的现金调拨记账员兼任。

第四章 场所管理

第二十条 分区管理。

(一)集中加配钞作业区域可划分为综合办公区、锁具保管区、清点区、装(开)箱区、交接区、钞箱保管区、空箱(袋)摆放区等,并设置门控限制业务无关人员进出。

(二)钞箱保管区应设在现金中心库区内。因库区原因确实无法改造、设置的,可在日终将已装现金的钞箱放入尾箱库保管,但要与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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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现金箱分开摆放,以示区别。

现金中心无钞箱保管区、尾箱库等在日终保管已装现金的钞箱,可寄放在押运公司的尾箱保管区,但我行必须在押运公司设立独立办公室,在监控录像下办理钞箱出库手续。

(三)清点区、装(开)箱区、交接区、空箱(袋)摆放区原则上设在金库库区内,其管理要求按照集中清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综合办公区、锁具保管区可设在金库库区以外的本行办公场所。

(五)现金中心(或金库库区)已有相应区域划分的,原则上不再另设、共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于存放、保管电子钥匙、PDA等设备及上箱盖、加间区门控钥匙的锁具保管区,原则上要设在独立封闭的房间,并配备足够的保险柜及安装录像监控设备。

长短款差错查找、客户投诉核实及设备锁具交接等可在锁具保管区处理。

第二十二条 空钞箱按自助设备的品牌、号型等分门别类上架摆放,要便于查找和取放。

单台自助设备全部钞箱未清点完成前,不得将已清空的钞箱上架摆放。

第二十三条 现金中心原则上要设立或配备的临时档案保管库(柜)保管、存放清机取回的自助设备交易流水等纸质档案资料,并及时移交档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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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另设有临时档案保管库(柜)的,现金中心可将纸质档案资料移交其档案管理人员入库(柜)保管。

第二十四条 集中加配钞团队人员要佩证上岗,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内外部人员由于业务处理、监督检查、维修维护等工作原因,需进入清点区、装(开)箱区、交接区、空箱袋摆放区或金库库区内其他作业区域的,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库运营办法》)、《集中清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进出人员的登记、审批、核实、陪同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中加配钞团队应指定人员负责办公设备、电子钥匙、PDA、钞箱等重要物品的日常维护工作,记录机具保养、损坏或故障及其他重要情况。

工作期间,该些重要物品不能正常使用、操作的,应及时联系维修维护人员上门检修,并向业务主管、现金中心主任或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分行可根据线路安排等,在集中加配钞作业区域以外设立中午临时停靠休息点(以下简称停休点),以节约押运车辆往返现金中心耗费的工作时间。

停休点原则上要设立在本行营业机构内相对封闭的空间,如围院、已撤并的旧金库等,其安全防卫设施应符合安全保卫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停休点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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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休点可细分为钞箱存放、车辆停放、人员休息等区域;钞箱存放区应为独立封闭的房间,并参照尾箱库房管理,日终不得留有钞箱。

(二)车辆进入停休点后,应立即关闭门控,车辆离开前原则上不得打开,无关人员不得进出。

(三)车辆停好后,装有现金的钞箱应卸车及入钞箱保管区保管;但停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钞箱可不卸车,留在押运车辆内保管。

(四)钞箱不卸车的,设备管理员、押运人员在休息期间,应安排至少一人轮流留守,但不得为掌管车辆后门钥匙的人员。

(五)停休点(除卫生间等外)应安装监控录像设备,监控钞箱装卸、车辆及人员进出等情况。

(六)停休点与营业机构等相连的通道门控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除送餐、传递业务资料等外不得打开。

(七)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停休点管理细则,并报备省行运营管理部、安全保卫部。

第五章 锁具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中管理的自助设备下箱体门控实行动态密码锁管理,并在集中加配钞团队配备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

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视同钥匙、密码,应在COMS系统登记保管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除外出使用、维护维修外,应存放锁具保管区,由综合处理员负责保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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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钥匙、PDA等使用完毕后,要入保险柜保管。

为满足临时或应急需要而备用的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视同在用管理。

第三十条 设备管理员凭任务单到综合处理员处领取电子钥匙、PDA等;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交还综合处理员。

当天任务未完成的,设备管理员应在日终前将电子钥匙、PDA等实物先交回综合处理员保管,下一工作日再领取,继续处理未办结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未启用的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应由两名综合处理员或监控监督员与综合处理员双人加封后入保管柜保管。 启用时,应先经业务主管批准再拆封,并在完成相应技术处理或加配钞系统登记后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因损坏等无法使用,综合处理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或现金中心主任报告,在加配钞系统中止相关任务、停止或修改该设备的使用功能,并通知服务商派员上门维修。

该设备需带回服务商处维修的,应先经业务主管批准,并填制交接清单,列明设备型号、序列号、数量、维修原因等内容,由双方人员签章确认;设备交回时,可在该交接清单上注明交还日期等及交接人员签章。

该设备无法修复完好的,服务商应提供证明资料,由现金中心 (或集中加配钞团队)向相关部室或厂家、服务商提出更换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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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发生遗失的,综合处理员(或设备管理员)应立即向业务主管或现金中心主任报告,并在加配钞系统中止相关任务及停止该设备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四条 只具备部分读、写功能的PDA(无开闭锁或数据传输功能)及维修用电子钥匙的使用保管,参照本章各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自助设备上箱盖、加间区门控等钥匙(以下简称任务钥匙),由综合处理员入保险柜保管,随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一并与设备管理员交接。

第三十六条 任务钥匙可在网点或支行留存一套备用,用以处理应急事件。

网点或支行的备用任务钥匙要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并在COMS系统登记保管使用情况;每次使用应在《运营主管工作日志》登记及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现金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实行隔日加钞任务及已装现金的钞箱在日终寄放押运公司尾箱保管区的,综合处理员可将隔日加钞需使用的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和任务钥匙,放入专用箱(袋),双人加封或加锁;通过专用或押运车辆运送至押运公司,日终存放在尾箱保管区或独立办公室的保险柜内。

隔日钞箱出库时,设备管理员在独立办公室与综合处理员交接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和任务钥匙;任务完成后,设备管理员在锁具保管区交还综合处理员。

第六章 加配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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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集中管理自助设备的ABIS系统柜员号挂靠在网点。

第三十九条 加配钞操作要采取“封箱配送、整体换箱”模式。 装入钞箱的现金必须是经清分的钞券;现金装箱后要立即加封。 废钞箱可整箱更换或双人清点后装入专用封(袋)并加封的方式带回。

第四十条 交接钞箱时,交接双方应先检查钞箱或钞箱袋卡封的完好性,如有损坏应立即现场项目经理、业务主管等报告。

与随车业务员等外部人员办理箱包交接的,应严格按照金库运营业务管理、社会化押运业务管理等相关规定,做好对方人员的身份验证工作。

第四十一条 操作流程。

(一)制定计划。监控监督员每天通过加配钞系统了解自助设备钞箱缺钞、满钞等情况,并结合清机周期,制定清机计划或紧急任务,报业务主管审批。

(二)现金出库。库房管理员按经业务主管审批的清机计划出库,并与现金清分员办理交接,由现场项目经理监交。

(三)清分装箱。现金清分员双人领取现金后进行清分,其操作参照《集中清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按清机计划对自助设备进行配钞,并卡封钞箱,再扫描钞箱、卡封的条形码及装入钞箱袋、打印任务单。

清分与装箱非同一组现金清分员办理的,双方应做好现金交接手续,接收的现金清分员可只复点钞券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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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务分配。监控监督员按线路分配车辆及设备管理员A、B;设备管理员A、B分别向综合处理员领取PDA、电子钥匙和任务钥匙等。

(五)钞箱交接。设备管理A、B岗与现金清分员按照任务单交接接收钞箱,由现场项目经理监交。

(六)现场清机。设备管理员A、B到达自助设备点,打开电子门控及卸装钞箱,并测试设备出、收钞等是否正常。

(七)回箱清点。设备管理员A、B返回后,与现金清分员办理收回钞箱交接,并将PDA、电子钥匙和任务钥匙等交还综合处理员;现金清分员双人打开卡封,对存款与取款钞箱收回现金要分别清点,其操作参照《集中清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将清点结果录入加配钞系统及确认长短款等。

收回钞箱的现金原则上由非装钞箱的现金清分员进行清点。 对收回取款箱的现金,可只复点钞券张数。

(八)现金入库。现金清分员清点完毕后,现场项目经理进行复核,及在加配钞系统进行日结;双人将现金实物与库房管理员办理交接后入库。

(九)财务处理。账务处理员在日结完成后,对收回现金及假币、长短款差错等进行核实,并在加配钞系统对回收钞箱现金入账、长短款挂账。

第四十二条 错款处理。

现金清分员清点回收钞箱现金发现假币、长短款的,按照《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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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加配钞系统可查询假币、长短款等相关记录的,可不再手工出具《错款证明书》及登记《现金清分差错登记簿》。

第四十三条 隔日加配钞。

现金清分员在清分装箱后,将钞箱入钞箱袋及加封,再与库房管理员办理交接,日终入库保管;下一工作日由库房管理员与设备管理员A、B办理钞箱袋交接,再继续清机任务。

第四十四条 隔日清点。

因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当日回收的钞箱可于下一工作日进行清点。设备管理员A、B将钞箱袋加封后,与库房管理员办理交接,日终入库保管;下一工作日由库房管理员与现金清分员办理钞箱袋交接,再完成现金清点及账务处理等。

下一工作日清点回收钞箱现金,不得违反《金库运营办法》等关于季末、年末“运送中现金”科目余额为零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吞卡处理。

(一)设备管理员在清机时,应将自助设备吞卡取出,按每台自助设备分别装入专用封(袋);返回现金中心后,按设备填写一式三联吞卡清单及双人签章,一联交账务处理员记账,两联随吞卡按网点入专用封(袋)及签章或加封后交网点,其中一联交网点记账、一联由网点签章确认后交还设备管理员专夹保管备查。

(二)交还网点的吞卡专用封(袋),可通过押运或交换等方式送达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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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行式自助设备吞卡,设备管理员可不出具吞卡清单、现场将吞卡交还网点,并在交接登记簿记录。

第四十六条 辅助维护。

设备管理员在清机时,可一并进行更换设备耗材、自助设备日常巡检维护、简单故障处理等工作,对复杂故障要及时联系报修。

第四十七条 紧急任务。

(一)收到网点或客户服务中心等反映的客户投诉、设备停运、设备维修等紧急情况,监督监控员应及时在加配钞系统制定紧急任务。

(二)综合处理员与设备管理员A、B办理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及任务钥匙交接。

(三)设备管理员A、B到自助设备点,按照任务要求取回吞卡或钞箱、关闭设备、打开下箱体维护等操作。

(四)任务完成后,设备管理员返回现金中心,将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及任务钥匙交还综合处理员。取回的钞箱,移交现金清分员按正常操作处理;取出的吞卡,按照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也可直接送还网点。

(五)只涉及上箱体的取回吞卡、更换设备耗材等紧急处理,集中加配钞团队由于线路、人员、车辆等因素无法及时处理的,可按约定要求网点或支行凭备用钥匙上门进行紧急处理。

网点或支行紧急处理后,要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集中加配钞团队。

第四十八条 中止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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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辆堵塞、设备或通信故障等异常情况造成加配钞业务无法继续处理的,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向监督监控员、业务主管或现金中心主任等报告,经核实后,由业务主管在加配钞系统终止流程,设备管理员携带钞箱等返回。

任务中止后,原加配钞业务流程废止,要重新进行办理。 第四十九条 投诉处理。

(一)集中加配钞团队原则上由综合处理员负责处理投诉工作,对网点或客户服务中心等提交的涉及集中管理设备的吞卡、吞钞等投诉进行查找、处理及反馈;对非现金中心处理的投诉,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支行或网点。

(二)综合处理员应根据电子流水或纸质流水日志等资料,及时查找长短款原因,并将查实情况移交账务处理员作长短款销账处理。 (三)需要到自助设备点查找原因或处理的,可由设备管理员与正常清机一并进行,或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档案管理。

(一)集中管理自助设备产生的流水日志等纸质资料原则上由现金中心负责保管、归档。

(二)设备管理员在清机过程中取回的纸质自助设备流水日志等,要与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一并交还综合处理员保管;综合处理员整理后,定期连同手工登记簿等资料一并移交档案管理员归档。

(三)网点或支行人员因处理紧急任务而从自助设备取下的流水日志等纸质资料,要放在加钞区内,由设备管理员在下次清机时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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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回;没有加钞区的,可先带回网点或支行,再通过押运或交换方式送还现金中心。

第五十一条 设备管理员清机时需通过网点营业内厅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无挂靠实体金库的支行开展集中加配钞业务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现金中心调拨给该支行用于集中加配钞的现金,应为已清分的现金。

第五十三条 对在行式自助设备采用网点只负责装卸钞箱、其余操作由现金中心负责的方式进行集中管理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外包管理

第五十四条 集中加配钞服务外包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运营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规范业务外包管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分行与服务商签订外包合同时,应明确人员管理、交接手续、操作流程、质量要求、差错处理、收费标准、保密条款、权利义务等内容。

涉及加钞计划、现金调拨、账务处理等核心环节操作的业务主管、监督管理、账务处理等岗位不得外包。通过网点营业内厅进行清机的设备管理员不得为服务商人员。

第五十五条 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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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现场管理员、操作员(以简称外包人员),以满足集中加配钞业务需求,并向现金中心提供人员相关信息资料。

(二)从事现金清分的外包人员要熟练掌握点钞技术、残损人民币兑换和挑剔标准以及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技能,并符合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服务商更换外包人员,应事先告知现金中心,并做好交接登记。

(四)工作期间,外包人员应穿统一工作服、佩证上岗,不得携带无关物品进入作业区域,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得进入与其工作无关的其他作业区域。

(五)现场管理员应根据工作时段、人员素质等,对操作员进行合理排班,并事先告知现金中心。

第五十六条 集中加配钞团队应由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对外包业务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协调相关工作。

现场项目经理的出入库监交、现金清点复核及差错确认、装(开)箱现场监督等职责可由现场管理员负责。

第五十七条 外包人员保管使用的业务用印章、箱(袋)锁具和钥匙等,视同本行人员保管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在COMS系统登记其交接、保管使用等情况。

外包人员应妥善保管业务用印章、箱(袋)锁具和钥匙等,不得随意摆放,使用完毕要及时放回保险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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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95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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